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文(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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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1

2002年有两个问题的讨论成为清史领域的热点。首先是新修大型清史的问题。学术界关于重修清史的讨论已经持续了数年。2002年,新修大型清史项目获准启动。不言而喻,在未来十年中,大型清史的纂修将对清史研究产生重要影响。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这一工作不止是清史研究领域的事情,也是今后十年其他相关史学领域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界的一件大事。戴逸《〈清史稿〉的纂修及其缺陷》(《清史研究》第1期)、陈其泰《纂修大型清史宜采用新体》(《清史研究》第1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档案与清史修撰》(《清史研究》第3期)、秦国经、高换婷《清朝修史与〈清史稿〉编纂研究》(《清史研究》第3期)等文章就一些具体问题发表了看法。

另一个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是“晚清史的回归”。晚清七十年(从***战争至清帝逊位)被从清史整体中割裂出来始于民国时期。20世纪50年代以后,晚清史更被纳入近代史范畴。不可否认,20世纪50-80年代,近代史范畴内的晚清史取得了很多基础性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至今还被研究者所广泛征引。但是,受到特定时代气氛的左右,晚清史研究中被附加了许多先入之见,很大程度上成为“革命史”、“政治史”的注释和附庸,其研究的结论往往即是主流意识形态的理论前提(当然,这不只是晚清史一个领域出现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晚清史“与属于中国古代史范畴的清代前中期史的内在联系已开始愈益现露”,而近几年来的研究实况(比如《清史论丛》和《清史研究》的论文早已涵盖了晚清七十年)也表明,晚清史研究回归到清史研究的整体中去,或者在清代史的整体框架内反思晚清七十年的历史,已经成为海内外许多研究者的共识。本年姜涛的文章《晚清史研究向何处去》(《清史研究》第2期)对这一问题有较为公允的评论。

2002年召开的两次学术会议也应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即7月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八旗学术研讨会”和8月在大连召开的“第十届清史国际研讨会暨第七届清宫史研讨会”。一些有质量的清史论文在这两次会议中宣读。

在文献整理方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整理《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中国书店影印,7月)、朱彭寿编纂《稿本清代人物史料三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4月)、陈祖武点校《杨园先生全集》(中华书局,7月)、王树民、韩明群、韩白强编校《戴名世遗文集》(中华书局,3月)、安京《海录校释》(商务印书馆8月)等应引起大家的关注。

两部译著的出版也为清史研究增色:即伯德莱(Michel Beurdeley)著、耿昇译《清宫洋画家》(Peintres Jésuites en Chine au XVIIIe Siècle, Paris: Anthèse, 1997)(山东画报出版社,1月)和何伟亚(James L. Hevia)著、邓常春译《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Cherishing men from afar,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5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0月)。前者对于清代中西关系史和美术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后者在以往的马戛尔尼研究基础上,做了更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从礼仪层面剖析了马戛尔尼使团所体现的中英冲突的本质,认为这是两个扩张性帝国的会面,而不是两种文化的冲突。

几篇有质量的评论文章的发表也应引起注意,即曹树基、陈意新《马尔萨斯理论和清代以来的中国人口——评美国学者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历史研究》第1期)、王丰、李中清《摘掉人口决定论的光环——兼论历史人口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历史研究》第1期)、何龄修《评〈清人诗文集总目提要〉》(《中国史研究》第4期)以及辛德勇《〈清人别集总目〉书后》(《中国史研究》第4期)。如果充斥史学界的是没有批评的评论,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上述作者的文章带来了一种值得欢迎的批评气息。

2002年清史研究专著的出版数量较多(目前仅笔者所见即有25部),已经构成了本年这一领域的一个显著特点。而清史研究论文的发表仍然是以讨论社会史问题的为多。据笔者的初步统计,研究社会史问题的论文数量约占清史论文总数的百分之四十,遥遥领先于其他领域。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近年来清史研究的趋势。社会史之外,依据笔者掌握的材料(还不能说十分全面),清史学者对各领域的关注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学术文化史、政治史、中外关系史、边疆史。下面试分述之。

社会史。

李尚英《清代政治与民间宗教》(中国工人出版社,6月)、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月)、赵世瑜《狂欢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三联出版社,4月)三部专著研究的是社会史问题。《清代政治与民间宗教》收录了作者20年间发表的论文22篇,其中主要是论及清代民间教派的文章。《清代弘阳教研究》的作者网罗了大量相关档案、宝卷,并利用日文文献,在扎实的史料基础上,对于弘阳教的考证颇多重要发现,如对弘阳教的教主、弘阳教的创立过程及其经卷内容等做了信而有征的论述。《狂欢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一书大量运用西方现代社会学和史学理论,从问题意识到方法论都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作者的研究以明清庙会为切入点,着力探讨了中国民间社会的信仰问题,许多论述给人以启发。但由于本书的某些表述方式相当西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作为中国史研究结论的力量。

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通过分析江南与外部市场的关系,认为明清江南与其外部经济联系的加强,对江南经济发展具有巨大影响。而在19世纪之前,这种影响的积极因素较多,19世纪之后,其消极影响则日益上升。《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中、下)(《清史研究》第1、2期)分析了苏州从明中叶至清中叶发生的城市变化,认为这一变化的主要动力来自城市工业的发展,而经过三个世纪的工业发展,到了清中期,城市工业在苏州地区经济中已经居于主导地位,苏州城已成为一个工业城市。本文的结论也印证了宫崎市定和傅衣凌二位学者的研究结论。高王凌《地租征收率的再探讨》(《清史研究》第2期)对土地制度史中“地租率”这一问题加以探讨,认为研究地租率应从实收率入手,其初步结论为:实际地租率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百分之三十,远不是以往所说的百分之五十。许檀《清代前期的山海关与东北的沿海贸易》(《清史论丛》)一文主要利用山海关税收档案,在日本学者加藤繁的研究基础上,对清前期山海关与东北的沿海贸易做了进一步考察,认为山海关是清前期随着东北沿海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沿海税关,而锦州和牛庄则是其所辖的当时最为繁盛的两大港口。

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与香会——根据碑刻史料的考察》(《燕京学报》第12期)一文通过对较少有人涉及的清代北京旗人香会(包括都城隍庙、白云观、东岳庙、药王庙香会、大觉寺献灯会、关帝庙掸尘会、戒台寺广善米会)的研究,探索了香会组织、会首、会费的范围及构成问题,描述了普通旗人日常生活的一个侧面,对于理解清代民间满汉关系也很有启发性。郭松义《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以清代为例》(《清史研究》第4期)对清代由入赘婚引出的家庭关系加以考察,认为由于入赘婚破坏了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这在以男性为主的社会中是一种悖论,因而遭到人们的贱视。郝秉键《清代精神病人管制措施考述》(《清史研究》第2期)通过分析清代有关精神病人“犯罪”的律法,认为清政府对精神病人管制的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宽到严再到宽的过程,而清廷把精神病人纳入其专制炼狱之中(世界其他国家所无),亦可见清代专制政治之严酷。王成兰《从“陈四案”管窥康熙五十年前后的社会控制》(《清史研究》第2期)以“陈四案”为切入点,分析了康熙五十年前后的社会环境,认为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满族统治者对汉人的“过敏性猜疑”,基于这种猜疑,统治者不惜采用屠戮手段进行震慑,企图以此来维护“盛世”的繁荣。刘平《清代教门的神秘语言文化研究》(《清史论丛》)解析了符咒、谶语、乩语的文化含义,认为清代教门之语言文化功能主要体现为:1、引人入会、扩张势力;2、坚定教众信仰,发动叛乱。常建华《乾隆前期治理僧道问题初探》(《清史论丛》)认为乾隆继位伊始,便采取措施治理僧道,其为政“宽严相济”,承袭了其祖康熙的态度。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概论》(《清史研究》第3期)对清朝法制的学术价值、现实意义及其发展阶段与特点做了详尽阐述,论述了清朝法制从兴起、成熟到衰亡的过程。张世明《时间与空间:清代中国与西方在税法上的文化选择》(《清史研究》第3期)运用比较文化的方法,论述了清代中西方税法的异同、税法制度变迁的动力和原因、学术界对清代税法的认知误区等问题。

另外,应该引起注意的论著还有: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1月)、孙燕京《晚清社会风尚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月)、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8月)、康沛竹《灾荒与晚清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9月)、范金民《清代江南棉布字号探析》(《历史研究》第1期)、邱澎生《由放料到工厂:清代前期苏州棉布字号的经济与法律分析》(《历史研究》第1期)、董建中《耗羡归公政策究竟是如何出台的》(《清史研究》第2期)、李琳琦《徽商与清代汉口紫阳书院——明清商人书院的个案研究》(《清史研究》第2期)、毕苑《晋中商人的角色特征与阶层流动分析》(《清史研究》第2期)、郑振满《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福建省例〉研究》(《清史研究》第2期)、李俊甲《清代中期四川白银流通的扩大及其影响》(《明清论丛》第3期)、倪玉平《道光六年漕粮海运的几个问题》(《清史研究》第3期)、祁美琴《晚清常关考述》(《清史研究》第4期)、朴基水《清代珠江三角洲的商品生产和墟市之发展》(《清史论丛》)、刘平《民间文化、江湖义气与会党的关系》(《清史研究》第1期)、汪毅夫《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中国史研究》第1期)、邵鸿《清代后期江西宾兴活动中的官、绅、商——清江县的个案》(《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清史研究》第4期)、张小也《“吃醋始知酸,有妾始知难”——清代一夫多妻家庭的矛盾与诉讼》(《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吴建华《清代江南非政府性人口社会管理》(《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李俊甲《清代中后期四川的社会秩序与各个阶层的动向——以绅士、胥吏、无赖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中心》(《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孔祥涛《论罗教、大乘教的道统和辈份制——青帮辈字由来考》(《清史研究》第3期)、张小也《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社会——道光、光绪年间陕西相关案例分析》(《清史研究》第3期)等。

学术、文化史。

在本年出版的专著中,王俊义《清代学术探研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月)、汪学群《王夫之易学——以清初学术为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5月)、林存阳《清初三礼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月)三种都在探讨清代学术史问题。《清代学术探研录》一书是作者“主要研究成果的选录和汇编”,研究跨度较大,从清初至晚清的主要学术史问题均有涉及。《王夫之易学》和《清初三礼学》则是对各自问题进行的微观研究,而二书又不约而同地强调“学术史与社会史结合”的方法,因此都能够做到“小处下手,大处着眼”。《王夫之易学》是迄今为止对其论题进行的最为深入的研究,而《清初三礼学》是第一部系统研究明清之际理学向三礼之学转变的专著。

林存阳《清代礼学思想演进探析》(《清史论丛》)勾勒了礼学从清初至清末的演进轨迹,认为顾炎武等人发礼学之思肇端于前,凌廷堪、阮元倡“以礼”扬波于后,至晚清陈醴、黄以周会通理学、礼学思想之畅发,清儒的崇礼思想得到成功总结。全祖望与杭世骏之间的恩怨在学术界争论已久,杨启樵《全谢山与杭堇浦的恩怨纠葛》(《明清论丛》第3期)在分析了全、谢交谊之后,认为杭世骏“卖友说”不能成立。高翔《清初理学与政治》(《清史论丛》)考察了清初理学与政治这个较少被关注的问题,认为理学在清初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重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康熙前期和中期的意识形态中占有主导地位。而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和学术内部的转型,理学在18世纪趋于衰落。汪学群《清初儒学的经道合一论与学风演变》(《中国史研究》第3期)认为清初儒学经道合一论的提出,意在矫正明末经学空疏之弊,这使儒学由明道向经世转变,由穷经向通经学古转变。陈祖武《从经筵讲论看乾隆时期的朱子学》(《朱子学会议论文集》,台湾2002年6月)从乾隆经筵讲论内容的变迁入手,就乾隆一朝朱子学不振的原因进行探讨。认为乾隆初政经历了一个从提倡朱子学到崇奖经学的过程,这一过程正是他将专制皇权空前强化的过程。以乾隆二十一年前后的文网大张为标志,宣告了宽大为政的终结。以之为背景,乾隆选择崇奖经学、立异朱子的方式,把学术界导向穷经考古的狭路之中。周积明《〈四库全书总目〉与乾嘉“新义理学”》(《中国史研究》第1期)通过对《四库全书总目》与乾嘉“新义理学”内在联系的分析,认为中国早期启蒙学术在乾嘉时期的整体形态为:重人情、反灭欲的理欲观,重实征、重实验的知性精神,重实行、励实用的实学观念。黄爱平《乾嘉汉学治学宗旨及其学术实践探析——以戴震、阮元为中心》(《清史研究》第3期)认为乾嘉汉学的治学宗旨是由文字、音韵、训诂入手以寻求经书义理,这一宗旨既有其内在的科学性,也有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郗志群《〈水经注疏〉版本考》(《中国史研究》第2期)对杨守敬、熊会贞所撰《水经注疏》的多种版本做了详细考证,解释了其版本流传过程中的诸多疑点。那仁朝格图《果亲王允礼以及蒙译伏藏经》(《清史研究》第3期)介绍了康熙皇帝第十七子允礼的生平及其组织将藏文《伏藏经》翻译成蒙文的经过。

另外,阮明道《中国历史与地理论考》(巴蜀书社,4月)、王戎笙《科举考试与明清政治》(《清史论丛》)、林存阳《黄宗羲与万氏兄弟的礼学思想析论》(《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汪学群《张尔歧易学中的经世思想》(《清史论丛》)、陈居渊《论乾嘉汉学的更新运动》(《中国史研究》第4期)、林存阳《凌廷堪生年考》(《清史研究》第1期)、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史学集刊》第4期)等论著也值得关注。

政治史。

郑天挺《及时学人谈丛》(中华书局,9月)收录了先生生前成文而未及发表的存稿等文献,其中有关清史者十余篇,讨论了清代八旗制度、土地制度、国家机构、内务府等问题。邸永君《清代翰林院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月)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研究了清代翰林院的起源、职能及其与皇权的关系。王思治、阎守诚主编《陈廷敬与皇城相府》(北京燕山出版社,1月)收录了20余位学者讨论陈廷敬这位康熙朝重臣的文章。

乔治忠《清朝“敬天法祖”的政治原则》(《清史论丛》)讨论了“敬天法祖”这一政治观念的形成、强化及其本质和政治影响,认为“法祖”观念从防范“汉化”起源,发展为排斥所有可能触动旧体制的外来因素。而人们往往将近几百年中国的自我封闭归结于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其实传统的儒学文化未必具有如此强烈的排外性和保守性,其原因应从清廷“敬天法祖”的观念中予以分析。张玉兴《关于清代八旗等某些表述问题的辨正》(《中国史研究》第2期)分析了《清实录》、《清史稿》以及近人著作中某些满族称谓的误用,认为这些错误于理不通、于史相悖,必须加以辨正。杨珍《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特点研究》(《清史论丛》)认为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具有三个特点:继承形态的多样性、以建立新的皇位继承制度为主要内涵的开创性、较大的包容性。《论清朝的储权》(《清史研究》第4期)认为清朝储权经历了一个从没有建储而无储权,到策立储君、建立公开性储权,又到削弱、取消储权,再到秘密建储、建立隐性储权,最终又回到既未建储又无储权的演进历程。这些曲折变化,构成了清朝储权不同于其它王朝的独特之处。阎崇年《努尔哈赤论》(《明清论丛》第3期)分析了努尔哈赤成为英雄人物的主、客观原因,对他在历史上的功过做了全面评述。韦庆远《有关清初禁海和迁界的若干问题》(《明清论丛》第3期)针对顺治十三年到康熙二十二年的禁海和迁界问题做了论述,详细分析了禁海和迁界的背景、法令实施、政治目的、对海外贸易的影响及其后果。谢正光《清初贰臣曹溶及其“遗民门客”》(《明清论丛》第3期)对曹溶与明遗民的交游做了详细考证,认为后人称曹溶为“蒙面灌浆人”是想当然的捏造之辞。郭成康《政治冲突与文化隔阂:杨名时案透视》(《清史研究》第4期)引证雍正朱批奏折等史料,试图揭示杨名时案背后隐藏的委曲情节,并通过比较官方与民间两种不同文本系统的杨氏传记,对雍正蓄意制造这一冤案,不仅从政治角度做出解释,而且把杨案放在满汉文化冲突的背景下加以分析。汤志钧《关于〈诡谋直记〉》(《清史研究》第2期)评述了毕永年《诡谋直记》一文的来源及史料价值,认为该文来源有据,记有戊戌“围园”的具体事迹,具有史料价值。

讨论政治史的论著还有:张宗洽《细说郑成功》(北京燕山出版社,3月)、支运亭主编《八旗制度与满族文化》(辽宁民族出版社,5月)、张研、牛贯杰《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月)、杨启樵《揭开雍正皇帝隐秘的面纱》(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7月)、阎崇年《清朝皇帝列传》(紫禁城出版社,8月)、张玉兴、支运亭主编《中国北方各族人物传·清代卷》(辽海出版社,12月)、王思治《施琅平台三题》(《明清论丛》第3期)、朱诚如《论嘉庆亲政后中央权力的重组》(《明清论丛》第3期)、王开玺《辛酉政变与正统皇权思想——慈禧政变成功原因再探讨》(《清史研究》第4期)、房德邻《论维新运动领袖康有为》(《清史研究》第1期)、郭卫东《再论戊戌政变中袁世凯的“告密”问题》(《清史研究》第1期)、罗志田《社会分野与思想竞争:传教士与义和团的微妙互动关系》(《清史研究》第1期)、欧立德《清代满洲人的民族主体意识与满洲人的中国统治》(《清史研究》第4期)等。

中外关系史。

王宏斌《清代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6月)一书研究清代前期的海防问题,认为清代前期的海防思想具有“重防其出”的特征,而这又与后来的闭关自守政策关系密切。这一论断对于近年来对于中国“闭关锁国”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莫小也《十七-十八世纪传教士与西画东渐》(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月)从艺术史角度研究了清代中前期的中西文化交流,是国内系统论述“西画东渐”问题的首部专著,拓展了传统清代中西关系史研究的视野。吴伯娅《康雍乾三帝与西学东渐》(宗教文化出版社,12月)一书剖析了康雍乾三帝的海外政策、他们对西教和西学的认知与态度,涉及清代前期和中期中西关系史中的诸多重要问题,该书是大陆目前对相关领域研究最为系统的专著。

