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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法》;信用交易;证券基本法;完善
一、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
在资本证券市场上,对证券信用交易有不同的理解。台湾学者余雪明认为信用交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论文广义上包括买卖双方相互给与之信用(定期结算交易);证券商给与客户之贷款贷券信用(美国之margintrading,shortselling);由银行贷款顾客从事margintrading或给予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乃至证券买卖之选择权(options)。狭义则只指上述证券商及银行之贷款贷券业务[1](P237)。我国学者厉以宁认为“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店头交易,它是指客户借款购买证券或者借进证券出售的行为,是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结合,即证券交易所经纪人之间采用现货交易(当日交割),客户与经纪人订立委托买卖契约,委托经纪人贷
款买进(融资)或贷券卖出(融券),事后客户偿还经纪人的贷款或价款”[2](225)。显然,厉以宁认为的信用交易包含在台湾学者余雪明的广义说内,本篇采取广义说法:信用交易包括证券商对客户的贷款贷券信用和银行对证券商的贷款贷券业务。
所以,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第一,保证金制度。当客户自有券款不足时,客户向券商融资融券。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的多少,由保证金的比例决定。第二,对“券商授信”模式制度。当券商的券款不足时,券商向其他机构借贷。在此出现了分野,分为两种模式:美国的市场化对券商授信模式,当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时,券商就通过货币市场转向各商业银行融通;日本的集中化的对券商授信模式,当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时,只能向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融通。第三,对“券商授信”的比例制度。不管对券商的授信模式如何,都涉及到其他机构对券商的授信比例。
这些制度之称为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因为这些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开金融风险,并且保护国家金融秩序,避免金融动荡,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保证金可以降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在满足投资者以风险博利润的同时,能有效地起到“警报器”作用,提醒投资者认识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性;对国家来说,保证金能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因为保证金也影响到国家的信贷,保证金比率越高,国家银行流入股市的越低,国家信贷风险就低。保证金比例越低,国家银行资金流人股市的越高,国家的信贷风险就高。超出信用额度或保证金额度购买证券是导致1929年的股市崩溃的问题之一。所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立法者决心防止这些情况的再度发生,其方法是建立一个规范可用来购买或持有的信用额度的基本制度——这就诞生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保证金”、“对券商的授信模式”以及“对券商授信的比例”等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我国《证券法》缺乏对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规制
我国顺应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潮流和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于2005年对原《证券法》第35(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了修正,为证券信用交易打开了闸门。新《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显然,我国《证券法》是授权法,缺乏对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的规定。我国《证券法》对信用交易的规定模式是从我国台湾“拿来”的,台湾《证券交易法》第61条就是授权主管机关对信用交易进行规定的“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以及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由主管机关商经中央银行同意后定之;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3](P432)。
我国《证券法》仅仅称得上为信用交易的“开口法”,立法者主要考虑到信用交易在我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现阶段无任何经验可谈,毕业论文授权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规定,可因时而动,随时调整。但也导致如下缺陷:从宏观上看,我国法律对信用交易的规定过于单薄,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从微观上看,我国证券基本法仅为信用交易开了缺口,对许多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缺乏实质内容的规定,在证券基本法方面于法无据,并且给行政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导致证券信用交易在曲折中前进,影响信用交易的功能的发挥。这方面台湾已有教训。由于台湾《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的授信模式制度缺乏实质内容的规制,所以台湾的信用交易走了不少弯路,经历了1962~1973年的例行交易,1973~1979年的银行办理融资,1980~1990年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1990~1995年证券商和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双轨办理融资融券,1996年至今的证券商单轨办理融资融券。又由于台湾《证券交易法》第61条规定对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率全部授权证券管理机关定之,所以,在1962年2月18日,台湾证券主管机关,将初始保证金提高为100%,信用交易就无形终止[4](P94),使台湾《证券交易法》的第61条形同虚设,导致“法规、规章架空法律”的怪现象。在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比,效力低下,稳定性差,权威性不足,处罚力度有限,极易导致我国的信用交易走我国台湾地区的老路,摸着石头过河,走走停停,并且,行政法规主要出于管理的需要,有可能违背证券法的宗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遇到经济过热,马上会采取急刹车,极大损害广大从事信用交易投资者的利益,又没有人为投资人的损失买单,导致投资者对信用交易胆小慎为,导致整个信用交易市场冷冷清清,有违制定信用交易的初衷。
三、借鉴美、日,完善我国《证券法》信用交易基本制度
从世界各国看,证券基本法不仅仅是信用交易的“开口法”,同时也是信用交易的“规制法”,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大都规定在证券基本法中,其他制度由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规定。
美国、日本是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发达的国家,也是对信用交易规定得较完善的国家,它们的证券基本法对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都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健全的证券基本法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提供了法制平台。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证券基本法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证券基本法及其以下的法规、规章监管的框架内运作。日本、韩国等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快车轨道。
因此,我国《证券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经验,对有关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使信用交易制度得到权威的法律保障。
(一)对“保证金制度”作出规定。《证券法》应该对“保证金”规定一定的比例幅度,具体多少才授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授权交易所进行规定。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7规定:“额定保证金。一展期信贷的规则和规章;……联邦储备委员会须⋯⋯经常规定用于证券的(免税证券外)可首次展期和继续保持的信贷数额。对于首次展期的信贷,应按照下列标准制订规则和规章:数额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中较高的一项——1.目前证券市场价格的55%;2.该证券前36个自然月中最低市场价的100%,但不得高于现市场价的75%。……二高、低额定保证金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可经常性地,通过规则和规章,对全部或特定的证券或交易,或各类股票,或者各类交易——(一)规定首次展期或保持信贷的较低的额定保证金⋯⋯。(二)规定首次展期或保持信贷的较高额定保证金⋯⋯。”[5](P91)
日本《证券法》对信用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也有明确的授权规定,其第49条规定:“(1)对于证券公司向顾客提供信用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其他交易(以下简称信用交易)或其他大藏省令规定的交易,硕士论文该证券公司必须依大藏省令规定向该顾客收取不低于该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时价乘以大藏大臣在不低于30%范围内规定的比率所得数额的金钱保证金。(2)前项的金钱,依大藏省令规定,可以有价证券充抵。”[6](P141)
(二)对“券商的授信模式”制度作出规定。《证券法》对券商的授信模式的规定,完全由本国的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决定。如,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无形之手,政府奉行市场是最好的管理者,所以,美国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8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8规定:“对会员、经纪人和买卖商的借贷的限制:任何登记注册的经纪人或买卖商,国内证券交易所会员,以及通过国内证券交易所任何会员的中介进行的证券交易的经纪人或买卖商,从事下列行为的,应为非法:一作为在国内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的任何证券(豁免证券除外)的经纪人和买卖商在通常的营业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除非借款(一)来自或通过联邦储备系统的一家会员银行。(二)来自任何一家向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仍在实施并且具有管理委员会规定形式的协议的非会员银行,同意遵守适用于会员银行并设计利用信贷给证券交易提供资金的本章的一切规定,经修正的《联邦储备法》、(1933年银行法》以及遵守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或为了防止逃避这些法律规定而规定的规则和规章。(三)符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为了准许这些会员与经纪人或买卖商之间的贷款和准许满足紧急需要的贷款而可能规定的规则和规章。”[5](P160)
而日本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间过于特殊的裙带关系,在金融体系上形成了主银行制度,容易导致银行资金大规模的流人证券市场,诱发金融动荡,因而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集中授信模式。所以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3条之三(1)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欲利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机构,经营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提供信用交易的结算所需要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贷出业务者,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许可”[6](P91)。从事此业务的在日本称为证券金融公司。
(三)对经纪商的借贷比例作出规定。《证券法》对券商的借贷比例应作出一定幅度的规定,具体多少授权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如,美国通过(1933年证券法》第19节(a)款,规定了规则的普遍法律效力:“委员会有权随时制定……为实施本法规定所必要的规则和规章……“(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节(a)也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属违法。”所以在证券基本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针对银行对券商的借款借券制定了u规则:专门规定券商向银行的借贷,券商可以将融资投资人的股票作为担保品向银行贷款,但贷款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品价值的50%。为了规制券商规避法律借款开展信贷交易业务,又制定了G规则:贷款投资者向券商提供的信用贷款同样受u规则的规制。此外,为防止证券商向国外借款以逃避监管,又制定了x规则。
日本是实行集中的授信模式,但同样有金融证券公司对券商的借贷比例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6之7规定:“证券金融公司欲进行下列行为的场合,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认可:三,贷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方法以及条件的确定或变更。[6](P143)因此大藏大臣在此条的授权下,制定了《贷借取引基准额度算定基准》,规定了针对证券市场的变化,确定对券商总的融资融券的规模等。
四、结语
总之,没有证券信用交易的市场不能称为成熟的市场;同样,没有对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进行规制的证券法不能称为完善的证券法。因此,为了提高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效力,规范证券主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医学论文使信用交易在我国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就应该借鉴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经验,在证券基本法中对券商的授信模式、保证金的比例幅度、对券商贷款贷券的商业银行的条件及贷款贷券幅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我国的证券基本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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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
