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论文【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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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篇1

关键词:国防建设;法治化;三个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颁布施行20年来,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有力推动了国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强军目标的实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提高国防建设法治化水平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根本保障。

一、系统完备的国防法治理论是国防法治建设的理论源泉

国防法治理论是关于国防建设法治化的学术理论体系,其理论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整体性和局部性相互结合。一方面,从宏观上对国防法治的整体情况、要素结构、目标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研究,注重研究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国防法治实体和程序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运用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实际情况和目标需求,深入研究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结构、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等问题,设计出符合中国特色国防法治性质与方向、具有实效性和可行性的具体制度。二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互促进。一方面,用科学的理论引导实践。国防法治理论研究立足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实践,突出问题导向,选准研究方法,提出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理论观点。另一方面,用鲜活的实践充实理论。国防法治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防法治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和实践资源,从而推动理论创新、知识创新、方法创新,使得国防法治理论体系更加充实、丰富和完善。三是历史性和现实性相互对照。一方面,忠实于历史。坚持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梳理国防法治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国防法治理论的阶段特征,从中揭示国防法治理论发展的本质规律以及国防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总结国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探索国防法治理论的研究方向。另一方面,立足于现实。紧贴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研究并解决国防法治进程中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真正把握时代精神,体现当代价值。四是民族性和国际性相互融合。一方面,体现中国特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防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为指引,既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国防的性质,又反映我国的国情、军情;既同我国的一般法学理论、各部门法学和相关军事学科保持联系和协调,又同我国的理论思维方式、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另一方面,拓宽国际视野。通过国际交流,及时介绍我国国防法治研究的理论成果,增强在世界国防法治建设交流中的话语权。关注国际研究热点领域、前沿课题及研究范式,吸收借鉴世界国防法治理论的有益成果,进一步创新我国国防法治理论研究。

二、科学牢固的国防法治意识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只有人人懂得《国防法》,人人遵守《国防法》,才能有效地加强和巩固国防;只有凝聚各行各业、全体公民的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国防建设法治化。一是强化国防意识。一方面,以国防教育为根本。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依据,在教育对象上,根据公民的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等情况,分类施教;在教育内容上,突出“大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通过群众性军事体育、全民国防日、军民共建活动和各种纪念日等多种形式拓宽教育渠道。另一方面,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让全体公民了解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军事格局和我国安全形势,使大家能够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高度,深刻理解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培育国防法律信仰。一方面,公民作为信仰的主体,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发自内心地认同、信赖和遵守法律规定;应强化权利意识,激发公民对法的需求和渴望,以增强对国防法律及其价值的认同;应培养守法观念,使公民对国防法律的遵守由命令强制的被动承受转化为自觉自愿的主动行为,进而形成对国防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信仰的客体,首先要确保立法科学。良法的制定是法律被信仰的基本前提,能够得到公民普遍认同和拥护的国防法律法规必然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国防建设的客观规律,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价值理念,具有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实效性等特点。其次要确保执法严格。执法活动的效果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所以,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治素养和较强的执法能力,努力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基本要求,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最后要确保司法公正。坚决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确保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不断提高民众满意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健全完善的国防法律体系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篇2

关键词: 《建设法规》 课程教学方法实践教学

一、引言

我国的建筑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健全、发展、完善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前,受我国经济体制环境的局限,各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是这一时期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改革开放后,随着建筑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急需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法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11月颁发的《建筑法》成为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的龙头。如今,建设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我国经济建设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建筑业及各种工程项目的管理也逐步走向“法治”的轨道。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学习《建设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建设法规》课程对我国建设领域内现行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它是工程管理专业及建筑、土建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建设领域内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对建设法规的基本体系以及概念,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概念及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有所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的建设法律意识,增强学生适应建筑产业发展所需的综合能力,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建筑类专业对法律课程的淡漠,对课程设置及其教学方法等问题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教学方法没有从建筑类专业的专业需求和学生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从而使得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差强人意。另外,《建设法规》课程由于具体条文多,专业性、综合性强,课程教学引不起学生学习兴趣。目前,在高校教学的课堂上仍然是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

