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以下是漂亮的小编给大伙儿整理的农村环境保护论文9篇,仅供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键词:农业高等院校;环境科学专业;特色培养体系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活动与环境演化规律之间相互作用关系,寻求人类社会与环境协同演化、持续发展途径与方法的科学。主要研究环境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化学特性、存在状态、迁移转化和生物与生态效应,以及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等[1,2]。我国的环境科学高等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综合性大学设立的环境地理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等专业[3]。近年来,各个农业高等院校的专业都在向综合性方向发展,力图形成以农为主,农工、农理、农文、农经相结合,各学科交叉渗透的多科性农业大学。随着农药和化肥的大量使用及农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使得环境科学专业成为农业高等院校中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的新兴交叉学科[4]。但相对于国内其他综合性大学和理工类学校,农业高等院校的环境科学专业的起步相对较晚,在师资力量、硬件设备及专业名牌度等方面均显得要薄弱些。因此,农业院校环境科学专业培养方案若不寻找自身特色,不与国内外其他综合性大学培养方案区别开来,将会使农业高等院校的环境科学专业毕业生的出路方面面临严峻挑战[5]。和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相比,尽管农业院校环境科学专业在师资力量、硬件条件等方面处于劣势。但是,作为以农为主的多学科交叉渗透的大学,在环境科学的教学中也有许多潜在资源可以挖掘。农业院校在作物栽培、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农药学、畜牧饲料、兽医药理学等方面研究有较好的基础,并且有很多相关的教学与科研基地[6,7]。这些农业领域也均涉及农业环境问题,如果能把这些农业相关研究成果整合到环境科学专业研究生教学上来,就可以形成农业高等院校环境科学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特色。湖南农业大学是一所农业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省属重点高校。湖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硕士专业起源于1979年园艺学中的农业环境保护研究方向,1996年获得农业环境保护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1998年更名为环境工程,2006年获得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湖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学科的发展紧扣农业环境问题,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9年在全国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综合排名为第51名,在农业高等院校排名第二[8],2011年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成为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学科。本文总结了湖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硕士农业特色培养经验,旨在为构建农业高等院校环境科学硕士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体系打下基础。
1研究生课程授课内容紧扣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及农业可持续发展主题
目前,湖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硕士专业的课程体系包括“环境污染化学”“环境科学综合技能课”“污染生态与生态毒理”“环境科学研究进展”“专业英语”“环境科学研究生讨论课”六门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包括“环境污染修复理论与实践”“环境污染物检测新技术及应用”“环境生物技术及应用”“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工程实践”“环境规划与评价专题”等课程。在授课内容上紧扣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及农业可持续发展主题,重点关注农田农药和重金属污染、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过量施肥等农业环境问题。除了上述由本学位点导师开设的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外,还鼓励学生至少选修一门农科专业的研究生专业选修课,增强学生的农业知识背景。
2双导师配置:环境科学专业导师+农业相关专业副导师
科研工作者的研究视野往往受到自己本身知识背景的限制,不同知识背景的科研工作者在相互交流过程中更容易发现新的科学问题,且容易找到新颖的研究方法来解决这些科学问题。在研究生培养上,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也会受到导师专业知识面的限制。建立双导师制,第一导师为环境科学学位点导师,第二导师为农业相关专业学位点导师。环境科学专业导师和农业相关专业导师相互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更容易促进学生对农业和环境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学生在可持续发展农业的理念下发现农业环境问题和解决农业环境问题。
3学位论文紧扣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
