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热门29篇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通用29篇)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

为提高村级合作组织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一村一合”管理工作,推进村级合作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进程,同时也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级合作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工作,5月24日下午,由扎仁镇财政所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召开了“一村一合”财务管理培训会。

会上财政所旦增群培同志围绕合作社会计制度的现实意义、合作社与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异同、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等主要内容做了详细讲解,同时重点强调了本次培训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必须环节,要通过强化财务管理培训,切实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参与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__〕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林造发〔20__〕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__〕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参与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可以加入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__〕190号),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详细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担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取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从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__]37号)。

第八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 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过程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每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掌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实施。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__〕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按照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参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参与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担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担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3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规范运营可以从登记注册,办公室布局,社员管理,决策规范,业务规范,荣誉添加等几个方面努力改进,目标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规范发展。

(一)登记注册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是合作社规范运营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个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务登记证。

(二)办公室布局

办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检查的重点,另一方面也是发展社员的门面。规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外部分:门头上要悬挂合作社全称横排,大门两侧门框边上挂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门上一般要贴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样,窗上要贴合作社的口号和服务,比如“服务三农”“民主管理”“造福社员”等。室内部分主要是在营业窗口设计上,要避免装修成银行的样子,不要有大的封闭玻璃墙。一般要体现亲民性。在墙上要挂上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节选、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领导人照片等。

(三)社员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管理社员。凡入社农户,都要填写入社申请表,复印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底,发放社员证。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在成员账户和社员证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作为年底分红以及申报国家补贴的依据。社员退社要提前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以合适的形式退还社员股金以及公积金。总之,无论是入社、交易、分红、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决策规范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制定和执行决策事项。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参加,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用来修订章程、分红、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制定来年发展计划以及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社员大会表决要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社员签字生效,要留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召开理事会决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并留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合作社财务安全、投资安全等方面的事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主要是日常开展业务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门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完善业务手续,规避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要谨慎安全,财务账目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要求来做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记账。

(六)荣誉添加

在申报国家项目补贴方面,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是否获得了一些社会荣誉,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获得过产品奖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积极参与各种荣誉比赛,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4

合作社为规范其财务行为,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5

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凡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10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盈利返还、合作社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重大事宜,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交理事会执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提议;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四、理事会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办事或分支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理事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五、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6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

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

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7

一、合作社对成员所饲养生猪应进行造册登记,并每季度上报工商、税务、兽防等部门;

二、成员交售生猪,由合作社统一租用车辆到成员户就近的地点收取;

三、生猪销售前三天向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出售;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生猪时,要认真填写《成员出售生猪登记表》(包括成员姓名、时间、地点、头数、重量、品种、交售人员签名。)逐户登记造册;

五、合作社销售生猪由当日有生猪出售的成员选出代表2-3人,亲自前往销售;

六、生猪销售价格按当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七、销售所获的收入,扣除税费、运费等必需开支外,合作社按每头5元收取服务费,并记入财务账目,其余收入按填写的`《成员出售生猪登记表》中生猪的品种、重量计算,返还给成员。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8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

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

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

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

(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

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

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Z、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人文社科、IT计算机、文档下载、教学研究、党团工作、行业论文以及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内容。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9

农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机制,旨在规范合作社的运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它涵盖了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决策流程、财务管理、成员权利与义务、产品销售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组织架构:明确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确保各环节运作顺畅。

2.决策流程: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成员大会的召开、提案的提出与审议、决议的通过等。

3.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规范收入与支出,确保资金透明,防止滥用职权。

4.成员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成员的加入、退出机制,以及他们在合作社中的权利和责任。

5.产品销售:制定农产品的定价策略、销售渠道、分配规则,确保公平交易。

6.内部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检查合作社的运营状况,确保合规经营。

7.培训与发展:规划成员培训计划,提升农业技能,推动合作社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0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

合作社统一认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

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七、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农民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1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生产效率:规范化的管理能确保农机设备高效运转,减少故障停机时间。

2、保障安全: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可以预防农机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降低成本:合理使用和维护农机,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4、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培训和绩效评估,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服务能力和满意度。

