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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政府组织WTO透明度关系
一,非政府组织对于WTO的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的兴盛发展与其在国际事务上越来越多的参与是与全球化分不开的。全球化被视为是一种“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外化”,①——诸如环境污染的全球性的问题更多的需要在国际上得以解决,从而削弱了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这些活动的控制能力。对这些全球性问题的承认,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层面上的谈判与协商,这样也就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WTO也在全球化进程中完成了对GATT的继承,并成功的过渡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 当然,非政府组织不可能放弃WTO这个展现其能力的大舞台。正如一位环境问题专家所指出的:“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常用来解决国家间有关环境问题争端的机制”。②因此,他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对于WTO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强化WTO的决策能力。当WTO的机构面临一些诸如贸易与环境等非其所长的专业知识时,从非政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降低WTO决策机构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提高相关机构报告的质量。
其次,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③可以说,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在全球化的态势下,这一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已经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于是,非政府组织 而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对于缺乏透明度的WTO来说,无疑是加强其为公众所认知的最佳途径。
最后,WTO协议中的仅允许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④如何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创造竞争环境以寻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扮演一个政府缔约方的情报提供竞争者的角色,这样就能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了非政府组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应的特长。从而在WTO体系内构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集思广益,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政策。
二,现行WTO制度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
WTO各缔约方早已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意义,因此各方在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
织的协定》中,已经包含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内容。该协定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框架。这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2,各成员方认识到非政府组织能起到增进公众对WTO相关活动的认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员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3,为了达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须保证非政府组织获得更多有关WTO活动的信息,特别是比过去更快地取消对获取有关这些活动的文件限制。为此,秘书处将使相关资料(包括已经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公布;4,WTO秘书处应积极地采用各种方式,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联系;5,如果WTO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参加同非政府组织的讨论会或其他会议,他只应代表其本人。除非该理事会或委员会做出其他的特别决定;6,各成员方重申WTO是一个对其成员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各成员方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可能直接参与WTO的工作或其会议。
自1996年以来,WTO秘书处和各成员方以各种方式积极地保持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而以上这些方针则起到了指导作用。WTO在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中进行了如下几种尝试:
第一,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在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后不久,WTO各成员方就非政府组织参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1,非政府组织将被允许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2,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必须证明他们的活动与WTO的工作是由联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会议是WTO历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主要会议。总共有159个非政府组织登记并参加了会议,其中的108个非政府组织(235名个人)代表环境、发展、消费者、商业和农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设在新加坡大会会场的非政府组织中心为与会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提供了会议场所、电脑设施和会议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共有128个非政府组织(362名个人)。在为期三天的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除了参加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外,还参加了由秘书处主持的日常简报会——这是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特色,并被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WTO保证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号。③
多哈部长级会议期间,WTO秘书处安排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计划。这些计划将由感兴趣的成员方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正在考虑的有非政府组织参加一些活动包括:1,日常非政府组织简报会。秘书处会为已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一天一次或两次的有关大会会议进程的工作简报会。这些简报会将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组织交流的成员方的部长或官员来主持;2,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简报会。有关一些特定问题的简报也将由总干事或秘书处官员集中向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相关问题的确定取决于大会的主持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趣所在;3,由秘书处组织的讨论会。WTO秘书处将就非政府组织感兴趣的问题组织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将在非政府组织中心举行,同时面向所有多哈会议的与会者开放。①