和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相比,尽管农业院校环境科学专业在基础研究方面处于劣势。但是,作为以农为主的多学科交叉的大学,农业高等院校环境科学专业在教学方面有许多潜在资源可以挖掘。例如结合土壤学、植物保护、农药学、兽医药理学、肥料学、畜牧饲料等专业的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在土壤污染与防治、病虫害的生态综合防治、动植物废料处理与资源利用、无公害蔬菜的栽培与管理、农业生态学等领域去挖掘学位论文题目。另一方面,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与导师的科研理念和研究课题直接相关,这也要求农业高等院校环境科学学位点导师从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农业与农村环境问题及治理等角度出发,去挖掘农业环境相关的科学问题,申请相关的课题,带领研究生开展农业环境科学相关的研究。湖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学位点近20年来一直坚持以农田重金属污染及治理、农药的迁移转化为主要研究方向,学位点导师重点围绕这两个方面开展科学研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也主要围绕着这两个方面开展,培养的环境科学硕士研究生在农田重金属污染和农药迁移转化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
4加强学术交流,营造“农业与环境”氛围
为了提高本学位点研究生的农业环境知识素养,本学位点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体现在农业特色研究生学术活动、研究生涉农特色夏令营、农业环境高级研修班及举办或承办农业环境相关的大型学术会议等。目前我校每年举办一次研究生学术活动节,本学位点借学校的研究生学术活动节交流平台,围绕“农”字做特色文章,有的放矢地邀请国内外农业环境领域的学术大师给研究生和学位点老师做学术报告。此外,还鼓励本学位点研究生多参加其他农科学位点举办的农业领域的学术报告,引导研究生跨学科交流。除了比较固定的研究生学术活动节环节外,本学位点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多种具有特色的学术交流和高级培训活动,例如近几年来,先后举办过湖南省“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研究生暑假夏令营、人社部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理论与实践高级培训班、聚焦我国农业环境问题———农作物产地污染阻控技术专题研讨会等活动。通过这些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增强了本学位点研究生的农业环境知识素养,开拓了学生在农业环境污染及治理领域的知识面。
5结语
特色研究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牵涉到研究生课程体系设置和授课内容、学位论文的立题与研究、特色学术交流与讨论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农业高等院校环境科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只有在这些培养环节中不断注入农业和农村环境元素,才能培养出具有鲜明农业特色的农业环境科学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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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9年教育部学科排名[EB/OL].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荷兰的环境合作社(EnvironmentalCoGoperGatives,EC),可被描述为农场主的地方组织,通常与农场主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非农场主以及地方的、地区的和国家的机构也参与其中,它们采用基于地区观点的积极行动的方法来将自然管理结合进农业活动中。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荷兰最早的环境合作社建立于1991年。荷兰环境合作社是在国内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的背景下,在欧盟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内,出台了相关的环境管制规则,农场主们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组织建立起来的。作为最早工业化的地区,西欧深受环境污染之害。在欧盟成立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加强。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把“关于环境领域的政策”列为共同政策之一,而欧盟的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共同农业政策,它在很多场合都强调将两者一体化的重要性,共同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相互倚重,并通过“辅原则”首先由各国来加以实施的。作为欧盟成员的荷兰,在狭小的国土面积上创造了发达的集约型农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荷兰也许是集约化农业与环境之间冲突最明显的国家。”[2]205“荷兰的东部和南部的一些地区好像一个巨大的污水处理厂。”[2]205G206为此,荷兰在欧盟政策框架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制定了很多相关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给农场主们以传统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与环境政策相配套的补贴也带来了机遇。如弗里斯兰省的弗里斯兰林地,是一个有着1.2万公顷风景优美土地的贫困地区,奶牛农场是主要的农场类型。根据政府的规定,该地区为酸雨敏感区,禁止在地表使用粪肥,奶牛的粪尿要强制注入土壤中。该规定并不符合当地情况:小农场、春季高地下水水位并不适合使用注入粪肥的重型机器。因此,该地区农场主们利用他们之间合作的传统,成立环境合作社同政府谈判,希望通过适应地方实际的方法来保护环境,以免除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另外一些地方,农场主们通过成立环境合作社,集体同政府签约,通过保护环境来获得政府的相应的环境补贴。
