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制度(精选3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任务
为了规范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并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分包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其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机构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体系。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项分包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需求,制定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定项目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操作规范等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做到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记录包括检查事项、检查人、检查时间、问题存在的.情况、整改期限等,并负责整改跟踪。
第八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员工、劳务派遣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紧急处理方法。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的特点和工序的要求,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劳务派遣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整改隐患。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或隐患,及时划定危险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第十条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力得到处置。
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扑救、救援,报告相关部门并参与数据的录入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设备和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设备和用品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和用品,并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和用品安全可靠。对已经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和用品,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销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设备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台账,做好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检查规范,有效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记录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对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标识、归档。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各项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和发展预测,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体系,规范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和利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第六章 安全生产问责和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实行问责制度,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责任人员和部门及时追责问责。
对追责责任人员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采取行政、刑事或经济处罚等措施,并给予惩戒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自觉加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所有。任何人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行修改或用于其他用途。
总结
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文件,全面贯彻落实这份文件可以更好地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也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生产管理制度
1、总经理全面负责全公司的工作,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公司各项生产任务,具体由业务主管统一执行。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船舶(游艇)生产能力,由副总经理于每年1月份分别编制营运生产及经济项目的年度、月度计划,同时将计划任务下达到船舶(游艇),作为各船的生产责任目标。
3、公司业务主管要认真负责组织招揽客源,深入到旅游部门,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客源流向,积极争取客源,并与旅游局、海事局保持联系,落实计划旅游线路等。
4、为保证客源计划的实现,公司采取和旅游公司相结合的办法,争取长期持续稳定客源,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船舶在带客过程中,必须向公司业务部随时报告运行情况。到景点时,首先向业务部报到挂号,作为到达次序的依据。各船舶 (游艇)要绝对服从公司的调度和配合。
二、船舶管理
1、各船舶(游艇)在运输过程中,要向客源公司负责。保证旅客的安全,做到游客就是上帝,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2、生产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及本公司船舶(游艇)运行情况,做好日常线路计划的编排,并向总经理提供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今后工作措施,作为管委会决策的依据。
3、为确保任务完成,有计划地掌握船舶的经营生产动态,凡是发生海损事故待修理的船舶(游艇),或特殊原因,船舶需要报停航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备案。
4、为加强船舶(游艇)管理,促进企业事业发展,巩固企业经济,凡属公司管辖的经营船舶(游艇),应按规定缴交企业管理费。
5、各经营船舶(游艇),在经营期间所需的各项成本和规费、税费、社会负担费均由船方自行负责。
6、发生海损费事故的船舶(游艇),如需要公司派人前往处理的,公司除负责出差人员的旅差费外,其它一切费用均由船方负责。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机构、日常运作
(一)、管理层领导及成员:
组 长: 吴x
副组长: 杜x
组 员: 李 x、唐x
紧急联系电话:1338x999 0777-28x3
(二)、日常运作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在公司办公室。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员上班,星期六、日或节假日轮流值班;
2、无论上下班均可直接拨打紧急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3、一旦接到相关安全信息电话(包括上班安全指令、有关部门发布的雷雨大风信息、船舶事故报告等),接话人应详情记录并加核对后,迅速报告组长或副组长作出决策;情况紧急时,接话人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然后再报告领导。
4、领导小组成员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险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服从领导统一指令,并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与领导保持通讯联系,汇报情况或建议,听取领导的指示;事后,写出工作总结。
四、总 经 理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发全生产的批示精神,制订并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促进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煤矿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第五条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矿井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需要抽采瓦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企业使用的矿用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当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机电设备及工艺。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并会同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省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政府配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登记档案不得虚假。
第十八条产煤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救援演练。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煤矿企业,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制度。依法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监控治理。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煤矿和职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组织本煤矿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技术规范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密切配合,通报和交流工作信息,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遵守开采规定进行开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矿企业不具备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所辖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煤矿存在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煤矿企业,未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入管理
1、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中心值班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
2、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更换专用工作鞋;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
3、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二、安全管理
1、操作人员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2、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3、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
4、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5、中心机房内严禁吸烟、喝水、吃食物、嬉戏和进行剧烈运动,保持机房安静。
6、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三、操作管理
1、中心机房的数据实行双人作业制度;操作人员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
2、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机房日志》等各种登记簿,以备后查。
3、严格按照每日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对新上业务及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流程的应事先进行详细安排并书面报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所有操作变更必须有存档记录。