【论文摘要】:文章从融资融券的概念和背景出发,具体阐述了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其中带来的利包括可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奠定股指期货的交易基础,增加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带给投资者新的盈利模式等。弊端包括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盈利的同时也会放大风险,且有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交易主体层面、市场层面分析了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提出了相关参考建议,比如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等,并加强监管力度,不断致力于完善融资融券体制和交易环境。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及背景介绍
融资融券这个概念在国际上早已出现,并且在发达资本市场上是普通的金融工具之一。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券商的转融通。
2006年7月2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此后交易所制订《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随着这些规则制度的出台,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便拉开了序幕,但是由于2006年年底证监会叫停了一些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却迟迟未能正式开闸。据悉,融资融券业务之所以停滞与市场环境有关,这说明当时的市场条件还不够成熟。
二、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1.给市场带来的影响
(1)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部分资金撤出境内,导致了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现象。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无疑会放大资金的使用效用,增大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专家预期,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实施后将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至少20%的交易量增幅。证监会也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全面施行后,将有近九千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注入A股市场。同时通过融资融券这种信用方式,资金可以便捷地在实体经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流通,这样打开了银证融资平台,银行中累计的流动性可以释放到股市,从而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便可相互促进。
(2)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的存在客观上能产生一种价格发现机制,通过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博弈,促使股票价格接近实际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价格有效性的实现。同时,可以改变由于卖空约束而导致的单边市局面,投资者可以将融资融券与现货交易匹配使用,通过套期保值来对冲风险,降低市场上的系统波动,稳定股价。因此,推出融资融券是形成有效和理性的证券价格的必由之路,也是走向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
(3)为股指期货的交易奠定基础
融资融券的风险相对于股指期货来说较小,推出融资融券可以使投资者熟悉卖空操作,从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做好铺垫,同时,融资融券交易可满足适时的现货交易需求,资者可以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结合起来,实现反向期现套利,因此,融资融券交易为股指期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给券商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的推出,无疑给参与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其中主要给券商带来了利好的消息。通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获得的利益分为两个部分:利差和佣金。一券商人士估计"利率大概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持平或稍高,保守估计,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利润率会超过6%。"因此利息收入将会是券商经纪收入中最主要的一块,而且在这一业务中,由于投资者融资和融券有证券担保,券商赚取利息收入的风险几乎为零。除了直接的利息收入外,融资融券业务会进一步刺激交易的活跃,券商获取的佣金会大量增加。
3.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资是指的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融券是指的投资者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这样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导致市场投机气氛相当浓厚。而在目前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仍然可以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降低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而投资者通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可采取更多的投资手段实现新的盈利模式,更多的规避投资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市场带来活力时也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
1.助长市场投机加大市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杠杆机制和做空机制,而这些机制均具有助涨助跌的效应,因此便会加大市场的波动幅度,为一些投机者操纵市场、坐庄股票提供便利。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如果买卖方向错误,也可能放大亏损。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盈利来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也会承受较大的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场证券供求、活跃市场交易,但如果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流通量小、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规范和转轨阶段,市场中的法律风险、体制风险和信用风险都可能阻碍融资融券的顺利开展,加上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有可能妨碍对融资融券的有效监管,从而放大融资融券的风险。
2.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形成垄断格局
目前我国最有可能采取的将是许可证制度,而这一制度无疑将使得规模实力较好的券商能够优先开展这一业务,中小券商则只能望而兴叹,再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和券商本身的净资本是紧密相关的,这就决定了净资本大的券商能够提供更大的融资融券数额,促使很多机构等大客户考虑到自身的融资融券需求而逐步流向大券商。这样将促使券商之间的分化,造成券商内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红利时,也带来了其固有的劣质属性。因此,在推出该业务之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让市场能够放大其利益而减少其风险。
三、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分析
1.制度和法律层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对"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的表态把已停歇一年的市场对融资融券的猜想再次推到市场话题的中心。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早从2006年开始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规章制度已经完备。近来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框架也已经初步搭就---形成了证监会监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控制、登记结算公司协助监督、行业协会和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的这样一个风险防范体系。"在制度层面,现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不存在障碍。"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表示。
2.交易主体层面
虽然向券商提供融通服务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还未成立,但这不会影响试点。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据悉,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就开始针对《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准备。在今年2月下旬,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聂庆平曾赴上海,走访了已递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的主要券商(包括国泰君安、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和海通证券等),考察其融资融券开展的准备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十几家券商向证监会递交了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并均已设立了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级部门融资融券部(或证券信用部),而其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第三方存管工作也已完成。同时,近期市场关于中信、海通和中投等三家券商即将成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的传言,更加重了市场对融资融券即将推出的预期。3.市场层面
国内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赶超式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在逐渐壮大,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在逐步得到改善,各种交易程序、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均得到了很大的完善。无论是证券公司、监管部门、投资者,还是企业、银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对投融资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此轮股市大跌的过程中,各交易主体更是企盼融资融券交易方式的出台。并且,市场对于范福春本次的宣告相当有信心,认为今年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可能性相当高。因此,市场给予融资融券的积极反应说明该业务势必会不久就要推出。
种种迹象表明,融资融券推出的障碍在逐渐被扫除,其试点可能不久推出。
四、政策建议
虽然市场上对推出融资融券的呼声居高不下,政府应该权衡当前的严峻形势和未来的长远规划,谨慎推出此业务,应先实行保护的政策,再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
1.完善融资融券体制的建设,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直接交易市场不是很发达,因此应采用间接融券体制--成立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国金证券券商行业分析师李翰也建议,可成立一个专门的融资融券机构,由独立于投资者、券商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操作管理,可以有效地隔离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此外,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主体的资格、融资融券标的选择、保证金制度和账户管理实施比较严格的限制,从而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
2.制定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的环境
银监会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净资本比例管理的方式对参与主体的交易额度和市场总体信用额度进行控制。首先,应制订严格的审核标准,对参与交易的券商和银行采取"核准制",对于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个人发予准入"牌照",并且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经营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参与资格,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惩,甚至取消资格。
其次,对每家券商的融资融券额实施"交易额度制"。给每家符合资格的券商根据资本金等指标配置不同的"融资融券额度",并作定期审核。只有管理制度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券商,才能增加额度,对于管理不善、风险控制能力弱的券商减少甚至取消融资融券额度。这样通过控制信用总额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交易风险。
同时,国际经验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运作良好,其作用的发挥依托于较高程度的市场环境。在迎接融资融券的同时,应当尽快加强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风险资产的风险分担机制,用更为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化。
3.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
由于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这使得融资融券的交易量有限,不能形成气候。因此应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把银行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中来,真正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通。
4.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认为:"作为创新业务在试点阶段的制度选择,以保守的方式循序渐进是比较理性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需要经历一个由保护到放开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推出阶段应当严加管制,给予政策上的限制和保护,等到时机成熟再逐步放开各项限制条件,取消各种门槛,使之真正转化成完全的市场化模式。
总之,从长期来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应逐步推出该项业务,推动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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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昆鹏,董本军。融资融券: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适时之举[J].国际融资,2006,6.