庄国土《论15-19世纪初海外华商经贸网络的发展》(《中西初识》二编)认为从明初到***战争前夕,海上华商网络经历了摧毁、重建、武装、渗透等恢复和发展阶段。清初郑氏集团之后,没有清帝国保护的华商网络与华人移民相互依存,从商贸向产业、从沿海向内陆渗透,海外华人社区成为华商网络的商品生产和加工地。郭孟良《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管理中的具结现象》(《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2期)分析了清前期海外贸易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具结现象,认为具结是官府规范管理的基础,对于维护传统海外贸易体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发展。吴伯娅《耶稣会士白晋对〈易经〉的研究》(《中西初识》二编)主要利用《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对法国来华耶稣会士白晋研究《易经》一事加以探讨,并分析了康熙对白晋工作的指导及白晋与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之间的书信往还。《乾隆对天主教的认知与对策》(《清史论丛》)认为乾隆继位后,继承了康熙末年的禁教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又采取了与康雍二帝不同的做法,即宽严相济、时紧时松的策略。张晓《为南怀仁〈穷理学〉正名》(《明清论丛》第3期)通过对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穷理学》残抄本的细读,认为南怀仁的这部著作并非如有些学者所称的逻辑学著作,而是集当时传入中国的西方科学之大成的一部汉译西学书。汤开建《顺治朝全国各地天主教教堂教友考略》(《清史研究》第3期)结合以往的统计数字,对顺治朝各地天主教教堂、教友的数量加以考察,其结论为:康熙三年前,全国天主教教堂总数为356座,教友为255180人。李华川《陈季同生平史事考》(《清史论丛》)利用法国外交部档案馆的外交史料及相关中、法文文献,对这位晚清外交官一生中的三桩公案加以辨析。米歇尔·法帝卡《意大利〈论坛报〉中威达雷关于义和团的报导》(《清史论丛》)研究了意大利外交官威达雷对义和团的报道,认为威达雷对八国联军暴行的谴责具有一种理想意义。

另外,白新良主编《中朝关系史》(明清时期)(世界知识出版社,9月)、李金明《清代前期澳门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中西初识》二编)、吴伯娅《礼仪之争爆发后康熙对传教士的态度》(《历史档案》第3期)、张建华《子虚乌有的“中意五口通商章程”》(《明清论丛》第3期)、赵英震《乡土信仰与异域文化之纠葛——从迎神赛社看近代山西民教冲突》(《清史研究》第2期)、胡孝德、高小平《同曲异工——16-18世纪西学东渐在中、日两国的不同命运》(《中西初识》二编)、刘为《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中朝朝贡贸易研究之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4期)等也对中外关系史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

边疆史。

刁书仁《论清朝对东北边疆各族的管理体制》(《史学集刊》第4期)将清代对东北边疆各族的管理体制分为四种,即驻防八旗制、州县制、姓长制和盟旗制,并对各种体制的特点做了分析。李世愉《清前期治边思想的新变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1期)认为清前期一些传统的治边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明华夷之辨”观念受到批判,“以夷治夷”被“以汉化夷”所取代,“羁縻而治”遭到了否定,从只求“夷汉相安”发展到追求“长治久安”。这些变化是对传统治边实践的总结,并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最完整的边疆政策体系。张荣、王希隆《清末科塔借地之争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1期)讨论了清末科布多、塔尔巴哈台之间的阿尔泰山借地之争,对这一清廷内部之争的原委和历史影响做了详尽分析。吴宝晓《清季藩属观念调适与边疆政策变化》(《清史研究》第3期)认为19世纪70至90年代,清朝的藩属政治在传统体制框架内进行了调整,重心是扶持属国以抵御列强入侵、巩固中国边防,并据此对不同属国采取不同对策。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2

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先秦古籍《尚书》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叙述和评论。《汉书。刑法志》已是关于法律史的专门论著。自《汉书。刑法志》起,历代纪传体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方面的专门内容。《通典》和《文献通考》等典制体史书中也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记述。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历代法律的考证解释和比较研究,已使传统法律史学初步改变了作为传统史学附庸的地位,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迈进了一步。在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过程中,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起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沈家本一生撰写了大量法学方面的论著,其中主要是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论著。他是系统研究中国历代法律的第一人。他所著的《历代刑法考》是整理中国法律史资料方面的带有总结性的菱,至今仍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基本参考书。沈家本不仅采用中国传统史学家和律学家研究法律史的观念和方法,而且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某些观念和研究方法。他曾应用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理论,把西方司法独立的制度与中国历史上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也曾应用西方近代部门法分立的理论,对中国历史上诸法合体的问题作过分析评论。还应用西方罪行法定的理论、陪审制的理论,与中国古代的某些制度作过比较分析。由于沈家本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观念和方法,较早地采用了西方近代法学的理论和中西法制比较研究的方法,这使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眼界比他的前辈法学家(如薛允升)更为开阔,也使他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比前人更有见地。所以,沈家本既是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总结性人物,又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性人物。正是在沈家本等法学家的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实现了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性转烃。这一转变的显著标志是,在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了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2)。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设置,表明中国法律史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这门学科设立初期,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刑法史方面,论述方法也较单调,还没有形成为一门真正现代性的具有独立品格的学科。中国法律史学现代品格的形成,是到三十年代才逐步实现的。

二、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

沈家本在清朝末年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只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程的初步工作。后来,经过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等学者的努力,至本世纪三十年代末,才基本上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作。

程树德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著的《九朝律考》与沈家本著的《历代刑法考》一样,均被法律史学界公认为是整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料方面的经典著作。他曾立志发展传统律学,写出前人所无,后人所不可无的著作来。《九朝律考》一书的写作成功,不仅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程提供了一块坚固的基程石,而且显示了中国传统律学的不可靡灭的生命力。程树德于1928年撰写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也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方面的著作提供了参考的依据。该书系按专题构建法律史著作体系,内容主要限于刑律方面,影响不如《九朝律考》大。

在沈家本和程树德之后,杨鸿烈和陈顾远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杨氏在30年代里连续出版了三部中国现代法律史学方面的扛鼎之作:《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这三部著作经受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检验,近年来又相继再版印行,并得到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好评(3),显示了较强的学术生命力,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史上占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值得专门重视的著作。特别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是中国法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此书出版之前,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只有很少的断代史著作和论文。如邱汉平著的《先秦法律思想》,吴经熊写的《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等。杨氏通过这部书第一次建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体系,系统地论述了殷国至民国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基本过程。他按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特点,并结合各个时代学派的变化情况,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个时期:殷国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这种分期法, 今仍受到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尊重,并对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体系的安排产生了影响。杨鸿烈在此书中分门别类地论述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阴阳五行说、法律公布、兵刑一体、自刑废复、族诛连坐、复仇、刑讯、婚姻、继承等等。这些问题的选择和论述,至今仍值得法律史学界的重视。杨氏所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实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之作。

杨氏对《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价值自视甚重,他把该书作为自己认识中华法系历史使命的重要著作看待。该书对中国传统法律在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的影响作了详细的考察研究,是研究中华法系的经典著作。近年来研究中华法系影响的文章和著作,受此书之益甚多。杨氏对此书的寄托也很重,他“希望我东亚法家均能回顾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诣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以创造崭新宏伟之‘东亚法系’”。

杨氏的三部法律史著作,都显示了作者具有开阔的世界的法学眼光。《中国法律发达史》的第一章开头就写“中国法律之特点与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他认为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独立自成一个系统。中国法律是世界上过去数千年人类的一大部分极贵重的心力造诣的结晶,在全人类文化里实有相当的历史位置。不只是中国人应该知道,就是想一般了解世界文化全体真象的人也应该加以精细研究。并列举当时英、法、德、日等国学者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著于作为证加以说明。他认为外国学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国法系的全体,他“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他声明此书“是有意表出中国民族产生的法律经过和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司法的情况”。他还指出此书的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国法律根据的原理显与其他法系不同。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再次强调“要想彻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根本思想”。《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第一部分,也是专门论述中国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三十年代的法律史学者处于中国与世界交流的一个非常开放的时期, 很多人研究法律史,问题都具有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的眼光,杨鸿烈懂数种外文,曾留学日本,在这方面的见识比一般中国法律史学者要杰出一些。

杨氏的中国法律史著作,广泛吸收利用了当时中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其著作所引外文资料涉及英、美、法、德、日、俄等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引证之丰富为今天的中国法律史学者所难及。杨鸿烈曾入清华国学院师从梁启超等名家深造,国学功底颇为深厚。但他并不局限于只引述古人的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中国近代著名学者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涉及的近代著名学者有沈家本、梁启超、王国维、章太贵、江庸、董康、王宠惠、王世杰、丘汉平、吴经熊等人。他对沈家本的法学论著和法律改革实践的高以评价,对近年来沈家本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他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评价说:“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之短”。又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耸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他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在引述沈家本的《删除律制内重法折》后,评价说:“这文将中国法律最落后不含时宜的部分真能剀切披陈,可算是对中国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在引述沈氏《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后,评价说:“这是进一步要使中国旧律例的规定‘世界化’、‘一般化’”。

杨氏不仅重视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而且重视当代法律史的研究。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

书中,当代(民国)法制史的内容占全书内容的六分之一之多,其内容比唐朝、清朝的者多。杨鸿烈对民国建立之后(1919-1929)的刑、民、商等法律进行了综合性的考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民国的刑民法典虽能迎合新的科学的法学思想,但沿袭旧的宗法思想的成分很多。如以欧洲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新产生的法律条文在今日也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现在的立法家不能不环顾社会的情形,用深远敏锐的眼光来接济这个在过渡期间变化极剧烈的中国司法界的需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也注重对当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他在研究了清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变革之后,又研究了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他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学者已能将欧美的法律思想咀嚼消化,所以才能够拿来和本国固有的法律思想冶为一炉”。杨氏对当代法律史的研究,为中国法律史学贯通古今,影响现实注入

了超越一般认识价值或借鉴价值的生命力。在研究方法上杨氏也作了多方面的探索。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他总结了外部研究

与内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叙述法律的沿革,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利用后者说明各种法律的性质及进化等问题。又总结了纵的研究和横的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侧重法律运用的研究(动的研究),后者侧重法典内容的研究(静的研究)。还总结了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利用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后者比较法律的异同。他认为此书的写作综合了外国学者提出的几种方法,特别是参考了庞德在《 解释》一书中所列举的要点,但写作中并不拘泥于何种方法和何派的解释。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杨鸿烈也总结了三种研究方法。一为笃信谨守的研究法,即将历代法律及著作的原理和规则加以考核注释的方法。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精密踏实,缺点是过于拘谨。二为穷源竞题委的研究法,即问题研究与时代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问题研究法是将研究的事项划出范围,定为“大赦”、“肉刑”、“复仇”等题目,每个题目都作上下古今的研究,弄清楚某时代基本问题的变化情形,某学者对本问题持的态度等等。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对各种重要问题能有系统的认识,有利于加以正确的评判。缺点是时代常有隔断,多有不衔接之处,难于看出思想变化的经过情形,也不易明了各个问题的相互关系。时代研究法,是将中国法律思想从古到今的历史划分为几个时代分别加以研究。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 是有利于弄清楚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经过,缺点是同一时代里资料可能太多,难于详细叙述各种问题。三为哲理的研究法,即将中国历代学者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按其特点分为许多派别加以研究。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有利于说明每一学派的思想渊源、发展变化以及大派里所含支派的分合情况,缺点是时代隔断,影响纵的连贯性。杨鸿烈总的认为,以上三种方法互有长短,所以他在书中不是偏用一种方法,而是酌情互用的。

陈顾远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于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以制度为纲,构建中国法制史学的体系。全书分为总论、政治制度、狱讼制度和经济制度四编。“总论”编论述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显示了作者卓越的才华和识见。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范围问题,陈顾远不取只限于刑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狭义的中国法制史之说,而取广义的中国法制史之说。他认为,“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不为其对象”。陈顾远在大学时代曾受教于著名法律史学家程树德。他晚年回忆说:“程树德先生教我们的中国法制史系采狭义的。程先生是这门课程的权威,著有《九朝律考》,是空前绝后的一部写作”(4)。陈顾远非常尊重程树德的学术成就,但他编写中国法制史著作时,能不局限于尊师的见解,而采广义的法制史之说,为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陈顾远批评了轻信古书记载的态度。他认为:“今天治中国法制史学者,往往不辨古籍之时代真伪,不问史事之根据虚实,摭取杂言,信为正史,自不免为古人所欺!”他还同了探索中国法律起源问题应当遵守的三项原则:一是“推测之辞不可为信”;二是“设法之辞不可为据”;三是“传说之辞不可为确”。

关于中国法律演变的问题,陈顾远也提出了三项应当遵守的原则,一是“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他认为:“历代法制彼虎相应之点,密密相接,如环无端,实居其大部分”,如果一律依朝代横断为书,则难于会通古今,认识法制演变的连续性。二是“不应专依或种标准而言中国法制之变迁”。他认为,在中国史的分期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之前,如果要说明中国法制变迁的阶段,只有暂时从法制本身的性质去考察,即“从中国法制之变迁中,求中国法制史之阶段”。三是“不应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之变迁”。他批评了当时有关中国法制史分期的若干主观性的见解,提出了自己认识中国法制演变的主张。他认为,就整个的中国法制史而言,其变化主要有三种:即“变法”之变:“法统”之变:“律师学”之变。这三种变化是各种法制变化的根本。其中,变法之变是最大的变动。变法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有重要的意义。“成功,则开展百千年法制之局面,不成功,亦有其彪炳之事业,为后世所深思者在”。他认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大的变法是秦商鞅变法和清末变法,其次是汉代王莽变法和宋代王安石变法。法统之变是较小的变动。他论述了从法经到秦汉律一直到明清律的变化情况,就以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的演变提出了具体的看法。关于律学之变,陈氏认为,了解律学的盛衰,有助于推知法律的兴替;了解律家的派别,有助于认识法律的精神。他在系统地考察了律学演变的轨迹之后,精辟地总结说:“故自法学之衰,继以律学,律学之微,沦入刑幕,此实数千年来之最大变迹也。虽然,刑幕之为人鄙视,律学之终归不振,则又与法学之自秦以后,不再兴盛,有其绝大关系。法学何以一败至此?当然不外受儒家思想打击甚深所致。因之,后世之法,虽具有所谓法家思想之形骸,而其精神在大体上则皆儒家思想化矣。此种结果之人价值估定,正自难说。然儒家思想影响于中国之法制,使其卓然成一法系 ,则为事实”。陈顾远关于变法之变,法统之变和律学之变的精辟论述,至今的值得法律史学者格外重视。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和精神问题,陈氏从世界各大法系比较的角度作了分析。他认为“一法系之所以成立,必有其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虽被此或有相类之点,但彼此绝无尽同之事”。基于此种看法,他从“中国法制与儒家思想”、“中国法制与家族制度”、“中国法制与阶级问题”三方面论述了中国法系的“特殊精神”。陈我比较准确地阐述了中国法系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政治基础方面的大问题,对中国法律史学专题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研究的深化都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国法制史》一书出版之后,陈氏又于1936年和37年连续发表了三篇论文:《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5),进一步阐发了对中国法系基本精神和特征的看法。他在晚年时,还就儒家法学观念、家庭制度问题发表了内容深厚的带有总结性的论文。半个多世纪的时间证明,陈顾远对中国法系基本精神和特征的认识,不仅在认识的准确性、深刻性方面的贡献是杰出的,而且在影响的广泛性、特久性方面也是超越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史学者的。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形式方面的问题,陈顾远分别论述了律、令、典、敕、格、式、科、比、例的源流演变和相互关系,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解决了一些基础性的问题。

“总论”编在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是该书的主要部分,是陈顾远对中国法制史学科贡献最大的部分。

“政治制度”编论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组织法、选试法方面的内容。“狱论制度”编论述了历史上的司法制度、刑法制度方面的内容。“经济制度”编论述了历史上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商事制度和货币制度方面的内容。杨鸿烈和陈顾远都受教于思想史学和法制史学方面的名家大师,都吸收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法制史学的优秀成果,都写出了无愧于时代的中国法律史学著作。他们在三十年代出版的法制史学著作,不仅在内容上、观点上,而且在研究方法上都能表明中国法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具有了初步独立的品格。可以说,他们的中国法律史学著作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在他们之后,中国法律史学者无论是以时代为纲构建著作体系,还是以制度为纲构建著作体系,无论是从儒家法律观的角度,还是从家族制度的角度,或是从传统法律现代化的角度研究中国法制史,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们著作的启发和影响。中华法系的整体研究水平,在他们手里,达到了一个不愧前人而光照后人的高峰。

三、现代法律史学在三个方面的发展

本世纪前四十年是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时期,后六十年是现代法律史学的发展时期。从四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现代法律史学的发展情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一)研究领域的扩展

法律通史的著述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大的发展,而且在内容、体系、观点等方面都有了大的变化。除了各种法律通史教科书外,八十年代以来,张晋藩一直倡导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6)。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现已出版两卷。从已出版的清代法制卷来看,其内容涉及清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民事、外贸、民族、宗族、诉讼汉制等各个方面,体系庞大,观点也有创新,为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提供了重量级的产品。《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亦由八十年代初期由李光灿、张国华倡导组织,列入国家六五规划。在张国华的主持下,于90年代初完成全部编写工作,交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 11卷 字。第一卷于1994年问世,其它各卷已完 成校样,等待印刷出版。这两种中国法律通史著作的编写,集中了当代比较优秀的法律史学者,吸收了法律史学界研究累积的多种优秀成果,在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的道路上树立了巨大的里程碑。

断代法律史的研究,除了数量众多的论文之外,还出版了几种独立成书自成体系的著作。西周法制、秦代法制、隋唐法制领域都已有专书出版。由于各个朝代的法制涉及面很广,问题很多,靠一人之力,很难写出内容全面而准确的断代法制只书来,所以,现有的几种断代法律史著作,还需要进一步补充修订,方有可能走向完善。

部门法史的研究,肇于本世纪初。日本京都大学法学教授织田万于1903年,主持了台湾旧惯调查会交付的“清国行政法”的编纂工人。 衣据《大清会典》等史书编写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史方面的专著《清国行政法讯论》。中国法律史学者从现代行政法的角度认识中国行政法史,并编写有关的著作,都直接地或间接地受到此书的影响。本世纪二十年代末,徐朝阳编写出版了中国刑法史和中国诉讼法史方面的专著(7〔。他以现代刑法和诉讼法的理论为指导构建著作体系,为现代刑法史和诉讼法史著作的编写奠定了基础。自八十年代以来,在现代部门法教学和研究发展的同时,各种部门法史的研究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已出版数种中国刑法史著作。法律史学者或从通史的角度,或从专题的角度,对中国刑法史进行了较为广泛也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刑事立法问题、罪刑关系问题、刑法原则问题和刑罚演变问题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进展。中国民法史的著作也连续出版了数种。编写民法史著作的学者,比较系统地将历代成文法中有关民法的材料按照现代民法理论进行了整理分析,但未能从理论上真正说清楚历史上诸法合体、民刑难分的问题,也未能从习惯法和民俗法的角度去系统地全面地研究中国民法史。中国行政法史和中国经济法制史的著作也出版了数川,这两种部门法史著作,还需要将历史上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方面的材料加以更好的消化处理,并从法学角度埂 有力的理论分析,才有可能走向成熟。中国宪法史和中国诉讼法史的研究,正在进一步走向深入。根据现代部门法分立的理论去编写中国法律史著作,虽有使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紧密联系比较研究的长处,但也有强行割裂古代法制整体的弊端,造成强解古人削足适履的非历史后果。部门法史的研究,如何在既尊重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的同时,又有创造性的转化,不仅需要法律史学者在史料方面作更广泛更深入的考察,而且需要他们在法学理论上提出更加合理、更加令人信服的主张来。

