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通告(热门四篇)

车辆停放通告(精选4篇)

车辆停放通告 篇1

尊敬的各位老师:

为了保障我院特色院校建设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特对校园车辆停放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星海楼东环路口为消防应急通道,为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此路口禁止停放;

2、罗马剧场东侧为校园泵房,为保障全院供水,使工勤车辆、人员正常施工,此段禁止停放;

3、商业街内部为步行街,全线禁停,商户车辆统一停放至原锅炉房西侧空地(总务处协调);

4、为保障垃圾清运车正常施工,五号学生公寓门口车辆统一停放至专家楼北侧停车场;

5、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在相应位置停放时,摆放整齐、车头朝向统一。

依据《郑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自即日起保卫处将对违停车辆开具校园违停罚单并对相关车辆《校园车辆通行证》予以查收注销。

特此通知

保 卫 处

年11月21日

车辆停放通告 篇2

为进一步整洁城市容貌,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市中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城区主要道路的车辆停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停放在规定范围。重点规范光明路(东外环至西昌路段)、青檀路(光明路至君山路段)、解放路(光明路至君山路段)、文化路(东外环至西昌路以及东湖公园周边路段)。

二、机动车在城区主要道路上需要停放时,须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停车位或沿街单位专设的场地停放,其他地点一律禁止停放。

三、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及摩托车不得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需停放时,应放在指定的场地或停车架上,做到摆放整齐有序。

四、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均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禁止闯红灯。五、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路口、场所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初次违法停车者,予以口头警告;两次以上者,依法予以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六、非机动车辆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擅闯红灯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在路口协助对非机动车、行人进行管理不少于20分钟的,可抵扣罚款处罚。敬请沿街经营业户、驾驶员及市民群众给予支持、配合。

特此通告。

市中区交通局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八月

车辆停放通告 篇3

校各部门:

由于市政建设,学校当前停车资源严重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停车秩序,经学校研究,近期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停车秩序进行专项检查,针对乱停乱放和未登记的车辆进行整治,望广大教职工按照要求有序停车。现将停车要求通知如下:

一、 校园车辆停放的要求

1、学校采取服务职工、保障通畅的原则;除学校公务车辆外,每位教职工在校内停放私家车限1辆。

2、学校停车区域分为东校区(北区、南区)和西校区。

3、工作日期间,家住学校以南的教职工应将车辆停放于学校“南区”,家住学校以北的教职工应将车辆停放于学校“北区”,除学校公务车辆,东校区一般不得停放过夜车辆。

4、三菱电梯、餐厅、超市或工程施工人员应将车辆临时停放于学校西校区。

5、除工作日外,因公到校的教职工可将车辆停放于学校“北区”,临时停放过夜车辆应在学校保卫组登记备案。

二、学校东、西校区车辆停放实行分区管理

1、家住学校以北的人员(39辆私家车)统一停放于学校“北区”(综合楼南、北两侧停车场)

2、家住学校以南的人员(37辆私家车)统一停放于学校“南区”(公寓楼以南停车场)

名单所涉及人员均有固定车辆停放,如有增加应到保卫组登记备案。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年2月24日

车辆停放通告 篇4

由江苏省教育厅主办、我校承办的第二十一届江苏省高校“校长杯”乒乓球比赛将于20xx年10月17日—19日在校体育中心举行。为保障比赛期间校园交通顺畅,决定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10月18日7:00—19日14:00,机动车一律凭专用通行证进入校园。教职工车辆原则上只出不进,请自驾车来校的师生,改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10月17日早上7:00开始集中清理、腾空理科楼前广场和东南角、逸夫楼北面、老体育馆门前和新建体育中心周边的机动车,用于比赛期间停放参赛队车辆。17日早上自驾来校上班的机动车统一停放在原牧场停车场,下班后驶离。

三、确需在教学区停放过夜的车辆,17日早上7:00前请将车辆停放在玉兰路、樱花路、紫竹路、中央路以北、主楼以西的区域(校园西北角)、教四楼至校医院道路一侧,17日上午金陵路以南至南大门区域禁止停放私家车辆。

希望广大教职工予以理解、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保 卫 处

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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