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十篇
1、加强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幼儿园班级宣传栏、校讯通、微信等多种形式,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严格做好国家资助金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对幼儿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幼儿相关资料,将幼儿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3、做好幼儿资助信息报表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4、国家助学金严格按受助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5、班级要及时向幼儿园报送幼儿异动情况,幼儿资助管理应根据幼儿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6、严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7、要严格做好助学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做到无代领,无实物或扣减行为,无强制消费或抵减其他费用等行为。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xx]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兴隆镇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为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负担,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决定从20xx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全园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在兴隆镇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具体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2、城乡低保家庭幼儿。
3、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
4、父母双残。
5、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6、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公职人员、村委干部、个体户不享受特困补助)。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对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幼儿园给予免除保育费。补助经费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拔付”的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
每年的1月份和9月份,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兴隆镇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两份,并据实填写。
2、提供材料
(1)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4)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需有有县级医院医生的诊断书、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意外灾难等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公示、审核
1、兴隆镇幼儿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由各班班主任初审,兴隆镇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领导小组调查、核对、园长审核、审批确认。
2、经审核确认后,兴隆镇幼儿园将补助的幼儿花名册在园公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名单,上报安龙县教育局审核。
(三)资助资金分发
资助金到位后,及时发放到受助儿童监护人手中。
四、实施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我园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园长直接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二)完善幼儿信息建设。我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我园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经费管理细则,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领导小组,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期末或学年末兴隆镇幼儿园在醒目位置公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及幼儿家长的监督。我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5日内将资助资金支付给各资助对象,向资助单位上报《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发放清单》复印件,以供查核。
(四)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规定。兴隆镇幼儿园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幼儿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助的对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助儿童按在园儿童数的15%测算。
二、补助的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三、资金来源:经费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4:3:3的比例进行分担。
四、资金拨付: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1、教育部门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科学设计认定程序,并按照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2、要加强对幼儿资助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督促相关幼儿园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学前教育的帮困助学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就读问题,特制定下列帮困助学管理制度。
一、成立帮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具体对象:
1、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适龄幼儿;烈士家庭的`适龄幼儿;以及适龄孤儿。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
(1)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幼儿;
(2)因灾、因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患大病,丧失劳动力家庭;
(4)经济困难的丧偶、离异的单亲家庭。
3、资助学生主要是本地的困难幼儿,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外地幼儿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三、申请资助要求:
1、出具低保、烈士、孤儿证明
2、出具各村民委员会困难证明。
四、信息收集途径:
1、新学年开始时发放家长征询书,由家长上报,幼儿根据相关有效证明实施申报。
2、教师通过家庭访问,了解幼儿家庭情况,幼儿根据相关有效证明实施申报。
五、资助标准:
每学期大班、中班150元,小班每月180元,托班每月220元。
每年元旦、儿童节等节假日为每位困难儿童赠送一定金额的实物。教师注意了解困难幼儿的日常生活,及时反馈上报,幼儿园根据反馈的实际情况随时给予帮助。
六、帮困助学儿童管理要求
1、注意资料积累,做好归档工作
2、签收单据、各类证明,原件存学校,复印件。
3、签单收据原件交财务入帐、复印件归档。
第一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农村计生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第二条资助项目及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保育教育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元,生活费为每生每年400元。
第三条办理程序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或学校)提出申请,领取《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由乡镇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2、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大方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签字认可后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资金发放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大方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监督管理
1、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负总责,幼儿园园长(或校长)直接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幼儿园(或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教育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幼儿园(或学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儿童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及图片、工作执行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
3、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骗取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财务室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五、资助管理
我校德育处负责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成立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贫困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第一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农村计生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第二条资助项目及标准
资助项目生活费为每生每学期400元。
第三条办理程序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扶贫本、残疾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2、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园(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定远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学校盖章后上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资金发放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定远县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监督管理
1、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幼儿园(或学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儿童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及图片、工作执行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
3、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骗取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二条资助标准
学前资助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在园幼儿的5%。
第三条办理程序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或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由乡镇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2、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3、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经乡镇中心校签字认可后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资金发放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监督管理
1、乡镇中心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负总责,幼儿园园长(或校长)直接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幼儿园(或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教育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幼儿园(或学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儿童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及图片、工作执行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
3、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骗取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我园就读的具有巨龙镇常住户口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1、低保家庭儿童;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儿童或残疾儿童;
4、军烈属子女;
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三、具体实施措施
(一)成立"龙湖镇第一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秦伟红
副组长:代燕燕
组员: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集体认真研究,严格审查,确保我园最困难的儿童和家庭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办理程序
1、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先到本班教师处领取《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向我园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三张。
2、资格审定。
(1)成立幼儿园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园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2)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评审结束后,将受助幼儿名单在园内园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连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经园长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教育局审核和确认。
5)建立幼儿资助信息档案,将资助幼儿有关材料妥善保存。
3、资助资金发放
教育局根据幼儿园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幼儿名单,填报《学前教育资助名册汇总表》,再由县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三)所需材料
1、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3份;
2、受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3份;
3、受助儿童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可一项或多项):
(1)低保家庭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3份;
(2)孤儿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其复印件3份;
(3)烈士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3份;
(4)残疾人家庭或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签署意见和县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3份;
(5)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证据。
4、受助对象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件和规定的复印件,原始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宣传栏、通知、家长会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幼儿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资助档案,将幼儿资助申请表、贫困证明、公示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我园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经费管理细则,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期末或学年末在本园校务公开栏公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实施方案的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加强幼儿学籍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对在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高邮市从20xx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
第二条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在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三条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幼儿园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可以按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比较困难、特别困难、最困难”三档确定资助标准800元、1000元和1200元。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经费:
(1)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
(2)省财政划拨资助经费;
(3)市财政资助补足剩余款项。
第五条每年9月份由各幼儿园向高邮市教育局小教科递交幼儿园“在园儿童登记清册”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小教科核定在园儿童人数,按10%资助比例,以人均1000元标准,核定资助人数和幼儿园补助资金总额。并且将资助名额分配下达到各幼儿园,同时递交资助信息到局计财科。局计财科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助资金。
学前教育年资助金额=幼儿园人数*10%*1000
幼儿园自筹资助金额=幼儿园人数*幼儿园收费标准(年)*5%
省财拨学前资助金额=省划拨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金额
市财政政府资助资金=学前教育年资助金额-幼儿园自筹资助金额-省财拨学前资助金额
第六条每年9月底前,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在园儿童数和资助比例,核定资助总人数,并将资助名额分配下达到各幼儿园。市财政部门在10月底前将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划拨教育部门,保证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份,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并提交《江苏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幼儿园收到家长申请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或幼儿园网站进行公示,方便家长知晓。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须填报《江苏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10月份名单汇总表和资助申请表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小教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幼儿园上报的拟资助儿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确认资助儿童名单通知所在幼儿园,由幼儿园通知家长,并在幼儿园公示栏或幼儿园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条小教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11月底将政府资助经费发放到位。可视情况采用向家长直接发放现金或打入家长银行账户等方式。
第十一条局计财科、审计科、小教科、资助中心要加强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儿童都能得到资助。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扣减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以政府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