造成上述情形有多种原因,如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时间精力紧张,疲于数量而无暇顾及质量;学校的教学条件较差不能实现相应的教改;学校安排的学时过少无足轻重,教师不愿意对教学过多投入;或四个班以上集中授课课堂过大,组织困难,等等。

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大环境对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二是教师自身对教与学的认识有待更新。本文主要探讨第二个原因。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使师生关系还停留在“以教师为中心”的师生关系模式,而这种模式的重心在于教师如何有效地传授知识,单方面强调教师的“传授”,淡化了学生的“接受”,忽略了教与学的关系。而大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获取知识的方法、技巧,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体系,自觉地、有意识地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

21世纪的今天,知识庞杂而且更新迅速,学生未来从事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新知识,他们必须具备独立、科学地获取知识的能力并有效加以利用。法律课程当然也不例外。这样,我们就应当因材施教,设法通过各种方法、途径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不是简单地灌输知识。

三、多方位实施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针对上述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我们在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中要针对建设类不同专业,因材施教,不断更新和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课程建设上不断探讨和实践。

(一)改革教学内容

强化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定的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制度是工程建设依法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但在我国这方面法律意识往往比较薄弱,而且法制建设不完善,这些都给教学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在教学中,一方面要强化对建设法律法规,尤其是最新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的学习,另一方面要就其规定的背景、原由、原理等作深入的分析,为学生们今后依法管理工程建设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整体框架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学教育关注的就是“理论、法规和案例”三者循环互动的推理过程。而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中,法学理论向来是受重视的,案例近年来也渐成热点,而法规这一性质为法学理论的学习与法律适用的纽带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少学生学完法律课甚至拿到不错的考试成绩,但是,却不熟悉教材中要求的法规的基本内容与相关情况,谈何应用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认为课堂教学整体框架应该是“理论、法规和案例”三者的有机统一。

(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

1.每次课基本都应是以“通读法规提问题”开始,即根据上次课布置的提前预习相关的法规,收集、了解学生通读法规时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突出共性问题的同时,兼顾个性问题,以便使本次课更有针对性。

2.利用多媒体与学生一起整体浏览,把握本章所涉及的主要法规及其基本情况,如主要章节、立法背景或立、废、改等,指出法规中的核心制度、特别制度与重要条款,向学生明确教学重点与难点。

3.按大纲要求,全面阐述涉及的基本概念、法学原理,使学生准确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

4.简要介绍该领域目前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学术前沿问题或发展趋势。

5.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大量运用案例进行教学,使得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如合同管理法规、质量管理法规、工程承发包法规等,增强法规意识,并能在解决建筑工程实际法律问题时综合基本素质与能力方面获得较为全面、系统的训练。教师可以进行不同形式的案例分析练习,如具体问答式(罗列问题式)与自我分析式。具体问答式案例是教师已经将问题一一罗列,学生只需要具体分析解决每个问题即可;而自我分析式是只给出案情没有具体问题,要求学生“试分析此案例”,显然难度较大。所以,教师要按照规范的思路引导、训练学生完成。

同时,在日常教学中,可以采取“师生互换法”。即学生在教师指导、帮助下备课、组织课堂教学,教师在下面听讲提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其认真学习,珍惜学习机会,体会教师的具体工作,尊重教师的劳动。另一方面表现出学生喜好的教学方式、兴趣点,甚而对教师课堂教学不足之处的提示与希望,有助于教师对学生的了解,教学相长。

(四)配套的课后训练

有限的课堂教学需要一系列的课后训练来辅助。除通读法规外,以法学信息素质训练为主,即学生要按要求完成一定量的文献检索任务。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一方面能学会正确使用检索方法获取有效资料,强化信息获取能力,另一方面能按照要求准确判断、采摘各个信息点,提高信息处理能力。