专题法史的研究,涉及面很广。关于法律学派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儒家法思想、法家法思想方面的论著。关于法制于人物和法学家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孔子、薛允升、沈家本、孙中山等人的论著。关于法律形式方面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明大浩问题、清代律例关系问题方面的论著。关于专门制于度方面的研 究,已发表有研究秦代刑罚制度、明清司法制度、古代婚姻制度和古代监狱制度方面的论著。关于专门法领域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清代宗族法、清代民族法和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方面的论著。专法史的研究是根据古代法律存在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分类研究,是现代法律史学研究中最为活跃的方面,也是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和提高的基础所在。在专题法史方面进行系统性的、具有开拓意义的研究工作,应成为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当务之急。只有在专研究方面积累了丰厚的成果,获得了比较大的突破,断代法律史和法律通史以及部门法史的研究才会有可靠的依据和坚实的基础。现代法律史学在学科奠基工作完成之后,法律史学者要想在短期内又在宏观设计方面、体系建造方面开宗立派是十分困难的。可能要经过几代学者在专题研究方面更加实实在在的研究之后,在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方面更加细致深入的考察之后,才有希望出现/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文秘网!/新的开宗立派的法律史学大师。新的法律史学大师,一定要能整合历代法律史专研究的成果,写出真正能够贯通古今融会中西法律史学的巨著来,才会成为世界级的法学家,才会使中国法律史学象罗马法律史学那样,成为世界法学发展的基础学科之一。

在现代法律史学发展进程中,法律文献史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批实实在在的成果。中国学者在出土秦汉法律史料的整理点校,在唐律疏议的点校注译,在明清法律史料的整理编辑,在历代刑法志的注释翻译等方面都有令人注目的成就。特别是法律史学家张伟仁就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研究,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法典只是一个法制的设计大纲,就此所作的研究只能见到这法制静态的架构。审判纪录则是一个法制的运作痕迹,就此所作的研究可以见到这法蝗动静两态的种种细节。相形之下,审判纪录的研究价值值更高(8)。张伟仁对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工作,为法律文献史的研究树立了一个典范。除中国学者外,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料的整理研究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特别是他们集数代人的功力,编出《唐令拾遗》一书,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整理复原工作,提供了杰出的范例。

近年来,法律史学者在中外比较法制史领域也作了大胆的探索。有的学者以西方法学观念和法律制度为标准,反观中国法律史上的种种问题,为认识中西法制的差异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这些见解有助于打开人们的思 ,开阔人们原有的观念,促使人们对中国法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更深入的思考。但由于比较法制史研究的难度相当大,不仅需要研究者有卓越的才智,敏税的目光,而且需要研究者有会通古今中西的知识修养和语言修养。所以,一些知识准备不足,语言技能单一的学者,就中西法制异同发起宏论来,就常常出现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问题。中西法制历史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富有魅力的领域,又是一个难于把握的领域。操之过急的得出结论,轻易作出跨时代、跨文化的价值优劣评判,都不利于真正地解决问题。相反,需要法律史学者作更艰苦的语言努力,更深厚的知识积累,才有希望获取更为准确的认识。

(二)重大问题研究的深化

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一。数十年来,法律史学者从礼法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制、家族制度与法制等角度进行了大,这年里又从伦理法、宗族法、民族法等角度作了补充。但对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看法,法律史学界尚未取得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但因礼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有具体的各种层次的各种形式的礼,有抽象的与天理、人伦及治国之道相融合的礼,有的礼与法律混为一体难以分开,有的礼与法律各自独立,互不相关。所以,用“礼法结合”来概括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给人有的认识是笼统的、难于确定的。就此概括进一步阐释,也有剪不断理还乱的若干头绪。看来,总结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还有待比较法制史研究的深入,通过对世界各种法系深层次的全面的比较之后,可望获得更为确切的结论。

关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问题,陈顾远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已经专门研究了这方面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并提出了传统法学“儒家思想化”的概念。史学大师陈寅烙在四十年代的著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里,十分确切地提出了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概念。此后,“儒家化”的概念即为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学者所经常使用。翟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名著里,进一步深入地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问题,并在1948年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为人们提供了系统的清楚的认识。自此文发表后,法律史学者只在儒家化的阶段和程度的认识上有所变化或补充,而无大的突破了。八十年代后,有历史学者对晋律的儒家化问题,对唐律与礼的关系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法律史学界从各个方面作了广泛的研究。特别是有的学者对清末的法律变革作了深入的系统的考察,写出了中国法律现代化方面的专门著作和长篇论文。近年来,又从法律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对这一重大问题作了更深层次的研究。由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研究涉及古今中外的许多法律问题,而现代化运动本身还在进行之中,所以,法律史学者在这方面的资料整理工作还十分艰巨,理论分析的困难更是非常之多。

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主要是根据古书的记载进行推断,有时也结合出土资料进行研究,或者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史理论进行论证,都能够各有成说,但都难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近年来,有青年学者利用民族学资料,利用人类学方法进行新的探索,在这一问题上已提出了有别于前人的看法。但因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不只是一个缺乏材料的问题,更是一个在理论上难于取得共识的问题。这一问题随着每一代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它的认识或许会进一步深化,却不可期望获得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定论。关于中国传统律学演变的问题,陈顾远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对传统律学的演变曾有精辟的论述(见前文所引),但没有系统的专门的文章行世。陈顾远之后,有学者对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做过专门的研究,并发表了很有份量的文章,但对律学的主干注释律学的研究,长期没有大作发表。八十年代以来,法律史学界的有识之士加紧了对传统律学特别是注释律学的研究,现已在魏晋律学、唐代律学和明清律学的领域取得了一批重要的成果。对传统律学作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国过去的法学传统,而且有助于中国现代传统的建立。

(三)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传统法律史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叙述评论的方法,考证注释的方法和古今比较的方法。现代法律史学在其奠基时期,除了继承上述方法外,还增加了中西比较的方法,划分学派进行哲理分析的方法,以及从法律自身特点出发,注重对法律的性质、作用和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法学方法。杨鸿烈和陈顾运在三十年代已经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做了比较系统的富有理性的总结(见前所述)。四十年代以来,法律史学者除了应用上述研究方法外,还从 社会学的角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瞿同祖从社会学的角度撰写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办公认的应用现代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取得成功的经典著作。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法律史学者,应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法律史所进行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机构地搬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史阶段分期的标准去划分中国法制于历史的阶段,也造成了忽视中国法制历史特点而任意宰割法律史资料,强行切断法制历史连续性的弊端。特别是受一元单线历史观的影响,对中国法制历史的进程做了单线式的简单化的阐释。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行,法律史学者解放了思想,扩展了眼界,在研究方法上也作了更多的探索。除了应用上述各种方法继续取得新成果外,还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从自然科学系统论的角度,从英美判例分析方法的角度,从西方现代语言学的角度和解释学角度以及法社会学的角度等方面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尝试。尽管这些尝试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但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加上深厚广博的材料积累和认真严谨的科学分析,必将促进法律史学的大变化,开创法律史学的新时代。

四 、中国法律史学建设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国法律史学性质的认识问题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学界对此门学科性质的认识尚未取得共同意见。学界通常认为,中国法律史学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历史学的范围。细心推敲起来,这种认识是不太确切的。实际上,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具有法学的属性,又具有历史学的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其主要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是法学的,法学属性在这门学科中占主导地位,所以,中国法律史学主要是属于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它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法学基础学科一样,为各种应用法学的发展提供学理方面的资源,同时为丰富人们的知识,启发人们的才智提供人文关怀方面的资源。确切地认识中国法律史学的性质,对完善这门学科的独立品格,促进这门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于中国法律史学价值的认识问题

法律史学界通常是从历史借鉴作用的角度说明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的。而历史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变化,使往昔法制的借鉴作用越来越小。倒是中国法律史学在管理方面的认识价值和人文关怀方面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了。法律史学家张伟仁从人类文化命运与法制历史关系的高度,就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问题发表了引人深思的见解。他认为,西方文化过于强调个人竞争和物欲的满足,西方的法制便反映着这些重点。在这样的法制之下,凡是智力或体力优越的人都能脱颖而出,自由放任地去追逐小我的利益,将衰弱迟缓的伙伴无情地抛弃在身后。这种人创造了西方的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压榨着全世界的弱者,将他们铸成了一个巨大的机器,吞噬着各种自然资源,生产出无数不必要的货品,以满足许多荒诞无聊的愿望。这过程一受挫折,便演成了抢夺财富资源的纠纷或战争。假如顺利发展,则一般人的价值将继续贬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日益疏冷,自然资源将被浪费殆尽,生存环境将遭污损毁灭,直到这种“文明”生活失去了意义和凭籍,人类跌回洪荒中去为止。

他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制中,有许多与西方文化与法制迥异的特点:主要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注重人与人、人与物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多少妨碍了个人的自由进取,但却促成了整个社会持久的安宁和人类文明生活中各种因素的协调发展,而中国传统法制便是这种安宁和发展的保障。他进而认为,近代中国人一直跟着西方人走,就象是逃难的人,慌慌张张地随着汹涌的人潮盲目奔跑。现在跑到了一片荆棘之地,眼看着前面水深火热,那带头乱窜的西方人也楞住了,说可能还要折回到原来的路上去。这时,“难民”中应该有人从惊惶失措的人群中走出来,丢下肩头的包袱,攀上一处高岗,回头看一看,他们所来自的地方和前此走过的路径,然后再向四周探望一下目前的处境和将来可能的去向。这便是中国学者,尤其是法制史学者所应做的事:暂且从目前社会的枝节问题中跳出来,抛开个人的小名小利,定下心来,理一理中国的过去,看一看中国的将来,将中国目前的法制,放在历史的潮流里和世界的背景里来研究,一方面探索它以往的成因,一方面分析它今后的处境,拟订出一套整体的发展方,略以指导解决目前中国法制中的各种枝节问题,并帮助推进西方法制的改革,逐步促成一个世界性的新法制(9)。

〔三〕关于中国法律史材料的运用问题

研究任何一个法律史问题,如要获得比较全面的比较准确的认识,都需要系统地搜集有关此问题的材料,进行严肃地整理分析,不能凭片断的材料或孤证而轻率地下断语。尤其是对重在法律史问题的研究,更需要积累广博厚实的材料,为理论分析提供扎实的基础。在法律只材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的作法或“六经注我”的作法是不可取的。“以论带史”或“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

(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应用问题

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有助于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认识法律史问题。但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问题来说,还是要尽力寻求最相适合的具体方法去进行研究。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学者来,也应该采取自己能够驾驭的或是自己所擅长的方法去进行研究。不管各种法律史问题的特殊性,不明了自己应用方法能力的长短,一味地趋时趋新,模仿他人是不会造就出有个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史学者来的,也是不会创造出有个性有特色的法律史著作来的。当然,一味地因循守旧,包残守缺,没有一点方法论上探索的勇气和冒险精神,要想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有大的突破,也是不可能的。

(五)关于继承前人法律史研究成果的态度问题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3

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学科制度

世纪之交的时候往往是多事之秋。上个世纪末才提出建设主义市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口号已经先后被热烈讨论过;刚刚迈入新世纪小康社会的人们又遇上中国实现加入世贸组织、北京成功申办奥运和足球闯进世界杯等一连串振奋人心的大事。然而,法律史学科却逐渐淡出人们热闹的视线,中国法律史学似乎因为未能充分提供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土资源”,也无法直接与WTO等国际规则接轨,在“史学危机”之中被推挤到了学术的边缘。有学者曾承认:“法律史,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各个分会无法开展活动,《法律史论丛》连着好几期压在出版社许多年未能面世。”[3]进入新世纪后,“近来国家的两项举措引起了法史界的震动,一是在统一司法的预案中没有法律史的考核内容,一是在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有关考试中取消法律史。这两项举措将对法律史的生存造成相当大的冲击。”[4]显而易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

难道法律史学真成为了“夕阳学科”?法律史学遭遇困境的症结到底是什么?法律史学的出路在哪里?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一直在不断反思和求索。学者们开始检讨法律史学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学科内容;继而回顾法律史学的经历,形成法律史学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史思潮的回应;进而发现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也需要反思和,这种自省精神至今还在进一步深入渗透法律史学研究中,从而催生了法律史学科意识的自觉。

然而,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上述现象和问题,仅仅从单一的学科内在视角来观照和理解是不够的,正如方文先生指出:“学科发展史是学科理智史和学科制度史的双重动态史。”[5]基于此,本文尝试借鉴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制度理论,以学科发展过程中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关系作为框架,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进程,并试图回答上述法律史学面临的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史学在21世纪的创新之路。

一 、从学科到学科群: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历程

“学科”是西文“discipline”的汉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汉语系统中原本没有固定而专门对应表达的词汇。“discipline”一词经过长期的沿革形成了多层意思:第一层指对学生的训练,尤其是智力和品德的规范和训练;第二层是处罚与惩罚;第三层则是知识的分类。我国《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三个含义:一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二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三是军事训练或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6]对照中西不同语境对“学科”一词的理解,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学科”是兼有“学科制度”(而且是第一、第二层意思)与“学科结构”(第三层意思)的双重含义的,可是到了汉语语境中,学科制度的含义被遮蔽了,剩下的主要是学科结构的含义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说明中对学科的定义就明确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学科群”是本文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学科群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7]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中,原则上是用学科名称,但考虑到实际和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使用了“学科群”这一概念。掌握了“学科群”的概念,就会意识到法律史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对于回顾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史,认识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地位,理解与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过程有着重要的帮助。

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史,正是从学科独立到演化为一个学科群的历程。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科初步形成阶段。

中国古代原本是没有法律史学这一专门学科的,有关历史上法律活动的研究是从属于总体历史叙事,《汉书·刑法志》为后代纪传体史书确立了它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在世纪交替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和法律的兴起,中国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向。法律知识的分类,不再沿袭传统律例体系,而开始引进西方法学学科分类方法和体系,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开设了《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不成熟,但是中国法制史却以一门独立的学科面貌出现了。当时引领中国法律史学前进的带头学科是中国法制史史料学,沈家本作为晚清修律的领军人物对中国法制史的垂青,他本人所著《历代刑法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总结性著作,在学科初创之时意义不可低估。此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瞿同祖等大家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探索和完善,开拓了研究的领域和视野,突破了原有的学科框架和思维定式,并尝试应用新史学方法和法律史观,在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内开始酝酿着新学科。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在继《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后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但主要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课题,他自称:“《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部尝试的创作。”[8]的确,中国法律思想史那时未取得作为制度化的独立学科地位,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思想史学科的附属部分。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断得到了发展,但是没有 成为制度化的专门学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了“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10]已开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风气之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功的经典著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与中国法制史并驾齐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约十年间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最为突出的成就。

由于解放后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的中断,特别是经过十年动乱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律史学被优先提上日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工作者在长春会议经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中国法律史学为两门分支学科: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在张国华、饶鑫贤二先生的主持下,率先主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教材。不久,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均被列为大学本科课程,无疑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法律史教研室,由专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在司法部和教育部的支持下,全国的法律史学者携手合作,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两部法学教材,解决了教材建设的燃眉之急,也部分满足了当时对于中国法律史认识的“知识荒”。20多年来,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命名的教材约50多种。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在长春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并于1986年分别成立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两个分支学科走向 成熟。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崛起是学术界的一道风景线,中国法律史学在学科分化与综合交互作用中演进。

在思想文化界的“文化热”中,中国法律史学尝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寻求秩序中的和谐》、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出版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获准将法律文化列为法律史的硕士、博士点专业方向,则标志着作为制度的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产生。

中国法律史学者对各法律部门史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中国刑法史》(蔡枢衡,1983;周密,1985)、《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1993;孔庆明等编1996)、《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1994)、《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1990)、《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1984)、《中国监狱史》(薛梅卿,1987)等等一批部门法律史著作。这些研究成果显示了部门法律史学科的生命力。

同时,各断代法律史研究也硕果纷呈,《西周法制史》(胡留元、冯卓慧,1988)、《秦律通论》(栗劲,1986)、《秦汉法律史》(孔庆明,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1982)、《唐律研究》(乔伟,1986)、《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1993)、《宋刑统研究》(薛梅卿,1994)《明大诰研究》(杨一凡,1988)、《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1988)《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国福,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韩延龙主编,1998)等的出版,表现了断代法律史研究的体系化。

此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出现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如:民族法律史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中国社科院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是一部富有开拓性的代表性著作。港澳台法律史的研究也逐渐系统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苏亦工先生《西法中用――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研究》是近年来香港法律史研究中不可多见的填补空白之作。在我们法律现代化浪潮中,以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为首的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也已经学科化。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的出版,则表明作为系统研究成果的中国法律教育史已经诞生。

20世纪末至今,法学史的反思为法学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成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潮流,法学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带头学科,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者操刀研究本学科史成为一种时髦。李贵连主编的《中外法学》从1997年创设《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学》栏目,后来汇编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实际上宣告一门新学科的成立。应该看到,法学史成为上世纪末至今中国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带头学科。

回顾中国法律史学经过百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了一个庞大的学科群,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从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成为学科群并不断产生带头学科,从而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和当前法学史的兴起趋势判断,中国法律史学决不是什么“夕阳学科”,而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充满学术生命力的开放型知识体系。

二 、史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

《三国演义》有句名言:“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有学者预言,中国法律史学科将重新从分化走向综合,应该统一为《中国法律史》或《中国法律文化史》一门学科。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法律史学走上了学科新不断出现的不归路是进步的方式。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众多学科的走势如何?笔者以为我们应进一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后才能够加以预测和判断。

学科结构的概念,按照科学学的理解与的解释是不一样的。教育理论的“学科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的著名的认知教育心家布鲁纳(J.S.Bruner)提出来的,他所谓的学科基本结构,是就单一学科的内部结构而言,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基本态度和。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则是由我国著名科学学家徐纪敏创立,在《科学的边缘》[11]一书中,他考察的是整个科学的总体,学科结构是指自然科学的各学科互相联系所形成的有机体。他花了两年多时间调查统计当时已有的4162门自然科学学科,研究了它们内在的逻辑结构和演化的规律。这一研究对于制订科学战略,进行有效的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他的理论对于研究科学的学科结构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依据的是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史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笔者以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它的学科分类原则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原则、兼容性、扩延性等要求,国家标准中对法学的学科划分,科学地反映了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见附表1)与国务院学位办制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后)中相比,尽管制订的时间较早,但因其公认的科学性和广泛使用的标准性更值得我们特别重视,应作为我们进行科学管理时确定法律史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的主要依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是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分支学科(二级学科)看待的,比部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三级学科)层次要高一级,而不是平级或如一些人错误认为的低一级。第二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考虑到了法律史学的学科群现象,在其分支学科的分类中,给新兴学科和萌芽的潜学科等亚学科群的发展留有余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等学科之外,列有“法律史学其他学科”,使法律史学呈现为一个开放型体系。

按照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科学的层次结构主要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科学构成。窃以为,科学的规律总是相通的,实际上,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历程形成的学科群和萌芽的学科群的层次结构,我们类似地可将其分成三个层次的亚学科群:

1.基础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学概论

法律史观

法律史学认识论

法律史学方法论 法律史学史………

2.技术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史料学(或学)