5、促进公平:公正的设备分配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所有成员的权益。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纪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四、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经合作社负责人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3

11月11日,青桥驿镇召开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训会,本次培训由分管扶贫社副镇长蒋攀攀主持,主要围绕如何提高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进行了系统培训,镇机关全体干部、各村“四支队伍”全体成员、各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共50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会上,副镇长蒋攀攀解读了《留坝县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从股东的构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和义务、股权设置、民主监督、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知识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对《留坝县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公益类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分享了兄弟乡镇在扶贫社运行管理中的优秀举措和先进做法。

会议要求,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各村要组织村上的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贫互助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全面熟悉系统掌握扶贫社的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切实发挥好扶贫互助社助农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监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视扶贫互助社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监事长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严格对照相关财务监管制度,及时对扶贫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不断提高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镇6个行政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已实现全覆盖,149户贫困户全部加入扶贫社,累计入股11.59万元,带动非贫困户109户入股19.2万余元,通过扎实扶贫互助合作社运行,进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队伍”和全体村民发展产业的动力,还促进了全镇产业的发展壮大,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加了群众的经济收入,提升了满意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4

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规范运营:制度化管理可以降低运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2、保障公平: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平等参与决策和收益分配。

3、增强信任: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和决策过程有助于增强成员间信任,巩固合作社基础。

4、提升竞争力:科学的管理能提升合作社的.生产力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5、促进发展: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6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xx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xx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特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 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

(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 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 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8

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合作社运营、管理、决策和责任分配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合作社的高效、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架构与职责:定义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立及其各自职责。

2.入社与退社程序:明确成员加入和退出合作社的条件和流程,保障成员权益。

3.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的筹集、使用、审计和分配,确保财务透明。

4.生产与经营:设定生产活动的规划、执行和监督机制,以及市场销售策略。

5.决策机制:描述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如投票权分配、决策规则等。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预防和应对潜在风险。

7.争议解决:制定解决内部纠纷的程序,促进和谐合作。

内容概述:

1.法律遵从性:确保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作社合法运营。

2.成员权益保护:明确成员权利和义务,防止利益受损。

3.治理结构优化: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效果。

4.利润分配:依据合作社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利润。

5.教育培训:为成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合作社整体能力。

6.社会责任:强调合作社的社会角色,推动其在环保、社区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9

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成员;

3、具有较好的生猪饲养技术,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

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3人组建,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0

1、本组织的经费均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负责统筹,养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需用资金时,无论数目大小,必须向理事会申请,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审批。

3、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难和阻碍。

4、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申请,理事长审批后购置。

5、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理事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严格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6、客户来本组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具体业务科室人员方可安排就餐。

7、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书长和财务理事长要定期核对账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账目要具体、清楚,各项经费开支要注明去向、负责人和日期。

9、为使账目明确,监事长要定期组织监事会人员查帐。

10、每年初,财务理事长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作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11、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1

一、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内部分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核算工作起步较晚,同《农民准也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上的相关规定和上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财政部门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层财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上级规定理解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农村合作社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按照型管规定来增设“农业专项工程支出”的一级会计科目。同时,部分部分基层农村合作社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单独建账核算”规定理解的偏差,促使农村合作社在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将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国内大部分的农村合作社对财会人员进行了多次的培训,但是由于部分财会人员并未系统的学习相关的财会知识和技能,进而对“专项应付款”、“专项基金”和其他会计业务等缺乏全面的理解,导致财务补助资金核算的不规范化。

(三)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视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视,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照规范来执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错误的将财政补助资金归于自己争取的,进而不愿将其转换成为资产和专项基金。

(四)农村合作社与基层站之间账务不清

部分基层站引导下成立的农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财政补助资金后续,为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进而导致农村合作社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分散,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的具体做法

(一)强化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当地政府就要不断的强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并明确要求各个已经获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严格按照当地相关要求和规定等来进行核算。

(二)加强会计培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

各地政府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来加强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师培训,积极组织各个县级和乡镇农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参加各地政府组织的的财会制度培训班,进而来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实施;强化乡镇财务辅导员的培训,重点讲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讲解规范农村合作社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等知识;当地政府部门要积极鼓励各个县、乡组织相关的财政管理与核算业务知识的培训,各个县、乡级要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开展农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培训,进而来有效地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指导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的财会人员掌握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业务知识。

