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从我国司法解释可知,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为消费者提供一定服务项目的地点和场合,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抽象的危险注意义务,其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义务主体是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原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社会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因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的义务。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二是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的需要。如饭店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超市应保证货架上的货物不会掉下砸伤顾客。社会安全注意义务是德国侵权行为法上的重要概念,我国司法解释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借鉴了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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