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酒店奖惩制度(通用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二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酒店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 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第四条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员工的表现达不到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六条 记过(不含)以上处分必须征得酒店工会同意方可办理。
第七条 处罚和过失单必须知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及工会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 该罚不罚护短的管理人员可以由人事部提出处罚,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酒店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员工的行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奖惩制度及执行奖惩行为时,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奖惩有据的原则。
(二)奖惩及时性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因工作优秀或业绩突出,给予员工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员工的业绩未达到岗位职责要求及岗位考核标准,或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时,应给予惩戒,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争取创造更好的业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第五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全体人员奖惩行为进行监督,并负责组织处理重大奖惩事件及奖惩申诉。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六条 奖励的方式分为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
(一)行政奖励包括口头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发放奖金。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部门负责人在例会、晨会上进行口头表扬:
(一)在工作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超额或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二)在工作中团结协作、帮助他人者。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嘉奖,或颁发奖金30-2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一)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做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拾金(物)不昧者(价值1000元以上)。
(三)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管理,经采纳产生一定成效者。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并颁发奖金200-10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一)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二)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三)在业务竞赛、年度评比中成绩优秀者。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30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一)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三)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一)员工发生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行为,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奖励申请表》,提交给行政部。
(二)行政部对所提出的奖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属实则组织相关人员对奖励方式进行讨论确定,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上级审批;如不属实则向提出部门回复意见。
(三)所提报的奖励事项通过审批,由行政部与受奖励员工进行沟通,执行奖励。
第三章 惩戒规定
第十二条 惩戒的方式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事项不在本惩戒标准之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将当事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经济处罚包括:收缴违纪所得、经济罚款、降薪、扣发当月奖金、赔偿损失。
(二)行政处罚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级或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口头警告,并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由部门负责人在例会、晨会上提出。
(一)一个月内发生不遵守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之规定行为3次以上者。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者。
(三)因个人疏忽,造成工作差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后果者。
(四)工作中不听从领导指挥、不与同事协作者。
(五)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第十四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30-500元罚款。
(一)发生漫骂同事行为者。
(二)损害客人利益,引起客人有效投诉者。
(三)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睡觉、干私活者。
(四)违反安全守则,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未造成后果者。
(五)工作中不服从上级的安排、指挥,或阻碍同事工作不听劝阻者。
(六)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设备者。
(七)随意改动或毁坏班次表、公告栏中张贴的规章制度、文件、布告、通知、通报者。
(八)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因自身原因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十)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1000元以下损失者。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记过处分,处以罚款500-1000元。
(一)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者。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财物损坏、丢失,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
损失者。
(三)一年之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行为者。
第十六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1000-3000元,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者。
二)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三)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属实者。
四)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五) 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六)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20xx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七) 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八) 工作中对外交往时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九)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十)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十一)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十二)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十三) 年度内累计记过两次者。
十四)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五) 工作时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者。