关健词:证券投资实验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
金融专业学科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实验由于其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已成为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形式。通过模拟实验,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能帮助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将跨课程的有关知识融会贯通。如组织学生参与某些金融期货经纪公司联合媒体举办的沪深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大赛和我校金融学院举办的炒股大赛,在教学过程中购买模拟交易软件,通过这些途径,学生不仅能够容易了解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一般原理,也能够掌握相应的具体的证券投资分析技禾手段,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接受新的知识,促进理论知识的吸收和深化。
一、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证券投资实验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证券投资分析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分析技术,比如基本分析方法、技术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技术等。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是一门综合应用的艺术。证券投资分析的目的就是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即通过对各种影响证券价格因素的分析,来判断证券价格的变化。但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繁多,而且在证券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证券投资分析的不确定性增加。这种不确定性要求证券投资分析人员灵活地、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各种分析技术和手段,来判断和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对证券分析技术的主观理解和运用这些技术的方法的不同,就可能会导致证券投资分析的结果大相径庭。技术是是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础,而综合应用的艺术则更高一个层次。
二、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证券投资实验具有实习性、综合性、协同交互、时间集中、资源独享、实验过程与结果不确定、实验要求高等特点,合理的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模式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予以确定。
(一)两种实验倾向的侧重点和考查标准不一样
目前证券投资实验有两种不同的实验倾向,一种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上,通过实验来完成书本知识向实际操作的转化,实验的重点在理解和掌握各种分析技术。另一种则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上,即实验就是通过做模拟操作,给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让其模拟操作,重点在各种技术的综合应用上。
1.实验的侧重点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技术,则在实验的设计过程中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理论、技能的掌握上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则在实验设计中要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综合应用和熟练掌握上,而对证券投资分析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实验要求则相应降低。
2.考查的标准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上,则实验结果的考查将会是证券投资分析的最终结果,即模拟投资的结果是底是亏、盈利或者亏损的数额是多少作为评判的标准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则实验结果考察的目标则在于学生对各种分析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上,模拟投资的结果并不是考查学生实验效果或者学生实验成绩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学生通过实验解决的着重点不同
在非金融专业学生的实验过程中,我发现将证券投资实验目的放在提高学生证券投资技巧或者综合应用上,效果并不好。学生在进行证券投资实验以前,大多数同学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知之甚少,对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所以,直接进人模拟投资分析过程,学生大多不能顺利地进行实验,甚至有同学连基本的交易信息都无法看懂,实验的目的并不能有效地达到。
对于初次接触到证券投资的学生来说,很显然首先需要解决的间题不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综合应用的艺术问题,而应该是技术问题,即通过证券投资实验熟悉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在证券投资实验中,实验的目的主要应该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原理、对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和方法进行训练,巩固和应用各种证券投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证券投资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间题的能力。
(三)分析软件花样众多,学生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其中蕴含的各种信息
能熟练运用各种证券分析软件和交易系统,对于对于学生能够进人到正常的交易和分析过程至关重要,但在实验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该过程,因为在证券投资课程学习中一般不会对基本的操作和交易信息做过多的介绍,所以,如果没有该过程的准备阶段,将会使学生在后面的实验过程中无所适从。
(四)重视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忽视证券基本面分析实验
在目前的证券投资实验中,技术分析往往被学生所推崇,但实验过程往往也会有问题出现,即对各种技术分析方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且各种不同的技术分析方法应用规则繁多,在现实操作中的作用各有所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学生在实验的时候往往无法进行鉴别和运用。
基本分析方法部分的实验工作被忽视的部分的原因在于该部分的分析过程比较复杂,收集历史数据相对比较困难,需要相应的其他统计分析技术才能完成这部分的实验。但这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第一,实验不能够促使学生掌握相应的基本分析技术,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处于无事可做的局面。往往会流于形式地或者被动盯盘,时间长了就会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中第二,忽视该部分的实验,无助于学生应用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不可能学会运用多种不同的统计分析技术。
另外因为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宏观到微观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证券投资分析实验实际上是对学生对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一个综合应用和考察,这部分实验的缺失,将使实验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投资者素质的逐步提高,价值投资的理念正在被市场所广泛接受,而价值投资的理念要求投资者必须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即通过基本分析方法来判断大势,寻找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和个股。如果不对基本面进行分析,仅仅依靠消息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投资,如同打牌时不看牌,风险可想而知。
三、提高证券投资实验教学效果的心得和建议
在金融专业课程的教授中,结合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教科书中的理论相呼应,及时进行证券投资实验。我认为其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掌握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技术上。
(一)注重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的介绍与掌握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在该阶段的实验过程中,我认为应该首先由实验教师对投资分析软件的使用和操作进行讲解,对分析软件交易信息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指标进行讲解,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分析软件的安装以及使用、主要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主要交易程序的掌握等。比如如何进人系统、如何看大势、大势的信息组成部分、个股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以及交易信息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等。然后安排一定的时间由学生自主的操作软件和熟悉一些基本交易信息。即要求学生利用实验室的模拟交易软件,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了解证券交易行情显示各项指标,对证券交易产生感性认识。
(二)改进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
技术分析实验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一要讲解要求学生掌握各种主要的分析技术手段的原理,特别是各种分析方法和技术指标的计算原理,只有掌握了各种分析手段的原理后才会明白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变化的趋势二是要让学生对各种不同的应用规则进行实际验证。该验证过程对于学生掌握技术分析方法极其重要,因为技术分析方法的原理以及应用,在证券投资课程中虽然有老师已经讲解过,但学生根本没办法在短暂的课程学习过程中掌握各种不同的规则,而且各种规则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如何都必须由学生自己去验证。为了达到以上的目的,必须设计好各种技术分析手段的实验内容和步骤,不能放任自流,任由学生自己去揣摩和摸索比如在让学生掌握原理的步骤中,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让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这些内容,在学生对应用规则进行验证的时候,每个技术分析方法需要验证哪些内容,怎么去验证,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三)把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作为一个重点
在实验中进行基本分析的思路应该是,在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过程中,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当前的形势如何,未来的经济政策的走势会怎么样,哪些行业值得投资,值得投资的行业里那些个股又具有投资价值。方法上主要运用归纳、演绎等逻辑分析方法,具体手段上主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以及财务评价分析技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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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力资本;人力资本证券化;金融创新
1问题的提出