4、每班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以保持机房整洁;每周进行一次大清扫,对机器设备吸尘清洁。
5、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中心设备运行状况以及各网点运行情况,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6、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种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中心服务器数据库要定期进行双备份,并严格实行异地存放、专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档定期整理装订,专人保管,以备后查。
四、运行管理
1、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机房设备上编写、修改、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
2、各类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3、为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对各业务部门送交的数据及处理后的数据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4、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并作为人员考核之依据。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台帐。
2、必须建立由电站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3、综合检查由电站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电站(包括节假日检查)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于每月下旬检查);班组安全检查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
4、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特别是汛前检查,主要是对重要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起重机械、厂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以及防火防爆等进行专业检查。
5、季节性检查由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主要有汛中、汛后检查和对防洪、防火、防职业危害和地震后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6、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岗位工人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的班中巡回检查。
7、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8、各级组织的检查结果,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9、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限期整改。
10、电站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11、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逐项分析研究,做到定具体负责人、定措施办法、定整改时间;凡是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得推给别人。
12、各级检查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有关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汇总并存档。
一、生产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减少疾病和工伤事故,有责任使本部门人员充分理解环境、职业健康方针并使之贯彻执行。
2、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3、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的外部信息和本部门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的信息的交流、传递和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4、对所属职工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好新上岗的工人安全技术把关,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
5、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场所严加管理,定岗定责,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6、对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处理工作。
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并负责对新员工或换岗员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使用的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正确使用。
4、随时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危险的临时任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人进行监护。
三、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验收移交工作:制作安装后的设备,经试机,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接地、排烟、除尘要求。
2、设备使用: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由技术部门编制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同时操作员工必须按设备要求管理好设备。
五、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2、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新员工或换岗员工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
一、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1.2 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及合作伙伴。
二、制度制定程序:
2.1 组织编写:由公司安全与健康部门联合各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等制定。
2.2 审批公布:各部门配合整理制定好的制度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公布。
2.3 备案审核:制定好的制度需备案并由公司安全与健康部门定期审核和更新。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3.1 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
3.2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符合企业文化、质量方针、安全方针等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四、制度内容:
4.1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2 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4.3 安全设备使用与维护:合规使用安全设备,开展定期维护和检查。
4.4 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4.5 事故调查与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进行调查分析并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
5.1 违反制度的`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进行追究责任。
5.2 合法权益维护:对于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以上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要点,该制度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更新,确保企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3月17日。原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__〕44号)同时废止。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白勺目白勺和要求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目白勺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白勺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白勺安全和健康。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是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白勺内容,也是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素质白勺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各级管理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3、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部门所从事白勺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白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部门应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白勺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白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白勺安全操作技能。
5、凡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白勺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相关部门白勺管理人员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白勺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白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部门从事特种作业白勺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白勺安全作业教育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教育和督促所属员工严格执行餐饮业白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白勺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9、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工作所需白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白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组织机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培训领导共同组成。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郝 副组长:薛 组员:郑x、麦、邵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构白勺工作职能
(1)餐饮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新入店员工白勺餐饮业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餐饮业各级管理人员每年一次白勺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部门级、岗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白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安全生产办公室对新入馆员工白勺餐饮业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新员工进行餐饮业《员工手册》内容及相关制度白勺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填写培训记录表留存备查。
