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处分通告【四篇】

党员处分通告(通用4篇)

党员处分通告 篇1

20xx年10月24日, 县监察局对深河乡干部徐不服从组织分配, 长期脱岗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经研究决定: 给予徐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其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20xx年2月23日, 深河乡党委经集体研究决定,明确由徐负责公路养护工作。2月26日早上8点左右,分管领导陈某喊徐上公路整修路面,徐借故未去。随后几天徐就一直呆在乡政府,多次找到乡领导要求换岗。3月13日徐找到陈某要求工作,后因做事不认真受到陈批评后徐停止了工作。3月22日,深河乡党委班子集体找徐谈话,但徐坚持认为组织不应安排他去修路,拒不上岗。4月18日,徐又找到陈某要求上岗,并坚持到五月底 。从6月份至今又一直未再上岗,平时呆在乡政府,也未做任何具体工作,经常无故外出,从未履行过任何请假手续。 徐受到纪律严惩的事实再一次给我们广大干部职工敲响了警钟,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起 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防止类似……

党员处分通告 篇2

x煤矿纪律检查委员会

矿属各支部、各单位: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参加工作,20xx年5月入党,20xx年8月任矿保卫部部长,大专文化。

x自担任保卫部部长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严重违犯组织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在职工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经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存在保安人员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擅自挪用资金问题。20xx年以来,在保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不向矿领导说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员名单,冒领保安工资60000多元,擅自将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经矿纪委20xx年9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销其保卫部部长职务。

党员处分通告 篇3

关于给予尚树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通告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尚树民,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沙河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执法大队队长。

20xx年2月15日15:30左右,尚树民在未向分管领导请假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行政执法车辆办理私事,违反了工作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未请假脱岗及公车私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有关规定,经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尚树民党内警告处分,并由沙河办事处收缴其公车私用费用。

希望尚树民同志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整治“四风”问题,强力正风肃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以及区党工委“十项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执纪监督,始终保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四风”问题反弹。

中共滨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滨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

20xx年3月18日

党员处分通告 篇4

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昭山乡、易家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后还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及基层“雁过拔毛”式腐败,始终保持我区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根据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提供的线索,经区纪工委指导易家湾镇纪委立案查实,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下列四位同志予以党纪处分:

1.红旗村支部书记蔡咏梅。蔡咏梅,女,汉族,45岁,湖南攸县人,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至20xx年分别担任红旗村团支部书记、支委委员、计生专干,20xx年至今任易家湾镇红旗村支部书记,20xx年至20xx年兼任红旗村村主任。经查,20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蔡咏梅,通过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使用部分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牛肉、烟酒用于送礼,礼品主要送至当时指导、联系、对口帮扶红旗村的市、区部门及乡镇相关站办所相关人员,共花费村级集体资金21520元;20xx年6月,红旗村召开会议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由村集体资金承担,共花费22403元。

蔡咏梅作为红旗村支部书记,未严格要求自己和村支两委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影响恶劣,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对支部书记蔡咏梅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给予蔡咏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红旗村支委委员蒋意诚。蒋意成,男,汉族,48岁,湖南湘潭人,20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3月入选红旗村支委,20xx年选举获连任支委委员。经查,20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支委委员蒋意诚参与了村公款送礼一事的商议;20xx年6月,蒋意成参与了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

蒋意成作为支委委员未积极制止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影响恶劣,应当承担一定纪律责任。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蒋意诚党内警告处分。

3.红旗村村委委员刘学军。刘学军,男,汉族,49岁,湖南湘潭人,20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至今担任红旗村委委员,在村里负责农林畜牧工作。经查,20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村委委员刘学军参与了村公款送礼一事的商议;20xx年6月,刘学军参与了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

刘学军作为村委委员未积极制止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影响恶劣,应当承担一定纪律责任。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刘学军党内警告处分。

4.红旗村村委委员罗昆。罗昆,男,汉族,38岁,湖南湘潭人,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村委委员罗昆参与了村公款送礼一事的商议;20xx年6月,罗昆参与了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

罗昆作为村委委员未积极制止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影响恶劣,应当承担一定纪律责任。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罗昆党内警告处分。

蔡咏梅、蒋意成、刘学军、罗昆四名同志应当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端正工作态度,严守纪律,扎实工作,在农村基层继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为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请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遵守“899”规定,为昭山早日实现“三个国家级”的创建目标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请各部门一把手、负责纪检工作的同志认真组织本单位(部门)学习典型案例,印发案件剖析材料,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要求。

中共昭山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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