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1年。
第九条(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条(暂停会见的情形)罪犯被监狱严管、禁闭、隔离审查、隔离治疗期间暂停会见。
第十一条(文明举措)监狱应设立候见室,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休息;设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亲属、监护人寄存手机、包裹等;设立咨询台,解答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外国籍罪犯会见,参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第十四条(执行时效)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司狱狱政[20xx]21号《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包括:
(一)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苍蝇、蚊子、蟑螂、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物质或者制剂;
(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化合物或者混合物;
(四)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
(五)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
第五十一条 对农药生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
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
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
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
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
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
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
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
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
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
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
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
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
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
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
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
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
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
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
,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
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
,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
,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
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
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
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
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
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
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八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
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为了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员工个人形象,公司特为员工提供工装,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工装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装配备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转正后可配备工装。
2、公司项目单位隔离衣、家政服务项目的电梯员、家政陪护人员上岗时领取工装。
二、工装配备标准
1、公司管理人员:一件上衣,一条裤子;夏季每人一套便装,若要追加其它配置,费用自理。
2、公司项目单位、家政服务项目电梯员、家政陪护人员的冬、夏季工装,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司统一制定款式。
三、工装的订做与管理
1、公司管理人员及项目单位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定做,各项目单位按规定提报计划报综合办公室。
2、公司工装由公司办公室统一采购、加工、计价、配发。
3、工装费用先由公司垫付,结算后由申报项目单位承担。
4、工装使用期满一年后,服装费用由公司或项目全额承担;使用时间未满一年而离职,个人需承担工装折旧差额,差额以工装全额按二年24个月折算由其本人承担不足部分。
5、工装发放后,由本人自行保管、维护。丢失须及时报告,并按折旧差额补偿。
三、规范着装要求:
1、公司员工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需着工装,并保持衣着整洁。
2、公司管理人员着装,需配带员工牌。
3、家政物业服务人员着装按照项目要求标准,保持服饰整洁,并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号牌。
4、各项目经理应严格督促本单位员工按规定穿着工装。
5、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员工工装的穿着情况。
6、因特殊情况(孕期)不能按规定着装,需经项目经理批准。
7、员工试用期间应穿着与公司工装相近的正装,配带实习生工牌。
四、以上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部负责解释。
公司综合办公室
20xx年4月3日
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
(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
(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
(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
(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
(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7、经销部在销售农药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安全消防等设施。
3、按照农药不同类别,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库存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产品不混垛。贮存剧毒、高毒等限用农药时,有安全隔离措施,做到单独存放,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农药产品仓库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待验品、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库存农药的帐、货管理。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6、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定期打扫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为了确保公司前台接待工作仍能正常开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午休期间前台接待工作特安排每日中午轮流值班,具体规定如下:
一、值班安排
1.值班时间:11:30—13:30 。
2.值班人员:行政人事部全员、部门主管级人员。
3.值班日期:以前台值班表为准。
二、值班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接听前台电话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如需转达他人的,需记下来电时间、来电 人姓名、事由、相关事项,并及时转达。
2.接待到访客人,尽快处理来访事务,若有预约及时为其联系接访人员接待,并做好引荐工作,如接访人员不能及时接待,需要做好来访人员的服务与接待工作。
3.保持前台区域卫生,干净、整洁、美观。
4.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值班,如有事(公事)不能当日值班的,自行找人替代值班或及时联系行政人事部安排换班,并于次日还班。
5.值班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出现空岗,如出现空岗超过10分钟,处以20元的罚款。
6.值班结束后与接班人员交接好中午值班期间未完成的事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
1.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遵守学校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2.校园内实行24小时全日制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各处室及卫生责任区做到无烟头,办公室、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校区负责人、年级组长负责本校区、年级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5.大力宣传吸烟的害处以及禁烟的好处,各科教师能将“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有机融到教学中。人人都知晓“吸烟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知识,人人都自觉遵守本校的禁烟制度;
6.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7.对外来人员,门卫有责任提醒,让其知晓学校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门卫责任;
8.学生的各级别评优将严格遵守控烟规章制度,否则一票否决;
9.积极参与禁烟活动,学习戒烟知识,掌握戒烟技巧,克服吸烟行为;
10.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11.学校不接受烟草厂商赞助,不张贴、播放烟草广告。校内禁止使用印刷有烟草广告的太阳伞、衣帽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