(二)荷兰农业环境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
正是在以上的背景下,弗里斯兰林地的农场主们组织起来,“在1991年和1992年成立了VEL和VANLA”[3]18.参与的农场主们承诺他们将维持并进一步提高保护自然和风景的努力,作为回报,他们要求适用于全国的酸雨敏感目标不在当地适用。通过与政府的谈判,该建议被采纳。“VEL和VANLA两个合作社代表了荷兰农村历史的一个新的转折点:从1992年至今,超过300个类似的合作社由农场主或其他农村居民建立起来了。”[3]35其中代表性有1994年建立的DenHaneker,1994年建立的DePeel(后改名为PIGON),1996年建立的KollumerGrien,2002年建立的Zwartemeerdijk,2001年建立的DeLinGgestreek,2004年建立的Meander[1].“根据2004年的估计,EC有近10000名成员,占所有农场主的10%和农业用地的55%.”[4]而最早建立的VEL/VANLA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其地区有4个新的合作社建立起来了,两者合并为一个大的环境合作社(NFW)是一个新的发展NFW涵盖了5万公顷的土地和五个自治市,这一地区大约有1000个农场,超过3/4的农场是这一大合作社的成员[3]35.NFW的建立并没有使单个的合作社解散,每个合作社还是在其领域内积极活动,但是一些行政事务交给了NFW.DenHaneker也由最先的50~60个成员[1],经过18年的发展,目前有300名农场主成员和700名市民成员,其农场主成员占其所在地区农场主数量的44%[5].总体来看,当地环境合作社的成员占该地域内的农场主的比例,从KolGlumerGrien和DeLingestreek的15%到Zwartemeerdijk的100%[6].
二、荷兰环境合作社的运作
(一)环境合作社的组成人员与法律地位
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创立者通常以农业经营为生的年轻农场主,他们组建合作社的初衷有的是维护小农场的生存,有的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有的出于虔诚的基督徒奉主之命来管理自然的信仰[6].环境合作社向该地区全体农场主敞开。随着合作社成员不断增多,产生了非农场主能否成为成员的问题。农场主与非农场主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是冲突的。有些农场主成员担心非农场主成员会施展他们的影响进而控制他们的经营活动。同时,有些环境合作社所在的地区很少有非农场主,或其主要项目与非农场主不相关。这些导致不同的合作社其成员资格是不同的,有些合作社没有非农场主成员,如PIGON、Meander、Zwartemeerdijk等;有些环境合作社的成员来源是多样的,如VEL/VANLA、DenHaneker、KollumerGrien、DeLingestreek等,其成员除了农场主外,还包括公民个人、环境组织、地方政府、动物福利组织等乡村利益相关者。这些有着多样化成员的合作社,通常“在EC起步阶段排除非农场主成员,允许农场主开始环境保护合作社的相关活动,然后逐渐开放成员资格”[1].非农场主成员经常给环境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一些益处,如组织经验、扩展网络等。有更多的非农场主成员也使合作社更易获得政府的信任。环境合作社都有相似的法律地位,大多数都登记为协会[6].它们在地方政府登记并采纳“协会条款”来管理其行为。有些环境合作社,通常是那些想购买土地或其他资产的,登记为基金会,因为基金会适合于拥有资产。
(二)环境合作社的活动环境
合作社的活动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组织学习交流,提供环境保护活动实践技巧的建议及培训。第二,指导完成申请政府环境计划的相关表格的填写。第三,代表成员联合提交申请,特别是那些允许联合提交的农业环境计划。第四,需要大量人员努力才能成功的发展项目,如Zwartemeerdijk协调其成员共同加固了堤岸,DeLingestreek在其6个农场的地域内修建了5公里步道,KollumerGrien组织土地集约项目,并从国家森林组织那集体租了500公顷的林地。第五,提供专家支持成员的活动,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合作,就农场主们关心的土壤养料管理提供研究和建议[7].一些环境合作社也参与其他活动,如项目研究、游说活动。项目研究包括教育和技术推广事务,确定能够产生环境益处的技术。在游说活动方面,很多环境合作社在农场主和相关机构中充当重要的中介角色,在个体农场主和政府组织中充当调停者角色。
(三)环境合作社的管理结构和经费来源
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采用了相似的管理结构。每个合作社有一个管理董事会(有的叫执行委员会),有选举出来的主席、秘书、司库、分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管理董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分委员会通常在大的环境合作社中形成管理合同及倡议。正式成员大会一般一年两次,所有的合作社都会举行一次年度大会[6].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给予了非农场主成员在选举管理人员方面以与农场主成员同样的权利和机会。环境合作社建立初期的工作大多是由成员志愿完成的。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合作社也开始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如DenHaneker由于成员数目多,活动领域较广,它有两名全职人员和两名业余人员。有时,环境合作社能够获得由省政府提供的职员,能够获得荷兰农场主协会、外部组织、发展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支持[6].环境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政府资金。大多数环境合作社都会向其成员收取会费,一般是固定收费—25欧元每年。政府每年给每个获得行政地位的EC投资1万欧元,并额外给予55000欧元的共同储金以用于发展新的有关传播技术的知识。另外的55000欧元的拨款用于支付服从风景和环境维护的津贴。1996年,第二部分拨款,数目达到200万欧元,用于对将农场经营与环境管理更好结合的更广更深的研究项目[4].DenHaneker、DeLingestreek、Meander在它们的启动阶段分别得到了省政府10万、1.35万和0.8万欧元的支持[4].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项目资金是合作社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荷兰环境合作社所取得的成绩
