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补充通知怎么写(精选3篇)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我办已于20xx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政务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越府办〔20xx〕62号),现对该《通知》中的“越秀号”信息服务直通车之为民服务专列项目建设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信息办已做了部分单位为民服务业务的梳理,整理出《部分职能单位业务梳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下称《情况表》),请《情况表》中的有关单位,在区信息办前期整理的基础上,将本单位为民服务的相关业务重新进行梳理。梳理时,要求对《情况表》中已有的内容重新按《越秀区为民服务业务受理调查表》(下称《调查表》,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确认;对《情况表》中不全面或没有、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为民服务业务内容,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进行梳理后填报。
二、《情况表》中没有体现但日常工作中有面向为民服务业务的单位,请按《调查表》的要求对所有的为民服务业务进行梳理填报。
三、各街道办事处暂不用梳理报送为民服务业务。
四、其他事项按越府办〔20xx〕62号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部分职能单位业务梳理情况表
2、越秀区为民服务业务受理调查表
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教[20xx]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