(3)各部门安全生产培训小组领导负责对新入馆员工白勺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部门员工每年一次白勺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岗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4)各部门领班或培训人员负责对新入店员工白勺岗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更新设备后白勺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内容
1、国家、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白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2、餐饮业及部门制定白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必备白勺安全防护常识;
3、岗位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白勺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白勺防范、应急预案、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及安全撤离路线;
6、餐饮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象及时间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对象是餐饮业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在岗员工(含临时工、实习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入馆员工(含代培人员)。餐饮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白勺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入店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上岗、离岗6个月以上白勺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教材或者使用新设备白勺从业人员接受专门白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事特种作业人员白勺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本单位白勺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课时不少于国家规定白勺时间。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方法和形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课堂讲授、视听教学、案例分析、分组讨论、操作示范、现场培训、问卷调查、参观考察等方法进行。
具体形式有:
1、课堂讲授:培训员根据培训要求准备授课讲义和试卷,对所授内容进行讲解,受训人员对培寻咨宗容作笔记备考。
2、视听教学:利用多媒体、音像制品等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直观教学效果。
3、案例分析:通过对餐饮业以往发生事故或工伤案例白勺分析,剖析原因、查找根源、传授应对措施,提高受训人员应变处理能力。
4、分组讨论:围绕某个安全主题组织受训人员进行分组讨论,集思广益,并对讨论结果进行陈述和点评。
5、操作示范:指派操作技能突出白勺员工结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示范,规范员工(特别是新员工)白勺操作程序。
6、现场培训:结合岗位工作特点组织现场培训,边学边练,使受训人员达到岗位工作要求。
7、问卷调查:结合安全生产活动或公众关注白勺安全话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员工白勺思想动态,跟进培训。
8、参观考察:组织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进行参观考察,取长补短,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考核
1、考核要求: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人员,应进行培训后白勺考核,考核合
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2、考核办法:采用试卷答题、口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评等方式进行,达到规定要求白勺可以安排上岗工作,考核不达标白勺需进行再次培训考核,直至达标为止。经二次以上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3、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半年一次。
4、考核目标:每名员工明确岗位安全职责,知标准,懂防范、会操作。
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管理
1、餐饮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领导小组工作白勺要求,结合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当年度餐饮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确定每次安全教育培训白勺对象及内容。
2、餐饮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组织白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培训要求,负责培训时间及培训场地、教具、设备白勺安排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记录以及收集各部门安全生产培训白勺反馈信息。
3、涉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白勺相关部门,应根据餐饮业安全生产办公室白勺培训计划和授课要求,安排授课人员到场实施相关内容白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负责出题考核及阅卷登分工作。对授课质量差、反馈效果不佳白勺授课人员,安全生产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调整,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白勺培训考核工作,依据特种作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白勺规定,由指定白勺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注册档案及相关信息;负责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依据《操作证》白勺有效期限,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白勺培训、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备案。
5、新入店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工作。
6、各部门应根据餐饮业安全生产办公室白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白勺部门及岗位培训授课人员,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岗位白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7、餐饮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结合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岗位操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上岗和无《操作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白勺情况,将追究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8、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白勺计划、安排及使用,《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参照餐饮业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附件之一,解释权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环境复杂多变,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因此,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生产行为,对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阶段正在执行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措施计划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2)项目应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程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砌筑、抹灰、混凝土、木工、电工、钢筋、机械、起重司机、信号指挥、脚手架、水暖、油漆、塔吊、电梯、电气焊等工种,特殊作业应另行补充。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应按住建部的规定,1万m2以下工程1人;1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总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他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内容如下: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一)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1.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3)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4)本系统安全及其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3.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
行政管理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3)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病知识、安全文件;(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j里程序;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及技能、职业病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2)本企业、本班组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3)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
(5)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的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的范围主要有(未详细列出):
(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三)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1.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是指进厂、进车间、进班组三级,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三级。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企业新员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企业(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2)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级负责人组织实施,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生产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2.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
(1)企业(或工程项目)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员工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
(2)当组织内部员工发生从一个岗位调到另外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3.经常性安全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安全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安全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五、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一)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