人力资本,顾名思义是通过对人力投资而形成的资本。通常认为,它是经过一定的教育、培训等手段形成的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正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给出的定义:“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因此,人力资本是蕴涵于劳动者中的一种能力,而劳动者则是这种能力的载体。回顾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得到主流经济学的承认和重视,人力资本理论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是沿着宏观和微观两条思路展开的。宏观思路主要探讨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另一种思路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微观研究思路,这一思路通过建立收益率函数,对个人及家庭的收入及其职业选择等行为进行微观层面的分析。主要有如下的三条线索:(1)TheodoreW.Schultz结合经济增长问题的分析,明确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并阐述了人力资本的内容及其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2)JacobMincer在对有关收入分配和劳动市场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开创的人力资本方法;(3)GaryS.Becker从其关于人力行为的一切方面均可以诉诸经济学分析的一贯方法论出发,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工具应用于人力投资分析,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框架。
2人力资本证券化:概念与特征
作为经济增长基本要素的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与货币、土地和厂房等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周其仁(1996)的研究表明,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中,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状况都是无法改变的,不仅在罗森(Rosen,1985)所说的“自由社会”里,而且在巴泽尔(Barzel,1971)所考证的奴隶社会里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从资本的一般意义上理解,根据fisher(1930)的观点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这其中当然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价值。资本作为资产动态的、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被出售、收购、兼并,并相应地增值或贬值。人力资本同样是一个具有价值的存量,能够以存在于人体之中的知识、技能、健康等带来现在和未来的产出与收益。人力资本与其他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非人力资本不同,是难以用得到普遍认可的标准来进行度量的。而且在人力资本市场上,类似学历证书、职业证书等人力资本价值显示信号信息是残缺的,难以直观量化。因此,人力资本不像非人力资本那样易于流动,存在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证券化作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具潜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人力资本的证券化是基于把人力资本看作是个人所拥有的能够在未来带来一系列收入的知识和技能资产化,为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从一般意义上做一个描述。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金融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组合从而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进行融资。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都可被用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作为可带来预期现金流的人力资产也可被用做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人力资本证券化的中心思想是以可预期的收入为当前的消费融资。人力资本证券化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终身的跨期最优消费-投资决策问题,利用金融工具把个人一辈子的消费和收入做一个更加平滑的、互相补充的安排,使得个人不至于在年轻、最需要钱的时候没钱花,年纪大了有了钱,却没有时间、精力去享受。而“人力资本”的价值就在于劳动力潜在薪水的价值。3人力资本报酬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创新需求
从个人主观需求角度考虑,正如家庭经常要进行工作、职业培训、退休计划等经济活动决策一样,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个人最为重要的经济决策是要在储蓄与消费之间作出效用最大化的抉择,而这一效用最大化的抉择主要集中体现于具体的理财决策上,即他关注的是持有怎样的金融资产。大多数有收入的个人对范围广泛的各种金融资产抱有潜在的兴趣,这些资产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收入状况,即便从税收和风险偏好这一有限的角度考虑,也能导致对金融资产需求的很大变化。而正是对各种金融资产的这种需求在背后推动着金融创新。投资者的需求刺激了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投资者需要的资产组合。另外,风险动机也导致投资者对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多样化及规避风险方法的需求。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资产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类。实物资产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那么金融资产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呢?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说,金融资产的作用大致可以被归纳为两条。(1)金融资产可以很容易地传递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间隔。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由于有了金融资产,这两者之间就可以拉开一个横向的或纵向的距离。所谓横向距离,是指在同一时间周期内人们可以把属于自己的产品暂时“转让”给他人消费或用于再生产,这就是投资和信贷。所谓纵向距离,就是时间上的间隔。人们可以在年轻时多生产,以投资或储蓄的形式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金融资产,年老之后无力生产时,再把这部分金融资产转还回商品消费。同时人们还可以以借贷的形式消费自己目前尚未生产出来的东西,即把将来的生产提前到现在消费。如果没有金融资产,类似这样把生产和消费在时间上前后推移是无法进行的,至少是相当困难的。(2)金融资产的使用可以大大地减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个人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正是双方的预期,为了使交易按照自利的预期达成,交易双方必然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关交易的准确信息,这会带来支付成本的增加。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使金融交易合约不完全,往往容易陷入“逆向选择”和“道德陷阱”的困境,这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金融创新加强了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降低了融资成本,促进了交易主体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从而推动了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美]加里·S·贝克尔,梁小民译。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关键词:老龄化;证券投资;政策建议
2005年和2014年启动的两波牛市,极大激发了投资者的热情,证券已经是目前理财不可忽视的品种。伴随着老龄化纵深发展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证券的老年人日益增加,早在20世纪末,有学者将金融需求作为十大老年产业之一(顾大男,1999)。老年人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增加了证券市场的资金,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陈成鲜,2003)。有研究发现,人口老龄化对股市价格波动存在显著影响(楼当,2006)。从生命周期视角来看,随着投资者年龄的增加,其风险规避意愿更加强烈,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规避风险的意愿将会更加强烈(任婷婷,2013)。在持续的老龄化背景下,本文对老年人证券投资现状及趋势进行分析,并从老年人证券投资特点、风险管理、老年证券管理维度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老年人证券投资参与状况
(一)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
自2000年开始,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基数较大,尤其受20世纪50、60年代人口生育高峰的影响(王士娟,2010),老龄化程度持续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及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见表-1),人口老龄化呈纵深发展态势,2008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2%,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为13.26%,2014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则高达15.5%,相比较2008年上升了3.5个百分点,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高出2.24个百分点。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化是很多国家面临的现象,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芬兰、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老龄化,很多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由于基数庞大及未富先老等特点,我国老龄化面临的问题更加严重,应对人口老龄化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了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包括了老年金融服务在内的养老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在金融证券领域,老年群体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老年金融证券服务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二)老年人口中参与证券投资的比例逐步攀升
2015年4月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只允许一人开一户,因此,使用沪市老年人有效账户数作为老年人投资者数量。如表-2所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中,参与证券投资的老年人占比维持在3.5%左右,除2008—2009年以外,基本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在总人中,截至2014年,参与证券投资的自然人占比一直在4.7%左右,其中2011年、2012年、2014年3个年份超过5%,2014年达到近几年的峰值5.12%,老年人口中证券投资者比例低于总人口中证券投资者比例,一定程度上与老年人口中较大比例是乡村老年人有关(林闽钢、梁誉等,2014),随着老龄化的持续发展及教育程度的提高,老年证券投资者占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呈增加态势。
二、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中老年人有效账户比例呈增加态势投资品种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是老年人投资的主要战场之一。2005年开启的一波牛市中,很多老年人选择了证券投资。表-3数据显示,老年人在沪深两市有效账户比例稳步提升,如2008年,老年人有效账户占沪深两市有效账户的10.25%,自2009年开始,老年人在证券投资中所占比例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2014年达到了峰值11.62%。就证券市场而言,沪深两市老年投资者所占比例基本相近,差异微小,沪深两市的老年投资者及所占比例呈递增趋势。老年人对自己的养老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可能与利率水平有关。一般情况下,收入较高的国家,利率水平一般都较低,有的甚至是负数,我国已经是中等收入国家(胡鞍钢,2010),正在向高等收入国家迈进,利率整体走低是大趋势,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很可能是负数,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
