法律与科学技术关系【2篇】

法律与科学技术关系 篇1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高度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成为法律界和科学界共同关注的重点。

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多种多样的关系,掌握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法律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科技 促进

法律作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是评价人们行为适格与否的标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是警告和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

国家政治稳定繁荣需要法律,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成熟的程度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保障。

科学是人们发现世界探索真理的社会活动,科学活动表现为一种动态的知识系统,是系统的、具体的关于客观自然世界以及人类思维的知识体系,科学活动与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法律活动相互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方法的扩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都受法律科学技术的影响和制约,交通工具和通讯传播技术发展建设减少了时空阻隔,不同法律文化间沟通和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促使人们对传统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对人权、平等、自由等观念有了更高程度的认知。

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输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更好的物质手段,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及其法律体系的发展。

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产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这就促进了新兴领域的科学技术法的产生,如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国际交流合作法等。

专门性的立法技术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再次,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于科学技术理性进一步发展,许多科技成果成为确立法律规范的依据,大量科技领域的专业术语、概念被吸收到法律之中,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

科学技术则正在强势地影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法律能否恰当地调整社会生活反映客观规律,往往取决于立法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最后,科学技术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影响着立法司法体制、过程和方法,促进法律运作机制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法律的立法、执法等各个层面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在近代以前,科学技术活动属于很少为法过问的领域。

近代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化、复杂化有了国家干预和法律调整的必要。

现在社会中,法律对科学技术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法律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的影响,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

法律在控制由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调整科学技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防治对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协调、指引和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

法律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并将国家科协技术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促进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高效运行。

最后,法律调节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科学技术服务于社会与研究和法,发明者对科技成果享有专有权,是一个二者都具有合理性的两难选择,这种两难选择借助纯粹的权力或道德手段都难以合理解决,法律却能以其理性的、权威的权利义务设置使这一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

科学技术的发展既有既有其社会运转规律,又有其自然规律。

因此,对于现代社会的广泛的科技活动,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特别是以科技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保障,使这两种规律都得到尊重。

法律在控制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方面,在调整科学技术内部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及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抑制其消极作用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且重要的作用。

科技活动中不良行为对社会的消极影响,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人类的适应能力和社会生活习性的矛盾,科学技术成果的巨大能量与人类控制能力的矛盾等都需要法律加以调节。

同时相当一部分的科学技术研制活动具有风险性和人身危害性,需要法律严格规定研制试验的防护措施和补救措施。

法律同时可以协调科学技术宗旨和本质属性与社会经济现实以及物质生产的关系,有关科学技术商品化市场化的法律能够疏通科学技术与生产的循环渠道,保障科学技术成果的转让和应用,有效地将科学技术及时的转化为生产力。

明确法律和科学技术的相互影响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好法律和科学技术关系的必然要求,虽然在某些层面法律和科学技术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本文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中主要以双方互相促进的积极作用为主。

科学技术促进法律的产生,协助法律的实施,法律调整由科学技术成果产生的社会关系,将科学技术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

处理好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都有着实为重要的影响。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篇2

摘 要: 在现今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革命的浪潮已经兴起,成为一种重要力量;法律对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影响也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程。

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各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 科技;法律;可持续发展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

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

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

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一、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科学技术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

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

但是,法律与科学技术又是息息相关的。

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

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

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

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

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

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

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总结的新的部门法。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

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

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

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

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

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

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

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

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

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

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

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

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其它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

三、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

1、物质影响。

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

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

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

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

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观念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

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

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

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

3、方法论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

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

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

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

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四、我国对于科技立法的布局

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不应该仅仅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前提下,提高综合国力,限制和避免科学技术的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的灾难。

我国在1993年颁布《科学与技术进步法》,它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调整中国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对立法宗旨加以明确地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⑤。

该法强调以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但对滥用科学技术的危害和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极限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要求。

综上所述,国内法欠缺对科技立法的全面考虑。

我认为当代中国的科技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限制开发原则。

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是忽视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有意识地以不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为原则。

对于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性的技术,用法律予以杜绝使用。

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则必须审慎行事,并予以合理开发和限制盲目不当地应用。

如克隆技术的发展。

其对于人类有利的积极方面,例如解决物种灭绝问题、食物生产问题,世界各国则普遍以法律予以扩大和促进其发展。

而对于有违伦理的克隆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严格禁止。

二是技术规范原则。

科技立法要实现真正解决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方面,并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对象的专业技术标准,让由此产生的科技法伴随强大的技术性特征。

通过吻合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科技法既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规避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原则。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以科技立法加以保护。

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实现。

其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以高端的科技拯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使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通过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国际合作原则。

科学技术的应用关系到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在我国科技立法中,应该主动参与和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交流,谋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国际大趋势,真正实践国际合作原则。

[ 注 释 ]

①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96.

②黄跃庆。试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J]。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③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

④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97.

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条。

[ 参 考 文 献 ]

[1]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

[2]黄跃庆。试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J]。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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