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精选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政务和村(队)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
第九条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队集体资产经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承包经营;
(三)租赁经营;
(四)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和签订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队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事项应当由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该经营合同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逐步建立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十四条对农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产权界定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
(一)村、队集体企业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镇级集体企业直接由该企业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二)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查证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村、队集体资产的审计结果先经同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企业审计结果直接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并由区国资委发函给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企业改制(产权转让)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应当按照金集资办[20xx]31号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村、队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方案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向区国资委备案。
镇级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审核(改制、产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后出具同意改制(产权转让)的通知,办理产权交易等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如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不得予以转让。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由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出让价格不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产权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单项产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转让原则上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及整体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转让企业职工和偿还债务,其余用于发展再生产和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结束后,出让方或受让方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等在3个月内到区工商、房地、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农财部门是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业务部门,各乡镇政府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
(四)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对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六)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第五条集体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等固定资产。
第六条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之间应产权明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私分和破坏。
第七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解或依法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购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均列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和集体投资兴建的低压线路,线杆、水库、桥涵、支干渠,邮电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乡村主要公路等基础设施等。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和登记簿,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记帐登记。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保证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按重置完全价值或重估价值计入公积金;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意外毁损性质的非常损失,应按帐面净值转入公积金核销;属于人为事故造成的盘亏,应依法追究当事人或责任人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产品物资的变卖和盘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四章资源性资产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包括归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第十四条资源性资产的使用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无偿占用和破坏。对资源性资产的拍卖,租赁和非平均承包,必须经过乡或县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甲乙双方签定买卖、租赁或承包合同,并经乡镇政府鉴证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资产评估、流转和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
(二)资产的非平均发包;
(三)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四)承包者承包期满,对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五)资产清算;
(六)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七)以资产抵押,担保或参加保险;
(八)按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流转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包;(二)租赁;(三)参股;(四)控股;(五)合并;(六)出售兼并与拍卖。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流转程序主要分为流转申请、流转审核、流转鉴证和流转登记四个环节。
(一)流转申请: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流转可行性报告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再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流转审核:由乡镇政府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对将要流转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流转鉴证:资产流转双方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和评估结果,鉴定流转合同或协议;由乡镇政府对合同或协议进行鉴证;
(四)流转登记:由乡镇政府根据双方协议和评估结果报告,办理资产变动登记。
第十九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对占有集体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是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集体所属的占用(占有)集体资产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年检时,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对集体资产的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村财乡监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同;
(三)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二十七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四荒”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县农财局备案。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县、乡人民政府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市区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区《关于健全五项监管机制规范农村基层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要求,参照《连云港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海州区实际,制定如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项制度。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根据村集体积累状况、生产经营水平和收入来源状况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2、财务计划须经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3、如有超计划开支或计划外重大项目,应事先以财务公开、召开成员或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4、年末编制决算报告,经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二、收支管理制度
1、村集体所有收入先交后用。村集体取得的所有资金,包括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收入,财政补贴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代收代管资金、借入资金等,应归集到村集体资金账户,先交后用。
2、各项支出严格审批制度。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字,民主理财审核通过后,报经村党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交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审通过后报销。
3、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超过规定时间未报账的,按村干部财务收支年底入账承诺制的规定办理。
4、开支审批要坚持节约开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5、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按标准考核确定干部报酬,未经镇级党委批准不准随意增加人员及报酬。村干部工资统一按镇级政府批复执行,奖金、补助报镇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
6、严格控制村办公费用的支出。村所用账簿、信笺等办公用品由镇级农经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严统一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7、因公出差车船票、住宿费等合理开支,一律凭票报销。村集体诉讼、考察等用车,需先报镇级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8、各项开支应及时报账,超过规定时间未报账,按村干部收支年末入账承诺制的规定办理。
9、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先提后用。村集体收支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
三、民主理财制度
1、村民主理财工作由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的,由监事会负责),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现任村委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理财人员。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委会(理事会)同届,理财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每月日开展理财活动,对上月收支逐项审议,并做好审议记录。审议通过的,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理财章由负责人专人保管。
3、民主理财组织履行职责时,重点把好政策关、审核关、用途关、时效关和规范关。
4、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必须坚持政策,秉公办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辅导。
5、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对村民(成员)大会和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年终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将全年理财情况向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四、村会计集体办公会审制度
1、坚持财务定期会审。每月x日为会审日。村会计带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的收支单据,到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参加会审,审核合格后,准予入账。
2、实行村会计集体办公。会审日也为集体办公日。村会计与代理会计一道对经过严格审核后的收、支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证、账物、账表五相符。
3、做好报表相关工作。及时填制统一规范的财务公开榜和公开底稿,编制会计报表,并把账簿及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归档。
4、实行考勤考核。农经部门每月对村会计集体办公情况进行逐项考核,结果公布上墙,年终进行总评兑现奖惩。
五、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内容要齐全。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2、财务公开内容要细致。
(1)集体经营收入支出、投资收益、兴办集体企业、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办公费用分项目逐条公布;
(2)凡向农户收取的发包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税费、统筹统支的生产费用分户公布;
(3)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奖金按人公布;
(4)债权、债务、使用结算情况年终一次公布;
(5)财务预决算方案分别在年初、年终公布。每月x日为财务公布日。
3、财务公开使用全区统一格式的财务公布榜,财务公布底稿及时存档备查。
4、对群众反映的`有关财务公开方面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帐和明细帐。按年度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村集体应分清责任,及时做好债权回收与债务化解工作。严格控减村级举债。严禁村集体举债交税交费,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须由成员代表会议或议事会通过,并报镇级政府审核同意,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村集体不予承认,责任一律由经手人承担。
七、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实行台账管理。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健全各类资产、资源、农村集体承包合同台账。台账规格由镇级农经部门统一,并按记账要求填写,也可直接从三资监管平台中导出,打印存档。
4、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应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区级或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实行阳光操作。
5、价值元以上的资产购置、建设应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级履行招投标建设程序,方可购建。闲置资产处置,应通过区级或镇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处置。
6、建立资产年报制度。占有和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年上报资产变动情况。
7、加强资产日常管护,明确保管责任,保证集体资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自然资源、农村集体企业、农村集体资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遵循统一决策、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公平竞争、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土地资产、自然资源资产、农村集体企业资产和其他资产四类。
第二章土地资产管理
第六条土地是农村集体的重要资产。土地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承包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转让、出租等行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但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但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转让、出租应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或者拍卖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收益应合理分配,居住用地收益应用于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经营用地收益应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征收应遵循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章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山林、水利、矿产等资源。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自然资源收益应合理分配,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环境污染治理应追究责任,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第四章农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企业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企业资产的自有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企业资产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企业的转让、合并和破产等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五章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除土地、自然资源、农村集体企业之外的其他财产,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其他资产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产的流转、转让和出租等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涉案财物应予以追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农村经济组织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