十六)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十七)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八)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十九)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的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二十) 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或隐瞒简历者。
第十七条 员工因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惩戒程序
(一)任何部门都可根据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或通过其它员工检举投诉的资料,向人事部提交《惩戒申请表》。
(二)行政部接到《惩戒申请表》,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取证。
(三)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示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由当事人在《惩戒申请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拟定,总经理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类似制度自行废止。
看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奖惩原则
第七条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奖励可分为:
a、嘉奖: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元的奖励;
b、小功: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元的奖励;
c、大功: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元的奖励
d、晋升: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惩处可分为:
a、申诫:每次申诫给予现金20元的罚款;
b、小过: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元的罚款;
c、大过;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元的罚款;
d、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对于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申诫:
1、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6、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3、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在禁烟区吸烟者;
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经查核实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
11、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1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5、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6、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9、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20、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1、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2、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1次嘉奖可与1次申诫相抵;
2、1次小功可与1次小过相抵;
3、1次大功可与1次大过相抵;
4、3次嘉奖相当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当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3次申诫相当于1次小过,3次小过相当于1次大过,3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小过一次含、以上者,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五条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本作业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1、员工的奖励
1、积极运用科学的激励手段,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两者有机。
酒店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1、员工的奖励
1、积极运用科学的激励手段,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两者有机结合,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2、人力资源部积极协同各部门建立明确而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以此作为每位员工工作绩效评估的依据。
3、人力资源部要积极指导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培训工作,尤其是对业务骨干、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使其得到学习深造,以期实现员工的求知奖励,为酒店造就后备人才。
4、人力资源部制定主管以下人员的晋升考核标准。在填补职位时,首先考虑提拔或调动现岗员工,由所在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店级领导审批决定,从而使晋升成为人人可追求的目标而努力工作。
5、在酒店经营管理或提高服务质量中有重大贡献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员工,在授予精神鼓励的同时,要有相应的物质重奖鼓励。在实施奖励中,应有明确的奖励标准,划分相应等级。奖励的等级分为部门级,酒店级。在社会上获得的荣誉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酒店级标准进行奖励。
2、员工的处罚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大酒店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本大酒店管理设立如下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维护大酒店管理利益,为大酒店管理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 向大酒店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大酒店管理采纳;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 其他对大酒店管理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大酒店管理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 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 警告;
2、 记过;
3、 降级;
4、 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 无故不参加大酒店管理安排的培训课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 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 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 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 在禁烟区吸烟者;
7、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 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大酒店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4、 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 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带进出物品;
6、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9、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
10、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11、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大酒店管理误信而遭受损害;
3、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 蓄意损坏大酒店管理或他人财物;
6、 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损害;
7、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大酒店管理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 贪污、盗窃、行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 泄露大酒店管理秘密,把大酒店管理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 散布谣言,损害大酒店管理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大酒店管理秩序;