(二)市场行情与证券市场老年投资者比例变动态势
2008—2009年有效账户中老年人所占比例降低,结合沪深两市的市场表现(见表-4),2008年牛市转为熊市,老年人规避风险意识较强,因此在证券市场中有效账户所占比例下降,实际上,老年人对风险承受度较低,风险规避意识强,符合生命周期理财的特征。自2009年开始,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比例逐渐增加,2014年再度走强的证券市场也吸引了不少老年人参与,不仅恢复到2009年的水平,且比2008年高出1个多百分点。
(三)未来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的可能态势
未来参与证券投资的老年人在参与率、投资理念及风险承担能力都会有所变化。如表-5所示,2014年自然人账户持有人最大比例的群体是40~50岁年龄组,占比27.62%,其次为30~40岁的年龄组,占比27.48%,两个年龄组合计占自然人持有账户比例的55.1%。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老龄化的进程,目前参与证券投资的中年群体将进入老龄阶段,未来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的比例将会有所增加。由于投资固化及理念黏性等原因,未来参与证券投资的潜在老年人的投资理念和经验更加丰富,风险承受能力总体相比现在证券市场的老年投资者将发生重大变化,风险承受能力将会提高。
三、老年人证券投资特点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老年人对市场风险敏感,为风险厌恶型投资者
老年人对市场风险非常敏感,以沪市为例,2008年证券投资者中老年人占比达到10.14%,随后下降,2009年回落至8.37%后逐步上升。2008年是证券市场由牛转熊的分水岭,2009年、2010年股市在3000点左右震荡,老年人在投资者中的占比亦小幅上升,2013年再次超过10%,2014年到达峰值11.62%。2011—2013年,股市一直在2000点附近低位徘徊,风险相对较小,老年人在投资者中占比则是继续提升,2014年牛市来临,老年人在投资者中占比达到近几年峰值。老年人在证券投资者中的比例提高,一是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增加的结果,二是由于老年人新加入证券市场的原因。老年人对市场风险敏感与其生命周期紧密相关,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资产保值,大多属于风险厌恶型(唐心仪,2014)。一旦出现风险,老年人更多会选择暂离市场,保留仅有的养老钱,而当风险明显降低时,则会选择重回市场。
(二)老年证券投资、老年证券管理相关对策建议
1.管理部门可以探索成立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从管理层到交易所再到自律组织及各证券公司已经设有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保护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下设投保局,主要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交易所、自律组织以及各证券公司也设有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教育机构(部门),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已经形成体系。老年人属于证券投资中的弱势群体,从体力、脑力以及应变力等各方面,一定程度上相对弱于中青年,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老年人保护机构。随着老龄化的加深,证券投资者中老年人比例将继续提升,对老年人的投资保护亟需加强。从国际上来看,美国设有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金融危机爆发后,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美国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下设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的职责为设立老年人金融扫盲项目的目标和计划;对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财务顾问的资质实施监管;研究老年人理财管理的最佳方法及有效工具,使老年人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不公正对待和欺骗;与联邦和州监管部门在老年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进行合作等(李东卫,2012)。
2.高风险证券产品应对老年人实行更为严格的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对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品种设有投资门槛,实际上,主要是资金门槛,如参与新三板交易自然人资金要求达到500万元,参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要求自然人资金达到50万元,参与债券正回购为300万元(交易所会根据情况,调整准入门槛)。尽管有其他要求,但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从扩大业务出发,对于资金的硬要求相对看重,而对投资经验等软要求相对不是特别严格。由于没有明确的年龄要求,在实践中证券公司有时候也会为完全没有相关经验的老年人开通了融资融券、债券正回购等杠杆品种,风险相对较大。2014年启动的牛市,许多股票出现了大幅上涨,赚钱效应极大刺激许多投资者跑步进入股市,甚至不惜配资,加大杠杆,但在2015年6月份开始的大幅调整过程中,许多投资者亏损惨重,其中也包括有些老年人的多年积蓄化为乌有。因此,对于老年人参与证券产品的准入机制来说,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对期权、新三板、ST股票、债券正回购、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高风险的品种,对其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甚至禁止准入。
3.老年人自身要防范风险,重视本金的安全,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证券投资能够带来收益,同样也面临很高的风险,轻则财富缩水,重则血本无归。2005年、2014年开启的两波牛市,使不少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但随后的大幅调整,不少投资者也亏得血本无归。老年投资者的资金是其养老的重要经济支持,安全性格外重要。除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老年人证券投资的保护、市场加强对其准入门槛外,老年人自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证券投资的准备工作。(1)老年人自己严格控制进入股市的资金。《克劳谈投资策略》中提到经典的KISS(KeepitSimple,Stupid)法则,是一种简单易懂的投资策略(张曦元,2005),实际上是投资的一种思路。在关于年龄和可接受风险的关系时,克劳用了一条非常简单的公式决定资金放在高风险工具(如股票、衍生工具等)的百分比,即投放百分比=人的平均寿命-投资者的年龄。如我国现在的平均预期寿命是74.83岁(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60岁的老年人投资高风险产品的比例,根据克劳法则,74.83-60=14.83,即60岁老年人最多用14.83%的资金投资股票、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产品,其他的资金应该存在银行或者购买低风险的债券等品种。实际上,平均预期寿命存在性别差异,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7.37岁,男性为72.38岁,意味着女性用于投资股票等高风险产品的资金比例可以稍高些,但仍不能超过最大投资比例,保证即使出现亏损,也不会影响到老年人的正常生活。(2)老年人需要加证券知识的学习。一是学技术。老年人买证券产品,喜欢看业绩,也喜欢听消息,实际上仍需要继续加强学习,至少掌握1到2个指标,对于明显破位的股票,能够果断减仓甚至清仓,确保本金的安全。如2015年6月股市大跌的教训是惨痛的,系统性下跌几乎没有像样的反弹,因此,老年人购买证券产品,一定要做好技术性止损,以免损失扩大。二是讲策略。当证券市场风险累积,盈利空间压缩时,老年人需要分批建仓,且不宜满仓操作,适当的时候要做一些波段操作,压低成本,宁愿少赚,也不可满仓被动。三是选品种。老年人承受风险能力较弱,选择合适自身特点的投资品种非常必要,建议老年人尽可能不参与杠杆交易品种,不参与*ST/ST股票,不参与绩差股,更不要参与市梦率、市胆率的证券产品。四是守纪律。老年人投资者,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有一定经验的老年人,更知道证券投资操作过程中纪律的重要性,老年人的证券投资资金是其养老的重要经济支持,在实践操作中,老年人最好能够做到严格止损,防止亏损扩大,严格止盈,防止盈利被吞噬,以本金的安全最为重要。
作者:刘华富 李敏 单位: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金融学院 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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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行为金融学指的是在金融学中融入心理学的行为科学理论,通过个体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内在的心理动因,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和解释。对金融市场中市场主体出现的反常和偏差行为进行分析,并且探寻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的市场主体表现出的决策行为特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从而对市场运行的状况和市场主体的实际决策行为进行正确的描述,并建立相应的描述性模型。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而言,行为金融学为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首先,行为金融学打破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人的行为的假设。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认为人是基于相机抉择、效用最大化、回避风险、理性预期的基础上来做出决策的。然而通过心理学的分析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在投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其他因素,人们总是对自己的判断过分自信,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来预测投资决策的结果,从而主导自己的投资行为。行为心理学特别指出这是一种系统性的偏离理性决策的行为,不能够通过统计平均而进行消除。其次,行为金融学打破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有效的市场竞争的假设。在传统金融理论中,非理性投资者总是为理性的投资者创造套利机会,通过市场竞争,只有理性投资者能够幸存。然而事实上市场上常常出现大量的反常现象,通过市场竞争幸存下来的并非全是理性投资者。行为金融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最大启发就是:不应该将人的行为视为一种假设而予以排斥,而是应该在理论分析中进行行为分析,不仅研究从理论层面上应该发生什么,还应该研究实际情况中发生了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对决策者的投资决策进行正确的指导。
二、标准金融投资分析与行为金融的对比
证券市场效率和投资者心理到问题上,标准金融认为投资者是理性的,由投资者的理性而推导出市场和价格的理性。但是行为金融学没有将投资者视为理性人,投资者存在认知偏差和情绪,难以做到效用最大化和理性预期,这种非理性的行为也会造成资产价格的偏离和市场的非有效性。两者的差异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表现:1.在进行信息处理时,标准金融学认为投资者能够对统计工具进行恰当和正确的使用,行为金融学却认为交易者在进行数据处理时依赖于启发式处理模式,也就是过分相信过去的经验法则,从而影响了其理性的判断。投资者所形成的预期带有各种偏差,因此其经验法则也并不完善。2.最终的决策会受到决策问题形势的影响,标准金融认为投资者的决策不会因为形式的不同而受到干扰,金融将投资者视为理性人,认为投资者能够对各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洞察,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掌握,从而进行理性的判断和决策。然而行为金融学却认为决策问题的构造会影响交易者对收益和风险的理解,这是由于投资者必须依赖于问题的形式来进行决策。也就是说标准金融学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是绝对独立的,而形容金融学却认为实际上投资者的决策是相对依赖的。3.标准金融学认定市场的有效性,也就是即使市场上存在少量的非理性人,也不会对市场的有效性造成影响证券的价格与价值,不会发生过大的偏离。行为金融学则认为市场价格会受到相对依赖和启发式偏差的影响,从而脱离基本价值,造成市场失去其有效性。
三、行为金融学对我国证券投资的影响