(四)强化检查监督力度

当地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适时的对各个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加强考核力度,强化对参加各类活动的农村合作社的考核与验收,适当的对达到标准的农村合作社进行奖励,进而来树立各个农村合作社的标榜,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的规范发展。

三、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规范化的相关措施

(一)出台、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办法

各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农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一系列专门的农村合作社财政不知资金核算的方法,进而来统一和规范核算行为。并且要确定相应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处理,注重对已经形成资产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以此来避免出现个别人员借合作社的名义来套取布置资金的现象产生。对于已经形成资产的,县级有关部门可进行受贿,然后再根据情况来将其发放给未得到财政布置资金的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社使用,进而来实现最大限度上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力度

(1)农村合作社本身要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其监事会的职能,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到账、使用以及量化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及时了解、更新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知识,并监督财会人员来进行正确的核算操作。同时还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相关的审计要求来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时的向合作社各级成员公布。

(2)当地的政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根据当地相关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已经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的外部监督,依法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运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获得的效益等进行设计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力度,进而来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实效性。

(三)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农村合作社要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给呢补助资金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凭证、账册以及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等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并配置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政补助资金是农村合作社进一步转型、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要进一步规范核算,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来进一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而来推动农村合作社的转型,更好的服务于农民大众。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2

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保障权益: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平等表达意见,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2、提升决策质量:多元化的视角和广泛的参与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增强凝聚力:增强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提升团队协作能力。

4、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民主决策,推动合作社适应市场变化,实现长期发展。

5、社会示范作用:展示民主管理的成功实践,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成立,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职能,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主体。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重大经济事务民主决策管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各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网络化管理,通过区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立区、街道、村三级监管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传递、查询与监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区农业林业局负责全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街道(镇)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①监督工作。区纪委(监察)、组织、财政、农办、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方面工作。

第二章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在编制预决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预算包括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年度综合预算方案的编制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张榜公布。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按预算方案开展各项财务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方案作出调整和修改的,须报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年终时要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社员公开。街道(镇)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章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除出纳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行分别核算,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库存,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为20xx元,超过20xx元时应及时存入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折户,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固定费用由银行转账支付。村开设银行账户,须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街道(镇)审核,报区农业林业局审批,严禁私设账户、多头开户、民地开户。所有开户银行必须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业务,大额银行存款变动须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会计;规范银行存款印鉴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实行会计代理的村,必须统一启用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银行取款监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村级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核。凡出借资金的,必须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超出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借款。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实行集体决策,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镇)审核。

第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统一使用台州市农业局监制的“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有经营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发票或收据,并按规定缴纳税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二)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据实行分级领购、专人负责制度。各街道(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使用完毕的收款收据存根由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年末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实行剪角作废。对使用税务发票的村,年末应备份年度发票使用清单便于核查。

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

(三)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且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四)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断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增加集体积累,为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福利事业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村经济合作社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支,不准虚增或虚减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及各类非生产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支出。村经济合作社应控制外出考察活动,外出考察须经街道(镇)同意。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程序。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标准由各村结合干部工作实绩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确定,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镇)批准后方能发放。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实行分级审核联签制度。经常性的小额支出由社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较大金额的支出由副社长、社长联签,社长审批;大额支出由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各成员联签,社长审批。特大金额支出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社长审批。具体的审批额度由各村集体商量决定后上报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写明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出纳方可付款。村经济合作社的所有票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审核盖章后,才能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可提请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原始票据的审核,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明确的票据应及时退回,对不合法、违规的票据一律拒报,实行“谁经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按月报账制度。经济业务量特别少的村,经街道(镇)批准,可以按季度报结账。对连续6个月未报账的村,根据《椒江区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发放暂行办法》规定,扣减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