荷兰环境合作社被视为是一个成功的边界组织,它“关注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的合作与理解的创立,它是在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4].它帮助形成问题框架,降低政府和农场主之间的交易成本,帮助在成员间以及在成员和政府间建立信任关系,以此来减少由不完全契约所造成的不确定性[8].其运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提出适合实际的方法,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环境
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及其他环境、发展利益相关者聚在一起,商讨本地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适合本地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何和政府协商并签订环保合同,如何将提高收入,推动地方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问题,形成新的生态管理方法,保护及改善当地环境。如VEL/VANLA将研究者和农场主聚在一起,研究养分管理系统,降低化肥使用量,创造了一个更好的肥料、土壤、饲料的循环,减少对肥料的依赖,并发明了适应当地条件的施肥机。“2004年参与提高环境质量项目的60个农场主中的90%实现了预期目标(施肥低于180kgN/ha),一些还超过了预期目标,这在荷兰是例外的。同时还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以及更好的风景。”
(二)提高了农场主的收入,促进了农村发展环境
合作社的运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了参与农场主的收入。第一,政府的环境支付。EC通过与政府集体签约保护环境,而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农场主们以环境管理的财政支付。例如,在VEL/VANLA,“估计约有10%的农场主的收入来自于欧盟和荷兰中央政府给予的自然管理项目补贴。”[3]29第二,降低经营投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并获得较高价格。如有的成员降低了化肥的使用量;有的成员通过环境质量的提高,使得牛奶的品质提升而价格提高,一些地方生物多样性的增加和动物福利的提升,间接地增加了农场主的收入。第三,发展相关的涉农产业。很多环境合作社,由于环境质量提高,乡村旅游得到发展,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如在VEL/VANLA地域内,农村旅游的发展,“这使得当地居民特别是小店主、餐饮服务和参与奶酪制作或农业旅游的农场主家庭能够获得益处。”[3]22环境合作社的运行也推动了地区发展。农场主们通过合作社提供的培训、参观、讨论、参与管理及与政府协商等活动,增强了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扩大了社会网络,强化了合作与信任,增强了所在地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合作社挑选出的地方领导人获得了在陈述、倡议、游说、协商、合作等不同领域的培训,会见了来自不同地区、国家和文化的人们,扩大了自己的社会网络并提升了才能,而地方领导人的才能对于农村地区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三)降低了政府环境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
欧盟和荷兰在实施环境政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成本问题。如果同数量巨大的小农场主签约并监督实施,其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而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组织起来,集体同政府谈判,传播政府的信息,并建立了“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农场主的行为,这极大地降低了政府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政府环境支持资金的利用效率。而环境合作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方法。同时,环境合作社成员能够施展同伴压力,避免了“搭便车”现象,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也正因为这样,环境合作社在荷兰的环境政治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参与者。(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环境合作社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来进行学习和产生新知识,如由合作社和专家(诸如自然组织的专家等)合作设计在自然保护和风景管理方面的课程;与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举行定期会议,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的专家的合作,发展适合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方法;“做中学”的方法也得到采用,科学家们和农场主们共同开展“田野试验”[7],发展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方法与组织形式。所有这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为其他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总之,在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公民社会等的支持下,环境合作社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一个有价值的工具,它将不同集团凝聚到一块,确认环境问题并寻求多赢的解决方法[6].环境合作社是农村发展模式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新的在地方、地区、国家当局和农场主之间的合约的标志及实践[9].