1.行为金融学的“过度自信”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回金融学认为,投资者在决策的过程中往往过于自信,对自己的决策力和判断力过于高估,从而不能很好的判断客观情况的变化,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过分的自信对投资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处理信息时如果过于自信,就会对自己收集到的信息过分相信,也就是形成噪声交易,对于真正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却视而不见。例如投资者过分相信收集到的错误信息,忽视了公司的会计报表。第二,由于过度自信,投资者在对信息进行处理时往往会自动过滤不利于自己自信心的信息,过分夸大能够增强自己自信心的信息。2.因为金融学的“回避损失”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也就是先回避风险、避免损失,再想办法取得收益。然而在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中却发现,在进行投资时人们的内心并不能正确的权衡利害,也就是先产生回避损失的意识。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人们往往考虑当产生风险时,哪只股票到损失比较小,然后再考虑收益问题。3.行为金融学的“从众与时尚心里”对证券投资的启示。行为金融学认为人普遍具有盲从心理,其典型的表现就是追求时尚。人群之间的相互影响会极大地改变人的偏好,这种心理在金融投资领域同样有所体现。投资者会表现出一些从众心理和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股市中的“羊群行为”。由于一些投资策略,单个投资者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从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与其他人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与此相反,单个投资者如果发现其他投资者并不采取自己相同的投资策略时,可能就会对自己的投资策略产生动摇。这种情况会导致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资策略的趋同,在熊市或牛市中这种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4.行为金融学的“推卸责任与减少后悔”对证券投资的启示。人们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更愿意选择能够减少后悔的方案。如果出现投资失误,投资者难免会产生后悔心理,为了避免产生后悔心理,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减少后悔心情的方案,这种投资心理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具体决策。5.行为金融学的“锚定现象”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心理学上的“锚定现象”指的是数量评估的过程中,问题表述方式经常会影响到评估值。特别是一些金融产品本身就具有模糊的内在价值,这种“锚定现象”就会对人们产生更大的影响。人们并不知道每个股票指数到底代表着多少,只是受到“锚定心理”的影响。特别是如果缺少一个准确的信息,人们更倾向于以类似的产品和以往的价格作为参照物来对当前的价格进行确定。我国的股票市场与政策的联系非常紧密,在证券投资中,每个投资者都会对政策产生不同的反应。因为信息不完全,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对政策往往做出过度的反应。机构投资者则可以提高预见性,进行反向投资。在证券市场中羊群行为非常普遍,造成了市场预测的系统偏差。
四、结语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对证券投资进行探析,能够为证券投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仍然存在着“跟庄”“跟风”的现象,导致了证券投资市场的预测偏差,从而引起股票价格的偏离。如果能够对行为金融学进行掌握,则能够从新的视角来探析证券投资,在股市中就能够更加游刃有余。股市的本质是一种群体行为,投资群体的决策会对股市的涨跌产生极大的影响,这就需要证券投资者能够掌握大多数人的行为和心理,充分利用行为金融学来为证券投资进行指导,寻找投资机会,规避投资风险。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银行三法的修改以及证券法的修订对于金融业行业经营体制的影响、重点分析了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在我国的现状与前景;法律的制定叮于金融业发展的超前性和前瞻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从而,使我国今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服务于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色社会王义建设,也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今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修订后的《证券法》,这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问题。也是我国作为的成员国为证券业接受的挑战所做出的新的“游戏规则”12月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当天中国证券便庄严的向承诺:中国证券业在逐步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平等准人原则的前提下,(1)确保在华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2)允许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机构并享有开业权;(3)确保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提供我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型金融服务。以上承诺经过五年过渡期后全面兑现。而我国证券业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相对幼稚,势力相对弱小,服务项日缺乏竞争力,这就要求我们对《证券法》的修订要具有思维上的超前性和体制上的前瞻性。
一、两种金融业体制及我国金融业体制的现状
《三国演义》开篇之语写道“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正是对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写照。所谓两种金融体制是指合业制(合业经营)与分业制(分业经营)这两种金融业的经营方式。
(一)合业制
所谓合业制就是允许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金融体系主要由全能金融机构所组成。其中德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拥护并实施这一金融体系。以合业制经营为典型的德国银行为例:德国银行业不仅可以从事各种法定的银行业务,还可以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作为承销商参与证券发行;作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并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德国银行通常在许多公司里拥有较大份额股票并为其客户提供综合,因而,德国银行业和证券业成为金融市场上密切合作、共同进退的好兄弟。
(二)分业制
所谓分业制是指法律规定或习惯形成的金融机构不能同时从事银行业和证券业。只能择一而为之的金融体制、其中以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为分业经营模式的代表。但从根本上讲这些国家已不是纯粹的分业制国家。以美国的分业制模式为例:它经过了合业一分业一再合业的更替过程。美国1864年制定的《国家银行法》及其修正案逐步确立了银行可以通过控制股权直接担任证券承销商的行为;同时银行成立附属于自己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综合性业务。银行业与证券业是合二为一的市场经济主体。当时,美国作家马丁·迈耶在他的《银行家》一书中写到:银行“除了结婚、举行宗教仪式及举行礼拜仪式之外,能做一切事情。‑+〕可见,当时合业制经营的繁荣景象。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国会议员卡特·格拉斯的《银行法》(又称为(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的银行条例、1956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着重强调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从此,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体制被确立下来。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议院以90:8票和众议院以362:57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主要目的就是彻底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三者的经营界线,在最大限度内开放三者之间的业务领域。美国前财政部长萨默斯对其评价为:“在20世纪即将结束时。我们终于可以用一项为21世纪的金融莫定基础的法律来取代一系列过时的法律”。从而,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再次回到合业制经营的模式下来。
(三)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现状
我国对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也逐步走过了一个由合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模式。并且正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指引下走向一个由分业经营逐步再转变向合业经营的模式。从而实现和世界金融主流体制接轨。1979年2月开始。政府恢复四大国有银行经营,1980年国务院下达《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在以国有银行的投资为基础上,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从而使我国在合业制模式下创立自己的金融体系。在1993年,由于合业制经营风险控制机制的失调。最终导致沪深两市暴跌。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理思想。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3条及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及禁止领域即“三个不准”:(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2)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3)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8《证券法》第六条也明文规定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从而严格实施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想。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以下称之为银行三法)。这三部金融法规的修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自身活力与动力的客观选择;更是中国加人WTO之后严格覆行人世承诺的诚信表现。在银行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合业制经营的指导思想,但在法律上却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如在《商业银行法》的43条加上了“但书”。这为以后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可以依据法律直接批准银行业与证券业在一些领域内进行合业经营埋下了伏笔。
总而言之,合业制与分业制是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所做出的金融体系管理上有各自特色的选择。这个选择必然会在经济发展的某一层次、某些领域上适合并促进该国经济的健康、繁荣的发展。其制度本身并没有先进性与落后性的本质区别。我国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必然会遇到对这两种模式的取舍问题,只要我们能坚持“三个代表”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功过问题,就一定能够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思路,从而把我国的金融业改革进一步的深化下去和发展下去。
二、我国金融领域合业经营的前景
在我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本身的内部控制、资本规模和管理观念没有健全和壮大起来时;在外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和监管水平没有足够的完善和提升起来时,我国在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当前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现状的。但是,从长远的发展战略上来看,合业经营必将是我国金融业成长的必然趋势和人世后的最终选择。
(一)WTO规则推进合业制在中国的进程