(五)有益的实践性环节

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我们必须将法律课程的学习与法律适用的实践紧密结合。所以,有益的实践性环节既可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又可为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提前历练。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老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完成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为核心内容的论文。具体要求是,以真实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为背景,要求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收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碰到的一件事件,如招投标、合同方面、安全生产或质量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编制完成一份完整的解决方案等。要完成上述任何一个课题,学生都需要较为系统地综合运用多门专业课程的知识。通过完成这些小论文,学生能够较为系统、综合地训练和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工程法律相关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大程度地提高法律素质,达到进行专业训练并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相关领域实际问题能力的目的。同时,学生通过完成小论文的撰写,缩短了课堂教学和自己职业生涯之间的距离,缩短了毕业生的职业适用期,提高了职业适应能力,为尽快适应未来职业,符合人才市场“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用人要求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建筑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知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教学方法上,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创新。

参考文献

[1]郑润梅。建设法规概论。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4.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篇3

一、工作任务进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理论学习

一是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原则,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二是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xx镇高度重视培养干部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镇各村(居)、站所干部,在平时和年终考核时注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对于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年底予以加分;2.建立镇干部学法和培训制度,举办法律培训班、观看法制视频,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让全镇干部了解到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3.对个人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的情况纳入年度评价中。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人员水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此xx镇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机制。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xx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权力类别,对现有权力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形成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建立了xx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全镇各站所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开展自身工作,对于超出自身权限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制度。今年xx镇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项必经程序,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凡是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及有利害关系的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xx镇结合各站所自身职能特点,为各站所制定相应的职责规范,并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镇综治中心和镇司法所已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了全面的记录。四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在镇政府政务信息栏目公开政府信息,除传统渠道外,充分利用镇政府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三)深入推进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

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外脑,与社会的各个层面有着广泛的接触,对社会各个层次主体利益的诉求更加了解,其意见和建议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现xx镇共聘用法律顾问1名,主要从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xx镇的宏观决策及其他事务提供法律帮助;二是为xx镇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有关事项决策,出具合法性、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三是为xx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务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协助聘方草拟、修改和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四是受镇政府委托、协助聘方调解、裁决、职权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五是应镇政府要求,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六是为xx镇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二、创新经验及做法

(一)创新工作载体。

xx镇探索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镇村工作论坛、政府新风大家评为载体,搭建起村干部、网格管理员、普通村民党员与镇镇领导、镇各站所部门、业务专干之间面对面、轻松、积极、务实的交流互动平台,采取请进来授课、走出去学习、各村流动论坛、各村观摩对比等全新的活动形式,促进法治政府工作的深入展开。

(二)创新工作机制。

xx镇坚持落实领导包村、干部包

队五位一体的工作制度,充实农村一线工作力量,对村干部工作进行指导,实行定人定岗定职责工作机制,即干部包村负责政策宣传、民情收集、纠纷化解、代收代办和推动发展工作。一是通过下基层活动,及时将党和政府的政策送到每位农户家中;二是在下村过程中,及时将群众的所思所想记录下来,及时进行反馈;三是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四是为行动不便的困难群众、伤残群众代办一些事务;五是完成包村中心工作,积极为镇村发展献言献策。通过这项工作不仅解决了农村的实际问题,更体现了将法治政府建设与广大群众相联系的特色。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xx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有一些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完善和提高。一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创新有待加强。在法治政府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和制度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创新需进一步强化;二是部分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适应较慢。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篇4

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开放的学术研究领域,对于这一对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存在着如何对其学科名称进行定义的问题。当前,随着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断发展,许多来自法学领域和工程管理领域的学者,针对工程建设法律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国内学界大多从整体上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法学专题展开科研和课程教学,并且出版和发表了为数不少的专著、教材及论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说明,我国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学科,已经在实践中建立并发展起来了。国内学界通常把“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当作该学科的称谓,并且大都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不加区别地纳入到所谓的“建设法规体系”当中,对于工程建设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领域),从总体上看,对于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部门法性质、体系结构及其作为部门法在整个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切实地深入开展研究并取得共识。因此,就难以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予科学的理论指导。就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新兴法律学科定名为“工程法学”。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因为“工程法学”一词能够全面指称“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称谓所蕴含的研究对象,能够全面涵盖各种类型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门和法律问题,不仅在语义认同上具有独特优势,而且极其精炼概括,便于进行学术思维、交流和表达,并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空间拓展。“工程法学”的称谓,既可以指称工程合同等实体法部门,也可以指称招标投标等程序法部门;既可以指称工程项目涉法问题的微观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涉法问题的宏观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当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法律制度及思想的历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的关系