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预防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防***等。
2.职业卫生措施
职业卫生措施是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卫生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房间及设施
辅助用房间及设施是为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所必需的房间及一切设施,包括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和冬期作业取暖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是为了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材、图书、资料,安全生产展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方法训练设施,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实验等。
(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依据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一般步骤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工作活动分类;
(2)危险源识别;
(3)风险确定;
(4)风险评价;
(5)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七、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陛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八、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我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
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九、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包括:
(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更新,加强监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将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十、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
检查方式有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交接检查,不定期检查等。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三违”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
(四)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未消除安全隐患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工。应按照“登记一整改一复查一销案”的程序处理安全隐患。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20xx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十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必须和安全设施同时使用。
十三、安全预评价制度
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施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基础。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仅直接起动了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7妒手,丽且有利于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加强财不安全状况的治理、改造,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十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020__年5月23日建设部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E20xx]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公司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高企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特制订以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进员工(含外单位调入的、短期合同工、代培人员均为新进员工)进入企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企业组织的公司级教育、部门教育、班组教育。
(2)厂级教育培训
由基层单位申报培训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教育,同时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并将所有参训人员基本情况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培训内容如下:
1、介绍和讲解党和国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介绍本单位的生产性质和安全生产情况、典型事故教训。
3、介绍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介绍本单位内特别危险的区域和设备及其防范的一般知识、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防尘、防毒以及急救知识。
5、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3)部门教育培训
由部门或生产副经理负责,部门专职安全员协助,并同时做好培训记录。其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针对性的介绍车间的生产特点、机械状况、危险区域及其标志和防范知识。
2、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
3、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文明生产劳动纪律。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班组(岗位)教育培训
由班长负责,并同时做好班组培训记录。其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介绍本岗位生产特点和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维修方法。
2、介绍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保管。
3、介绍岗位发生的事故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应如何采取紧急措施、报告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5)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
1、对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领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分配到相适应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核和发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3、对于已取得合格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5、各部门的特殊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从事该工种的人员调入、调出必须报经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同意,方可进行。
(6)岗位异动要求
1、部门之间调动的职工,由接收部门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同于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分配工作。
2、部门内岗位(工种)上的工人调换,其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进行,未经教育者不能上岗工作,安全员
要监督检查。
3、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4)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交底人),班组(被交底人)必须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各持一份。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也应在文字交底上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5)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三、防火制度
(1)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8)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木工间、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1)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12)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一)市区千帆西路、千帆东路、宁康东路、学子路、环城东路、隔河东路、清河北路、环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汇丰路、宁康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3、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5、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2)保持车容整洁。
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2、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3、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务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3)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式,会议,文件精神;
(2)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3)、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财企[20xx]478号《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二)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四)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项目部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二至四次的群众性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1、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由生产管理部门总负责,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2、定期检查时间:项目部每月一次,班组长及专职安全员班前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等进行检查,班中验证考核,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专业性检查:可突出专业的特点,如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等组织专业专项检查。
4、季节性检查:可突出季节性特点,如雨季安全检查,应以防漏电、防触电、防坍塌、防倾倒为重点的检查;冬季安全检查应以防火灾、防触电等重点的`检查。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部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制度,查违章,查隐患。
三、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抓好典型。