80年代后期世界上主要分业制国家美、日、英等国逐渐放松了自己对于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限制,使得在世界大环境下,实施合业制的国家越来越多。随着中国证券业人世承诺期限的临近,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必然要配合以相应的制度改革以防止过度期满后国内金融服务业竞争力低下,金融市场受到巨大冲击的不良影响。2001年我国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理》可以明显的证明WTO规则必将推进合业制在中国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调节力推动合业制在中国的前进
从1996年5月至1999年6月我国政府连续七次降低存贷款利率使银行利差大大减少,效益空间不断下降,再加之不良贷款率的增加,使银行进人微利时代。而由于我国人民的投资方式相对单一化,并多数投资集中在银行存款上,使得银行在收不回贷款的同时又要支付大量利息,从而迫使银行寻求新的经济利润增长点。
而与银行手中集中大量资金相反的是券商资金严重不足。限于中国法律规定,券商不能向银行贷款,也不能自己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从而禁锢了证券业的发展空间和规模。由此,银行具有大量无法生利的资金和券商大量资金的缺口必然会在市场经济的调节力的作用下流向边际效益最大的行业,从而推动了合业制经营在中国的步伐。
(三)改革实践必将推证合业制经营在中国的前景
从法律上看,1999年政府允许中信、光大、广发等七家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分业经营的管理。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业银行法》,这些都从法律、法规上为合业制经营打开了政策上的缺口。
从实践上看,1996年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濒临破产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是一个合业经营的开端;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并实现良好的资金运作是一个合业经营的实例;1999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同意四大商业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可以看作是一个合业经营信号。
综上所述,合业经营和监管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最终方向。正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人所言“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银行的破产是由其附属证券机构承销低质量的证券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有序、健康、合法的合作必然会克服两者原先分业的不足,促进双方的稳步发展从而达到“双赢”的目标。
三、金融业合业经营的法律建设
(一)关于银行三法的立法取向和建设意见
银行三法在立法取向上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原则,加快促进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市场化运作。如德国建立的综合银行制和美国建立的完善的防火墙机制,都是良好的合业经营的管理机制和方法。我国银行业也应当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存款准备金和风险机制,尽快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从法制建设上看,银行三法的修订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为合业制经营的发展预留了法律上的空间,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应当尽快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实施细则,如批准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新品种的、股票期货、衍生产品的经营和开发等。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尽快对《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做出行政规章以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为合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二)《证券法》修改的立法取向和建设意见
正在修改的《证券法》在立法取向上应当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要求使三个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证券法》的修改的核心也是合业经营的问题,修改的目的是银行资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有明确要求和比例)进人市场,同时借鉴《商业银行法》为合业经营预留空间的经验,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
从法制建没上看,《证券法》的第六条必将删除或淡化第七条应当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定名称、法律性质及地位和法定职责: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权衡证券违法处罚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提升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水平;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各自管理职能及领域。彻底贯彻《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设
(一)银行风险
在银行和贷款者之间有着契约,贷款者到期必须连本带利归还银行。银行和储户之间也有契约,到期之时银行向储户还本付息。可是,银行两边的契约的“硬度”不一样。银行和贷款企业之间的契约比较“软”。企业还不出钱来,银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债,万一贷款收不回来,只好等这家企业破产之后多少拿回来一些。我国的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更软。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银行一筹莫展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可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就“硬”多了。除非银行破产,否则储户完全有权力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某种意义上,银行把许多家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即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5)操作风险:主要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6)法律风险: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7)声誉风险:该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
银行不能不发放信贷,可是,只要资金出了银行的大门就有收不回来的风险。从理论上来讲,绝对避免坏帐是不可能的。坏帐是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应当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帐损失。只要银行能够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资金流通链就不会出现什么***烦。可是,如果银行的呆帐、坏帐越来越多,甚至资不抵债,总有一天这个问题会被揭露出来。一旦有一家银行失去了资金流动性,就会导发金融危机。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这家银行储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当老百姓得知他们的血汗钱有可能被银行给赔掉了,他们的反应非常简单干脆:尽快把自己的钱取回来。由于任何银行都必然把相当一部分资金发放中期或长期贷款。没有一家银行能够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众多的储户一涌而上挤兑,马上就把这家银行搞垮了。银行关门势必拖跨许多相关的企业。由于银行之间存在着各种业务联系,一家银行出现的挤兑风潮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结果,金融风暴的冲击一波连着一波,最终酿成一场社会风暴。
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即使政府出面干预也未必能够挽救这个机构破产(例如英国的巴林银行)。当大规模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即使国际力量联合起来也未必能够制止危机的蔓延(例如墨西哥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例如,1974年英国由于房地产景气消失而出现银行业危机。日本在90年代由于泡沫经济崩溃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的信心,发生挤兑。例如,墨西哥和泰国金融危机。这种负的外部性在区域金融危机中表现得非常严重。[2]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银行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当银行放贷、投资的时候,主要是在拿别人的钱做生意。按照国际标准,银行的自有资金应当不少于8%。也就是说,银行中92%营运资金都来自于存款和借入资金。如果银行的坏帐超过了资本金,以后再赔钱的话实际上是在亏损别人的钱。因此,一旦储户知道银行坏帐很高,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他们势必会尽快提出自己的存款。如果大量客户挤提存款,将使银行迅速丧失资金流动性。
一般企业亏损倒闭只不过影响与这个企业相关的员工,可是,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Fama认为,如果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3]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许多文献一致认为,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美国联邦储备法明确规定,美国的银行监管制度的目标是: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和有竞争的银行系统服务;保护消费者;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日本国普通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是以银行业务的公正性为前提,以维护信用确保存款人的权益,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银行业务的健全而妥善地运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规定金融监管的目的是:在政府一般经济政策范围内促进货币稳定及信用,有助于经济成长。在金融管理局认为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可随时对金融机构提供咨询或对该金融机构提供建议,并要为确保该要求或建议的效力发出指示。
比较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可见,美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比较具体,切实。美国金融监管强调对存款者的保护,稳定金融体系,维护有效的金融体系内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如果从条文上来讲,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基本上都差不多,关键问题在于能不能保证所规定的监管目标顺利达成。
(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及时关闭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如果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有可能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的大混乱。
(2)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因为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
(3)及时关闭资不抵债银行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向现有银行发出信号:政府的确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性补贴导致的呆坏帐进一步积累,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
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允许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