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是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随着人类社会工程建设活动的日益发展,各国在立法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因此,对于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术研究活动也随之逐渐发展起来。如果没有形成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工程法学也就失去了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工程建设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工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为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理论上的指导。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规划,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立法活动成果,而工程法学是人们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产物。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法学只具有学术指导意义而没有强制约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工程建设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工程法学则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三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工程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有待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

三、“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定义

四、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即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一门工程法学课程的教学讲述对象,并且,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机构也必然决定于这一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结合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内容。其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分别包括工程建设主体资质与资格管理、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工程建设涉外管理等内容。当然有必要指出,随着工程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还存在着比较广阔的拓展空间。因此,从构建“工程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的需要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结构归纳为:工程经济法概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

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经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工程经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工程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即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获取、变更、终止主体资质与资格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主体和工程建设的专门从业人员主体两大类。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对于这两类行为主体的规制和调整,分别体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 *和工程建设资格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资质管理制度,后者则包括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国家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工程建设发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诸如工程统计法、工程规划与计划法、工程投资与金融法、工程价格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税法等内容。

(五)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篇5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2]马楠。《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篇6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制度,其是我国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我国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各地实行不同的备案制度,一些地区的备案制度因其自身设计的问题,在发挥着行政监管、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作用的同时,却在民事领域成为合同纠纷的潜在因素:部分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备案制度,将备案内化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生效要件,并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虽采用示范文本,却未备案,其发生纠纷后,就会带来该合同因未备案是否生效的难题。

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备案是否生效,应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的效力作深入分析。合同备案,作为对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行政监管,其作用主要因其效力得以发挥,而其效力应该从行政领域和民事领域两个方面作探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行政法上的效力

合同备案制作为一项行政监管制度,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备案,必然导致行为人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考察我国不同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规定备案程序,三是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

备案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三项,即行政责任上。考察我国各地对违反合同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虽在金额上有所不同,但均是以罚款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为例,其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第9项规定,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即当事人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备案,须承担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和1—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其他省份或者地区出有相类似规范,可见,备案制度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体现为对不报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民事领域的效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行政行为,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本不应有影响。但一些地方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为使合同备案制得以贯彻实施,在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将备案规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且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采用带有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如X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明确写明“本合同双方约定并经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此时,备案条款设计的适当与否就会成为合同当事人纠纷的潜在因素。备案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究竟起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应将此种备案制度下的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作准确定性。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备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认为,其不应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认为备案是合同生效条件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合同文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既然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确定备案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将包括此条款的合同文本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此备案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双方未履行备案手续,则合同依法不能生效。否则,如果合同文本上的内容都不能得到实际执行,则合同生效是否生效乃至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就没有客观标准,签订合同文本就没有实际意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备案不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理由如下:

(1)备案不是《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生效的行政前置程序。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在肯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一般情况的前提下,也承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所规定的行政前置性程序。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则此备案应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分析此备案的性质,本文认为,其不属于《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首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经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才生效的规定。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缺少法律依据。其次,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备案的条款,但此备案的要求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第44条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一法律渊源。因此,备案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备案不能以《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取得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地位。

(2)备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从合同的表面文义来看,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将包括备案作为生效要件的条款的合同文本,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的条款,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本文认为,应该认识到此备案条款的特殊性。

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措施,其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其从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将其作为合同内容,并且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免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此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实现行政监管的一种方式。采用包括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是发承包双方作为行政被监管人必须采用的,比如《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即当事人并没有选择使用与否的自由。也就是说,备案作为生效要件虽然出现在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中,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却并非当事人本意,还可能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相反,违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不应将其视为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