四、荷兰环境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启示
在党的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背景下,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着诸多启示。
(一)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沿海和内地、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发展不平衡使得农村环境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农村环境劣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影响比当初的荷兰还要严重。在环境劣化的情况下,大气质量、水质量、农民的身体状况、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突显。正是因为如此,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考核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
(二)支持农民环境组织的发展
在当前的农村经济家庭承包制下,农村环境政策缺少实施的抓手。借鉴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扶持农民组织特别是环境组织的发展,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努力利用本土知识和农民固有的地方知识,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办法,并通过这一途径增加已在逐步减少的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发展服务。为此,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支持的同时,可以将政府支农资金向环境保护方向倾斜,资助保护环境的行为及组织。
(三)政社互动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荷兰环境保护合作社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得到了政府、社会等多方支持,是一个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能够利用多方资源来进行环境治理。在中国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在加强支持农民环境组织发展的同时,要通过政社互动为这些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互动创造条件,如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以利于更好地利用多方资源,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论文摘要:改善农村环境,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是山西省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文章在分析山西省农村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治理对策,旨在为山西省新农村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一、改善农村环境在山西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
山西省是资源型省份,并且是农业大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资源、环境具有很大的依赖性。要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必须重视农村环境的治理。
山西作为全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长期以来把重化工业作为其主导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给周边的农村生态系统带来很大的破坏。要解决这些问题,势必要进行农村环境的治理。环境是农村能否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基。
二、山西省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环境问题
自新农村建设以来,山西的农村环境有了些许改善,试点村的环境得到了很大改观。但这还不足山西农村总数量的4%,全省要达到村容整洁的目标,尚有一段距离。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厕所卫生条件不尽人意。大多村舍的厕所卫生条件比较差,难以达到卫生厕所的要求。卫生厕所的一般标准是: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根据这一标准,水冲式厕所可能达到卫生厕所的要求,而旱厕或简易厕所根本达不到,与其标准相差甚远。根据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在农村卫生设施的使用上,使用水冲式厕所的7.1万户,占1.2%;使用旱厕的498.8万户,占84.7%;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82.9万户,占14.1%。
第二,村内道路通行条件差。目前几乎全部村庄都已修建了进村公路,但村内道路却存在着难行的问题。在对山西省28171个村落的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的调查中,村内主要要道有柏油马路的村庄仅有7.2%,低于11.1%的全国平均水平和11%的中部地区水平。其余村落的主要道路类型为水泥路面、沙石路面等,这些道路使用寿命短、轮胎附着力差,大都使用低质量的材料进行修建,而且长时间未进行再修建和维护,大都坑坑洼洼,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及出行造成了很大困难。此外,农户门前道路和田间道路的更差,连最基本的道路修建材料都没使用。这些道路一到雨季和农忙时节根本无法通行,有的连牛马车行走都十分困难。
第三,垃圾堆放现象严重。山西绝大多数农村存在“垃圾靠风刮”的现象。在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28172个村落中,仅有18.0%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在这些村落中,处理垃圾的方法是把垃圾运往较为偏僻的废弃地或沟壕,进行没任何处理的直接填埋。农村垃圾大致分三类,即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垃圾和农药包装物垃圾。大多数农村没有垃圾池,农户将生活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树上挂满了各色的塑料袋随处可见。此外,随着对粮食需求的不断增加,农户使用的农药量也有增无减,产生了大量农药包装物垃圾。这些垃圾的无序堆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环境优美”极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治理山西农村环境问题的具体建议