第二,为非政府组织举行讨论会。自1996年以来,秘书处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许多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往往针对一些有关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如其中的三个讨论会是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一个关于贸易和发展问题等等。这就反映了WTO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的权利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同WTO成员方的代表讨论相关特定问题的机会。
第三,同非政府组织保持日常联系。WTO秘书处每天都会从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的询问信函。同时,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会定期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会议——这些会议既是独立的,也是作为秘书处组织非政府组织参加WTO活动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举措。在1998年7月的总理事会上,总干事通知各成员方,秘书处将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来增进同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有:从1998年秋开始,WTO秘书处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在WTO官方网站上增加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内容。另外,秘书处还会将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论文的目录汇编成册并散发给各成员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报告中也对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在沸沸扬扬的海龟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前后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来文的态度明显不同。在本案中,专家小组认为:“…根据DSU第13条,专家小组掌握着寻找信息和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任何场合,只允许争端当事双方和的三方直接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在我们看来,接受从非政府组织途径来的未经征询的信息同DSU的现行规定是不符的。因此我们通知各当事方我们对于这些文件(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将不予考虑…”③
而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尽管肯定了专家小组评判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报告的行为是在DSU第12条和第13条授予他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但上诉机构着重指出了专家小组在有关是否应该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问题上对DSU相关条款所作的法律解释是错误的。上诉机构回顾了“荷尔蒙案”(WT/DS26),认为根据DSU第13条第2款,专家小组可以从任何相关途径寻找关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询任何专家以得到他们关于案件特定方面问题的意见。在这里,上诉机构强调专家小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或“从任何来源”寻找“资料或技术信息”。同时上诉机构也强调了DSU第12条第2款,即“专家小组程序应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的延误专家小组审案进程”。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了本案专家小组在解读“寻找(seek)"时,不必要的太过于注重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首先必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允许才能提交报告。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况下,基于实用或其他相关的目的,‘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与‘未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专家小组寻找资料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专家小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经专家小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及当事方的法律上的意义,这就从侧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同时这也意味着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得以拓宽。另外,本案对今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有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评价。
总的来说,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正如WTO官方网站上所说的,“WTO自其成立以来的运作历程生动地表明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未像现在这样备受公众舆论的关注和审视”。①
然而,WTO各方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仍持怀疑态度。因此,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将非政府组织排除在WTO政策制定过程之外的观点的大多是成员国的政府官员(而非专家或学者)。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只会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决策机制。综合起来,现在反对者持有以下几种意见,下面我来一一评述:
第一,担心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特殊集团的利益。即认为当一个政策决定机构允许游说集团介入后,将存在着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团施加不平衡影响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认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减缓决议制定的进程进而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还有一些贸易专家认为许多非政府组织不赞成贸易自由化,因而担心它们的加入会阻挠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业实体(通常是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经存在。因此,纳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产生各种利益集团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效果。从而抵消WTO中现存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只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政策的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担心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影响WTO作为一个多边政府机构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WTO作为一个调整政府间关系的机构,只应保证成员国政府在贸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国内公民的利益。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们所在国家的利益如何在WTO体系内得以调和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冲击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会使WTO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③