因此,备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也不应视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此造成一种实践与理论上的悖论:实践中,如果不认定备案在合同中的生效要件这一地位,则使合同文本确定的内容得不到实际履行,导致既使行政监管落空,又使合同条款缺少可执行性,其规定没有意义。而在理论上,如果认定备案的生效要件地位,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又强加给当事人一个合同生效要件,其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相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本文认为,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监管矫枉过正,其为达到建筑市场主体都对合同进行备案这一目的,将备案这一行政行为强加于民事合同中,使备案成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而要求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一旦合同的发承包双方未对合同备案,既产生行政责任,又会导致民事合同生效与否的争议。其实质是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越权干扰。

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的合同备案制度重新设计。

备案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从其备案程序和内容来看,是对合同发承包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其制度设计初衷并不包括左右合同效力。考察国家及大多数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都严格遵守这一目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内容及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并不对属于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做任何越权的规定。更没有在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备案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体现了这一初衷,只是规定“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①即约定内容由当事双方自行决定,并未强制性的将合同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对民事领域的合同进行监管的行政措施,对其的违反,应产生行政法律责任,但备案不能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决定合同生效与否。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予以整顿,对存在缺陷的备案制度做出修改,使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篇7

【关键词】 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措施

一、高校不当网络舆论的危害

1、影响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三观”

不当网络舆论的出现在无形当中对当代大学生的三观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很多大学生利用网络渠道了解相关资讯。网络上传播的带有积极意义的言论对于大学生来说则是一种激励和帮助,但是若有一些较为偏激和反动意识的言论则会严重影响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大学是培养社会型人才的乐土,很多大学生在大学时期开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不当网络舆论的危害应被尽快消除,这样才能够营造更好的大学学习环境。

2、侵犯他人权利

网络带有虚拟化的性质,因此很多人会以匿名的形式来散播谣言,这就给心存不轨的人提供了侵犯他人权利的机会。而这种行为和现象显然是违法了法律,若是不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制止的话,则会给他人或其他组织造成名誉、信誉、声誉上的危害。

3、危害民族团结

不法舆论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族团结产生了危害,例如一些人员会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对我国民族团结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消极的无政府主义、偏激的政治意识形态将会滋扰我国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安定,从这个层面上看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规范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重要性

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确立,对于高校健康稳定的运行、大学生健康地成长、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等,都有着积极和重要的促进作用。加之我国对高校网络舆论的立法不足,更加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的必然性和迫切性。为了帮助高校建设一个和平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帮助大学生之间进行文化学术交流,更为重要的是要帮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加强对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还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例如国家立法相对滞后,其主要体现在上位立法不足、下位立法庞杂。不仅如此,在法制宣传与教育上还有待提高,宣传力度的有限以及教育水平的低下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和完善。由此可见,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加强对现实问题和不足的分析成为首要任务。

1、国家立法相对滞后

(1)上位立法不足。对于具有全局意识的信息网络综合立法,我国尚未进行确立和制定,这也使得我国呈现出上位立法不足、法律统率缺乏的现状。虽然我国有几部法律是涉及到高校网络舆论的,但是从内容和效用上来看,其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相关部门也制定了部分针对高校网络舆论的制度,但是也只是纸上谈兵毫无实践意义可言。

(2)下位立法庞杂。下位立法庞杂指的是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教育部门等,其都有涉及高校网络舆论规范,但是这些部门只会从自身管理和利益上出发,从而出台大量带有重复性和矛盾性的规章立法。这就导致下位立法出现庞杂的现象,也严重制约了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

2、法制宣传与教育不足

(1)宣传力度有待提高。高校在开展网络舆论法制宣传工作上有待提高,这是因为高校只关注到学生的成绩状况,而忽视了对高校网络舆论的关注。良好和规范化的网络舆论环境可以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学习氛围,但是部分高校并没有意识到网络舆论环境营造的重要性。因此在法制教育的宣传上一直是止步不前,说明开展网络舆论法制宣传工作十分重要。

(2)教育水平有待提高。除了在宣传工作上部分高校还存在不足,同样在大学生法制教育水平上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很多高校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上力度不大,尤其是在教育讲座、教育课程的开展上还有所欠缺,从根本上来看这是因为高校对网络舆论宣传和教育的意识不足。