第五章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与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村经济合作社承担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约职责,同时要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指标按时兑现。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实行集体决策,大额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街道(镇)审核。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将集体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用于购买各类理财产品。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转让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账,与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并注意加强日常的维修保养。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变卖手续。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变卖要经村集体商量决定,并报街道(镇)审核备案。固定资产变卖、转让应合理估价,公开出让。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应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实施细则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xx]131号)。

工程建设应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正规的行业发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款项结算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建立资源性资产台账,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随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因特殊情况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的,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批同意。

村经济合作社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民主监督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社务的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日常财务事项的监督。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形成书面理财记录并归档。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有疑问的,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查阅账目。对因村务监督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务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报结账的,可根据《椒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考核及基本报酬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减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反映,发现村干部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财务公开监督。审查财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每期记账完毕应及时向村民公开相关财务数据,涉及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开。各村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积极创新财务公开模式,通过网络、电视、触摸屏、手机报等形式,实现村级财务有效公开。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公开及时长效。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做好财务公开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督查,保证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对财务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强烈的村可以开展专门委托审计。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涉及工程建设的专项审计,村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村级应配备助理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经济业务少的村可不设助理会计,可只设出纳。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配备代理会计,并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财会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原则上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提倡年轻、懂电脑的财会人员上岗,逐步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电算化。

第四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镇)考核批准。新任财会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考制度。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按上级规定设置账簿,处理账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村级财务负责人报告;有权对本村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村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街道(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负责监督交接。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合理落实财会人员报酬。原则上65周岁以上的财会人员应离岗。

第八章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工程招投标书及合同、土地清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3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给村,由村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

第四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和各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档案查阅使用制度。除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及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会计档案的,须经街道(镇)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四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街道(镇)批准并监督销毁。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村级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椒江农场、椒渔总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业总公司、海洋渔业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自然村财务应并入所属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统一核算,分账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三年椒江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椒江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发[20xx]206号)同时废止。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

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

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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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白绒山羊的繁殖、羊绒、羊肉加工、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 5人均为农民成员。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二)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三)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 X%;

(四)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五)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入社社员共X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X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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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 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 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 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 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 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 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 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 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

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 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 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 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 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 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 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 _______ 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 _______ 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在 _______ 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 作社出资额度 2 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 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 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 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 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 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 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 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 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 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 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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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叶总社及各基地单元合作社;各合作社、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及职责

合作社设立综合财务部分,职责是 :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坚守财经制度、抵制侵犯、挪用合作社财产,严格财务审批、报账规定。

第三章 费用管理

一、各项专业化服务收缴及作业费支付

1、收费标准: 以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烟农代表、烟草公司、物价局统一调查、核定、批示的文件为准。

2、专业化服务费用的收缴

2.1、各项专业化服务费由各基地单元合作社对应部门负责收取,并及时存入对公帐户。 2.

3、在缴入对公帐户后,缴款单及时交给财务文员,财务文员当日内打电话通知总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核对是否到账,同时通知到单元合作社理事长。

2.4、缴款凭证按缴款日期计算一周内必须递交到总社财务部。

2.5、收缴完专业化服务费后,专业化服务队长向对应的驻片经理汇报收缴情况。财务文员要把收费明细表要上交总社财务处。

3、作业费的支付

3.1总社综合财务部按照缴费情况,按相关规定流程划拨作业费到各社综合财务部费用卡,各社综合财务部立即通知专业化服务部门经理做好工资表及上交相关的费用单据;各单元合作社应把工资立即发到作业人员手中,不得拖欠,作业人员签好名,上交总社综合财务部。

4、因专业化服务而产生的招待费按《各基地单元合作社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

二、日常管理费用:

费用总额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各基地单元合作社日常费用开支,理事长具有监督权力及支付审批权力,无直接使用现金权力。日常费用开支单据均要有总社驻片经理签名证明、理事长签名审批、监事长签名审核,经办人签名证明后,方可由经办人凭单到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财务处报销。

1、招待费

1.1总社招待费用标准: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业务招待费根据核定标准开支使用,业务接待须由理事长批准,业务部门经理签证明意见,方可安排招待。由经办人到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1.2.各基地单元合作社招待费用标准:按《各基地单元合作社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并做好用餐登记表。