第一,选择适宜的农村改厕技术。针对山西省农村的不同发展情况,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不同地区的改厕技术,建立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目前国内改厕建造的卫生厕所主要有三联沼气池式、双翁漏斗式和完整下水道式。其中三联沼气池式厕所建造沼气池时需要的一次性投入资金较大,而且适合人口密集的村庄使用;完整下水道式厕所用水量则比较大;双翁漏斗式厕所易进行批量生产,而且造价低,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由于山西处于华北地区,水资源比较匮乏,因此考虑到山西的实际情况,建议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和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建立三联沼气池式厕所,便于集中管理,以发挥规模效应;在人口分散地区和贫困地区建立双翁漏斗式厕所。此外,每个村庄都要改善公厕条件,进行修复,达到卫生厕所的要求。
第二,提高村内道路建设质量并加强保护。加大对村内道路的建设力度并进行保养,做到又建又养。实现道路硬化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由于村内主要道路反映着每个村庄的外部形象,因此应对沙石路和砖、石板路进行全面改造,较富裕的村落可以建设柏油马路,欠发达的村落建设水泥路。同时还要对农户门前道路和田间道路进行治理。为了方便农户出行和满足农忙的要求,应适当加宽乡间小道并修建农户门前道路,农户门前道路应最低达到砖、石板路的标准。此外,应限制超载车从村内道路通过,从而对这些道路进行保护。
第三,建立农村垃圾处理站。要切实解决农村垃圾问题,应对垃圾进行分类并进行处理。受山西各市县经济条件的制约,在每个村建立垃圾处理站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因此,建议在镇或乡设立投入资金较少、能够简单处理垃圾的处理站,在县或县级以上的市设立功能全面的垃圾处理厂,并对镇或乡的垃圾初步处理进行彻底治理。
同时对各村送到镇或乡垃圾处理站的垃圾进行收购,在各村村民间实行轮流责任制,进行统一集中收购,加强村民的责任意识。另外,还要对镇或乡配备收购垃圾的专用车,主要负责对各村的垃圾进行统一收购和运往县或县级以上的市的垃圾处理站等工作。
总之,农村环境保护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新农村建设中,山西省应借鉴发达地区治理农村环境的成功经验,并根据自身情况有步骤地进行村容村貌的改善,从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确保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山西统计信息网[db/ol].
【摘要】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要完善立法,达到环境法制的科学化,可行化,用法律手段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正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②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③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④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
[1]李建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7第3期35页。
[2]林真、李卫华、丁洪,《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治理措施》,《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年第1期32页。
[3]刘冬梅、雷玲《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思考》,《安徽农业科学》2007第6期第35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了持续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但是受“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保”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甚至有的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重度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农副产品质量,并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的环境检测技术,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及时高效、科学系统的进行实时监控和预防治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建设,提高农村周边环境质量,为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营造一个优质的外部环境。
1.我国农村基本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
1.1水资源的污染
据我国环境监测站的调研数据显示,我国大约有3亿多农村人口饮用水质量不达标,其中大约有9000多万人正饱受水污染问题的困扰。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大多是由于农村种植农作物时大量的使用化肥、生活污水长期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的。此外,不规范的大规模的畜牧业和家禽类养殖也是造成水资源污染的主要原因。
1.2土地资源的污染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遭到破坏。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大多以分散的农户独立经营为主,对现有的土地采用的仍是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在实际生产中,没能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为前提,遵守生态环境规律,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走农业集约化的生产道路。农民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缺少化肥、农药和农业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农药和化肥配比方面仅仅凭借以往的种植经验,随意勾兑。这些落后的生产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污染问题。
1.3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污染
首先,随着农村农作物地膜的广泛应用,非降解地膜使用破碎后仍然会大量残留在土壤和地下,造成废弃物的环境污染。其次,生活垃圾的随意堆放、倾倒,畜牧业和禽类养殖场的粪便污染问题,都会加剧农村的环境污染。
2.环境检测技术在农村环保工作中的作用