法律史考据学

法律史叙事学 法律史解释学

法律史编撰学

法律史评论学

法律史分期学

法律史分类学………

3.应用层面亚学科群:法律思想史 法律制度史 法律社会史 法律文化史 法律教育史 法律人才史 各阶段(朝代)法律史

各国别(区域)法律史

各民族法律史 比较法律史

各部门法律史 各法学分支学科史………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静态的逻辑分析。实际上,中国法律史的学科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结构,百年来中国法律史,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群“百花齐放”,就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

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因为研究法律史某一特殊领域或方面的,才构成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毛泽东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12]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级分支学科和二级分支学科将出现不断增多之势。科学学研究发现,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有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学科相关生长规律和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印证了这些规律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同样的科学性。如中国法律思想史从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分化出来,就是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的表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出现则是学科相关生长规律作用的结果;法律史学先后以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文化史作为领头学科的发展则体现了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

笔者认为通过借取科学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不仅能对法律史学研究起导向作用,对广大法律史学研究者起动员和鼓舞作用,能增强法律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的对话能力,扩大法律史学的学术和社会影响,而且是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据。

,我们对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这一课题的研究讨论还很不够,可供的成果尚不多见,以至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缺乏有效的规划、组织和指导。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的议题聚焦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与特征”,的确是用心良苦和卓具慧眼。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通过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和坦诚的讨论,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形成一个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共识,并依据学科结构演化规律组织进行分支学科的建设,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三、呼唤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近学术制度下的“学科”,其发展受到学科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从学科内部视角而言,学科研究的、方法和范式对法律史学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然而更为深刻的制约来自于法律史学自身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从学科外部视角观察,两个层次的外在因素影响着法律史学,一是社会、、法律和文化建设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二是法律史学之外的法学其他学科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和满足主要靠学科制度来连接和实现。

由于作为制度的学科是大学制度的产物[13],学科制度与大学制度建设息息相关。应该承认,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是主要学者们卓绝努力的结果,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密不可分。20世纪初在中国法制史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仰赖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的课程设置,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学科才得以迅速建立起来。程树德、陈顾远、瞿同祖等正是以研究和教授中国法制史为职业,而终于成为一代大师。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我们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上述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现行的学科制度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1.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我们的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的研究者与史学系统的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4]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2.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课时、师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3.研究生学位学科专业设置:国务院学位办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位点合二为一,但是,把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目前还欠条件和论证,正如有学者指出:“学科设置应以符合科学标准的学科划分为依据,这一点却往往被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遗忘了。” [15]

4.学科教材建设:中国法律史学的教材目前不少,如冠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不下数十种,但是,能够跟上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

5.科研课题规划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中,中国法律史学列入立项参考选题及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相对偏少。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学术体制,有文艺学者反思之后慨叹良多:“其实这20年我们只不过是在开始寻找规范,寻找游戏规则,寻找有可能形成的前沿和构成知识增长的台阶。”“我们意识到:当前的学术体制是窒息学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无序和杂乱无章,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式的‘指导’;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抱残守缺和中国式的文人相轻;自以为‘学术’而轻视思想和理论的追求;没有评判的权威机制与假冒伪劣的泛滥……我们都感到了这个学术体制的窒息性。迟至90年代后半期,以高校为龙头的学术体制的改革终于启动,我们期待着好的前景。”[16]其实,近20余年我们法律史学者对于本领域学科制度的感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当前的学科制度的确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史学深入发展的瓶颈,实际上,法律史学目前的困境很大程度是学科制度带来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决策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认识模糊,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不够。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17],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为我们反思和展望中国法律史学提供了一个学术史的内在视角之外的思路,对于我们检讨中国法律史学的困境,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创新之路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法律史学要发展创新,我们法律史学者不能固步自封,作茧自缚,死守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法律文化史的学科界限和体制藩篱,也不能对学科制度坐视不管。研究者以明确学科意识,积极引入新的学科范式,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将是法律史学自主发展和学术繁荣的希望所在。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的建设,要依照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从高校课程设置、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上给法律史学留下发展空间,有关国家机构要依照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决策,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创新予以支持并提供动力,要按照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优先发展带头学科,要鼓励新学科的出现,特别是如部门法律史、部门法学史、比较法律史等学科。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由于我们法律史学者的大声呼吁和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吸取了法律史学者的意见,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中“中国法律史”又成为了必考科目,正在调整之中法律硕士的招考制体制也将中国法制史列入考试课程,即使这些细微的学科制度变化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设,也将带来深远而有力的积极影响。

注释:

[1]黄震: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系副教授。

[2] 汪汉卿:《法律史学会2000学术年会开幕词》,《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何勤华:《法律史需要论的变革》,《与法律》1995年第5期。

[4] 高珣、林华昌等:《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学术年会综述》,《光明日报》2001年12月25日。

[5] 方文:《心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中国社会》2001年第6期,第126页。

[6] 参见:《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309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说明。

[8]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9] 参见饶鑫贤:《高等院校法学门类学科建设一见》(未刊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学术讨论会发言提纲)。

[10] 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科学的边缘》(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原为徐纪敏先生1981年提交的南京大学硕士论文《科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是科学结构学的主要代表作。本文思路的形成,从中获益良多。

[1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84页。

[13] 参见韩水法:《大学制度与学科》(作为《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可参见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商榷》,《北方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5] 蔡曙山:《科学与学科的关系及我国的学科制度建设》(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4

一、有关家族研究的历史回顾

古代学者对于家族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周的宗法制度方面,宋人张载的《经学理窟·宗法》篇,首次对宗法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解释。清代学者毛奇龄的《大宗小宗通释》、万斯大的《宗法论》、程瑶田的《宗法小记》、侯度的《宗法考》等,对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考据。

本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社会史论战的展开,近代学者开始对家族制度的研究,出版了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陶希盛的《婚姻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34年)、高达观的《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34年)、潘光旦的《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商务印书馆,1941年)、王伊同的《五朝门第》(成都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3年)、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等专著。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中国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中国的家族问题。郭沫若的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在全面探讨先秦社会制度外,还特别重点研究了当时的家庭和家族问题。吕振羽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系统阐释了中国原始婚姻和家庭的发展过程,也详尽介绍了父家长制家族制度的产生过程。

与此同时,日本学者也开始重视对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的探索,从40年代开始,出版了大量研究论著,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加滕常贤的《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研究》、清水盛光的《支那家族的构造》(岩波书店1942年)、《中国族产制考》(岩波书店1949年)、牧野巽的《支那家族研究》(生活社1944年)和《近世中国宗族研究》(日光书院1944年)、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和国家》和《中国古代的家族研究》等。

建国以后的三十年,受政治环境的影响,国内家族史的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除个别研究涉及到西周宗法制以及60年代结合对封建制度的批判发表了部分对族权的研究论文,关于家族史的学术论文较少。其间代表性的论文有左云鹏的《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等。

随着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社会史研究在大陆史学界得以复兴。作为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家族与宗族问题开始受到史学界的普遍关注。

二、近年来家族研究的新进展

近年来,学术界出版了多部从社会角度研究古代家族问题的论著。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将古代家族区分为“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制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组织”四种家族形态。该书属通论性的学术著作,时间跨度较大,材料丰富,论证充分,内容编排井然有序,毫无空泛之感。

冯尔康、常建华等编著的《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社会史丛书”,1994年)是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中国宗族史。作者按照时间顺序,把中国传统宗族形态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即(1)先秦典型宗族制时代;(2)汉唐间世族(士族)宗族制时代;(3)宋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时代;(4)明清绅缙富人宗族制时代;(5)近现代宗族异变时代。作者从婚姻、姓氏、墓葬、祠堂、族谱、族田等具体制度入手,全面分析了宗族的形态特征、等级结构、社会功能等问题。

朱凤瀚的专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充分利用甲骨文、金文、侯马盟书等古代文资料,结合现代考古学的田野发掘成果,将商周家族划分为商晚期、西周、春秋三个阶段,对中国历史早期的各种类型的家族组织作出了具体的分析比较,深入探讨了家族对中国早期社会形态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徐扬杰的另一部专著《明清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立足于横向的开掘,涉及家族结构、家族规模、家族生产、家族财产、家族伦理、家族观念、家族法律、家族祭祀、家族教育、家族谱牒、家族械斗、家族防卫、家训族规等。作者认为:宋以后的家族制度,尽管在形态结构上继承了古代家族制度的某些特点,但它基本上是在宋以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家族制度,这种家族制度以祠堂、家谱和族田为基本特征,与古代家族制度有显著的区别。在近代家族制度中,祠堂是近代家族的象征和中心,家谱是维系家族的主要纽带,族田是家族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该书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征引书目达500多种,包括大量家谱、方志、家训、族规和乡约。

郑振满的博士论文《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论丛”,1992年)从家庭与宗族组织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把中国传统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框架,认为:宗族组织作为一种直接构建于家庭者上的社会组织,家庭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婚姻、血缘、收养、过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继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宗族组织的构成及演变趋势。作者肯定了传统研究中对于大家庭、小家庭、不完整家庭的区分,并由此将宗族组织分为三类:即以血缘为联结纽带的“继承式”宗族、以地缘关系为连接纽带的“依附式”宗族和以利益关系为连结纽带的“合同式”宗族。作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始祖,这个始祖(不完整家庭)经过结婚生育,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又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逐渐淡化,为地缘和利益关系所取代,继承式宗族也就相应地演变成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这一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古代家族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朱勇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论丛”,1987年)对清代宗族法的内容、制定与执行、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由美国学者李中清、中国学者郭松义主编的《清代皇族人口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收入13篇论文,针对清代皇族这一特定的家族形态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该书利用了清代《玉牒》及其它档案文书,运用计算机手段和现代统计学方法,对各种数据和文字资料进行量化分析,体现了大陆、台湾和美国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余年间,学术界发表有关家族问题的研究论文近百篇,从社会史的角度,对中国传统社会中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家族形态以及社会功能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西周宗法制问题:李衡眉连续发表了《昭穆制度与周人早期婚姻形式》(《历史研究》1990年第2期)、《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关系论略》(《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兄弟相继为君的昭穆异同问题》(《史学集刊》,1992年第4期)、《宋代宗庙制度中的昭穆制度》(《河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等系列文章,针对学术界关于昭穆制度就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制度一项内容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昭穆制度和宗法制的内容有别,昭穆制度体现在墓葬、宗庙和祭祀制度中,而宗法制却体现的继承制度中。前者起源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后者起源于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的过渡。

杨希枚的《再论先秦的姓族和氏族》(《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认为:先秦文献中的姓字指“姓族”,即包括同祖先的若干宗族及其若干家族的外婚单系亲属集团;氏字指“氏族”,即包括某一姓族所统治的同姓、异姓和与统治者无亲系的庶民所组成的王朝。

二、关于春秋战国的家族状况:韩国学者尹在硕发表《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作者认为:通过《日书》所反映的民间信仰内容,能够推导出可以旁证当时民间生活形态的社会史资料。《日书》把“室”作为每个人活动的最小空间,并叙述了“室”内可能发生的一切活动,对研究中国古代家庭史很有价值,《日书》中所记载的“室”的建筑结构或“室”内成员的规模及血缘结构,则反映了当时人们生活的普遍形态,因此,对《日书》所载“室”进行分析,不仅可以阐明战国秦汉末民间一般家族之形态,还可作为小型家庭论之依据。

三、关于两汉家族组织:张泉鹤《东汉宗族组织形式试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3期)围绕东汉宗族的构成特点、族内的赈恤活动、族人的法律连带责任等进行了研究,认为,东汉宗族是在先秦宗法组织瓦解后,适应东汉社会条件而形成的一种家族共同体。豪民大家控制了族权,阶级关系压倒了血缘关系,在宗族内部,各家庭的生活是独立的,族人的相互联系仅表现在救济和赈恤上。

四、关于魏晋南北朝的世家大族:家族的个案研究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个案研究本是一种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这一研究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家族制度已经成为海外学者的一个通例。80年代初,美国学者伊佩霞的专著《博陵崔氏个案研究》被在大陆学术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魏晋南北朝这一独特的历史环境,有关这一时期某些著族大姓的个案研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所在。到目前为止,已发表的有关论文达数十篇,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刘驰的《从崔卢二氏的婚姻缔结看南北士族的地位变化》(《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叶妙娜《东晋南朝侨姓士族之婚媾—陈郡谢氏个案研究》(《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王连儒《东晋陈郡谢氏婚姻考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等。

田昌五、马志冰《论十六国时代坞堡组织的构成》(《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对魏晋南北朝坞堡累壁以宗族乡党为基础、坞堡主要是由东汉至魏晋地方大族中孕育出来的传统看法提出质疑,认为十六国时期的坞堡组织可分为少数民族与汉族两种,两者的居民构成和组织方式具有很大差别,汉族坞堡大多为流民所建。坞堡主身分复杂,有流民帅、乞活帅等,只有少数坞堡为地方大族所置。

除此之外,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川胜义雄等人在70年代大力提倡的六朝时代“家族共同体”的理论,近年来也被全面介绍到大陆,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近年来直接涉及“家族共同体” 问题的论文在大陆尚不多见。

五、关于唐代的家族问题:与魏晋南北朝家族个案研究的热潮相比较,唐代的家族研究似乎较受冷落,除一些文章涉及到敦煌氏族志外,无论是通论还是个案研究都比较少见。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学者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8年),收录了《中古家族之变动》、《中古山东大族著房之研究》、《从士族籍贯的迁移看唐代士族的中央化》、《隋唐政权的兰陵萧氏》、《敦煌唐代氏族谱残卷之分析》等多篇论文,通过大量正史与碑志材料的汇总与分析,重点探讨了山东大族在唐代的发展演变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六、关于宋代大家庭的研究:唐代剑《论宋代大家庭的社会职能》(《社会科学》,1993年第7期)为通论性文章。这一阶段的个案研究有漆侠的《宋元时期浦阳郑氏家族之研究》(《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文集》,同朋社,1989年)、《“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宋史研究论文集》1987年年会编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许怀林《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等

七、关于明清家族研究:通论性的文章有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许华安的《清代宗族势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冯尔康《清代宗族制的特点》等。

随着徽州文书的发现和整理,以徽州文书为线索探讨明清宗族结构,成为史学界研究的热点所在。唐力行的《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通过对徽州族谱的统计、分析和比较,指出:明代后期,徽州的家庭和宗族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小家庭和大宗族的格局,而徽商的兴起,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明清徽州的家庭结构与西欧、中欧的家庭结构有相同之处,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西欧与中欧的小家庭是完全独立的,而徽州的小宗族之上还有个大宗族。这一差异使得同为小家庭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社会功能。后者家庭结构的集约化是与欧洲近代化趋势相一致,而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却以它的弹性和包容性强化了封建的统治秩序。陈柯云的《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针对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宗族关系日趋松弛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族产在明清时期从未中断,不过从明中叶以后,部分众存族产逐渐转化为祠产形式的族产,从而形成众存族产和祠产交叉并行、一消一长的局面。由于族产在在明清徽州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强化了宗族势力和宗族关系。朴元浩(韩国)《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认为:明清时期宗族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同族结合范围的扩大,同时与区域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种扩大和强化了的宗族组织成为风靡清朝乡村社会的前提。高寿仙《明初徽州族长的经济地位—以休宁县朱胜右为例》(《江淮论坛》,1994年第4期)通过对徽州文书中族长朱胜右材料的分析,指出:大族的族长不一定由富户担任,一般自耕农亦可,朱胜右甚至只是佃户。这种情况在明初徽州地区具有代表性。

关于清代家族问题,常建华连续发表《清代族正制度考论》(《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5期)、《清代族正问题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期)、《试论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与实践》(《学术界》1990年第2期),认为雍正四年以后清政府所实行的族正制度虽然起到了地方基层政权的作用,但它是独立与宗族房长之外的,清政府实行宗正制还有遏制宗族势力发展的一面,不能简单地视为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需要说明的是,在社会史的理论视野中,家族问题的研究与婚姻、家庭以及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密切关联,相辅相成。近年来,史学界在上述领域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限于篇幅,未能一一列举。

三、关于家族研究中若干问题反思

近年来学术界从社会史的角度对家族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仅拓展了对于古代历史的认识视野,也在史学方法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个案研究、区域研究、量化分析和结构功能论证代表了当前家族史研究的几个主要趋向。

在肯定近年来史学界有关家族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研究中缺陷和不足。

一、重视社会史的理论求索,确立严格的学术规范

由于社会史研究的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史学界缺乏对现代社会学的深入了解,缺乏对这两个母体学科均驾驭自如的研究者,迄今为止,我们对社会史这一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社会史与文化史、社会史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社会史与人类学的关系了解都不深入。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社会史研究兴起之初,社会史学界对于理论问题的讨论一度十分活跃,在社会史的内涵、学科体系等出现过许多争论的热点。近年来,这些讨论逐渐趋于沉寂,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宏观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微观研究的困境,具体到家族问题的研究,便是缺乏严格的学术规范。以个案研究为例,许多论文多侧重于家族的士宦升降政治地位,而对家族的经济状况、宗族结构、家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则较少涉及,从严格意义上讲,许多文章并不属于社会史的范畴。个别低水平的研究论文仅仅是某一家族的材料汇编。

理论研究薄弱所导致的另一种倾向是概念不明或滥用概念,现代社会学关于家庭有“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单一家庭”、“复合家庭”、“扩大家庭”等概念的严格界定。个别研究者在尚未全面理解的前提下便把它们简单地套用到自己的研究中,导致了研究的偏差。在概念和范畴的使用方面,西方学者曾有过深刻的教训,西方社会史学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引入了许多其它学科新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但是,而这些方法和概念间缺乏学科的内在联系,不仅难以驾构社会史学的理论框架,反而使社会史研究日趋琐碎化,背离了总体社会史的展示社会历史全貌的初衷,这一点应充分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重视“新史料”的开掘,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史的兴起不仅是史学研究在观念的上的变革,同时也是一种史料上的拓展。浩如烟海的墓志、族谱、方志和其它档案材料,极大地拓展了史学研究的视野,也对史学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以个人之力,用传统的研究手段,很难吸收和消化如此众多的信息。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海外学界的研究经验,以团队方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史料进行集约化整理,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现阶段家族史研究的另一个缺憾是对民族学和考古学的材料重视不够。中国民族众多,社会形态复杂多样,素来被称为历史发展形态的“活化石”。从5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族学工作者和地方史学工作者进行了艰苦社会调查,取得了大量成果,其中包括了丰富的家族史内容,涉及到家族结构、遗产继承、祖先崇拜、宗族械斗等多方面的问题,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家族的演进过程,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现代考古学的众多田野发掘报告中,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墓葬形制进行了精确的研究,是我们研究家族史的第一手材料。但由于专业的隔膜,这两方面的材料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注意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 篇5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学科界限

作者简介:李燕,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omki.1009-0592.2017.10.222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中最为特别的课程。一方面,中国法制史课堂上讲到的法律基本都是已经失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几乎不能直接应用于现在的司法实践。这一点就与部门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很多学生不重视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认为它是无用的,而学习部门法才有助于未来的工作。另一方面,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门槛较高,需要以较好的学养为基础。比如说,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需要阅读文言文资料,学生需具备读文言的能力。再比如,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需要了解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这就需要学生对历史的诸多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有一些特殊之处,在教学中就有一些特别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