然而,非政府组织在本质上就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它也有独立参加某些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一点早已在联合国体系中得以确认。给予非政府组织在WTO中发言和观摩争端解决程序的机会,并不排除各成员国依然可以闭门议事。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一些涉及政治的经济问题愈发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得以解决。因此,WTO不需要以一个纯粹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机构的形式存在。可以预见,非政府组织的加入能够强化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地位。
第三,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具代表性。此观� 这样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怎样来保证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非政府组织应采用何种方式来保证它们的代表性和它们对其代表所负的责任?
我认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在WTO对其开放后将更易于解决。所以,不应过多地考虑这个问题。相应的,在国际领域内,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的重视程度应取决于该组织过去在增进其所参与的国际机构和其所代表的公众之间的联系所作的贡献。
第四,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可操作性问题,即担心控制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贸易体制内的活动的难度过大。另外有一些观察家认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会议上的出现会使一些成员国由于担心受其国内的指责而不愿暴露其真实的想法。这样反而有违吸纳非政府组织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关非政府组织在WTO中活动的具体操作的确还存在着问题。目前WTO可以参照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做法,如世界银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它的会议和决策过程的程序。同样的,经合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也拓展了与非政府组织接触的领域和范围。总之,要让非政府组织高效、更好的参与WTO的有关活动,实际中要克服的困难是有很多的,但过多地担心确实是不必要的。
谈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会场外众多民众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结束,预先拟发动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也淹没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号声中。②
尽管西雅图会议以失败告终,尽管其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给人们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发出了其贸易政策制定过程和争端解决程序应更具透明度的讯号。WTO处于正在浮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核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正日益被视为协调好全球范围内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WTO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处于一种“幕后运作”的状态了。
其实早在战后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创立者们已经清楚的预见到了非政府组织将扮演的重要角色。后来,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长,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项非政府组织议程。他建议ITO:1,起草一份给与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2,邀请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出席ITO大会并允许他们提出议案和自由发言;3,就ITO活动领域内的问题向非政府组织提出咨询;4,任命一个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③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创始者们对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认识。只可惜ITO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临时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各方妥协的产物——GATT对这一问题没有充分重视,从而失去了与非政府组织握手的良机。
与此同时,其他国际性组织却在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当属联合国。1945年的《联合国》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即经社理事会(ECOSOC)可以就与非政府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这一原则,经社理事会通过了第1296号决议及其附件——“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之咨询办法”,具体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享有咨商地位的条件与程序,并为处理和协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非政府组织委员会。④
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其活动性质与范围,以及经社理事会或其辅助机关对其所能提供协助的预期程度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别咨商地位;3,列入名册。上述三种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咨商活动的范围与能力不同:这三类组织都可以参与经社理事会召集的国际会议的咨商活动;都可以向所出席的会议书面陈述意见;但都无表决权,原则上也都不参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的工作;第一、二类组织可以派出全权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但只有第一类组织可对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的议程提出建议,并在会上发言。
WTO可以参照以上国际组织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制定贸易政策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便具体操作。从而加强同市民社会的联系,提高WTO活动为公众所认知的程度,以更切实的贯彻WTO的宗旨和原则。
四,反思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入世的启迪和意义。
中国领域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还不多,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刚刚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也正在加快,鼓励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对于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建立和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将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国领域内某些区域或某些行业的公民的利益,从而能够在国际层面上表达这些利益集团的想法,以减少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二,非政府组织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参与多边谈判提供信息和资料,从而奠定相关政策的民意基础;