四、对查出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部门按照《关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一)街道文化站负责加强与各级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刊播我街道“三年活动”新闻、警示性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我街道开展“三年活动”工作进展情况,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及负责各类学校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宾馆(旅社)、饭店、歌厅、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文化保护单位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狮子山派出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经营、销售、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以及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烟花爆竹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街道企业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街道安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街道规划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市政道路、城市基础设施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六)街道农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机行业、河道采沙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和所辖自来水厂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七)街道城管办、市管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农贸市场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八)街道工会负责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检查、指导、督促整改工作。
(九)河市工商所负责组织无需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十)街道国土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和场所以及非法矿山的巡查、取缔关闭工作。
总则
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机构与职责
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电梯
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
1、协助校长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2、负责组织教导处、年级组长、班主任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课堂教学和课间活动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培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参加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在年级量化考核工作中将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年初公司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考核细则和考核表,实行量化考核。
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层层分解考核目标,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上下联动,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各类事故突破全年控制指标的单位,在公司安全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不得评为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资格。
五、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制度,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好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差的'部门和责任人,要通过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其全面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确保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相关经费使用的及时、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一、按公司营业收入的1.5%作为财务提取的安全生产资金,由公司财务部专项储存,划拨至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部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安全资金的管理:
1、安全教育专项资金。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员工岗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以及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2、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投入、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品等。用品采购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向总经理室提出报废更换申请。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必须退货。
3、设备装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设备的购置,行车记录设备和GPS监控设备的投入,各类安全器材的投入包括大小警示牌、绳索、雨披、千斤顶、灭火器等设备。安全设备和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应急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费的支出。
4、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等安全监管费用支出。
三、公司安全部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对安全防护用具及应急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应急用品、应急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资料、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景,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景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第八、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景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景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
1 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过程。
3 定期自查
3.1 xx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公司内特种设备定期自查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包括公司每月检查、部门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要层层落实到位,检查要填写检查表,检查人须签名。
3.2 xx部门应每月28日前负责组织xx部、xx部、xx部等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部门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及附件进行一次现场大检查,由xx部门总结对每月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相关部门,同时于每月28日前将检查汇总表报南沙区质监局备案。
3.3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还可配套采用对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专业检查和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工艺设备部统一整理,分部门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3.4所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由xx部门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5 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应该建立隐患整改跟踪表,由xx部门负责隐患整改的落实,确保100%消除安全隐患。
4 自查内容
4.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4.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4.3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申办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4.5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4.6 特种设备的改造、维修和重大维修情况。
4.7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4.8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4.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4.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4.11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5 隐患整改
5.1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责任人签收,一份由xx部门存查。
5.2 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xx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工艺设备部。
5.3 xx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二、机构设置
2、1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2、2安委会由公司领导、机关各办主任组成。厂长和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
2、3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4安委会是在公司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对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5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同时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2、6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和安全健康环境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图
三、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3、1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3、2研究、决策工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3、3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审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3、4按照《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计划;
3、5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3、6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
四、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4、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4、2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公司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