一、“中国法制史”的价值

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读法学专业就是为了将来能够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学以致用。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讲到的法律知识基本不能直接应用到学生未来的工作中。因此很多学生会问到,为什么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什么用?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学生就无法理解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意义,也就很难有学习的积极性。在我看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如下:

首先,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尽管在纸面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多数原则、规范、概念都已经不存在了,但中国人内心的规范很多还是传统的,行事为人也常依内心的传统规范。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式,而是仍部分存活於中国人的心里及日常生活中。比如,中国传统的五服制罪原则仍就与今天许多中国人内心的规则相一致。学习法制史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今天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究竟来自哪里。

其次,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基本上是儒家化了的法律,这与中国近代以来从西方学来的法律有显著差别。法律背后的理念更是有深刻的差异。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以及传统法律转变为现代法律的过程是非常独特的。学习这些知识可以拓宽学生的眼界,了解多样的法律形态以及法律演进历程。这无疑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什么是法律,并拓展对法律的认知。

再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也是挖掘这门学科的新价值和新意义的过程。一门学科会随着它的研究内容的不断扩展以及深化,逐渐显现出更多新的价值。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并没有完结,还处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广泛、深入的研究可以给我们带来新的认知,而新的认知会展现这门学科新的价值。课堂教学本身也是一个研究的过程。在课堂上师生共同讨论一些问题,常会纠正已有的偏见,产生新的认知,而这些新的认知很可能会带来新的学理或实践上的价值。

总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以及了解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而且,教学本身也是进一步挖掘和发现中国法制史新的意义和价值的过程。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在我看来,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

其一,读史料的问题。学习历史最基础的功课就是阅读、分析史料。学习法制史当然也是如此。对中国法制史的可靠认知都建立在对史料的分析上,因此,课堂教学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师生共同阅读史料,分析史料。而中国法制史的史料多用文言写成,而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并不十分注重培养学生读文言的能力。因此,大多数学生会感到读史料很困难,而这一困难就成为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大障碍。在读懂史料的基础上,如何分析史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解读史料是否要确立一个标准答案?谁能确立这个标准答案?这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因为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了教师教学以及学生学习的方式。

其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视野问题。由于学科背景的原因,在法学院,教师教中国法制史习惯于用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他们往往会借助法学的概念、理论来解读传统法律,用法学的理念来评判传统法律。这样的习惯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过分看中法学视角,从而忽略了其他学科视角可能给学习中国法制史带来的帮助。研究视角越丰富,就越能帮助我们全面了解并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史。而单一的法学视角无疑是将我们的眼界限制住了,从而不利于理解传统法律。比如由于商周时期的刑罚太过久远,我们现代人对那些奇怪的刑罚,总有隔阂,法学知识无法帮我们去理解那些刑罚。而人类学的一些研究就可以帮我们更深入地理解那些刑罚。而且,由于过分看中法学视角的分析,很多学生并不十分在乎准确掌握史实,认为只要大致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行,关键是用法学进行分析。由此,很多所谓分析都没有建立在全面且可靠的史实上,所以也就价值有限。而且史实的细节本来可以有助于分析,由于被忽略也就不能很好地利用起来。

其次,忽视了用法学视角分析中国传统法律带来的一些误解。在很多情况下,中国传统法律的概念、逻辑、原则与现代法律根本无法对接。用法学去阐释中国傳统法律,很多时候都没有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反倒是添了很多麻烦。比如,很多人喜欢用民法这一概念去分析中国的某些法律,花很多时间去辨析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的不同,并说明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去分析中国传统民法,但仍然没有因为用了这一概念就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及理解了所谓中国传统民法。

所以,当我们采用法学视角的时候,要十分谨慎。虽然法学院师生对法学这一视角最为熟悉,用起来也最为方便,但不能局限於这一视角,也要警惕不恰当地运用这一视角带来的问题。

三、打破学科界限以应对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用法学专业的知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认为,应当从长计议,走出法学专业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其一,鼓励学生熟读古代文献,打好基础。很多法学院的学生认为,自己的专业是法学,不必像专门学习古代汉语的人那样具备熟练且准确理解文言文的能力,只要差不多就行。然而,没有对古代文献的准确理解,就无法准确了解传统法律,可以说,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不能因为专业的原因,而不去打好这个基础。由于培养学生读文言文的能力并不是一个学期的课程能够完成的,因此大多数时候,教师需要将文言文的字面意思直接告诉学生,也要将有争议的注释告诉学生。另外,教师需要将培养阅读能力的一些要点告诉学生。首先,要让学生了解一些文言文的基础知识。其次,我通常会告诉学生,培养阅读文言文的能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反复读,应当少读但要多重复,而不是贪多。再次,给学生推荐好的工具书。一个学期中要给学生布置几次作业,即将一段文言翻译成现代汉语,以训练学生,并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样,学生就可以自行开始培养阅读能力了。在准确理解一段文献的字面意思之后就要分析其所记之事的意涵了。对当时历史背景的全面把握是准确分析的基础。因此,法学专业的师生也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不是历史学,就在把握历史细节上打折扣。仍然要全面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

而在课堂分析史料的过程中,教师不应当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即教师不应在阅读史料后,直接将自己对史料所记之事的看法作为知识讲给学生,并且在考试中以此为准评判学生,因为教师的解读也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教师的解读只是一家之言,不应理所当然地成为标准解读。在我看来,学生也应当参与到解读中,并应当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且也应当告诉学生,不应当以教材或教师的解读为准,而是应当独立思考。由此,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就是师生共同解读史料,各自发表对史料的看法并一起讨论甚至是辩论。这样才能就中国法制史上的概念、规范、原则有准确的了解。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解读的能力。而教师垄断解读的做法会让学生陷于单一解读,甚至被教师的不当解读而误导。而且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就很难获得独立解读的能力。在我看来,考试中的评判标准也应当与这一理念相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一般考察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知识,主要就是史实。二是学生对历史的理解。对于前一类内容,一般是有标准答案的。可以据标准答案来评判。而第二类内容,则不应设定标准答案,因为教师不能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对于第二类内容的考察,应当看学生是否有自己的见解,其论证有无说服力,依此做出评判。因此,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考试,教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学生共同讨论,而不是设定标准答案。

其二,鼓励学生广泛阅读拥有开阔的视野。当学生对史实的意涵有了解之后,就涉及如何评价史实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单一的法学视角不利于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教师应当引导学生有更广泛的视角,从而对中国法制史有更丰富的认知。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介绍给学生更多的视角,而不应局限在法学视角内,并且与学生讨论,同时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视角。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师生就用多种视角看中国法制史,对其理解也就更丰富、深入。

而尝试用多视角来教中国法制史,应提醒学生广泛的阅读。因为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师提出的法学之外的视角,并且自己提出新的视角。所谓广泛阅读,就是打破学科的界限,不再局限于自己的专业,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的各类书籍,从而对人文社科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这件事做起来,需要很久的时间,但在课上,要提醒学生有这样的意识,并着手开始广泛地阅读。尤其要提醒法学院学生,不要让自己的求知局限于自己的法学专业,广泛的阅读不仅仅是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对各门学科的学习都会有帮助。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熟练且准确理解文献,明了史实的意涵,评价史实都是法学专业的知识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鼓励学生走出法学专业,培养自己读文献的能力,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类书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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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6

对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史学进行学术史研究的学者,将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划分为传统法律史学、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现代法律史学三个发展阶段。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丘汉平的《历代刑法志》,是传统法律史学的代表作;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等则为现代法律史学奠定了基础。1949年以后,法律史学在祖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分为两途,中国台湾学者徐道邻、戴炎辉、林咏荣、张伟仁等名家着述丰厚,使现代法律史学得以发展。可是,由于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从1957到1978年的二十几年间,法律史学在祖国大陆几遭摧折。在“反右”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中,新中国的第一代法律史学者以他们的生命维护了法律史学的传承;在文革结束以后,又是他们推动了法律史学的发展与繁荣。

张晋藩先生是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开创者之一,也是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着名法学家。在五十多年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中,他邃于法律史学,着述宏富。其中,《涓滴集》是张先生厚积薄发之作,也是他对多年法律史教学研究事业的初步总结与省思。《涓滴集》一书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萃编了张先生在1954至1990年完成的论文和诗草数十篇。这部简短的文集记述了一位学者凭借着对学术的忠诚与执着,使新中国法律史学挨过了漫长的动乱岁月,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建法律史学科的甘苦和所取得的开创性成就:

该书第一部分收集了《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等二篇文章,表现了作者坚持从历史实际出发的观点。第二部分收集了有关法制史学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十篇文章。作者一贯认为中国法制史学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该学科的生命力之所在。第三部分收集了作者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建设方面的七篇文章。他主张开展对于中国古代民法史、行政法史、政治制度史和中外比较法制史的研究工作。他在1983年明确提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因而积极推动中国部门法史的研究。第四部分收集了作者在日本公开发表的二篇文章。第五部分是作者近年来关于台湾法律问题研究的记录,表达了作者为祖国的和平统一献计献策的热忱。第六部分收集了作者关于教材建设方面的意见。第七部分是作者为十四本书所写的序言,表达了对于大部分青年教学与科研工作者的热情支持。第八部分是作者抒情言志的诗草。

《涓滴集》虽然是一本约10万字的小册子,它却是张先生数十年思想积淀的成果。笔者仅以个人之见就《涓滴集》中所体现的张先生对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略加阐述。

(一) 构建新中国法律现与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

张先生在《涓滴集》中,特别收录了两篇反映新中国法律观转变的文章——《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与《“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今天看来,这两篇文章中的思想未必契合现在大多数学人的思想理路,但是其中却蕴涵了对中国法律的本体性思考,透现出张先生对构建新中国法律观、探索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显示了一位不为权势所属的学者的品格。

新中国的法律观发轫于1949年2月中共中央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旨在清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旧的法律观,确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 .可是我们看到,在具体实施中共中央指示的过程中,达到了破除旧的法律观、树立新的法律观的目的;同时,也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法造成了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的影响是,废除和批判旧法造成了矫枉过正的后果,由纠正旧法律观演变成了废弃一切旧法,使得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启的继受西方法律的进程发生了断裂;另—方面的影响是,以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模式和法学研究方法取代了西方法系的地位,但是并没有接续中国传统法律的传承,造成了新中国的法律与传统法文化传统的断裂。特就法律史学而言,清末以来的传统法律史学、民国时期初萌的现代法律史学均被否弃,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法律观”相符合的苏联 “国家与法的历史”学成为权威理论范式。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以一个简单的政治逻辑来解释法的历史: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法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国家分为剥削阶级国家(少数人的专政)和无产阶级国家(多数人的专政),法也同样区分为剥削阶级的法与无产阶级的法。根据 “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国家观与法律观都建立在阶级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阶级分析的方法既是国家政治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又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在新中国 建立之初,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成为权威的研究范式,具有历史必然性。然而,这样一整套法学研究范式同样继受于外国,它在中国所取得的实践经验还仅限于政治领域,其适用于法律史研究领域,能否统一地解释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史?能否与中国自身的法律文化相和谐?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张晋藩先生出于—个学者对民族悠久历史与深厚文化积淀的责任感,在多年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基础上,他于1957年在《政法研究》上发表了《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一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同时,张先生认为:“法律的阶级性并不排斥继承性”,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地理解继承的概念,如何具体地分析法律规范的社会内容。张先生指出:“以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为依据,以人民的利益为准绳”,“即便是剥削阶级的法律,仍然可以批判地继承”。特别是,“应该在对旧法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找出其中可以被继承、被改造为新社会服务的因素”。

在“反右”斗争的前夜,张先生敢于探究“不证自明”的政治命题——法律的阶级性问题,足见其在学术研究中尊重历史的客观精神和敢于坚持真理的勇气。更为可贵的是,张先生敏锐地发现简单照搬苏联的法律观与阶级分析方法,会使无产阶级的法律陷于历史的虚无,会造成中国数千年不绝如缕的法律传承发生断裂。此种危险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所指出的:“法律中大规模的突然变化即革命性变化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它再次发生。” 亦如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余英时所醒惕的:“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 张先生所言“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继承性”,旨在倡导将“马列主——毛泽东思想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与中国客观的历史文化相结合。在继承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法的阶级性,而不是简单套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逻辑形式;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时,特别应“以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为依据,以人民的利益为准绳”。例如,张先生在评价唐律的时候,对其“诩许‘辉煌’、颂叹备至”,这是因为从初唐到中唐,唐律和均田制、科举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唐律中占田过限、私卖口分田,旨在限制豪强,实现了最大多数民众都成为小土地私有者的理想;使得贫民布衣能够以才而举。盛唐时期,虽然存在着大量的贱民,虽然也有冤狱,但是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使民众不必因饥馑而为盗贼,贤人得以施展才华。这正是封建统治阶级治之盛也。

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是张先生一贯坚持的研究范式,但是不能将他所持守的这一法律观与研究方法等同于前苏联的历史逻辑理论,也不能视为新中国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阶级斗争的政治理论与方法。张先生所坚持和运用的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是以中国法律史的客观为基础的,是以中国历史上广大民众为主体,并不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剪裁中国法律史,用阶级斗争的逻辑来贴标签。实际上,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阶级分析的方法就已经为中国史学界所接受,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等史学名家以阶级史观、阶级分析方法打破了英雄史观,开创了新史学。将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成功地运用于法学研究的范例也并不鲜见,例如孙国华所着《法理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张文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武步云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以至于有论者称:“公正地说,在解释历史方面,尽管学说纷纭,流派迭出,但是马克思的学说(当然,不能教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也不能拘泥于具体的论断和观点,而必须在总体上予以把握)依然是最具解释功效的。笔者甚至认为,自从有了马克思及其思想和学说,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它,都是无法回避而必须面对它的。” 甚至马克思主义史学观的反对者,也会不自觉地在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是张先生在“批林批孔运动”中逆潮流而动的一篇反叛之作。没有亲历文革的人,也很难想象“批林批孔运动”多么的轰轰烈烈、无坚不摧。1975年底,“四人帮”已是最后的疯狂,北京市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为使“批林批孔”运动能批出新意,指示张先生整理“法家爱人民”的材料,并撰写颂扬法家、批判儒家的文章。张先生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没有按照领导的旨意来剪裁历史,面是客观地尊重历史,最终将“法家爱人民”的命题写成了批判法家的文字。所幸,“四人帮”很快被打倒,张先生批判法家的文章没有给他带来政治灾难,却成了批判“四人帮”的文章。1976年12月16日《光明日报》,刊载了《“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文章指出,从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确立时起,法家以严刑酷法维护封建专制政体,所谓“法家爱人民”是违背历史真实的;如果按照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具体分析判断,“法家爱人民”混淆了阶级矛盾,是阶级调和论。

张先生尊重历史的客观精神,使得他能够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具体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来解释中国法律史。纵然在是非颠倒的时代,他也能持之不渝。

(二)从“国家与法的历史”到新中国法律史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思想禁锢逐步解除。张晋藩先生得以自由地表达思想,他先后发表了一些有关学科建设的文章,为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学者立志,并阐明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进一步探讨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促成了从“国家与法的历史”到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为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术贡献,也自有其局限性。我们可以看到,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传统法律史学,对中国古代律例、刑制考镜源流,其史的价值不可否认。然而,沈家本所作《历代刑法考》与清末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断裂。由此可见,沈家本所治法律史,只是古代《刑法志》最辉煌的绝唱,却不能在近现代有经世致用之功。民国时期,杨鸿烈所着《中国法律发达史》为现代法律史学的代表作,颇具史料整理之成就,但不免有堆陈资料的痕迹,而缺乏系统的史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史学深受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影响,阶级分析的方法几乎无处不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阶级分析方法被史无前例的阶级斗争唐俗化。1949年以后,中国台湾学者有关法律史学的研究成就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延续了近代法律史学的学术传统,并广泛运用西方规范分析、法社会学、考古学等方法描述、分析中国法律史;可是中国台湾法律史学者和乃至整个中国台湾知识界都存在着普遍的忧郁与困惑。中国台湾学者运用西方的社会科学方法来分析一个文化大国的历史资料,但是却不可能接续一个大国的历史传统与她的现展。他们锐利的思想家从文化批判的角度认为:中国台湾的知识界,“许多知识分子对逻辑、科学方法与方法论产生了迷信。事实上,过分提倡逻辑与科学方法 并强调‘方法论’的重要性最易使自己的思想变得很肤浅。” 还有人批评道:近代以来,“中国的学术文化思想,总是在复古、反古、西化、或拼盘式的折中这一泥沼里打滚,展不开新的视野,拓不出新的境界。”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由在于,中国台湾的学者已经脱离自己社会基础在研究法律史,他们研究的法律史是一种“博物馆化”的标本,他们的研究缺乏一种现实的归属感,得不到现实的验证和应用。因此,新中国的法律史学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学者的研究成就,但是我们必须培育自己的学术传统,研究活着的历史,创造性地转化历史传统,也为我们后世子孙留下一段辉煌的历史。诚如海外学人所感受到的一样:“中国人还必须继续发掘自己已有的精神资源,更新自己既成的价值系统。只有这样,中国人才能期望在未来世界文化的创生过程中提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张先生致力于重建新中国的法律史学。重建的意义就在于,使学术研究延续中华民族伟大的历史传承,使学术研究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借鉴。1979年,中国法制史学成立大会在长春召开,此次大会成为新中国法律史学得以重建的契机。张晋藩先生在大会发言中指出,祖国大陆的法律史学者要用自己创造性的学术成就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他说:“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分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30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新中国法律史学者不仅要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这不仅是学者的面子问题,更主要的是关涉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造性转化的问题,以及法律史学是否能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贡献。

《涓滴集》收录了《要重视法制建设中的历史借鉴问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制史“真实进程”的比较》等一系列文章,这些有关法律史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文章,是张先生从不同角度对于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的思考。

张先生在《要重视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问题》(原载《光明日报》1985年10月16 日)一文中指出,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他说:“由于中国立国悠久,在法律建设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十分丰富,对于这些经验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给予批判地总结。这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文明确区分了新中国法律史学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有两方面的重大区别。其一,我们所研究的法律史是“活着的”,而不是已经“博物馆化”的木乃伊;研究法律史的目的既要客观地考证历史真实,这当然是新中国法律史学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我们研究法律史的落脚点是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借鉴,不是“为了历史而历史”。其二,新中国法律史学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批判地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这篇论文,基本刻画出新中国法律史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方面的特性,对于新中国法律史学的重建发挥了指导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这三篇论文从法律体系、部门法两个层面阐述了中国古代法的体系上的统—性和功能上的部门区分;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冶政治学、历史学和法学的方法为一炉,突破了“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探寻一种能够客观阐释中国法律文化内涵的研究方法。例如在《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张先生指出:“对中国法制史,需要从多部门、多层次进行研究。过去研究中国法制史较偏重于刑法史,而中国法制史的内