其三,非政府组织可以监督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使这些政府行为与WTO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进而避免出现我政府被诉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向我国政府提供有关别的成员国违背其WTO各项协议下对我国义务的证明资料,以便于我国政府及时或应诉,从而减少损失或不利影响。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见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见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②GaryHorlick:TheSpeedbumpatSeattl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0(1),P168
③转引自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8
论文摘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本文主要探讨世界。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帕斯论文网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I临时生效时,在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占缔约方总数的1/3。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发展中国家的涌现,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多,到1995年1月1日乌托丰回合协议生效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地区成为世贸组织的首批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首届部长级会议前,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已增加到96个,占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3/4。世贸组织成员结构的变化是世界国际经济格局重大变化的反映。世贸组织要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重大变化。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全球贸易总额急剧萎缩。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虽然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应对有方、措施得力,仍以全年1.2万亿美元的出口总额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在国际贸易市场所占份额进一步提升,加之我国经济率先复苏,有关国家对我国防范和戒备心理增强,导致贸易摩擦事件增多,使我国本就复杂的外贸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对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稳妥应对,趋利避害,确保出口贸易保持持续恢复势头,推动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
一、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基本情况
2009年全年,我国实现出口总额12018.8亿美元,同比下降16%,但受金融危机影响各主要出口国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冲击,我国占全球出口市场份额仍然上升到9%以上,取代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商品出口国。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全球贸易总额急剧下滑、各国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和矛盾增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加剧。2009年是我国遭遇贸易摩擦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国,全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了11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高达12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102%,均达到历史最高值。其中,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涉案总额达76亿美元,为上年的5倍多。同时,印度、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在严重冲击全球贸易体系、引发贸易战的同时,也给全球经济复苏以及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我国外贸结构调整转型工作才刚刚起步,相当数量的产品和企业仍停留在较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策略上,片面追求出口数量,过度依赖能源资源消耗以及廉价劳动力的支撑,不仅给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巨大压力,本身不可持续,而且极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同时,由于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不多,往往会遭受巨额损失。部分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最终拖累整个世界经济的复苏进程。
二、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主要原因及趋势
(一)世界经济复苏步伐缓慢,全球出口市场萎缩,经济复苏和就业压力使各国对有限市场的争夺更加激烈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明显减缓,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出现负增长。据世界银行预测,2009年全球经济下滑2.2%。2008年三季度至2009年二季度,美国经济连续下滑,至三季度按年率实际GDP环比增长2.2%,四季度增幅虽然有所提升,但失业率仍然居高不下,2009年10月份以来,一直维持在10%或稍高水平,由于经济复苏步伐缓慢,难以创造足够的就业岗位。预计2010年失业率还将上升。2009年欧元区GDP下降4.2%,其中德国、意大利、法国GDP分别下降5.3%、5.1%和2.4%。进入2010年后欧元区失业率达到两位数水平,创下1999年欧元区成立以来的最高记录。
经济衰退,使各主要国家进口量大幅减少,全球贸易量急剧下滑,2008年底至2009年初下跌幅度达到30—50%,预计2009年全年全球贸易量下跌10%以上。为促使经济回升、保护国内市场、缓解就业压力,各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加剧,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不断加深,提高关税、滥用救济措施等手段被频繁使用。而由于我国经济、贸易率先企稳回升,势必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国。同时部分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与我国的产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性,产品竞争范围不断扩大,也以各种理由设置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设卡。
(二)人民币汇率问题成为各主要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借口
2009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长时间维持在6.82—6.83之间的水平。在美元贬值的情况下,由于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人民币也被动地跟随美元对其他货币贬值,实际有效汇率下跌。近期美元呈现一定的升值趋势,但由于经济基本面等决定因素并未有实质性改善,中长期来看仍存在贬值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我国出口回升的作用。美国政府对美元贬值采取放任的态度,本身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隐性表现形式。
(三)哥本哈根会议后绿色壁垒将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贸易保护手段不断向着更加多样、更为隐蔽的趋势发展,除了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等手段外,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更具战略性的保护手段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特别是哥本哈根会议以后,气候变化成为影响各国之间经贸关系的重要话题,气候变化之争实质是发展权之争,发达国家试图将其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构筑新的绿色壁垒。欧盟因不满意哥本哈根会议的谈判结果声称将考虑推出碳关税,美国参议院也拟将碳关税纳入审议中的气候变化法案,如果这些均成为现实,将会给我国大部分的工业产品出口造成强烈冲击,出口成本将大幅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减,并最终使我国本已开始恢复和改善的出口局面受到拖累。