四、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措施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1、科学立法

国家应该针对网络舆论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只有从制度上进行约束才能够更好地营造健康和绿色的高校网络舆论环境。为此国家和政府应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高校和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高校不当网络舆论的出现和发生。

2、加强网络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网络法律宣传。我国应加强网络舆论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要针对高校网络舆论展开相应的工作。其形式可以采取分发教育宣传传单,或者是安排校园讲座,让更多的高校意识到网络舆论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同样也能够起到约束大学生并且正确看待网络舆论。

(2)开展网络法律教育。面对日益严重的高校不当网络舆论问题,加强网络法律教育工作迫在眉睫。高校应积极开展网络法律的教育工作,帮助大学生学习和了解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内容。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同样在建设工作中加强教育和宣传也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3、强化网络技术控制,提升大学生的自律意识

(1)强化网络技术控制。高校工作和管理者应加强对高校网络平台的建设,良好和健康的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促进学生之间的学术和文化交流,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的言论进行规范化。高校网络平台的建设要正确引导大学生,培养其一定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高校应加强对网络技术的控制,积极引进网络技术性人才。

(2)深化网络道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帮助高校大学生约束自身行为,网络道德教育的宗旨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网络道德教育要求学生能够具备足够的道德素养,既不做出利用网络危害他人或其他组织声誉的行为,也要正确看待网络舆论。

(3)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自律意识,即应当充分提高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在面对不当网络舆论时不能是人云亦云的趋势,而是以一个正确和积极的态度来看待这些问题。同时也要对自身加以约束,避免因为言论不当而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另外,法律的建设也可以起到他律的作用,合理地约束大学生网络舆论。

五、结语

法律规制对于高校网络舆论是一种约束和规范,很多高校对网络舆论不当的问题不够重视,这对于我国高校当前进行学术研究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在无形当中扭曲了当代大学生的三观,更为重要的是会对社会民族团结稳定产生一定的危害和影响。因此,针对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探讨应对措施,十分必要。虽然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能够帮助当代高校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 付业勤。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研究:构成、机理与管控[D].华侨大学,2014.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篇8

关键词:教学改革;建设工程;法规;独立学院

作者简介:陈春鸣(1987-),男,湖南双峰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系,助教;孙成访(1970-),女,吉林德惠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系,教授。(广东 东莞 523419)

基金项目:本文系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3-2014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14-0108-02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中国房地产行业日新月异,土木工程专业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房地产行业良好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作为独立学院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3年新增土木工程专业,旨在为广东地方建设培育应用型本科人才,同时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作为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必修课之一,结合课程特点和本院学生情况,该课程开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独立学院办学定位及土木专业建设需求

独立学院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举办的本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2008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旨在对独立学院办学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政策出台后独立学院发展状态更加有序。独立学院的应用型本科培养目标和学生的素质基础与公办高校有许多差异,如果完全照搬其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就会影响独立学院培养目标的实现。[1]独立学院办学定位基本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服务于地方经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也为广东地方建设培育了大批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土木工程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工科专业,结合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凸显“实用”是独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开展应用型教育的关键与核心原则。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内容涵盖面很广,基础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对于工科学生学习起来相对缺乏兴趣。若不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学生特点、课程要求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目标较难实现。同时,建设法规也是学生毕业后从事建设相关工作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无论学生就业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懂法守法是必备素质。因此,独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中,开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十分有意义。

二、课程特点

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针对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理论知识传授基础上应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课程特点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一是课程的重要性。我国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如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建筑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是其必测的一门课程。工程实践中如此重视此方面能力,足以说明本课程在土木工程专业学习中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二是理论生涩、法律条款枯燥。基础知识相对晦涩难懂、缺乏趣味性,通过教学改革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三是课程涵盖内容多。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知识,其涵盖内容广而散,传统教学方式难以形成知识体系。

三、课程教学存在问题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2,3]并根据近几年来教学过程经验总结及学生学习过程的反馈意见,该课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在教学需要特别注意。