容是非常广泛的,不限于刑事,它在经济方面的立法、民事方面的立法、诉讼法、狱政法、行政法都是很丰富的。“表明张先生把中国法律史看做是一个多层次的统一体,而不是单一的刑法;中国古代法也不是单纯的阶级压迫的工具,它具有社会性,执行着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职能。

《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律史“真实进程”的比较》两篇文章则侧重从世界的视野来看中国法律史,以彰显中华法系的民族个性,探讨其文化特质和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规范功能。比较法学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张先生特别指出应将其运用于法律史学,并侧重于“平行的研究”和“影响的研究”两个方面,他说:“要以中国法制史为主,有选择地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史进行宏观、总体上的比较,并给予综合评论,但也不排除特定制度上的微观比较。”比较法是在马克思以后兴起的,在前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中鲜有具体而精到的运用,张先生对比较的方法提倡以及研究运用,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为新中国法律史学拓展了研究视野。

二、求索未已: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开拓与创新

十年浩劫结束以后,中国逐渐步入法制建设的正轨,各方面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当时,张晋藩先生有很多机会可以脱离清贫的教学、研究岗位。但是,他没有离开学校另谋高就,因为他如此地热爱法律史学研究,而能安贫乐道。1983年,张先生从人民大学法律系来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工作,在担任繁重行政事务的同时,张先生惟学问是尚,珍惜自由思想的每一寸光阴。1994年以后,张先生也可以淡出法律史学术圈,欣享安逸无忧的生活。然而,他没有独乐乐,而是以从事法律史学的教学研究作为人生最大的快事,致力于在法律史学领域内辛勤耕耘。新中国法律史学从幼稚而臻于醇熟,需要无数学人汗水与智慧的凝聚。而张晋藩先生于斯,功不可没,以至于他的名字与新中国法律史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1996年,为纪念张先生从事法律史学教学研究工作四十年,《求索集——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一书在南京大学出版社付梓。该书荟萃了张先生研究中国法制史四十余年的代表性成果,展现了张先生学术求索的心路历程,以及对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推动之功。在该纪念文集的出版座谈会上,张先生曾说:“这本文集定名为《求索集》就算是我的第一步求索吧!今后的路还长,我将奋志求索下去。”2000年,为纪念张晋藩先生七秩华诞,《未已集——张晋藩先生教研五十周年纪念》(作为《求索集》续编)由南京大学出版杜刊行。《未已集》之名,大致与孔子所言“生无息所”语意相通,即为求大道,求索不已。张先生虽已年届古稀,可是由于对法律史学的挚爱,使他仍然有一种人在旅途上下寻觅、壮心未已的责任感。

以下通过对《求索集》、《未已集》中张先生部分着述的分析,来管窥他在学术自由的时代为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开创新研究的境界,所付出的努力与取得的丰硕成果。

(一)断代法律史与部门法律史研究的深入

在《求索集》和《未已集》的厚重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先生研究清朝法制史所付出的心血是最多的。在文革期间,张先生 从江西五七干校返回北京以后,并没有间断学术研究,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观点的情况下,他利用在清史所工作的条件,潜心从事清史资料的收集整理,一直到人民大学重新恢复。十余年的时间,对清史资料的系统掌握,为后来的清代法制史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文革结束以后,张先生于1979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清律初探》一文。此后相继发表了《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从崇德三、四年刑部满文原档看清初法制》、《论清代反对封建专制思想的发展》、《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论清太宗皇太极的法律思想》、《清代法制史综述》、《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专着《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与郭成康先生合着,辽宁出版社1988年版)、《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清朝法制史》(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等。历经多年的积累,1995年张先生主编的《清朝法律制度》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清朝法律制度》以50万字的篇幅,把清朝法律作为一个动态的“全景图”加以细描。由于满清王朝是少数民族的政权,其早期法律文献主要用满文书写。《清朝法律制度》在“清入关以前”这一部分,遂以《满文老档》作为论证依据,因此从材料的引用方面即具有权威性的学术价值。

张晋藩先生一直比较重视部门法制史研究,他先后主持撰写了《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刑法史稿》、《两宋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清代民法综论》等着作。《清代民法综论》是张先生从事部门法研究的一个代表作,对刑法以外的古代法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自近代以来,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中国古代民法之存在形态若何?始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张先生考证了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从古代法到近代民法的续绝之变。首先,《清代民法综论》从古代法律体系的结构与规范功能来界定民法的概念。张先生认为:“任何—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一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面基于调整对象的差别,又划分成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这些既有区别又不可分割的若干法律部门,便构成了法律体系,这个法理学上的共同理论基础,也适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若按照法律规范的功能加以区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同样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 亦如德国着名比较法学者所指出:“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尽管在其历史发展、体系和理论的构成及其实际适用的方式上完全不相同,但是对同样的生活问题——往往直到细节上,采取同样的或者十分类似的解决办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西方式的民法,却存在实质的民法。其次,《清朝民法综论》通过耙梳整理相关的法律史料,来实证性地描述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清代民法综论》从挖掘史料入手,静态地描述了清代民法的渊源形态(包括《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问题的规定,{户部则例》对民事问题比较集中的规定,民间惯行的民事规则);通过民事裁判来说明民事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情况,动态地描述了各种民事法律渊源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裁判官对民间习惯的态度。再次,阐释了清代民法从古代形态到近代形态的续绝之变。1907年以前,清代民法属于中国固有法,法律形式较为多样,既存在于国家律典之中,《户部则例》对民事问题也有比较集中的规定;同时,大量的民事规则存在于民间习惯法之中。1908年开始修订《大清民律草案》以后,继受于西方的法律规范成为制定法的主体部分,中国固有法大量地被弃置于法典之外。在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过程中,立法者主要依据德日民法制定了财产法律规则,依据国家的政治需要,制定了亲属法条文,大多数法条与本国民事生活并无直接经验关系。因此,在赞誉近代民法法典化所取得的成就的伺时,张先生也指出近代民法法典化对固有法的忽视,其中蕴藏着法律失效的危险。

(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文化阐释:《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

199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是张晋藩先生阐释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力作。该书大体根据法律文化的显形样式和法律精神的特质,将上溯夏商、下迄民国,中国四千余年的法制发展史划分为“中国法律的传统”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两部分。“中国法律的传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四千年的连续发展,“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则体现出清末以来,中国近代法制与古老传统的断裂性发展。

一位着名学人曾指出:“重大与原创的思想是来自重大与原创问题的提出”,而“重大与原创的问题必须是具体的、特殊的”。张先生在分析“中国法律的传统”的时候,提出了十二个具体的问题,通过这十二个问题的提出与解答,诠释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最后,基于深入而具体的分析,张先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做出了积极而中肯的评价,并鞭辟入里地指出我们对待传统的态度:“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

张先生超越了一维的立法层面,从法文化变迁的立体视角来解读中国法律传统的近代转型。***战争以降,迫于内忧外患的巨大压力,中国法律经历了亘古未有的变局,开始了直面世界的近代转型。张先生将中国法律传统的近代转型看做是一个法文化变迁的过程:“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传统法观念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传统法律的转型,展现了一个拥有四千年悠久法律文明史的民族,如何怀着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理想走上自我更新、移植西方法律的道路。

清末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带有理性主义色彩,但其结局却是苦涩的。张先生通过清末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深刻地指出:“固守法律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更不能完成现代化。”同时,他指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曾经冲击过世界,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东亚经济的发展不是阻力,而是动力。”需要对中国法律传统加以创造性地转化,前人未竟的事业落到了我们的肩上。

(三)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集成:《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

法律通史并不等同于简史或是教材式的论着,它需要以精当的取材和宏观的概括,来传神地刻画法律传统的外在样式和内在特质。由此而论,并非学术功力浅薄者可以治通史,而是深厚修养者才可以把握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国家法律史的形神特征。

1979年,张先生提出了撰写一部《中国法制通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直到1998年才得以完成。《中国法制通史》从倡议、组织到最后出版,历时19年。在组织撰写的过程中,张先生提出:“研究法制史也要见思想、见人物、见活动,任何一个时代法制的兴革,除物质生活条件所起的决定作用外,都有思想做主宰,都有人物在操作,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生动的而不是枯索乏味的。”如果说在撰写通史之前,这仅仅是张晋藩先生个人见解,在通史的写作过程中,它已经被各位作者所接受,体现为法制通史十卷本共同的阐释范式。

在众多的法律通史类着作之中,《中国法制通史》不仅以十卷本的宏大容量卓然见长,其贯通断代史的通史体例、基于翔实史料的厚重史论、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浑然一体,这些都具体反映出法律史研究的开拓与创新。

首先,《中国法制通史》采取了通史与断代史相结合的篇章结构,注重一般历史规律与特殊历史规律的辩证统一。整部通史由断代史组合而成,它包括夏商周、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清末民国、新民主主义政权十部断代史。以中华法系的孕育、生成、发展、兴盛、衰亡,作为中华法律文明史的主要线索,揭示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但中华法律文明在不同发展阶段又各有其特殊性规律,如西汉朝中期以后法律的儒家化、隋唐立法的一准乎礼、明清时期律典体例的更化与私家注释律学的兴盛等等。各个断代法律史展现了中华法系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个性特征,而各个断代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一个连续的画卷,再现了四千年中华法制文明的辉煌历史。

其次,《中国法制通史》打破了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壁垒。把法律制度、法律人物、法律思想融合为一体。中国近代以来的学者,将法律史分为制度史和思想史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这样的学科划分虽然有利于在某一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但是却人为地割裂了法律史的整体性,造 成了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殊分两途、互不通融。而《中国法制通史》注重通过特定历史环境中法律人物的活动及法律思想的碰撞,来展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部全面而生动的法律史。例如在阅读通史第四卷《隋唐》的时候,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对《唐律》的规范分析,还可以看到唐太宗君臣十年修律的艰辛历程、长孙无忌博大精深的律学思想,而唐律之所以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正是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结果。

再次,《中国法制通史》以系统、翔实的历史材料,反映中国法制发展的真实历史面貌。在辨伪考证的基础上,通史各卷系统运用了考古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公文、判牍、规约、教义等多种历史材料。例如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收集和运用了大量新史料,兼采银雀山汉简、包山楚简、云梦龙岗秦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江陵张家山《奏谳书》、尹湾汉简等考古文献中的法制史料。而笫八卷《清》,为了充分展现多民族国家法制的辉煌,引述了大量的满文老档;第九卷《清末民国》,为了阐述立法与司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实际状况,广泛地征引了大理院、司法院的判例以及民商事习惯。

可以说,《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近一百年来法律史研究的全面总结,称之为法律史学的世纪之作并不为过。台湾着名法律史学者黄静嘉先生曾评价此书:“煌煌巨着,字字珠玑,总结历史经验,以现代社会的科学方法、检讨中国固有法制传统,如此名山盛业,当足以辉耀千古。”

三、从《青蓝集》看法律史学的薪传

学术研究水平的提升,研究领域的拓展,都需要研究者个体之间有良性的碰撞和相互激发,因此一个开放性的学术团队对学科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张先生对于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不仅在于他个人的学术成就,还在于他对法律史学研究人才的培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繁荣发展的过程中,张先生以其个人的学术影响,使得法律史这门比较冷僻的学科,能够汇纳众多的法学才俊,这与他的奉献与敬业精神是密不可分的。法律史学新人的成长,也是张先生从事清苦的教学工作的最大欣慰。在回顾五十年的从教经历时,他说:“对于教师职业,我从上小学时便心向往之。大学时读韩愈《师说》更感觉到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是光荣和神圣的。近五十年的教师生涯,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无怨无悔。”

1983年,经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新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张晋藩先生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学博士生导师之一。自1984年开始,张晋藩先生招收第一届法制史博士生,至2001年为止,已招收15届,获得博士学位者共34人。2002年初,正值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年校庆之际,张先生指导的34篇博士毕业论文(1987至2001年间)的精粹摘要结集出版,张先生名之曰《青蓝集》,取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张先生数十年如一日,专注于法律史学的教学与研究,言传身教,无私地提携后学后进。张先生经常讲,一个学科从创立到发展、醇熟,绝不是几个学人所能达成,它需要持续地注入新鲜的力量,有新思想的破土成长。《青蓝集》正反映了张先生为培养法律史后进学人所倾注的心血,以及取得的丰硕成果。为了发展法律史学,张先生迫切希望年轻人能够坐在冷板凳上专心从事学术研究,他鼓励学生在学术上要有远大志向,赶超自己的老师;但也同时告诫他们:“赶超老J币井非易事,因为我还在前进!如果说法律史是一座宏伟的殿堂,那么我正凝望着这座殿堂的门楣载欣载奔。”

《青蓝集》中有许多优秀的法律史论文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的一致承认,这是法律史人才辈出的一个明证。同时,许多博士生在学习期间深受张先生的影响,他们的博士论文在选题上注重创新,开拓了法律史研究的领域;又有许多博士论文侧重某一专题,从而使许多论文自然形成了内在的系统性,例如《青蓝集》中专论清代某一专题法律史的论文有《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宗族法研究》、《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代注释律学研究》、《晚清职官法研究》、《沦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杆——康雍乾时期经济立法纵横谈》、《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及晚清法制演变》、《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清代刑名幕友研究》、《论清末制宪》、《论洋务派法律思想与实践》。这些论文的视角虽有所不同,可是它们结集在一起则构成了清代法律的总体史。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 篇7

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我们要不断加强文化立法理论的研究,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理论指导。我们在进行文化立法理论研究和文化立法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和尊重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 切勿肆意地进行人为逆向干预。我们在充分遵循文化市场运行规律的前提下,立足我国特殊国情和社会历史环境这个大前提下,根据我国文化产事业现今的发展形势和发展规律, 进行文化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文化立法的制定。首先,加强对文化立法发展史理论的研究,挖掘出我国文化立法的历史渊源;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对文化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 加强文化立法理论与法律体系中其他领域法的协调性研究;最后,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立法之间的差距, 审视我国文化立法理论研究中还存在哪些不足, 全面了解我国文化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

第一,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的发展史理论。

我们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观, 作为我国文化立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在充分肯定唯物史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要重视对我国文化立法发展史的理论研究。研究文化立法的发展史是研究其理论的根基, 对研究我国当今文化立法理论尤为重要,正所谓以史为鉴,以史为戒,以文化立法发展史中的经验教训为前车之鉴, 以文化立法发展史为研究的理论根据, 能使我们获得文化立法研究的自知与自信。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自身特殊的历史轨迹,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轨迹,能我们继续研究文化立法奠定理论基础。在研究我国文化立法发展史中, 我们要秉持唯物史观的观点,研究文化立法发展史基本脉络,本着从文化立法发展的史实出发,不带任何观念偏差,客观地审视我国文化立法发展史历程,深入挖掘文化立法的历史渊源,为我国制定完善的文化立法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

第二, 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理论与其它方面法律的协调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对文化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 加强文化立法理论与法律体系中其他领域法的协调性研究。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事物和谐的本质在于协调事物之间存在的多样化差异, 化解掉诸事物之间存在的矛盾,努力创造多赢局面,从而使社会得到全面发展。文化立法同样也要与其他法律衔接有序、协调运作,才能保证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实施。马克思认为,事物之间具有普遍联系。我国文化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与我国法律中的国家、部门、区域、政治、行政、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化与政治的关系,决定了文化立法与政治立法的紧密关系。经济发展决定文化建设, 随着文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融合以及文化的区域化、文化的环境化发展,文化立法与经济立法、区域立法、环境立法之间,也具有紧密的关系,它们之间能否协调运作关系到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我们应重视对我国文化立法理论与这些方面法律的协调性研究, 研究如何能够促进这些方面的立法协调运作, 从而保障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 建立完善的文化立法体系

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部分,包含着丰富的系统论思想,在对待事物的分析和解决上,马克思倡导的是坚持系统论思想,那么在文化法律的建设中,也要注重坚持系统的方法论思想。在完善我国文化立法体系中,重点对我国当今的文化立法体系,进行系统梳理,修改和删减不适合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符合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 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尽快解决文化立法体系中存在的,制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问题。完善文化立法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从文化立法体系重点方面进行完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先重点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主要力量解决文化立法体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从文化立法体系的重点方面进行完善, 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完善文化立法体系的重要表现。文化立法体系的重点方面包括,如何对文化产业进行有效规范并引导其持续发展, 文化著作权问题的规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和保障,网络文化法的规范和引导,公民文化权益的维护,政府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文化立法体系可以从这些重点方面进行展开。

第二,从文化基本法的层级上逐步开始完善。面对我国文化相关法律条目不充足的现状, 我们应尽快增加文化法律条目,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促使文化立法发生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进而逐渐完善我国文化法律体系。然而,这并非意味着盲目的增加文化法律条文。毛泽东同志告诫我们,做一件事之前要先打好基础,基础打不好,一切都是空谈,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空中楼阁建不得。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 篇8

关键词:经济史研究/经济学范式/历史学范式/新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最早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在这一时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相结合,应用于对美国经济史的研究,从而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新经济史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从单纯地对历史现象进行计量分析走向了关于社会历史演进的宏大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力图在其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对人类的发展与停滞、繁荣与衰退作出全新的和系统的解释。新经济史学逐步演变成了以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的全部为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与发展经济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但是经济学领域中的一场重要运动,而且对传统史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经济史学用经济理论和统计、计量技术对历史重新诠释,得出了不同于传统史学的结论,人们关于历史的理解被大大改变;同时,经济学对历史的介入,也使得经济学和史学在经济史这一共有研究领域中产生了激烈的范式冲突。这种冲突在当前的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被新经济史理论武装起来的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也以“不着边际”、“盲目照搬西方理论”等评语回敬经济学家。如何理解并协调这一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介绍与评价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经济史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包含计量经济史学、制度变迁理论在内的经济学研究的新的分支,并且已经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量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发端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量经济史学运动,其标志是奥佛瑞德(conrad alfred)和莫耶(john meyer)①关于方法论和奴隶制的重要论文;随后,福格尔、诺斯等人关于美国奴隶制、铁路与海洋运输的一系列论文,为计量经济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②。当前,计量经济史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关论文大量发表于重要的经济学杂志。

计量经济史学对经济学和史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计量经济史学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应用于历史分析,使得对历史现象的解释获得了新的定量分析的工具。与基于文字描述的传统的历史研究相比,计量经济史学使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变得更为丰富。其次,计量经济史学“提出假说——用数据验证——得出结论”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归纳特征,使以逻辑演绎为基本特征的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以归纳描述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史学研究方法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通过对历史的计量研究,历史学和经济学之间方法论的距离被拉近了。另外,计量经济史学为经济学理论注入了历史的、纵向的时间维度;同时,在宏观经济增长模型中增加了新的解释变量——与历史不可分割的“制度”,逐渐使“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命题成为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