在银行监管过程中,最怕的就是银行的经理们说假话。由于种种原因,明明他们放出的贷款已经不可能收回,成为坏帐,但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法在银行帐目上做成正常。明明是已经资不抵债,在帐目上却看不出来,似乎一切正常。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银行自有资本10亿元,吸收存款100亿。税后营业收入3亿,坏帐1亿。那么扣掉坏帐损失,该银行的利润还有2亿。银行处于正常盈利状况。如果该银行的坏帐达到3亿,那么该银行就没有任何利润了。如果坏帐达到13亿,实际上,这家银行已经把它的本钱加上利润统统赔光了,那么这家银行就应当关门了。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把民众储蓄的资金也亏掉。假若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银行的坏帐总额已经接近它们的自有资本,那么,及时让这家银行关门破产,不会对整个金融体制构成任何威胁。银行损失的是股东们的自有资本,储户的钱并没有损失。
怕就怕银行不说真话。通过造假帐,一直亏到20亿、30亿才被发现。就是叫这家银行破产,把它的经理都抓起来,它的自有资金只有10亿,赔光了之后还差几十个亿。怎么办?老百姓把他们的血汗钱放在银行里,如果不明不白地就不见了,当然不会答应。如果政府不出面解决问题,就难免影响局势安定。所以,一旦金融监管失误,最终还是要政府出面来收拾局面。所以,在金融学中,中央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者”。所以,及时搞清楚银行的坏帐状况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银行已经出现了较高的坏帐率,为了避免破产的命运,该银行的经理人员有可能掩盖真相。通常他们希望再争取一些时间,也许能够在今后的投资中赚取更高的利润来补上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就象输了的赌徒一样,产生了一种激励,为了能够再赌一把,他们必然会产生报假帐的动机。同时,他们会更热衷于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如果赢了自然好,如果再输了,就要闯大祸了。
因此,必须提高金融机构运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在亚洲金融风暴当中,韩国、日本的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大量不良资产,直到出现了严重的支付危机时监管当局才发现问题,但是已经无可挽救了。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韩国和日本。各类金融机构做假账、说假话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表面看来国有银行的各项指标都不错,但是各级金融机构的谎言掩盖了系统性风险。幸亏我们的金融系统还有较高的资本流动性,否则危机随时可能爆发。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有非常清楚的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罚下。在足球比赛中,出示黄牌或红牌的都是一个裁判员。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否则,越拖毛病越大。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第三,靠什么激励机制来实行有效的监管呢?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在许多情况下,它们说假话的成本很低,说真话的代价却很高。在当前说假话成风的环境中,法不治众,央行监管局以及下属的各分行、支行监管处的人为什么要在监管过程中得罪人呢?
第四,在1998年金融监管的重点是违规监管,1999年监管重点是真实性监管。这些都很必要。关键问题是即使查出来违规事实,发现了假话又能怎么样?就是明知某个银行坏帐逐渐增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呢?前不久,规定银行贷款负责人要对贷款终身负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假若银行真的出现了坏帐,拿这个行长怎么办?他就是这么点工资,难道杀了他不成?
由于国家承担了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银行又承担了企业的风险,因此,银行利益并不取决于对风险的检测、评估等一系列财务指标,而是受监管标准和程度的左右。这种非量化的监管方式给监管部门甚至监管人员留有极大的弹性发挥余地,使其可以凭借人为的裁度相机处理国家和银行、银行和企业的矛盾,并使之服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
目前,无论是哪一级的金融机构,只要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营业的,最后,出了问题统统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其结果是,一方面,中央银行轻易不会发给金融机构营业许可,弄得在许多地方融资渠道不畅通,另一方面,背在中央银行身上的包袱越来越重。
传统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包括保险和再保险。除了巨灾保险,再保险包括:传统再保险、限额风险再保险、多重启动机制概念(陈威荣,2011)。有些学者认为,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在巨灾损失补偿方面具有明显优势。Howard•Kunreuther指出通过经济刺激和健全制度和标准,建立公私合作的模式来减轻巨灾带来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RobertDetlefsen,RobertE.Litan(2006)等人也认为任何长期的巨灾保险计划必须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私营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的合作模式。再保险是以转移原保险的风险为主,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Davidetal(1998)利用样本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的定价,利用极大似然估计拟合巨灾损失数据发生的频率和强度的概率分布,基于两种数据序列的拟合优度,发现Burr12或者GB2模型比较适合计算超额巨灾损失再保险合同的保费。然后基于期望损失,得到了包含行政管理费用和风险附加费用在内的最低超额巨灾损失再保险合同的价格。”
二、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大、地域性强、可预见性差、关联性广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保险和再保险等传统手段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难以发挥作用。学术界又将目光聚集到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上,以期能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
MBA智库百科(2013)认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通过创造和签发金融证券,将保险人承保的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巨灾风险证券化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把巨灾风险转化成金融证券。二是把转换好的金融证券出售出去。它将巨灾风险证券化分类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国外大规模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始于20世纪70年代。因此较国内而言,国外不论是巨灾保险理论还是巨灾实践都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外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一般都注重模型的运用,其研究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定价方面有重大贡献。VivekJ.Bantwal和HowardC.Kunreuthe(1999)主要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化,他们指出巨灾债券的支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当自然巨灾发生时,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可以帮助保险人通过资本市场转移风险,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是增强其资产组合的很有利的机会。2000年,这两位学者又发表了《ACatBondPremiumPuzzle》一文,此文中,他们将损失厌恶、比较漠视等行为金融学理论运用于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的解释中,进而用模型说明投资者对这类证券喜好程度的不确定性对债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与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的强理论性形成明显对比,国内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更多的是应用型研究,致力于如何将巨灾风险转化为证券产品、如何创新巨灾证券产品、如何通过资本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来分散风险等实际问题。柏满迎,吴天都,仲艳雪(2013)认为,传统巨灾债券是有明显缺陷的。这种缺陷体现在对保险人、保险公司、发行人等诸多方面。因此他们提出,应该在借鉴国外巨灾债券发行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出混合巨灾债券。通过发行混合巨灾债券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王媛媛(2013)提出,近年来,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已然成为分散巨灾风险、提高商业保险融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未来,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起步阶段可以先发行巨灾债券,而且优先开发本金保护型债券,有一定的发行经验后再逐步过渡到本金不保护的债券品种。
(二)巨灾基金
通过对国外文献的研究,当前巨灾基金是国外巨灾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巨大,建立巨灾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巨灾基金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初级阶段。何树红(2010)等认为,政府层面应该成立巨灾风险基金。在这个巨灾风险基金当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这个基金的运营模式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吸收商业资本参与经营。这篇论文提出四种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途径:一是国家财政,财政每年按比例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保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三是国家财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实际降低保险公司的税率负担。四是社会捐赠。我国巨灾基金尚属起步阶段,此时可以选择单项基金进行操作。以后在积累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四个途径兼容的综合巨灾风险基金,其保障范围可以涵盖我们国家几种主要巨灾风险。卓志、王化楠(2012)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完全通过保险公司出资和摊派的方式。巨灾基金的资金渠道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政府直接注资、损失分担、紧急贷款都应该成为我们国家巨灾基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为了鼓励投保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让保险公司看到有利可图,国家要对投保人的保费进行一定的补贴。为了让巨灾基金更快地积累,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应当允许基金税前累计损失准备金。王蓉(2012)认为,巨灾基金应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保险公司巨灾保费收入提成、社会捐助资金等。她在此文中也提到发行巨灾,作为巨灾基金的一种筹资方式。从国内对巨灾基金理论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普遍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甚至应该强化政府在基金筹资渠道中的主导作用。
三、总结
本文对巨灾风险管理理论从传统型和非传统型两个方面做了梳理与陈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手段对分散巨灾风险具有明显的制约性。为了更加合理地管理巨灾风险,应该更多地从非传统手段中寻找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创新巨灾风险管理的工具和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