三、应对建议
(一)切实将经济增长的动力转到主要依靠内需上来
除2008—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之外,近年来,其它年份中净出口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增加,经济增长呈现明显的外需拉动特征,外需波动已成为经济运行中必须面对的风险。因此,要力争将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更多地建立在经济自身和企业内部,坚持主要依靠内需实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这一长期战略方针不动摇,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注重灵活审慎地把握政策调控的方向和力度,统筹考虑、循序渐进,避免矫枉过正,失去经济发展既得的良好局面。
(二)转变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
积极推动外贸出口转型升级,由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逐步转变,避免片面追求出口的增长速度和规模,以免激化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矛盾,促使对外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妥善解决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提升出口产品档次,避免盲目的数量扩张和简单的价格竞争。引导企业加深对WTO规则和贸易救济知识的了解,加强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和制造,学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贸风险,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
(三)坚持 坚持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立场,妥善处理发达国家对我国施加的升值压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调控机制,在合理水平上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控制好升值预期。推进外汇市场建设,加强外汇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外汇流动性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开发适用的汇率衍生产品,鼓励出口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规避风险。积极促进人民币国际储备、国际结算与国际流通进程。
(四)形成部门合力,建立贸易摩擦应急反应体系
建立健全海关、商务、流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参与的应对贸易摩擦应急反应体系,形成应对合力。保持与各主要国家之间的高层经济对话,积极推进全球自由贸易谈判进程,在经贸谈判中维护自由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全面评估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加强对各主要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跟踪。注重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抵制发达国家设置的各种不合理的贸易壁垒。充分合理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他各成员国对我国实施的各种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待遇及时提出反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定的贸易报复措施,对有关国家施加压力。重视和发挥相关行业组织在维护出口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做好预警信息通报、出口风险,以及企业应诉指导和培训等工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避开贸易壁垒,建立自身的全球生产体系和营销体系。
[关键词]WTO;公共政策执行;影响;契机
中国加入WTO,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政府的行为方式、公共决策等都要接受WTO法律体系框架的约束、检验与评价。因此,政府必须以WTO的原则和规则为指导,尽快调整自身的行为方式。
一、加入WTO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提出挑战
(一)加入WTO要求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与之相契合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执行应与WTO主要原则相契合。(1)应与非歧视原则及公正性原则相契合。非歧视原则是WTO原则体系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的精义在于: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实际上包含着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等具体原则,它的基本精神在这些具体原则中得到体现。这些规定,就是要求达到贸易公正、公平等宗旨,消除国内外歧视性的政策。而公共政策的成功有效的实施也离不开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原则。它首先表现为执法守法,也就是说政策执行必须依法定职权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并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原则性和稳定性。其次,政策执行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政策面前所有的政策接受者都是平等的,政策执行者不能根据一己好恶和情感亲疏而区别对待;政策决策者、执行者和接受者都是平等的,在政策面前既应同等受益,也应履行同等义务,而不允许和逍遥法外。(2)应与透明性原则相契合。公开、透明度原则在WTO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WTO价值模式的具体化和法律化。透明度原则在WTO中是一项最能汇集和体现有形正义的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成员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都必须公布。简言之,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贸易法律、规则以及司法习惯做法,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开性原则与该原则有着契合之处。
(二)加入WTO促使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一步趋于透明化、法制化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执行由隐蔽、神秘走向开放、透明。透明和可预见原则要求成员国尽可能地明确和公开各自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和程序等,同时要将已承诺的内� WTO的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协定、条款来保证的,也就是说,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所有成员方政府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WTO的透明度原则虽然主要是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但其原则精神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我国在行政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政府采取了不少行政公开、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的举措,如政务公开、决策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然而,这些做法目前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尚未制度化、法制化,在实际操作中,人为的影响因素很大。