1.教学内容

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存在主要问题有:第一,教材陈旧落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会不定期修订与更新,使之更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很多教材未能及时修订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第二,内容繁多,知识交叉。建设工程是一项在多方的共同参与下完成的复杂的建设活动,涉及的方面较广,且有一定的融合性,需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教学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并理清彼此之间的联系。第三,案例教学存在不足。法规课程内容存在文理结合的特点,既有众多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需要识记和辨析,也有结合工程实际的专业性,目前也缺乏适合高等专科院校层次独立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学生使用的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际案例的教材。[4]

2.教学方法和手段

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填鸭式和灌输式教学法。学习课堂中教师是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授,授课过程教师可能过多地阐释法条,忽视理论联系实际,[5]导致未能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大幅降低了教师的导学功能,课堂气氛单调沉闷,学生学习兴趣不够浓厚。

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法规的具体表现方式存在差异性,也存在合理与否性,教师将不合法的情形和规定解释得很透彻明了,学生学完后可能印象很浅,如在招投标法规章节中,教师若详细列举出废标的各种情形并做出解释,学生当时也许容易理解,但掌握不够牢固,若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效果会大相径庭。

3.考核办法

目前内容单一、形式刻板的闭卷考试无法较全面地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也无法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改革措施

针对前述存在问题,改革现有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育方法,寻求一种更科学、更有效的教育方法十分有必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专业培养目标和本学院实际情况,本课程的教学改革主要方面如下。

1.教学内容与时俱进,教辅材料与教材紧密结合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不定期修订,为做到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应不断修订教学大纲并遴选最新版本教材,并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影响较大的突出的实际问题开展专题讲解。本课程叙述性较强,理论知识较为分散和繁杂,并有知识点交叉的现象,要求授课教师在夯实理论基础,理清知识点间联系,同时分配较多的时间供学生自学和讨论,开展实践教学。

该课程涉及知识面较宽,信息容量大,将学好本课程基础知识并能融会贯通的希望全部寄托在短暂的课堂上是不现实的,要求学生在紧密结合教材前提下,多搜集相关的辅导书籍、参考文献和工程案例,避免出现知识点支离破碎的情况,建立起知识整体框架,学会融会贯通。

2.改变传统教学方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相结合

为提高学习兴趣和效果,进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由于课程理论知识浅显但过于分散,因此理论教学时间尽量缩短,在此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案例学习过程中能生动地将理论知识彼此贯通并深化理解,学生学习兴趣大增,课堂气氛更加融洽,教学效果得到很好的改善。针对个别章节可适当地引入情景案例模拟,增强实践能力,如在学习招投标法规章节时,布置学生设计招投标会,将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行为方式参与性的开展演练,同时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行为予以展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得到充分体现。

除此之外,课堂上也可适当引入辩论式、研讨式、讲演式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去分析问题,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3.考核方式采用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课程报告相结合

以考促学,考试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意义,其目的主要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情况,同时促进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兼具文理特点,基本理论和和基本概念较多,同时应用性也很强。对于建设工程法规仅根据闭卷考试无法真实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情况,尤其是对实际工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方面。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参与讨论、回答问题等情况,在课程结束后布置综合案例,以课程报告形式来考核学生对综合工程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4.加重实践教学比重,多媒体案例法与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

通过笔者多年教学实践发现,多媒体案例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直接手段,但未必是最有效的。在建设工程法规课中加重实践教学比重,课堂上要改变以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方式,尝试将多媒体案例教学与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关于走出去,主要是在教学安排中适时穿插几次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进入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公司或工程设计企业等,相关企业可通过系实践办建立的实习基地中选择。关于引进来主要是邀请同行业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或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工程法规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解经典案例和答疑解惑,开阔学生视野和增长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孙成访,吴运建。独立学院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新思路[J].经济师,2007,(12):128-129.

[2]潘安平。《建筑与房地产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温州大学学报,2006,(1):76-80.

[3]佘立中。建设类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9,(1):25-27.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篇9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质量,根据《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六章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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