(二)制度变迁(演化)理论

“制度至关重要”的命题启发了新经济史学家来关注历史语境中的制度问题本身.寻求构建更为复杂、更为全面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制度的产生、演进和消亡。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演化)理论,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和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以诺斯为代表。他们从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经济制度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具体表现为:第一,存在着制度的供给一需求,其均衡状态导致了制度的稳定与变迁。个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对所需的制度能够理性的算计,其对制度创新的利润的追求,推动着制度由一个均衡走向另一个均衡;国家是基本制度,包括产权、法律、规则、管制的供给者,具有“经济人”特征。第二,交易费用是判定制度绩效的标准,技术进步、人口增长及其他要素禀赋改变都会影响到交易费用的变化,从而改变制度的供需平衡,引起制度变迁。嘶古典经济史理论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应用于经济史研究,扩展了新古典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丰富了人们关于历史的认知,但是,从方法论层次上看,新古典经济史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古典理论的静态分析模式和历史的动态演进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将制度视作一种静态的均衡,而历史不过是“已经实现的一系列均衡”,如何将这些均衡的片断拼成动态的历史,对新古典理论来说是一个难题。第二,新古典的“历史不相关”性与历史真实性的矛盾。在新古典理论中,同样的偏好、技术禀赋在加上相同的制度起点,在所有的历史时期都会推导出独一无二的经济结果,制度与个体间、个体与个体问的互动以及随机性事件的重要性被忽略,这实际上把每个社会独特的历史阶段排除在理论之外。第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研究对象的整体性特征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的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也是,这与制度变迁通常是作为一个出现的事实不相符。诺斯通过引进意识形态理论来调和这一冲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价值观、文化信仰充当了第一方的执行机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它们是外生的,由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方投资供给。但这一处理方法却无法解释相同制度环境中的个人如何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观,价值观又如何与正式制度产生互动,而这些都是理解人类历史进程不可缺少的线索。

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以格雷夫(avner grief)、温家斯特(barry weingast)为代表。他们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引入到历史研究中,以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文化演进过程。在这里,制度被定义成非技术因素所决定的行为约束,包括文化信仰(即未经协调的各种预期)和组织(内生的人类设计,决定了组织内个体博弈的规则)两个核心的要素。制度结构变迁的轨迹具有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制度影响了人们对当前和未来制度的预期,也决定着引进新组织的激励,“经济制度的改变能力是其历史的函数”④。这意味着历史被真正地装进了经济学理论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是一个外部的研究对象,新古典革命之后长期背离的历史和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合。具体而言,博弈论,特别是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在历史分析中的使用,使得制度演化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成为可能,而偶然性随机事件和一个经济体特定的历史条件(包括政治、经济、自然、文化因素)都会影响到均衡的选择,从而使不同的国家沿着不同的历史轨迹运行。这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演化路径都是独特的,不可能通过模仿、复制他国的制度而走向发展。

从新古典经济史理论到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经济史的研究由静态的均衡分析转向了动态的演化分析,制度不再是理性的构建(由制度供给者提供,并服从于供需均衡),而是无意识的演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前者强调行动者的理性算计,后者则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或无目的性以及互动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但实际上两者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两者间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在演化分析中,个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理性,但其认知却处于不断地进化之中,在与环境的互动中,通过不断试错、调整来获得提高。文化、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在进化中积累下来的理性,影响着个体的预期和行为选择,并最终影响了制度的演化路径,个体与组织、制度、文化的互动最终构成了历史演进的基本线索。构建的局部或短期制度均衡,可以被看作是长期历史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是“演化到达一定阶段的产物”⑤。借助认知进化因素的调和,经济学“将均衡装入演化框架”的尝试成为可能,这也是近年来认知科学和神经元科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的原因。

二、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

新经济史学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时期新制度经济学开始进入中国,并引发了中国经济学界的新制度经济学热。随着科斯、诺斯、福格尔等人的研究在国内的大量评介、诠释,新经济史学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开始被国内经济学界所熟知。在关注中国当前改革的同时,国内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史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中外历史中的制度(变迁)案例,并与中国当前的制度变革进行比较、印证,以获得关于制度变革的更为深入的理解。新经济史开始成为经济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经济学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热潮的高涨,中国传统经济史研究也受到了此热潮的冲击,并产生了不同的反应。一方面,一些史学家开始有意识地学习、借鉴新经济史理论,并将其作为理解、解释中国历史现象的重要理论工具,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概念被频繁地使用。另一方面,许多史学家却对这种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厌恶,认为新经济史学已经使历史不再像历史,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而变成了理论的附庸,同时认为,将基于西方发展经验的新经济史理论,盲目照搬到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本身就是反历史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史研究根本就是“完全外行”、“不着边际”的做法。

传统史学家对新经济史学的尖锐批评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史学和经济学叙述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归纳的、描述的,遵循“历史先于逻辑”的原则,后者是演绎的、逻辑的,尽管并不排除归纳和描述方法的运用,但归纳和描述都是在一种预制的逻辑体系下进行的,即逻辑先于历史。具体而言,史学的经济史,“是研究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的经济实践,因而它只能以历史资料为依据”⑥。在这里,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是为了对历史中已经存在的经济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归纳。而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史,则是基于历史经验来构建理论,其对历史事实的关注,仅仅是出于理论构建的需要,如希克斯所言,“为了不致使逻辑进程与最明显的事实发生冲突,我们应当回过头来看看历史纪录”⑦。在这里,所有的历史经验都是跨期不同的案例或数据资料,用来提炼或者验证理论。同时,经济学的经济史所关注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经济现象,而是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历史和经济学从本质上讲是一体的。经济学家这种“粗略地使用历史资料、先人为主地提出理论假说”的“恶习”,招致了史学家的批评。新经济史学家对历史的兴趣,在史学家看来,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将历史当成“自然试验”(natural experiment)的场地,“经济学家使用几乎是与研究现实相同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现象,认为(被研究的)过去和现实之间没有区别”⑧,从而使历史缩减成了当代史,降为经济学的附庸。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新经济史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与传统史学所用来分析、归纳历史事实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存在冲突。尽管“以理论术语来思考”不是“史学家的本行”⑨,但史学家在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分析的时候,总是要有意、无意地使用到经济学的理论或者某些理论的片断。史学家一再强调“历史真实性”,但实际上他们笔下的历史仍然不能免于理论的重构。史学家呈现出来的历史,不仅取决于他们从史料挖掘、考据中获得多少历史事实,更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理论来处理这些事实。哈耶克曾提醒应该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进行追问,他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像自然世界一样可以根据时空坐标来定义的“历史事实”,因为“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⑩。一则信息是否构成一个历史事实的一部分,则取决于史学家心智的筛选,历史事实越复杂,这种筛选所导致的差别越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历史与理论是不可分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⑾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如市场、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无一不是复杂的系统,与此有关的历史事实,拥有更多的理论重构的成分。以不同的理论工具对经济史进行解释,即使是基于相同的史料,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新经济史理论与传统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惯用的理论工具,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根本区别。经济学的方法论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哲学意义上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理论构建方式上的,即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具体的方法,包括统计、计量、案例描述等方法。其中,哲学层次上的分歧决定了不同理论会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新经济史理论,不管是新古典经济史理论的均衡分析还是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下的演化分析,两者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上的,强调了个体在历史演进中的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个体完全理性还是局部理性的人格设定。这与同样是揭示历史演进规律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不同的,后者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将制度变迁归因于某种超越于个体意识之上的超级理性,个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完全无能为力,必须要服从于某种超级的力量或不可抗拒的规律。在这种整体主义哲学观下,“只有集体实体(例如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团体(例如阶级、部落)才会有历史;个体没有任何形式的历史(除了他们自身的生命历程之外)。个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决定了他们行为的社会结构中理解、思考并行事……将个人作为研究起点就大大降低了社会背景及其历史的重要性”⑿。反映到价值判断上,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强调了国家、民族的历史并引导个体从这样的历史情感中来进行自我定位,以期能够发挥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导向的政治与思想意识形态功能。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历史演进中个体与制度、组织、文化的互动及其绩效,是从个体的角度来打量和判断国家与民族这样的集体实体,并以经济绩效而不是历史情感来作为评判历史事件的标准。以***战争为例,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关注的是这一事件所导致的国家与阶级结构的整体变迁,并对这一事件注入了强烈的民族、国家情感,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这一事件所导致的个体活动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组织、文化演化及个人行为选择、社会经济绩效变化的影响。这或许是新经济史学被称作是反历史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新经济史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还可能会导出对新经济史学另一项主要的批评,即它的普适主义。新经济史学将经济学中相同的概念和范畴,应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仿佛“这些社会是被同一资本主义逻辑所主导的一样”;“对于任何社会组织而言,每一项经济交易都是精打细算的市场行为的结果”。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不承认任何超越于个人主义之上的理性,而是将基于个人决策的“分工——交易——市场扩张”看作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基本力量,承认自由市场制度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产权保障制度、竞争性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尽管均衡分析以经济效率为标准,演化分析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制度所承载的经济体在历史中的生存、发展、繁荣、衰退而给出了一个进化论的观点,但两者在结论上却没有区别,即都指出了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市场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作用。新经济史理论因此常被它的批评者指责为“利用市场普适主义的神话来为真实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不平等辩护”⒁,这与帕克所认为的“新经济史的成功之处在于表明市场机制运行良好”的论断是异曲同工的⒂。新经济史理论内含的这种普适主义使得它被用来解释中国历史时,不可避免地招来了“盲目照搬西方理论”、“西方中心论”、“脱离中国历史真实”这样的批评。

三、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如何协调

当前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与经济学范式上的冲突,与两个学科在叙事方式上的不同有关,也与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分歧有关。两个学科不能进行很好的融合和沟通,对两个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制约。对史学的经济史来说,对经济学理论的偏见,使史学家无法从经济学家的工具箱中挑选更为合适、更为丰富的理论工具为自己所用,史学家对具体事件分析、归纳、发现其背后的一般规律的能力受到影响,并因此丧失了从旧的理论桎梏中将思想解放出来的机会。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而言,对历史事实缺乏深入的理解,使经济学家用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论的悬置与失真。经济学家会发现,作为理论核心的许多概念在历史中找不到对应物。缺乏历史理解,而仅仅是生硬地将理论和历史事实捏在一起,既影响了理论的解释力,又丧失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历史制度资源进行理论创新的机会。

在经济史的研究中,中国的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应该是互相指责的,而是应该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在这一方面,美国经济史学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会定期举行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会,以促进两个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在中国,经济学家和史学家也应该放下各自的成见,寻求积极的沟通。

1.史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史学家而言,面对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他们首当其冲的是要坚定学科的自信。从长期来看,“一切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⒃,服务于对历史的解释和理解。历史的确依赖于理论的重构,但在人类知识增进的过程中,理论是不断变化的,而其背后等待被诠释的历史经验和事实则有其独立性。从这一点上看,史学不会沦为任何系统性社会科学的附庸。经济学发展到今天,虽然日益强调其科学性,但却永远无法具备自然科学的试验条件,历史是它能够使用的唯一实验室,而实验室的钥匙就握在史学家手中。提供最真实的数据,最大可能地还原历史真实,是史学家能够给经济学所作的最大的贡献。从这一点上看,史学的基本方法——史料学和考据学的方法,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研究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史学家应该向经济学家学习,丰富自己的理论工具,并根据理论与历史的耦合程度来挑选理论工具,而不是先人为主地将某一种理论视作当然。赵冈、陈钟毅认为,近人对经济史的研究,有两点可争议的倾向。“第一,断代研究的方式比较盛行,往往无法看出长时期发展的前后脉络。第二,有些人过分强调马克思经济史观在中国历史上的适用性,选择史料来迁就理论架构。”⒄第一种情况体现了传统经济史研究缺乏系统性理论工具指导从而缺乏历史洞察力的事实;第二种情况则指出了中国当前经济史研究中的诸多混乱现象的根源。如社会阶段的划分和“封建”一词的使用,中国自秦代开始,就是中央集权下的编户齐民,并不具备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度。生硬地套用马克思的社会阶段论,不但使中国经济史研究变得“面目全非”,而且也曲解、误用了马克思的理论。理论之于史学研究而言,应该是工具,而不是其他。史学家在警惕新经济史理论枷锁的同时,也需要反思自己是否已经从教条主义的桎梏之中解脱出来。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新经济史带给传统史学研究的冲击将是强烈的,会涉及研究的目的、方法甚至整个话语系统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恰好就是一个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其史学与社会科学所表现出来的正常的反应。随着新经济史学影响的扩大,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社会演化、经济增长等概念已经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广泛使用。这些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用来表达思想和叙述事实的词汇的丰富,在相当程度上,它表明了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展示了社会思想领域的开放与变革。

2.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经济学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历史之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为此,他们需要熟记熊彼特的一句话:“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⒅经济学家要学会从历史学家那里听故事,学会将理论(不管它看起来多么精美、复杂),拿到历史的实验室中去检验并修正。与历史不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但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似乎令人怀疑。新古典经济学家给转型国家所开出的药方,迄今为止,尚未显示出好的疗效,原因当在于他们忽视了每个国家制度变迁的能力是其各自历史的函数,每个国家独特的历史使它们不可能按照某种统一的规律来发展,所谓“甲之熊掌,乙之***”,生搬硬套他国经验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经济学只有同历史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其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和洞察能力。其次,经济学家要学会对自己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方法进行反思。当前经济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的盛行,引发出一种“实证迷信”⒆。统计和计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滥用,出现了大量“为形式化而形式化”、“为计量而计量”的毫无经济思想内容的作品,这使得经济学研究日益沦为经济学家的“自助游戏”而丧失了历史情感和人文关怀。在新经济史学研究中,这种现象也不能避免。早在二十年前,r.m.索洛曾很中肯地批评道,计量经济史学家们耽于建立和测试模型,相信从方程式的推演中可以获得一切问题的答案,而不会像真正的史学家一样去追问世界是怎样变成这样的,计量经济史讲究回归和整合,最终“以时间序列代替了历史思考”,却“不能从社会制度、文化习俗和人们心态上给经济学提供更广阔的视野”⒇。为避免这一缺陷,经济学家必须从自我陶醉的“自助游戏”中解脱出来,向史学家学习,从历史描述和社会纪事中吸收灵感,否则计量工具就会嬗变成历史研究的“刑具”,束缚住经济学家对历史的内在逻辑的探究。经济学家最终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大量富有研究意义的历史现象因为无法量化而不能进入研究视野,而另外的一些现象量化分析十分方便,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却意义不大。对历史描述方法的重视,也许是经济学家摆脱这种尴尬境地的一种好的选择。

注释:

①conrad alfred, and john meryer,1958, the economics of slavery in the antebellum sout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6: pp.95—1301.

②fogel, r. w., and s. engerman,1974, time on the cross: the economics of american negro slavery. new yor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north, douglass c.1968, sources of pro- ductivity change in ocean shipping 1600—1850, journal of eco- nomic political economy, vol.76, pp.953—970.

③north,douglass c.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 nomic history, new york, w. w. norton & co; north,douglass c. and robert p. thomas,1973, 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 a new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ge uk.

④grief, avner,1994, cultural belief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y: 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 tivist and individualist societi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 my, vol.102, no.5 (october): pp.912—950.

⑤黄少安:《制度经济学中六个基本理论问题新解》,载《学术月刊》,2007(1)。

⑥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⑦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⑧于尔根·科卡:《社会史:理论与实践》,第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⑨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5页。

⑩⑾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06、10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⑿michel zouboulakis,2005,on the evolutionary character of noah’s idea of institutional change,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vol l,issue02,dec,pp.139—153.译文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第十三辑,译者为李游游、王芳芳。

⒀⒁michel zouboulakis,同注释⑤。

⒂parker,william,1971,from old to new to old in eco- nomic history,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31(1):pp.3—141.

⒃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⒄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⒅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⒆林金忠:《“实证经济学”与“实证迷信”——基于方法论视角的批判》,载《学术月刊》,2007(5)。

⒇solow,robert m.,1985,economic history and economics,economic history,vol.75,no.2,may.

关键词:经济史研究/经济学范式/历史学范式/新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最早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在这一时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相结合,应用于对美国经济史的研究,从而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新经济史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从单纯地对历史现象进行计量分析走向了关于社会历史演进的宏大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力图在其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对人类的发展与停滞、繁荣与衰退作出全新的和系统的解释。新经济史学逐步演变成了以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的全部为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与发展经济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但是经济学领域中的一场重要运动,而且对传统史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经济史学用经济理论和统计、计量技术对历史重新诠释,得出了不同于传统史学的结论,人们关于历史的理解被大大改变;同时,经济学对历史的介入,也使得经济学和史学在经济史这一共有研究领域中产生了激烈的范式冲突。这种冲突在当前的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被新经济史理论武装起来的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也以“不着边际”、“盲目照搬西方理论”等评语回敬经济学家。如何理解并协调这一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介绍与评价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经济史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包含计量经济史学、制度变迁理论在内的经济学研究的新的分支,并且已经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量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发端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量经济史学运动,其标志是奥佛瑞德(conrad alfred)和莫耶(john meyer)①关于方法论和奴隶制的重要论文;随后,福格尔、诺斯等人关于美国奴隶制、铁路与海洋运输的一系列论文,为计量经济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②。当前,计量经济史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关论文大量发表于重要的经济学杂志。

计量经济史学对经济学和史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计量经济史学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应用于历史分析,使得对历史现象的解释获得了新的定量分析的工具。与基于文字描述的传统的历史研究相比,计量经济史学使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变得更为丰富。其次,计量经济史学“提出假说——用数据验证——得出结论”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归纳特征,使以逻辑演绎为基本特征的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以归纳描述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史学研究方法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通过对历史的计量研究,历史学和经济学之间方法论的距离被拉近了。另外,计量经济史学为经济学理论注入了历史的、纵向的时间维度;同时,在宏观经济增长模型中增加了新的解释变量——与历史不可分割的“制度”,逐渐使“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命题成为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

(二)制度变迁(演化)理论

“制度至关重要”的命题启发了新经济史学家来关注历史语境中的制度问题本身.寻求构建更为复杂、更为全面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制度的产生、演进和消亡。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演化)理论,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和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以诺斯为代表。他们从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经济制度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具体表现为:第一,存在着制度的供给一需求,其均衡状态导致了制度的稳定与变迁。个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对所需的制度能够理性的算计,其对制度创新的利润的追求,推动着制度由一个均衡走向另一个均衡;国家是基本制度,包括产权、法律、规则、管制的供给者,具有“经济人”特征。第二,交易费用是判定制度绩效的标准,技术进步、人口增长及其他要素禀赋改变都会影响到交易费用的变化,从而改变制度的供需平衡,引起制度变迁。嘶古典经济史理论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应用于经济史研究,扩展了新古典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丰富了人们关于历史的认知,但是,从方法论层次上看,新古典经济史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古典理论的静态分析模式和历史的动态演进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将制度视作一种静态的均衡,而历史不过是“已经实现的一系列均衡”,如何将这些均衡的片断拼成动态的历史,对新古典理论来说是一个难题。第二,新古典的“历史不相关”性与历史真实性的矛盾。在新古典理论中,同样的偏好、技术禀赋在加上相同的制度起点,在所有的历史时期都会推导出独一无二的经济结果,制度与个体间、个体与个体问的互动以及随机性事件的重要性被忽略,这实际上把每个社会独特的历史阶段排除在理论之外。第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研究对象的整体性特征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的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也是,这与制度变迁通常是作为一个出现的事实不相符。诺斯通过引进意识形态理论来调和这一冲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价值观、文化信仰充当了第一方的执行机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它们是外生的,由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方投资供给。但这一处理方法却无法解释相同制度环境中的个人如何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观,价值观又如何与正式制度产生互动,而这些都是理解人类历史进程不可缺少的线索。