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志,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政府官员封锁、截留、吞食政府信息,漠视、剥夺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寻租”等情形并不少见。然而,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入WTO后更进一步要求提高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公共决策彻底实现由形式的公开向内容的公开、由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由静态的公开向动态的公开转变,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不仅要为本国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保障,而且要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充分满足各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公民合理的知情要求。同时,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地进行政策参与,以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入WTO更强调公共政策执行方式中经济方式的作用
政策执行的方式是执行政策必须的政策资源、工具、措施、方法,是政策执行的途径和中介条件。其主要包括:(1)行政方式,它是政策执行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而言,它约束力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准确性高,发挥作用快。但是行政手段也有其不足之处:运用行政手段容易仅从行政角度考虑问题,忽视其他政策规律和各方面利益,容易产生“一刀切”、“瞎指挥”,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影响到下级组织的积极性。(2)法律方式,它既是政策执行的特殊形式和补充,又是对政策执行的一种监督,它有严格的强制性、相对高的稳定性和普遍的约束性等特点。(3)思想诱导工作,指运用宣传、舆论、说服、谈心、协商、对话等方式作政策对象的思想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它有对象上的多元性、方式上的协调性、作用上的宏观控制性等特点。[1]
政策执行中的经济手段,是指运用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经济利益范畴,作为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促进政策的实施。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多地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当中更多地发挥经济方式的作用。经济方式中主要有财政手段和货币金融手段,财政手段又包括预算、税收、公债、政府投资、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货币金融手段则包括利率、汇率、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规模控制等政策工具,此外还有价格管制、工资管制等。经济方式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利益性,以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表现为调节性,通过利益奖惩促进积极的政策执行,改进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最后表现为间接性,政策执行本身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经济手段只对政策执行起间接调控的作用。经济手段的核心在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在政策实施中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人们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增强政策的效力。近几年我国的政策实践表明,在政策实施中只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激励社会各方面从自身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社会的整体利益上寻求一致,才能最经济有效地实施政策,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入WTO对政策执行主体的影响
(一)加入WTO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
就任何一项政策而言,在其执行过程中,会有许多占据不同权威地位的人皆参与其中。公共政策执行者,指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是政策执行主体。传统的观点认为,政策执行者就是行政管理部门。现代的政策执行发生了很大变化,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大大增加了,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首要和主要的组织机构;(2)立法机关,它首先以自己的立法权力制约行政管理机关的政策执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参与了政策执行,其主要表现是人民代表视察、检查、监督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3)法院,在政策执行方面首先表现在法院判案之后,执行判决的司法行政行为方面,这与政府执行政策是相同的,其次,法院还直接参与政策实施,比如外国人申请入境、处理民事纠纷等,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影响行政管理是通过它对法令、行政规则和命令的解释,以及对提交给自己的行政决定的审查等;(4)政党,在现代政策执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党起着重要作用;(5)民意代表,他们通常需要处理数量极多的“个案”,处理与民众有关的各种问题;最后还包括民间团体。
入世后,中国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否则在合作与交流中会存在诸多不便,这时还需要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中介组织等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国外通常是通过商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甚至有国际性的行业联合会来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并通过商会、协会来维护成员的利益。入世后,以政府的形式同国外的商会或协会打交道,显然并不方便,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国际接轨,即成立中国相应的商会或协会,这有助于国内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主体注重加强与适用主体的协调与沟通
加入WTO要求政府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的服务职能,树立服务意识,注重企业和市场的需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市场,树立起现代化的民主决策观念。明智的政策执行者会根据情势的变化随时调整执行的方略,这就使政策执行具有了一定的动态性。政策执行的过程是执行主体与政策适用主体之间就目标或手段作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政策执行者与政策适用者之间的行为调适的程度,其中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有效方式。加入WTO后,在有关政策的许多环节上执行者要更多地向公众解释说明,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和手段。沟通是达到思想上的统一,协调则是取得行动上的一致,沟通是协调的前提,协调是沟通的目的和结果。适用主体不可能自发地接受政策,执行者不仅要通过沟通渠道将政策指令传递给适用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执行者通过沟通渠道向政策适用主体说明政策所具有的意义与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及时代背景,还有推行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让他们理解和掌握政策,从而积极主动地接受和执行政策。同时,适用主体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把他们的意见或者建议及时地反馈给执行者,以便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策,从而使政策的执行有效而且畅通。