2、办公场所、农机存放区、设施设备维修费

各基地单元的设备(空调、电脑、打印机、办公场所、农机具停放场所等)要维修的,需以书面的形式向对应业务部门申请,由总社安排人员统一维修。

3、日常费用及易耗物品管理

3.1 各基地单元的水电费、电话费,按交费发票上交总社报账。其它用品(办公用品、茶叶、一次性杯子、灯管、门锁等)统一由总社综合财务部购买,各基地单元领取使用。

3.2、各基地单元在每月的'28日前把下月要领用的物品清单上交到总社,总社根据各基地单元的需求统一购买。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总社领取。

4、差旅费

1、各基单元合作社(雄州、古市除外)人员到总社开会、办事可凭车票报销差旅费。凡到总社开会、办事的人员到达总社后在《差旅费登记表》中做好记录,月底可将车票给财务人员统一报账。

2、除此之外,其他的交通费用自理,一律不给予报销。

三、其他专项支出

按实际情况,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四、借款管理

1、借款管理规定

1.1.合作社原则上不给予个人借款,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情况下,可允许借款,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1.2.各项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2、借款销账规定:

2.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按照费用报销流程取得上级批准,否则综合财务部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2.借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2.3.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3、借款流程

3.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3.2.合作社各部门经理签名确认,理事长上报批准后签字同意; 3.3.上级业务监管部门审核和综合财务部审批认可。

3.4.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综合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章 费用报销制度:

一、费用报销规定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票据背面有经办人、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驻片经理等相关人员签名。

2、 填写费用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用途填写对应单据;一类一单,严禁合并填写;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领导审批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名,报销人由经手人签名,领款人和出纳由综合财务部主任签名。

4、所有单据按要求做好后,统一交由总社审核。

二、费用报销流程

1、费用报销人报销申请(填制费用报销单,要求书面干净,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打印费用明细并将费用原始单据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

2、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领导审批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名,报销人由经手人签名,领款人和出纳由综合财务部主任签名;

3、财务人员复核并履行付款。

上述流程为合作社各项费用报销的既定程序,以后各项事务的报销均需要遵照上述流程操作,否则财务部有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三、费用单据要求

为了强化合作社的财务纪律,规避财务风险,原则上合作社一切事项报销的单据均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合法性的认定以国家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准,特殊情况需开收据的,需经总社财务同意后才可开具,具体操作由财务人员负责把控落实,以可操作性为前提。合作社员工任何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各部门确认、审核、审批人员也不应予签字。各部门签字人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签字。

1、单据整理要求

1.1报销单由各社综合财务部人员负责整理好各类单据,首先对单据的类别、时间、批次、项目等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清晰准确的粘帖在报销单据的后面,并在附件中写明所附单据的张数。单据数量比较烦杂的要写出报销明细清单附在后面。单据分别不清晰,粘帖不规范的财务部门可要求对方改正,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拒绝受理。

1.2单据必需有时间及收款单位印章、姓名,只有少许确实市面上此行业较少或无印章的要有收款人签名

1.3招待餐费按相应的要求填写食堂单据,并做好用餐登记表。

2、报销或单据传递时效要求

财务人员根据财务作帐的及时性配比性要求掌握好各项报销的时间,原则上各项单据或费用必须在发生结束后按照正常规定的流程操作,当月发生当月取得并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再处理。

3、费用报销的其他规定

3.1、合作社费用报销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使用白条或其他不合法的凭证,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替代凭证的,也必须由理事长和公司业务监管部门的共同认可,同时做到财务操作的安全合法。另外替代凭证要求做到时间合理、摘要明确、金额确定,不能真假混杂,给合作社带来财务风险。

3.2、每月10日前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财务文员将上月所发生的费用单据上交总社财务处审核,如审核发现不符合签名规定及限额规定,一律将单据退还合作社,单据金额由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自行负责。

3.3、为了便于综合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无特殊事由不得拖延到下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一、合作社相关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合作社损失,根据情节大小由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金叶合作社综合财务部。

三、本制度经南雄市金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组织经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理事长及其参会人员签字后生效。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8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__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9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

合作社统一认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

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七、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农民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第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3、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4、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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