20、 在大酒店管理内赌博;
21、 在大酒店管理内有伤风化行为;
22、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经营秩序;
23、 经常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屡教不改;
24、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 因行为不当,大酒店管理无法再对其信任;
26、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大酒店管理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大酒店管理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奖惩制度相关文章:
1.酒店奖惩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为了严肃厂规厂纪,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顺利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罚不是制定本制度的最终目标,通过处罚达到令行禁止,培养员工的服从意识才是主要目标。
第三条通过对员工奖善罚恶起到引导企业文化发展方向的效果是制定本制度的最高理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章 员工处罚
第五条 员工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
第六条行政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五种;经济处罚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等四个等级。
第七条警告。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50元罚款:
1、不服从班组长安排,有令不行,出言不逊;
2、无故不支持其他部门工作;
3、口出脏言,挑起事端,辱骂同事;
4、在公司内衣冠不整者(具体标准详见《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5、在公司内随地大小便;
6、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7、拈花惹草,破坏公司绿化;
8、随意串岗;
9、上班时间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10、上班时间上与业务无关的网站、上网聊天、上班玩游戏;
11、在生产现场接待私客。
12、未经允许不参加公司指定的培训、会议;
13、车辆不放入车棚,不听从门卫劝阻,随意摆放;
14、违反就餐规定,随意插队;
15、剩饭菜随意倒;
16、上班时间公话聊天;
17、上班时间吃零食;
18、车间内产成品、半成品不按规定堆放到指定地点;
19、下班前没有将工作场地打扫干净;
20、下班时,没有做好工作交接擅自离开;
第八条犯有第七条所规定之错误,但是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免予处罚:
1、事后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
2、主动向受害方赔礼道歉,得到对方原谅的;
3、积极揭发同犯人员者;
第九条严重警告。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罚款:
1、不服从安排,恐吓领导;
2、违反《关于在公司范围内严禁烟火的规定》的规定,在禁烟区内吸烟;
3、违反《关于在公司范围内严禁烟火的规定》的规定,接待人员没有阻止外客在禁烟区吸烟的;
4、违反《关于在公司范围内严禁烟火的规定》的规定,私自在生产现场动用明火;
5、违反《关于在公司范围内禁酒的规定》的规定,在公司内喝酒;
6、未经允许,私自移动灭火器材或将灭火器材改作它用;
7、制造、散布不利于公司团结和发展的谣言;
8、遗失借用的公司器材,拒不赔偿;
9、犯有第七条所列出的错误之一,在处罚通知开出三天之内,没有将罚款交到人事部;
10、连续犯有第七条所列出的错误两次者,无论是否是同一错误,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罚款;
11、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犯第七条所规定之错误,相互包庇者;
第十条记过。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元罚款:
1、聚众闹事,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2、在公司内部赌博;
3、伤风败俗,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有伤风化之行为,影响公司形象;
4、无论在公司内外,从事不当行为,有损公司形象;
5、出言不当,得罪客户;
6、向新员工灌输不当信息,故意诋毁公司形象;
7、在公司外200米范围内打架闹事;
8、犯有第九条第1、5、6、7项所列出的错误两次者,无论是否是同一错误,一律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元罚款:
9、犯有第九条所列出的错误,在罚款通知发出三天内,没有将罚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一条记大过。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1、在公司内对骂、打架;
2、故意损坏公司生产设备、办公用具;
3、未经允许,私自将公司的受控文件带出公司;
4、未经允许,私自将公司的配比、配方等数据转告他人或将记录相关数据的文件资料、表单等转告他人员;
5、未经允许,私自将公司的设计图纸等带出公司;
6、未经允许,私自透露客户信息及各种材料、产成品价格;
7、犯有第十条所列出的错误,在罚款通知发出三天内,没有将罚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二条辞退。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不服从安排,殴打领导;
2、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出厂门,盗窃公司财物;
3、第七至十二条各项规定,连续违反三次;
4、违反《关于在公司范围内严禁烟火的规定》的规定,两次被发现在禁烟区内吸烟;
5、违反《关于在公司范围内禁酒的规定》的规定,两次被发现在公司内喝酒;
6、购买变质大米、蔬菜,导致员工食物中毒;
7、对处罚不满,投毒、纵火报复;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伪造学历、操作证书及其它证件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工作;
10、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 员工奖励
第十三条员工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晋级五类。
第十三条 嘉奖。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嘉奖:
1、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堪为楷模;
2、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勇于探索、实践;
4、维护公司形象,主动劝止他人的违规行为;
5、主动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
6、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获得高一级学历或取得某项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7、全年无缺勤,无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记功。员工有下列行为者,予以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保质完成;
3、回收、重复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4、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适时实施抢修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5、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
第十四条 记大功。员工有下列行为者,予以记大功:
1、维护公司利益,主动与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2、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
3、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
4、 改善生产设备,能提高生产率和产品质量;
5、在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
6、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十五条 奖金。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奖励:
1、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过科技创新小组讨论,确能实施,并能取得一定效益;
2、在主办业务方面有重大拓展或改革,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回收、重复利用废料为公司节省开支;
4、主动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使公司免遭损失;
5、不畏强敌,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6、遇有重大意外事故能挺身而出,抢救公司财物;
7、改善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效益显著;
8、员工在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
第十六条晋级。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晋级或优先晋级:
1、记大功一次以上的,可以考虑优先晋级;
2、记功三次以上的,可以考虑优先晋级;
3、在业务改进、机械故障预防方面有突出贡献,可以晋级或优先晋级;
4、改善生产设备方面有突出贡献,可以晋级或优先晋级;