三、加入WTO为改善公共政策执行提供契机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体系,是指承担公共政策执行任务的机构与人员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以及规范其过程的各种制度的总称,要改善公共政策的执行,就必须从系统的角度来加以思考。
(一)加入WTO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优化
执行主体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政策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对某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其精神实质,就会导致政策在传达、宣传、执行中的失真、失当、失误。入世对政策执行主体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层面而言也促使了执行主体素质和水平的优化。一方面,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精通并能灵活地运用WTO各项游戏规则,具备丰富的包括外语、经济学等在内的专业知识,为政策执行的科学性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保障。同时,WTO具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我们加入WTO,就必须严格按WTO的规则办事,这就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必须掌握并精通比以前多得多的国际法律知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以避免由于决策与规则之间发生抵触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摩擦、纠纷和损失。另一方面,也促使政策执行者提高自身的预见能力和创新能力。WTO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只有准确预见并把握规则的变化,才能尽快缩短与新规则的适应时间,从而赢得宝贵的发展时机。
(二)有利于完善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
加入WTO后,要求政策执行主体必须掌握现代化的公共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工具,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共政策执行的方法和技术,减少政策执行的失误,实现政策方案的效益化。完善执行的程序就是使程序科学化、法制化、阶段化和公开化。公开化,是指程序要有透明度,打破传统的公共政策神秘感,让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执行的领导、协调和控制环节都有所了解,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提高社会对执行的认识和配合程度。这既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目标的实现,又能促使公共政策的民主化进程。
(三)有利于执行当中信息的沟通
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中拥有的信息量越发巨大,信息内容也处于迅速的变化、更新之中,信息的沟通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信息下行顺畅,才能政令通行,上传下达,政策执行才能顺利进行;信息上行顺畅,才能使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有利于细化决策和追踪决策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对政策执行进行有效的控制;信息平行顺畅,才有利于各政策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才有利于信息来源的多样化,扩大信息的广度,增加其全面性。[2]入世后可以更多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来为加强信息的更好沟通服务。
[1]周树志。公共政策学———一种政策系统分析新范式[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247。
论文摘要:欧盟(EU)是极具吸引力的发达经济市场,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和出口地。EU近年来出于产业市场保护等多方面的考虑,了“绿色”系列指令,构筑起“合法”的“绿色屏障”,即绿色贸易壁垒(GBT,GreenBarrierstoTrade)以限制进口。我国出口因之损失巨大,对EU的出口在成本、技术方面,遭遇到严峻的挑战与考验。要保持我国对EU的出口优势,需要多方联合行动、多方面入手,积极应对。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国际趋势,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变得极其有限,传统的非关税政策也仅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于是,因技术体制、经济技术水平差异等产生的技术性措施以其“合法性”、隐蔽和灵活性演变成贸易壁垒,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TBT,TechnicalBarrierstoTrade)将成为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而“保护我们共同的地球,维持可持续发展”这一全球共同目标使得以环保标准支撑的GBT成为了TBT的核心。
近年来,欧盟了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绿色指令”,包括:PPW指令,《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DirectiveonPackagingandPackagingWaste);WEEE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Directiveon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ELV指令,《关于报废汽车的技术指令》(End-ofLifeVehicle);REACH法规,《化学品登记,评估及授权法规》(RegulationCover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ndAuthorizationofChemicals);EuP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DirectiveonEnergy-usingProductDesign),这些指令构成了EU整合性产品政策的基础,对外形成了GBT。
一、欧盟系列绿色指令的动机
1、利用WTO协议绿色规则缺口构筑贸易壁垒
WTO有关环境问题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的相关协定中,虽然这些协定规定“不得妨碍正常国际贸易”,但另一方面却肯定各国的“环保例外权”,而在行使此种权力时,WTO有关环境贸易规范一般都比较概括和抽象,含混其词、模棱两可,缺乏有效和明确的约束性,导致了GBT在世界范围内盛行。
EU正是利用这点,制定出一系列严格、繁多、苛刻的绿色环保标准,构筑起“绿色贸易壁垒”,名正言顺地达到既有利于EU商品出口,又有利于限制别国商品进口的目的。
2、出于产业保护,培养竞争力的考虑
EU现有25个成员国,人口超过4.5亿,是极具吸引力而有价值的市场。EU担心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力量出口迅速增长,连年对其巨额贸易顺差,2006年高达916.6亿美元,会挤占了其市场并对当地经济产生冲击。而EU东扩后,新进成员竞争力还很弱,加之近年EU经济增长乏力,为保护对国民经济、国际贸易、就业综合影响大的相关产业,培养和提升竞争力,需要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TBT。如REACH法规的立论之一就是为了提高EU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化学工业是eU的三大产业之一,直接雇工超170万人,年产值约5000亿欧元(高全德,2003),显然EU要极力保护这个重点产业和市场,保持自己在该行业的优势地位。
3、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
环境问题已是当今人们关注的热点,EU等发达国家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尤其关注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动植物健康等相关的产品质量与性能。
二、欧盟最新系列绿色指令解析及影响
1.EU最新绿色系列指令内容概要
EU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TBT问题,早在1985年就批准实施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大到技术领域,强化了对其他国家产品进入EU市场的限制,进入EU市场的产品必须:(1)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2)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EU安全认证标志CE;(3)进入EU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EU还明确要求进入EU市场的产品凡涉及EU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EU市场流通。EU对产品的环境标准尤其严格,近年了一系列环保指令,并将今后的立法重点放在强化监管上,特别是加强安全、环保、质量、绿色生态等方面的监管。要应对这些绿色壁垒,就必须对这些“绿色指令”有所了解,下表对系列指令的内容进行了概括:
