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精选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与签订20xx—20xx年度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单位育龄夫妇无违法生育及4个月以上计划外怀孕。
2、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无工作单位随男职工居住的家属)参加季度查体,季度查体到位率达到100%。
3、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
4、晚婚晚育率达到95%以上。
5、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奖励: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6、菏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直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的通知》(菏计育组字[20xx]8号文件)所列43个履行计划生育职责部门,在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同时,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分工管理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责任目标的完成。
二、保障措施
1、落实领导责任。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有隶属关系的基层单位要逐级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2、健全管理网络。200人以上的单位要设立计生办公室,明确专(兼)职计生干部。做好办公区、单位家属院(楼)所有居住人员(包括购房、租房或借住、暂住)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配备楼长院长,确保无违法生育。
3、保证经费投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保证办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开展活动经费的基本支出及专兼职干部岗位津贴的落实。
4、建立计划生育垂直负责体系。对有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要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确保无违纪超生及大月份引产。
5、主动查处违法生育人员。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积极配合查处;对不按规定参加季度查体的人员按菏办发[20xx]62号文件规定处理;对违法生育者,严格按照菏发[20xx]16号文件规定,按程序及时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理。
6、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在评先树优、提拔晋升中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严格管理,规范服务。
1、健全基础信息。建立计划生育管理信息档案,包括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本单位已婚男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及在本单位办公区、家属院内居住的非本单位职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信息要准确无误,变更调整及时。
2、完善各项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逐步建立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检查评比制度、例会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一胎生育注册、二胎生育证申报、节育措施落实、月访季查、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要不断完善,严格执行,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3、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议事日程,全方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学习计生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促使职工转变婚育观念、约束婚育行为,杜绝违法生育。
4、落实管理措施。对干部职工和家属楼(院)居住人员,要全面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季度查体。推行合同或协议管理,对离岗、长休、病休、再婚和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重点管理,做好随访服务。凡是计划外怀孕的,要监督其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5、实行信息反馈。严格执行查体信息反馈制度,单位应按照菏计育字[20xx]1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每季度查体信息向其居住地社区反馈。
6、实施优质服务。单位计生专兼职应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及计生政策法规,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7、及时办理交接。对因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本单位的,要及时将其婚育情况通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并办理档案交接。对新录用人员要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
8、配合办事处做好工作,自觉接受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家属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既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同时接受所驻县、区、办事处(乡镇)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
(2)应积极参加驻地召开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完成驻地安排的计划生育工作。
(3)积极配合驻地开展的计划生育检查、调查、违纪超生案件的查处。
(4)积极向驻地办事处及育龄妇女居住社区居委会通报本单位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生育信息情况,配合驻地做好人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保证单位及管理区域内育龄妇女无漏档漏管,计划生育信息无错报、漏报现象。
四、考核奖惩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委、市政府委托县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市直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上报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政绩和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实绩,并作为年终考评、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市委、市政府责成市人口计生委不定期抽查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43个计划生育职责部门,其职责完成情况应在半年、年终分别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报告,年终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专门组织考评。
市委、市政府对《责任书》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保障措施不力,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现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的,纳入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除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理外,单位要承担1-5万元的经济制约,其中法定代表人承担20%。对调离的责任人,落实离职审计,追踪奖惩。
特立此书。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二○xx年二月二十八日
20xx年,我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线,坚持以实行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流出、流入地齐抓共管的原则,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率,为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责任目标管理。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育龄流动群众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流入、流出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针对流出人口持证率低的问题,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育龄群众合法流动、持证流动和有序流动。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四、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统计台帐,做到填写规范,表册相符、上报及时。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杜绝漏统漏报现象。
五、加强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做好信息的录入、反馈工作,确保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把好信息采集、录入关,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六、年内进行两次流动人口清查登记工作,对流入育龄人群造册登记,变更统计台帐,严格查验《婚育证明》,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七、对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八、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计生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目标,切实抓好我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全系统计生工作顺利达标。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方案。
一、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是教育系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大计生工作力度,明确计生工作责任,经研究,今年调整健全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裴诚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李联生为副组长,魏新萍、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由魏新萍同志负责,并将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地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抓好本单位全年计划生育工作。
二、完善各项制度,落实计生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校要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县教体局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拟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如实汇报情况。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校校长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生专干是直接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追究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政策严肃处理。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认真执行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杜绝计划外生育。
4、坚持定期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认真参加环孕检,如出现计划外怀孕现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严格节育规定。各校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结扎、上环弄虚作假,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处罚。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后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取消生育指标,且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如果再行生育,视作计划外生育,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落实利益导向,实行奖励机制
积极向系统内干部职工流动人口宣传计生政策导向,引导育龄青年干部职工自觉计划生育,鼓励申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奖励措施,按照《条例》规定,对贫困的独生子女学生实行优先照顾减免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