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规章制度(汇编三篇)

文化馆规章制度(精选3篇)

文化馆规章制度 篇1

一、使用文化娱乐场所的业主、住户、个人,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二、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高声喧哗,抢占场地,大家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

三、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的各种设施,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则,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允许外借的刊物、器具,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支付一定押金后方可外借,否则以盗窃论处。

五、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违者需负责清理、恢复原状。

六、在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否则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节约用水、用电。

八、娱乐场所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场所时,应按价交费。

文化馆规章制度 篇2

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馆员工加强自律,严格遵循。

一、本制度适用于文化馆全体在职职工。

二、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文化馆工作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旷工(迟到一次扣20元;事假一次扣30元;旷工一次扣50元),早退视为迟到。迟到四次、事假三次(全年允许请事假三次),视为一次旷工,若全年累计旷工达到四次以上,年终考核将评为基本合格,情况特别严重者将评为不合格,并扣除全年的个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若影响到自己评职称和工资晋升,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当月考勤扣款除将从个人每月绩效工资中扣除外,且也将在年终一次性奖金中酌情再扣除相应款额。

三、因事因病(病假需医院出证明)请假,必须事先出具请假条,写明请假的原因和具体起止时间,经馆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四、轮班职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办公室及公共卫生区域的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清洁,室内洁净;

五、原则上不允许馆务会时间和自己当班、值班时间内请假。若因特殊情况须请事假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前上报馆领导批准,电话请假或带口信无效,均视为旷工;若请病假,事后必须拿当天相关的就诊、就医手续给馆领导备查,如果没有相应的手续均视为旷工;若上班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均视为旷工。

六、在平常自己专业创作时间里,所有职工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单位有事连续打电话三次不通或不接的视为旷工一次。当个人的利益与单位的工作发生冲突时,个人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单位的安排,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次,年终考核评为基本合格,若不服从工作安排二次,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七、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挂钩。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全部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50%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

八、节假日值班制度参照平时上班制度考勤。

九、本制度从馆务会宣布之日起执行。

上班时间: 上午9:00 — 11:30

下午3:00 — 5:30

文化馆规章制度 篇3

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馆工作人员加强自律,严格遵守。

一、工 作 制 度

第一条 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馆内全体职工。

第二条 馆内全体职工要爱馆如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保持各自工作区域物品整齐、清洁,室内洁净。

第三条 馆内每月安排一次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每月末将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主要工作安排,提前填写好部门工作月志表;职工在每月末填写好当月个人工作月志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备案存档,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馆内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部门及个人需认真完成,不得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

第五条馆内职工不得在办公场所吃早餐、零食,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占用办公电话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或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区域吵架、骂人,不得饮酒、酗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第六条馆内职工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文化艺术活动,所有文化艺术活动(如排练、辅导、指导、创作、演出等),需经单位统筹安排,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停发个人绩效工资(具体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二、考 勤 制 度

第七条馆内所有岗位,都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以政府规定的.统一作息时间为准(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第八条 全体职工不论在馆内上班或是到外开展业务工作,都要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第九条 馆内职工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必须提前填写外勤工作表,写明外出地点、工作联系对象、业务工作事项及同行人员等。不得假借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名义,无故脱岗或旷工,馆内将对无故脱岗或旷工的职工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请 销 假 制 度

第十条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一律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本馆职工必须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占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可以按实数当月安排补休,补休天数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核定,未经批准而私自补休影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补休申报程序:按请休假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假(含晚婚奖励假)、生育假(含晚育及抚养独生子女奖励假)、年休假、丧葬假、工伤假、看护假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务院和上级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年休假 工龄满1至9年带薪年休假5天;满10至20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带薪年休假15天。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馆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职工假期内,需保持通讯畅通,如离开外出者,需报请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年休假、探亲假应提前十天向馆领导提出申请,根据工作情况考虑统筹安排,待批准后方可休假。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因事因病请假,需按请假程序报批。

1.事 假: 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要及时打电话请报,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 假 : 1天以内(含1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2天以上(含2天)病假应提供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生诊断证明》,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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