以这些指令形成的环保壁垒正在或将对我国机电、石化、纺织、制药等众多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2.我国对欧盟贸易所受的影响
TBT对贸易影响的作用机制,主要是对进口产品形成数量和价格控制。
(1)数量控制作用
进口国通过对进口商品是否达到其规定的“绿色”技术法规、指令、标准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产品允许进口,不符合的禁止进口,从而对进口产品产生数量上的控制。
据商务部2006年12月25日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指出:2005年我国出口因TBT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达691亿美元和贸易机会损失达1470亿美元,分别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9%和19.29%。
自2004年以来,EU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地,对EU出口稳定在占总贸易额的15%左右,EU东扩后我对EU贸易急增,2004年贸易顺差达370.4亿美元,同比增长48.5%,2005年分别为701.1亿美元和42.7%,2006年虽然顺差总量有增加为916.6亿美元,但是环比从47.2%下降到23.5%,显示出EU新壁垒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
(2)对我国产品竞争力的影响
当进口商品达不到技术要求而受到市场准入限制时,为维持出口机会、获得利润,出口方必然努力设法跨越EBT/GBT以进入进口国市场。而跨越EBT/GBT,就要按进口国的技术要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这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导致成本与价格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于是通过价格限制起到了限制进口的壁垒作用。
据欧洲家电协会测算,EU的WEEE系统的整个WEEE管理费中,WEEE的运输和处理费占75%,注册费占5%,行政管理费20%,废弃成本每公斤0.41欧元。而RollS指令虽然是自愿性的,只需提供符合性自我声明,但企业也需支出一些费用:如部件组份材料定性、定量分析的经费;替代品的开发及技术引进的经费、试用和检测费;生产设备改进的经费;合格评定与认证的经费;环保培训、环保产品开发、生产和市场调查分析及广告宣传的经费等。REACH则将EU市场上3万多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轻纺、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涉及的成本费用甚为昂贵。完成注册所需的评估测试,一项既有化学品的基础配套测试就需8.5万欧元。EU市场现有的3万多种化学品仅完成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约26亿欧元。
EuP指令则比WEEE和RollS的要求更多。要求企业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都要依照规定参数评估相关环境因素,使得产品在前期获取信息阶段、设计阶段、制作阶段、后期认证阶段都要承担不少的额外费用,大大增加了产品输往EU的成本。
本来我国打开EU市场靠的就是价格优势,而这些指令使我国出口到EU的产品成本普遍上涨6%~20%,加之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将使我国出口EU的产品竞争力大大降低,如不采取相应对策,我国许多相关企业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退出EU市场。
三、积极应对欧盟GBT
应对EU的GBT需要充分熟悉EU市场的规则、加大绿色系列指令的宣传,同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与研究机构联合行动,从标准国际化、信息交换、市场通行等多方面入手。
1.制定中国的标准化战略,推行中国标准国际化
美、欧、日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战略的共同特点:强化各自标准化的作用,争取对国际标准化产生更大的影响,财力上大力支持IS活动,更多地参与承担ISO、IEC等的技术秘书处工作,从而争取国际贸易的主动权。
例如,按承担ISO技术秘书处工作数量和资助额计算,各国在ISO中的贡献率:德国为(DIN)19%,英国(SBI)为17%,美国(ANSI)为15%,法国(AFNOR)为12%,EU总计50%以上(占正军,2005:P225)。而我国仅承担一个技术秘书处和五个分技术委员工作,截至2005年1月,仅国际标准5项,且都是非关键标准,显然缺乏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国际参与交流。
中国要有自己的标准化战略,并积极推行中国标准国际化,这需要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国家要为改革现有标准创造体制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首先,人才是关键。要培养熟练掌握外语、又熟知ISO/IEC国际标准审议规则并具有专业知识和国际标准化的专家。
其次,企业要和研究机构形成合力,积极以生态设计理念研发技术、开发产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实现产业化,注意与现有国际标准的兼容,在创造标准的过程中塑造品牌。例如,高通公司,作为一家出售知识产权的公司,他们将自己1400多项技术全部申请专利,然后将这一套解决方案申请为国际标准,通过标准许可费用、产品专利费用、芯片等多种形式获得巨额利润。
再次,开展GLP实验室认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测检验体系,形成权威性的检验机构。
目前,我国建立的10个部级检测实验室,尚未取得GLP标准认证,所出具的检测结果EU不予承认,往往被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在EU登记注册的费用。我国应当尽快组建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并做好与其他国家实验数据的互认工作。
2.互动信息交换机制
很多企业感到应对EU系列指令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信息滞后不灵通。应该建立产品生产使用物料中心数据库,形成企业(厂)←→集团←→产业协会←→专门的国家信息中心一条龙符合性物料的数据中心,让上下游产品公司分享使用,并及时环保符合物料,为企业节省重复检测认证成本;及时相关环保法规的动态进展、企业通报出口中所遇到的壁垒困境,通过互动沟通与创新突破GBT。
3.主动获得市场通行证——“绿色护照”
绿色消费已� 出口EU的企业应自始至终本着生态、环保的观念,在技术创新与进步的前提下,主动获得相应的“绿色认证”,即获得通行EU市场的绿色护照,以表明产品符合EU规定的环保标准,是EU认可和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获得EU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获得ISO14001或EMAS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质量认证或EU生态管理及审计体系认证,要求组织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来达到支持环境保护、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目的,并可通过取得和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形式,向外界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环境管理水平。
例如,上海ABB跃进电机有限公司通过技术创新使其各类电机噪声指标降低到34分贝,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获得ISO14001认证后,顺利进入欧美市场,外销产品的比重由35%,猛增到60%。
(2)获得ELAS(Eco-labelAwardScheme)欧盟生态标签体系认证
EU通过EEC880/92、1980/2000条例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对除食品、药品外的所有消费品进行该体系认证,并于2005年9月进一步完善。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可贴上一朵绿色小花,常被称为“贴花产品”,EU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官方认可的“绿花产品”,如今“贴花产品”在EU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
(3)获得IECQQC080000—HSPM,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