4、3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4汇总分析各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4、5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有关文件,进行传达和落实。
五、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5、1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5、2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5、3听取各级人员实施安全健康环保情况的汇报;
5、4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间;
5、5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六、附则
6、1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检测或年审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2、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3、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4、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5、车辆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配备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等安全设备,配足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
一、总则
1、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
2、认真执行总公司的相关制度办法和本办法。
3、各场要自觉接受总公司监管,检查和指导。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
1、草牧场人员配备。每场设场长一人,会计一人(兼保管),技术员一人(天山小牧场由场长兼)。
2、场长由总公司任命,会计和技术人员均由总公司委派。
(二)、岗位职责
1、场长职责
(1)负责草牧场的日常管理
(2)负责牧草的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3)负责本场费用开支和成本控制。
(4)负责本场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技能的提高,达到应知应会。
(5)负责总公司的制度办法和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认真执行。
(6)负责本场的生产和消防安全。
(7)负责全场的清洁卫生。
(8)完成总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2、技术员职责
(1)协助场长搞好牧草生产管理,及时向场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本场牧草生产的技术指导。
(3)及时掌握商情,病情,适时进行病虫害防治和浇水施肥,确保牧草茁壮成长。
(4)负责本场牧草的产量和质量
(5)完成本场场长和总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
3、会计职责
(1)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监督与领导。
(2)认真执行总公司财务制度和办法。
(3)负责本场财务账表记载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及时报送(上传)总公司财务部。
(4)负责本场会计核算、费用开支和成本控制。
(5)负责牧草出入库和低值易耗品及生产资料的领用和管理。
(6)完成总公司和本场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绩效考核
1、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草场生产苜蓿草的产量、质量、生产成本及投入产出比。
2、考核办法:
(1)产量考核。每茬苜蓿草收割后,根据过磅重量计算出平均亩产,各分场排名通报。
(2)质量考核。每茬草收割后随机抽样化验,进行蛋白质等含量检测,将检测结果排名通报。
(3)生产成本考核。根据各草场开支的管理费用和生产费用算出每亩牧草平均费用,与产量和质量比较,算出投入产出比,有高到低排名通报。
3、奖罚
(1)总公司给各草场制定统一的.产量,质量和生产费用标准。
(2)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出每年的投入产出比。
(3)根据投入产出比兑现奖惩,实行每推荐通报。
(4)各草场人员每月发基本工资的%,下余的%作为绩效工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计发。
(5)%奖罚比例。对超过总公司规定指标部分按予以奖励;低于规定指标部分按%计提罚款。
四、建立学习,考核,竞争机制。
1、为保证分场人员(含公司部室)达到应知应会,胜任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分别发放学习教材,规定学习的内容、要求和目的,鼓励全员自觉学习。
2、请进来讲课。公司不定期请有关专家来讲课,对全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3、走出去学习。各分场和部门推选出勤奋好学员工,由公司统一派出去学习考察,结合各自实际,创新性的开展工作。
4、根据布置学习内容和培训要求,公司不定期进行测验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5、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分场场长对各草场(部室)的生产、工作管理、环境卫生、职工履职、物品存放等有关内容,不定期进行评比,评出先进单位,颁发流动红旗。
五、建立例会制度开展建言献策活动
1、每月或每茬草收割后,召开生产汇报分析会。场长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公司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2、根据牧草长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开生产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3、最后一茬草收割后召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当年工作,兑现当年奖罚,布置下年工作,下达新年度工作计划。
4、集中众人智慧,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建议如被采纳,公司予以奖励。
5、各场要积极实验和应用牧草生产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品种、新工艺,一旦试验成功,公司将根据生产的效益给予重奖。
六、完善办法
1、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各分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报公司综合部。
2、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一、生产管理制度
1、总经理全面负责全公司的工作,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公司各项生产任务,具体由业务主管统一执行。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船舶(游艇)生产能力,由副总经理于每年1月份分别编制营运生产及经济项目的年度、月度计划,同时将计划任务下达到船舶(游艇),作为各船的生产责任目标。
3、公司业务主管要认真负责组织招揽客源,深入到旅游部门,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客源流向,积极争取客源,并与旅游局、海事局保持联系,落实计划旅游线路等。
4、为保证客源计划的实现,公司采取和旅游公司相结合的办法,争取长期持续稳定客源,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船舶在带客过程中,必须向公司业务部随时报告运行情况。到景点时,首先向业务部报到挂号,作为到达次序的依据。各船舶 (游艇)要绝对服从公司的调度和配合。
二、船舶管理
1、各船舶(游艇)在运输过程中,要向客源公司负责。保证旅客的安全,做到游客就是上帝,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2、生产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及本公司船舶(游艇)运行情况,做好日常线路计划的编排,并向总经理提供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今后工作措施,作为管委会决策的依据。
3、为确保任务完成,有计划地掌握船舶的经营生产动态,凡是发生海损事故待修理的船舶(游艇),或特殊原因,船舶需要报停航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备案。
4、为加强船舶(游艇)管理,促进企业事业发展,巩固企业经济,凡属公司管辖的经营船舶(游艇),应按规定缴交企业管理费。
5、各经营船舶(游艇),在经营期间所需的各项成本和规费、税费、社会负担费均由船方自行负责。
6、发生海损费事故的船舶(游艇),如需要公司派人前往处理的,公司除负责出差人员的旅差费外,其它一切费用均由船方负责。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职责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公司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及人员职责分工,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安全责任体系。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指挥决策权。
分管经理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部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责。
其他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公司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公司员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四、检查与考核
运营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评定,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奖惩兑现。
五、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5.1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批准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作出承诺。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5、批准公司组织架构,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树立安全生产表率,奖励和表彰正确安全行为。
8、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5.2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将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下达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贯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坚持“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向,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帮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进生产经营中的平安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年度工作方案;
2、帮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平安生产管理目标并举行考核;
3、参加制定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并详细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制订或修订平安生产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对执行状况举行监督检查;
5、组织现场平安生产检查,帮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张状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刻报告领导讨论处理;
6、组织实施平安生产宣扬教导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平安生产的先进阅历;