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以格雷夫(avner grief)、温家斯特(barry weingast)为代表。他们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引入到历史研究中,以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文化演进过程。在这里,制度被定义成非技术因素所决定的行为约束,包括文化信仰(即未经协调的各种预期)和组织(内生的人类设计,决定了组织内个体博弈的规则)两个核心的要素。制度结构变迁的轨迹具有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制度影响了人们对当前和未来制度的预期,也决定着引进新组织的激励,“经济制度的改变能力是其历史的函数”④。这意味着历史被真正地装进了经济学理论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是一个外部的研究对象,新古典革命之后长期背离的历史和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合。具体而言,博弈论,特别是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在历史分析中的使用,使得制度演化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成为可能,而偶然性随机事件和一个经济体特定的历史条件(包括政治、经济、自然、文化因素)都会影响到均衡的选择,从而使不同的国家沿着不同的历史轨迹运行。这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演化路径都是独特的,不可能通过模仿、复制他国的制度而走向发展。

从新古典经济史理论到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经济史的研究由静态的均衡分析转向了动态的演化分析,制度不再是理性的构建(由制度供给者提供,并服从于供需均衡),而是无意识的演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前者强调行动者的理性算计,后者则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或无目的性以及互动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但实际上两者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两者间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在演化分析中,个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理性,但其认知却处于不断地进化之中,在与环境的互动中,通过不断试错、调整来获得提高。文化、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在进化中积累下来的理性,影响着个体的预期和行为选择,并最终影响了制度的演化路径,个体与组织、制度、文化的互动最终构成了历史演进的基本线索。构建的局部或短期制度均衡,可以被看作是长期历史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是“演化到达一定阶段的产物”⑤。借助认知进化因素的调和,经济学“将均衡装入演化框架”的尝试成为可能,这也是近年来认知科学和神经元科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的原因。

二、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

新经济史学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时期新制度经济学开始进入中国,并引发了中国经济学界的新制度经济学热。随着科斯、诺斯、福格尔等人的研究在国内的大量评介、诠释,新经济史学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开始被国内经济学界所熟知。在关注中国当前改革的同时,国内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史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中外历史中的制度(变迁)案例,并与中国当前的制度变革进行比较、印证,以获得关于制度变革的更为深入的理解。新经济史开始成为经济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经济学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热潮的高涨,中国传统经济史研究也受到了此热潮的冲击,并产生了不同的反应。一方面,一些史学家开始有意识地学习、借鉴新经济史理论,并将其作为理解、解释中国历史现象的重要理论工具,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概念被频繁地使用。另一方面,许多史学家却对这种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厌恶,认为新经济史学已经使历史不再像历史,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而变成了理论的附庸,同时认为,将基于西方发展经验的新经济史理论,盲目照搬到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本身就是反历史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史研究根本就是“完全外行”、“不着边际”的做法。

传统史学家对新经济史学的尖锐批评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史学和经济学叙述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归纳的、描述的,遵循“历史先于逻辑”的原则,后者是演绎的、逻辑的,尽管并不排除归纳和描述方法的运用,但归纳和描述都是在一种预制的逻辑体系下进行的,即逻辑先于历史。具体而言,史学的经济史,“是研究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的经济实践,因而它只能以历史资料为依据”⑥。在这里,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是为了对历史中已经存在的经济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归纳。而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史,则是基于历史经验来构建理论,其对历史事实的关注,仅仅是出于理论构建的需要,如希克斯所言,“为了不致使逻辑进程与最明显的事实发生冲突,我们应当回过头来看看历史纪录”⑦。在这里,所有的历史经验都是跨期不同的案例或数据资料,用来提炼或者验证理论。同时,经济学的经济史所关注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经济现象,而是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历史和经济学从本质上讲是一体的。经济学家这种“粗略地使用历史资料、先人为主地提出理论假说”的“恶习”,招致了史学家的批评。新经济史学家对历史的兴趣,在史学家看来,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将历史当成“自然试验”(natural experiment)的场地,“经济学家使用几乎是与研究现实相同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现象,认为(被研究的)过去和现实之间没有区别”⑧,从而使历史缩减成了当代史,降为经济学的附庸。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新经济史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与传统史学所用来分析、归纳历史事实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存在冲突。尽管“以理论术语来思考”不是“史学家的本行”⑨,但史学家在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分析的时候,总是要有意、无意地使用到经济学的理论或者某些理论的片断。史学家一再强调“历史真实性”,但实际上他们笔下的历史仍然不能免于理论的重构。史学家呈现出来的历史,不仅取决于他们从史料挖掘、考据中获得多少历史事实,更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理论来处理这些事实。哈耶克曾提醒应该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进行追问,他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像自然世界一样可以根据时空坐标来定义的“历史事实”,因为“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⑩。一则信息是否构成一个历史事实的一部分,则取决于史学家心智的筛选,历史事实越复杂,这种筛选所导致的差别越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历史与理论是不可分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⑾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如市场、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无一不是复杂的系统,与此有关的历史事实,拥有更多的理论重构的成分。以不同的理论工具对经济史进行解释,即使是基于相同的史料,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新经济史理论与传统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惯用的理论工具,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根本区别。经济学的方法论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哲学意义上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理论构建方式上的,即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具体的方法,包括统计、计量、案例描述等方法。其中,哲学层次上的分歧决定了不同理论会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新经济史理论,不管是新古典经济史理论的均衡分析还是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下的演化分析,两者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上的,强调了个体在历史演进中的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个体完全理性还是局部理性的人格设定。这与同样是揭示历史演进规律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不同的,后者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将制度变迁归因于某种超越于个体意识之上的超级理性,个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完全无能为力,必须要服从于某种超级的力量或不可抗拒的规律。在这种整体主义哲学观下,“只有集体实体(例如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团体(例如阶级、部落)才会有历史;个体没有任何形式的历史(除了他们自身的生命历程之外)。个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决定了他们行为的社会结构中理解、思考并行事……将个人作为研究起点就大大降低了社会背景及其历史的重要性”⑿。反映到价值判断上,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强调了国家、民族的历史并引导个体从这样的历史情感中来进行自我定位,以期能够发挥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导向的政治与思想意识形态功能。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历史演进中个体与制度、组织、文化的互动及其绩效,是从个体的角度来打量和判断国家与民族这样的集体实体,并以经济绩效而不是历史情感来作为评判历史事件的标准。以***战争为例,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关注的是这一事件所导致的国家与阶级结构的整体变迁,并对这一事件注入了强烈的民族、国家情感,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这一事件所导致的个体活动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组织、文化演化及个人行为选择、社会经济绩效变化的影响。这或许是新经济史学被称作是反历史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新经济史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还可能会导出对新经济史学另一项主要的批评,即它的普适主义。新经济史学将经济学中相同的概念和范畴,应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仿佛“这些社会是被同一资本主义逻辑所主导的一样”;“对于任何社会组织而言,每一项经济交易都是精打细算的市场行为的结果”。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不承认任何超越于个人主义之上的理性,而是将基于个人决策的“分工——交易——市场扩张”看作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基本力量,承认自由市场制度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产权保障制度、竞争性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尽管均衡分析以经济效率为标准,演化分析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制度所承载的经济体在历史中的生存、发展、繁荣、衰退而给出了一个进化论的观点,但两者在结论上却没有区别,即都指出了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市场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作用。新经济史理论因此常被它的批评者指责为“利用市场普适主义的神话来为真实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不平等辩护”⒁,这与帕克所认为的“新经济史的成功之处在于表明市场机制运行良好”的论断是异曲同工的⒂。新经济史理论内含的这种普适主义使得它被用来解释中国历史时,不可避免地招来了“盲目照搬西方理论”、“西方中心论”、“脱离中国历史真实”这样的批评。

三、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如何协调

当前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与经济学范式上的冲突,与两个学科在叙事方式上的不同有关,也与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分歧有关。两个学科不能进行很好的融合和沟通,对两个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制约。对史学的经济史来说,对经济学理论的偏见,使史学家无法从经济学家的工具箱中挑选更为合适、更为丰富的理论工具为自己所用,史学家对具体事件分析、归纳、发现其背后的一般规律的能力受到影响,并因此丧失了从旧的理论桎梏中将思想解放出来的机会。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而言,对历史事实缺乏深入的理解,使经济学家用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论的悬置与失真。经济学家会发现,作为理论核心的许多概念在历史中找不到对应物。缺乏历史理解,而仅仅是生硬地将理论和历史事实捏在一起,既影响了理论的解释力,又丧失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历史制度资源进行理论创新的机会。

在经济史的研究中,中国的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应该是互相指责的,而是应该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在这一方面,美国经济史学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会定期举行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会,以促进两个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在中国,经济学家和史学家也应该放下各自的成见,寻求积极的沟通。

1.史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史学家而言,面对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他们首当其冲的是要坚定学科的自信。从长期来看,“一切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⒃,服务于对历史的解释和理解。历史的确依赖于理论的重构,但在人类知识增进的过程中,理论是不断变化的,而其背后等待被诠释的历史经验和事实则有其独立性。从这一点上看,史学不会沦为任何系统性社会科学的附庸。经济学发展到今天,虽然日益强调其科学性,但却永远无法具备自然科学的试验条件,历史是它能够使用的唯一实验室,而实验室的钥匙就握在史学家手中。提供最真实的数据,最大可能地还原历史真实,是史学家能够给经济学所作的最大的贡献。从这一点上看,史学的基本方法——史料学和考据学的方法,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研究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史学家应该向经济学家学习,丰富自己的理论工具,并根据理论与历史的耦合程度来挑选理论工具,而不是先人为主地将某一种理论视作当然。赵冈、陈钟毅认为,近人对经济史的研究,有两点可争议的倾向。“第一,断代研究的方式比较盛行,往往无法看出长时期发展的前后脉络。第二,有些人过分强调马克思经济史观在中国历史上的适用性,选择史料来迁就理论架构。”⒄第一种情况体现了传统经济史研究缺乏系统性理论工具指导从而缺乏历史洞察力的事实;第二种情况则指出了中国当前经济史研究中的诸多混乱现象的根源。如社会阶段的划分和“封建”一词的使用,中国自秦代开始,就是中央集权下的编户齐民,并不具备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度。生硬地套用马克思的社会阶段论,不但使中国经济史研究变得“面目全非”,而且也曲解、误用了马克思的理论。理论之于史学研究而言,应该是工具,而不是其他。史学家在警惕新经济史理论枷锁的同时,也需要反思自己是否已经从教条主义的桎梏之中解脱出来。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新经济史带给传统史学研究的冲击将是强烈的,会涉及研究的目的、方法甚至整个话语系统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恰好就是一个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其史学与社会科学所表现出来的正常的反应。随着新经济史学影响的扩大,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社会演化、经济增长等概念已经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广泛使用。这些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用来表达思想和叙述事实的词汇的丰富,在相当程度上,它表明了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展示了社会思想领域的开放与变革。

2.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经济学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历史之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为此,他们需要熟记熊彼特的一句话:“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⒅经济学家要学会从历史学家那里听故事,学会将理论(不管它看起来多么精美、复杂),拿到历史的实验室中去检验并修正。与历史不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但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似乎令人怀疑。新古典经济学家给转型国家所开出的药方,迄今为止,尚未显示出好的疗效,原因当在于他们忽视了每个国家制度变迁的能力是其各自历史的函数,每个国家独特的历史使它们不可能按照某种统一的规律来发展,所谓“甲之熊掌,乙之***”,生搬硬套他国经验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经济学只有同历史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其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和洞察能力。其次,经济学家要学会对自己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方法进行反思。当前经济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的盛行,引发出一种“实证迷信”⒆。统计和计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滥用,出现了大量“为形式化而形式化”、“为计量而计量”的毫无经济思想内容的作品,这使得经济学研究日益沦为经济学家的“自助游戏”而丧失了历史情感和人文关怀。在新经济史学研究中,这种现象也不能避免。早在二十年前,r.m.索洛曾很中肯地批评道,计量经济史学家们耽于建立和测试模型,相信从方程式的推演中可以获得一切问题的答案,而不会像真正的史学家一样去追问世界是怎样变成这样的,计量经济史讲究回归和整合,最终“以时间序列代替了历史思考”,却“不能从社会制度、文化习俗和人们心态上给经济学提供更广阔的视野”⒇。为避免这一缺陷,经济学家必须从自我陶醉的“自助游戏”中解脱出来,向史学家学习,从历史描述和社会纪事中吸收灵感,否则计量工具就会嬗变成历史研究的“刑具”,束缚住经济学家对历史的内在逻辑的探究。经济学家最终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大量富有研究意义的历史现象因为无法量化而不能进入研究视野,而另外的一些现象量化分析十分方便,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却意义不大。对历史描述方法的重视,也许是经济学家摆脱这种尴尬境地的一种好的选择。

注释:

①conrad alfred, and john meryer,1958, the economics of slavery in the antebellum sout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6: pp.95—1301.

②fogel, r. w., and s. engerman,1974, time on the cross: the economics of american negro slavery. new yor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north, douglass c.1968, sources of pro- ductivity change in ocean shipping 1600—1850, journal of eco- nomic political economy, vol.76, pp.953—970.

③north,douglass c.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 nomic history, new york, w. w. norton & co; north,douglass c. and robert p. thomas,1973, 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 a new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ge uk.

④grief, avner,1994, cultural belief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y: 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 tivist and individualist societi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 my, vol.102, no.5 (october): pp.912—950.

⑤黄少安:《制度经济学中六个基本理论问题新解》,载《学术月刊》,2007(1)。

⑥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⑦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⑧于尔根·科卡:《社会史:理论与实践》,第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⑨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5页。

⑩⑾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06、10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⑿michel zouboulakis,2005,on the evolutionary character of noah’s idea of institutional change,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vol l,issue02,dec,pp.139—153.译文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第十三辑,译者为李游游、王芳芳。

⒀⒁michel zouboulakis,同注释⑤。

⒂parker,william,1971,from old to new to old in eco- nomic history,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31(1):pp.3—141.

⒃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⒄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⒅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⒆林金忠:《“实证经济学”与“实证迷信”——基于方法论视角的批判》,载《学术月刊》,2007(5)。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9

关键词:主观主义;儒礼;君主意志;春秋断狱;八议

一、中国古代法治中主观主义的思想根源

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的演进亦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个过程。儒学中提倡的“礼”,是一种秩序,它既符合宇宙天地的规律,也是人的自然感情的延伸。此外,由宗法父权演化而来的君主专制在我国古代占据了重要位置,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一)儒学中的“礼”

“礼”的根本是“仁”,“仁”即爱人之心,这种爱人之心首先是从血缘中体现出的。孔子认为在所有的感情中,血缘亲情是无可置疑的,也是符合道德的。这种出自本性的爱是一切善的根源,将血缘亲情的爱往外推,把这种爱运用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上就是“仁”。因此,孔子断定,“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1]用这种思维方式来判断一个人的道德品行并不是全无道理,但是把这种观念作为一种法律评判依据,确实欠妥。

孔子所谓的“礼”更重要的职能是树立一种等级有序的观念,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每个阶层的人心中都有“礼”,那世间的秩序也就得以确定。那么确定下来的这种等级分明的秩序是否合理?他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孔子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只用了一个字“仁”,从中国社会最基本的血缘宗法谈起,进而扩展到与他人关系的处理。“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与上大夫言,zz如也。君在,qe如也,与与如也。”[2]这种对于不同的人所持有的不同态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极其有利。但是,当我们把这种观念注入到法律系统的之后,其所应有的公正性就受到了动摇。

(二)君主意志

贯穿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利,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并且依靠庞大的军事官僚体系来维护其统治,国家最高权实际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因此古代法律的制订是为了保护皇权,而且皇帝的诏和诰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二、汉朝“春秋决狱”

西汉初期,吸取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开始对法家和儒家的思想进行深刻的反思,认为统治者要以民为本,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的地位不断提高,同时将儒家“礼”的观念纳入到了法律审判当中,礼法结合的最初尝试就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把《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审判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中最基本的思想就是原心论罪。在审判定罪时,着重强调人的主观动机,而将客观事实放到次要的地位,即上文提到的孔子对于“礼”和“仁”的阐释。除此之外,儒家所提倡的尊卑有序、等级有差观念也在审判中体现。

董仲舒是第一个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当中的人。“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是董仲舒“原心论罪”的理论来源。他认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伲而辕涛涂不宜执……”[3]。“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强调在审判中重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相比那些仅以客观事实来定罪的审判更加以人为本,但是随着引经决狱的风气不断兴盛,这种注重主观动机的方式开始走向极端化。完全依靠人的主观动机来审案量刑,必然会有很大的随意性,一个人善恶好坏的评定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标准,而且从审判者的角度来看,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来束缚,主观的善恶标准也就都取决于审判官员,这给官员枉法徇私打开了方便之门。

审判原则上除了依靠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还强调整个案件中各方的关系。最突出的便是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即不得告发亲属,不为犯罪亲属作证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当然这种亲属关系也是有范围的,包括三代之内的男系亲的直系血亲、夫妻及兄弟姐妹。

三、唐朝法律中的“八议”

“八议”即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八类人犯罪后,不由法官审理判罪,而是直接交给皇帝来裁决。很显然,这是一项凌驾于普通百姓之上的特权制度,而赋予这八类人特权的是君主个人的意志。“八议”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刑不上士大夫”;到三国时期正式编入曹魏律,到唐朝得以完善并且成为后世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八议”大部分继承了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唐律疏议》“八议”条记载:“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4]从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这八种人因为身份特殊或者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而受到皇帝的重视,因而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如果犯“十恶”,则不进入“八议”之中;如果犯流刑以下罪者,减一等;如果犯了死罪则由皇上亲自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其实不论是哪种判决,都是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的,而且法律制度最终的实行情况如何也是由当时的皇帝决定的,与当时君主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

西汉时期确定的“春秋决狱”运用儒家经典来审理案件,关注犯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这是对于人情感的一种尊重,但是也是对于客观事物真实性的否定,而且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存在这极大的漏洞,让不法之人有机可乘。唐朝时期的“八议”制度更是一种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虽然可以利用这种特权制度维护王朝根基的稳定,但是法律的公正性遭到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必然会引发民怨,威胁到社会的安定。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2.河北省迁安市大五里乡政府)

注解:

① 主要成果有:赵波:《浅析“原心论罪”》,《安阳师范学院院报》,2001年;方庆淼:《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新辩》,[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赵进华、牟瑞瑾:《“原心定罪”司法原则初辨》,《兰台世界》2015年5月下旬;邹瑞华:《刑事主观事实的认定方法初探―从辨析原心定罪切入》,《法律博览》,2014年6月中旬等。

参考文献:

[1] (清)阮元校刻:《论语。学而》.《十三经注疏》2457页。

[2] 《论语。乡党》,《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五。

[3]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三。

[4] 《故唐律疏议。名例篇》卷一。

[5]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6]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

[7]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0年。

[8] 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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