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最新8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可爱的小编帮大家整理的8篇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部长(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2)安全环境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2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3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在劳动防护用品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发放,根据国家有关劳保保护和职业卫生健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及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核批公司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编制归口劳防用品的采购计划,采购部门负责按采购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防用品,财务部保管员负责保管劳防用品,生产运营部门负责劳防用品领取、发放。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拟订劳防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财并建立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账;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按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负责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供货商具有劳防用品生产资格;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八条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十条员工脱离生产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4

1、总则

1.1为加强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职业卫生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2、管理职责

2.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归口管理。

2.2本厂各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职业卫生管理奖惩的具体实施。

3、奖励条件和范围

3.1认真完成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和个人。

3.2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取得明显效果。

3.3推广应用职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取得明显效果的班组和个人。

3.4及时排查职业卫生隐患、纠正违章,杜绝职业卫生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4、奖励形式及奖励程序

4.1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

4.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厂各职能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实现情况,分别按月、季、年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工厂审批后实施。

4.2.1对职业卫生项目实施效果明显的班组,每季度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报《专项奖金审批表》报厂审批后实施奖励。

4.2.2职业卫生奖励按取得的绩效和评比等级,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奖励200-1000元。

4.2.3对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奖励100-500元。

4.2.4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奖励经费由工厂专项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处罚范围及程序

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处罚标准(项目、处罚金额等另行自定)。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态度等情况,除给予相关经济处罚外,也可对事故责任人4天停岗学习。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员工职业健康。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开展职业卫生监测等。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合理配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公司应定期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卫生监测,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评估其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第十条 职业卫生监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章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应针对不同岗位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十四条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7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标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xx热电厂的实际生产特点编写的。

2、定义和术语

2.1职业卫生:是制为控制和消除劳动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高温、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以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

3.1.综合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集团公司后勤部门(卫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填写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3.4电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5电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经健康检查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或医学观察。

3.7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真执行。

3.8电厂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如果查阅或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电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办理相关手续。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4.1.1加强生产作业中的通风,有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场所,工作中必须将其全部投入。

4.1.2运行人员加强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1.3电厂要及时联系集团公司购置相应的防尘用具并下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佩带防尘用品。

4.2工业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碱、氨)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

4.2.2有毒物的生产场所要有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强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的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禁止介质为毒物的设备带病运行。

4.3噪声的控制措施:

4.3.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要加防噪设施,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3.2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监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对产生各种热的设备加装隔热材料,运行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4.2对产生热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并要保证通风设备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压的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防烫用品。

4.4.4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监测

5.1每年夏季,电厂安全监察要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职工。

5.2对检测的超标项,电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上报集团公司整改。

6、检查与考核

6.1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使用职业防护用品或设备的,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没有及时处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处室或人员,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严重考核50~100元。

6.3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8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xx.7.2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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