第五章 权责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有关考勤方面的规定一律按照《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为确保本酒店正常经营运作,酒店管理坚持奖惩分明、奖优 罚劣、奖勤罚懒,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以保证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 行。
一、表扬(通报表扬)、奖励、嘉奖、晋级(提升)等四类,即甲、乙、丙、丁四类:甲为晋 级(提升)类,乙为嘉奖类,丙为奖励类,丁为表扬(通报表扬)类。 凡有员工符合奖励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填写一式三联《员工奖励/处分通知书》,在“奖 励”一栏中填写清楚员工获得奖励的原因和奖励方式,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 执行。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1~50 分内的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个人业务水平和酒店服务质量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2、在酒店节约原材料、能源和资金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3、工作任劳任怨,为宾客提供细致周到服务,多次受到宾客赞誉和表扬者。
4、在改进酒店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5、被评为酒店年度、季度“优秀员工”或业务技能大赛获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酒 店争得荣誉者。
6、保护公共财产、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酒店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7、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抵制歪风邪气,见义勇为,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酒店秩序方 面有突出贡献者。
8、为酒店科学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酒店采纳者。 2
9、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10、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为提高前厅部整体服务质量及工作水平,结合部门的实际情况,本着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员工积极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奖惩条例。
一、奖励
(一)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填“表扬单”或通报表扬,奖励资金5—30元,奖金体现在部门月度绩效考核奖金中。
1、执行力度好,劳动纪律好,团结协助好;
2、维护酒店利益,敢于纠正、顶邪、制止事故发生;
3、拾到宾客贵重物品或现金及时上交;
4、其它应给予奖励的表现行为;
(二)工作绩效与服务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填“表扬单”或通报表扬,奖励资金5—30元,奖金体现在部门月度绩效考核奖金中。
1、工作突出,受到客人表扬(主管以上人员见证)或有关方面(如店领导)表扬;
2、能够发现客人的个人习惯并主动提供个性化服务;
3、领班、主管以身作则,大胆管理,有所创新,成绩显著;
4、对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实效的;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的;
6、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优异;
7、其他应给予奖励的表现行为;
(三)销售业绩方面:
1、前台上门散客销售技巧出色,圆满完成散客销售任务,享受相应的散客提成;
2、能够与其他同事共同分享销售经验并取得较好成绩,给予一定奖金鼓励。
二、惩罚
(一)工作纪律方面:
a.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签“过失单”每次罚款5元,若当月重复违反同一项加倍处罚(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20元,以此类推)。
1、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鞋、系领带、佩戴店徽和铭牌;
2、头发、胡须、指甲过长或画浓妆,经部门检查不合格;
3、未经主管同意更改排班表;
4、请事假未出具书面假条,并逐级上交经理批准;
5、上班时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6、在岗位上看书、看报、玩手机;
7、参加会议或培训迟到5分钟以内;
8、上班不讲普通话;
9、岗位卫生不合格;
b.违反以下任意一项,签“过失单”,每次罚款10元,若当月重复违反同一项,加倍处罚(第一次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40元,以此类推)。
1、将食品带入自己岗位;
2、在岗位上吃零食;
3、串岗、脱岗10分钟以内;
4、不服从分配,顶撞领班级以上管理人员;
5、上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
6、开会或培训迟到五分钟以上;
7、当班扎堆聊天、干私活;
8、未经允许乘坐客梯,使用客用电话;
c.违反以下任意一项,每次罚款15元,当月内重复违反同一项,加倍处罚。
1、员工穿便装从大堂进出;
2、下班后在楼层逗留或未经允许进入客房与客人闲谈;
3、脱岗10分钟以上;
4、其他员工私拿客用品不加以制止或不报告;
5、管理人员不纠正违纪,视为放纵过失;
6、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轻微失职;
7、其他违纪,情节轻微略同;
d.违反以下任意一项,每次罚款20元,若当月重复违反同一项,加倍处罚。
1、管理人员失职,且造成影响;
2、为其他员工开门看电视(私开房门提供住宿,房费自付);
3、其他违纪,情节轻微略同。
e.其它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较高金额罚款或各级警告、上报行政人事部、除名等行政处罚。
1、向客人索要物品(同时没收物品)或小费,违者罚款50元;
2、委托代打卡或代打卡,违者罚款50元;
3、挪用备用金,按挪用金额2倍处罚;
4、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发生事故,给予口头警告;
5、工作时间吵嘴、打架,给予口头警告;
6、工作调动需绝对服从,先服从后讨论和反映是唯一的原则。数次不服从分配、不服从管理、自行其事,给予口头警告;
7、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口头警告;
8、未上交遗留物品及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给予书面警告;
9、营私舞弊,利用岗位便利贪污,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0、私拿客用品,处以10倍以下罚款,但最低不低于2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1、确有偷窃行为或与客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恶劣影响,除名;
12、拒填过失单或拒绝纠正,加倍处理,直至除名;
13、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物品设备损坏后,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14、请病假须持有省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以及药费收据方才有效,若临时生病不能上班者,须在3小时内打电话或用其他方式请假,否则即为旷工;
15、弄虚作假,私开病历证明,记为旷工,并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二)服务与业务方面:
a.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签“过失单”每次罚款5元,若当月重复违反同一项加倍处罚(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20元,以此类推)。
1、上班不查看交班本并签字确认,导致信息传达接收不畅引起工作失误;
2、行为举止不符合规范,不使用礼貌用语或微笑服务;
3、工作不仔细不按流程规范操作造成失误或损失(超出损失部分由个人承担)。
b.违反以下任意一项,签“过失单”,每次罚款10元,若当月重复违反同一项,加倍处罚,若造成超额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1、未经核对,将房卡交予他人,造成投诉或损失;
2、服务引起客人投诉(情节严重除外);
3、为客人结帐时未将押金单白联收回或未按财务规定办理押金单遗失手续。
c.违反以下任意一项,将处以20元及以上罚款,若造成超额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1、挂房账挂错;
2、自己疏忽double check in;
3、自己电脑工作号管理不当,被盗用并造成事故或损失;
4、check out后客人的.信用卡授权未使用,但未取消;
5、信用卡结帐double charge或多刷客人信用卡;
6、在经培训后,多次做帐错误,需要财务调帐;
7、工作失误造成冲帐;
8、未及时传送客人信息至公安旅业系统,或因疏忽导致公安旅业系统客人信息发送有误;
9、因操作不规范导致客人逃帐,无论消费收到与否;
10、受到客人严重投诉;
三、签单及罚款权限:
1、领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a.有给员工填“过失单”或“表扬单”的权利;
b.有奖励或罚款员工15元以内的权利;
2、主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a.有奖励或罚款员工30元以内的权利,但均需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后才最终生效;
b.大堂副理有奖励或罚款员工50元以内的权利,但均需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后才最终生效;c.超出50元以上的奖励或罚款由部门经理确认并须部门主管上级签字认可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