7、按规定监督或者准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8、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举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帮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9、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站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站场日常生产运行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公司站场管理部负责门站、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同煤锅炉房调压站等大型调压场站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是站场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站场管理部设经理一名,全面负责站场部工作,副经理两名,一名负责公司门站和同煤锅炉房调压站等城区大型站场设施,另一名负责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和其它工业用户调压设施,站场部经理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站场部运行工实行四班三倒作业制。公司门站每班两人,其中班长一名,运行工一名。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每班三人,其中班长一名,运行工两名。同煤锅炉房调压站为无人值守站,由分管门站的副经理每日巡查一次;新增场站将根据实际需要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统一调配。
第六条所有进站人员必须遵守《进站安全管理规定》:
1、本部门上班人员及公司安全检查人员进站须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
2、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及外来人员须经有关领导(站场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站,若必须进站按规定带合格的防火帽,进站后按指定位置停放。
3、外来入站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着防静电服装,在站内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车间。
4、公司或上级领导参观视察时,应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站场部经理陪同,并按要求着装、确保站场安全。
5、未经允许不得在车间照相、录像。
6、进入站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乱动设备、消防器材。
7、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
8、站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带火种,不得穿铁钉鞋进站,规章制度各种动火作业方案需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
9、违反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盘查、制止。
第七条门站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倒班及交接班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接班人员上班前必须保证有充分的睡眠和良好的休息,并不得饮酒,严禁酒后上岗。
2、严禁携带小孩及非生产人员进入场区。
3、每班结束之前半小时以内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应在此时间内上岗接班,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未结束之前,交班人不得离岗。
4、交接班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的班长负责。
5、交接班时,必须做到"十交五不接"
十交:
交运行情况及记录;
交设备工作情况;
交阀门启闭情况;
交上级领导指令情况;
交加臭液位情况;
交流量计流量;
交带气设备接口检漏情况;
交维修工具及消防器材;
交岗位卫生和存在的问题。
五不接:
生产及记录情况不清不接;
阀门开关情况不清不接;
工具、用具、消防设施不全不接;
岗位卫生不好不接;
无客观原因,该处理的问题不处理不接。
6、交接班时要责任明确,交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由交班班长负责,接班人签字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7、交接班记录必须书写工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妥善保存,并由本部门存档。
第三章值守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上岗前准备工作要周到,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工作区域要干净整洁。
第九条当班人员要对SCADA系统数据和视频影像实时监控,每两小时对站场工艺区巡视一次,按运行日志要求对各类数据进行记录,并与SCADA系统数据进行校对。
第十条每班人员对工艺区管道及设备用便携式检漏仪进行检漏一次,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每班检查阀门“开、关”标志牌悬挂是否正确,不得开启悬挂“严禁开启”标志牌的阀门。
第十二条同煤锅炉房调压站运行时由分管副经理每日巡视一次,停运时每周巡视一次。SCADA系统数据和视频影像由公司门站值班人员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每周一对各站区进出口阀井用便携式检漏仪检漏一次,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站场调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每年进行春季、秋季两次检修,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听从指挥。
第十六条保证站区消防通道畅通,对消防器材必须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消防设备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禁止在站区工艺装置附近堆放油布、破布、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站场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站区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有明火的电气设备。
第四章设备维检修内容及要求
第十九条站区内一切维修、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日常维修、检修内容包括:处理接口微量泄漏;排污;更换过滤器滤芯;拆装压力表、流量计、安全阀等。
1、处理接口微量泄漏、排污、拆装压力表等小型作业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后,由部门分管副经理现场指挥,当班人员现场作业。
2、更换过滤器滤芯、流量计、安全阀拆装较大等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由安检部审核,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电器设备、线路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公司电工进行作业;SCADA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附属设备必须由公司网络维护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调压器和电动球阀的大型维修必须由厂家的技术人员现场操作。
应急管理与计量交接
第二十三条站区内的一切应急活动必须依据各单元应急预案和公司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应急材料和工具要建立台账,存放定点有序,并每月检查一次,是否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当班人员为应急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内容应讲清事故性质、发生位置、发生时间及后果。
第二十六条每年各站区应急演练不少于四次,并进行总结改进,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的夜班班长下班前(8:00左右)与鲁能
焙烧炉计量员核算、交接上日用气量,核对无误后,用电话报回门站夜班班长。
第二十八条门站夜班班长下班前(8:00左右)准确记录站内超声波流量计累计气量和同煤锅炉房等调压站流量计累计气量,再到省公司末站进行气量交接,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取回《购销气量交接单》。
第二十九条门站夜班班长进行核算、统计各场站用气量,核实无误后,由部门经理签字,报送总经理、生产副总、调度指挥中心。
第三十条气量交接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站内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违纪职工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分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财企[20xx]478号《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二)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四)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执行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主持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安全科长(分管)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执行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2、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计划、措施、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经理。
3、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负责执行办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令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整改。
5、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配合上级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6、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执行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各施工中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检查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3、对公司各事故同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责令被检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6、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中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培训及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督促各施工中队对所有运行及停放设备的年检、年审和日常维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无证及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办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明确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层分解细化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建立演练档案。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爱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修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转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学问,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燃气用户应当协作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章,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掩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爱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爱护、器具安装修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觉安全隐患的,应当准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退。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需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马上处理。
第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状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当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