2.1环境检测技术可以及时、高效的采集、分析农村环保数据,对水土流失、空气污染等环保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和检测,为专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数据,从而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环境检测技术可以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应加大环境检测硬件设施的投入和环境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农村环境检测和环境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同时,为了有效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建立环境监测的预警机制,制定完整的风险预案,引进先进的自动化信息技术实施环境的在线监测,提高环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2.3环境检测技术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帮助人们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充分利用环境检测技术可以对空气、水源、噪声等污染问题的不同污染点进行监测,便于快速找到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问题,从而实现人口、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在利用环境检测技术处理水土流失问题时,可以针对不同年份和季节的水土流失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寻找规律,制定可行的水土流失措施。
3.农村环保工作和环境检测技术的有效结合
环保部门通过环境检测工作的采样数据,可以更好的为农村环保工作指明方向,为今后科学合理的评估农村环境质量,综合治理农村环保问题提供坚实的理论数据。
3.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便于环境检测技术和农村环保工作的有效结合,首先要建立环境检测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各个地区相关部门的环境检测资源,主要包括:环保、畜牧、农业和卫生部门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整合所有可利用资源,明确各部门分工,提高环境检测的工作效率。
3.2完善环境检测制度对农村环保工作
进行环境检测时,要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明确检测目标,制定符合该地区的环境检测方案,保障检测工作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等客观要素。筹建一支技术过硬、行动迅速的专业队伍,重点对农村饮用水资源、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污水的COD等项目进行重点监测。
3.3规范环境检测工作程序
对农村开展实地的环境检测工作前,要充分掌握该地区的地理条件、人文因素等资料,确定合理的采样地点、应用正确的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明确规定样品的处理分析方法和期限等,便于得到准确的采样数据和监测分析报告。环境检测分析数据的公布渠道要妥善处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同时,还要对当地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科学指导,防患于未然。
3.4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技术
关键词:环境问题;原因;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但必须要承认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该结构对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的。而其弊端亦是相当明显的,仅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例,无论是在具体措施的采取上,还是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上,显而易见,城市都要优于农村。
一、农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污染源
(一)生活垃圾污染
早期,因为农村经济落后,消费能力有限,日常生活垃圾尚处在生态环境的可接受范围之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生活条件较过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生活垃圾的数量以及种类都日益增多。但相应的,村民的环保意识却没有得到实时的培养。对于垃圾,农民几乎还像过去一样随手一扔了事,而不进行合理规整。这使得在农村,垃圾几乎随处可见。这些垃圾轻则使空气变得污浊不堪,重则使土壤,水源遭受严重污染。长此以往,农村的生态环境质量必将会大打折扣。
(二)农药,化肥污染
科技的进步,为农业的高效增产提供了可能。为了有效的防治病虫害,有效的增加土壤肥力,农民也更愿意去使用农药,化肥。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养成正确的施肥用药理念,随着病虫害抗药性的增强以及土壤肥力的降低,其只一味的加大农药,化肥的用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农药对病虫害的有效防治率仅占用用药总量的1-2成,除少部分被发散到空气中外,4-7成的农药被残留于土壤之中,而残存于土壤中的这部分农药,又会随着雨水渗透于地下,最终引发土壤以及水源的双重污染。
(三)小型乡镇企业污染
乡镇企业给农村经济注入了活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活跃、刺激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与此同时,问题亦随之产生。乡镇企业以小型制砖厂,水泥厂,印染厂,化工厂为主,而就这些乡企自身的特点而言,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能耗大是其相通之处。这些企业因为规模小,资金有限,客观上没有能力,主观上亦没有意愿去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地治理,这使得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便被排出,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壤污染。即便如此,仍然有很多乡镇政府枉顾生态安全,在污染面前选择睁一只眼闭只眼,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求得经济的一时繁荣。
(四)植被破坏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本设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此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其中,尤以植被破坏最为严重。基于修建乡村公路的需要,原先的林木被砍伐掉,然而随后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及时的进行补种,虽及时补种,亦因为没有进行很好的维护,而使得植被破坏严重。虽然在有些地方政府有鼓励民间植树造林,但因林木生长周期长,见效慢,很多农民在当地政府政策的驱使下选择了种植林木,但之后很快便会将其砍伐掉。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
(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农村村民因受教育程度低,在潜意识里根本没有乃至尚未形成环保理念。这使得他们在处置生活垃圾的时候,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采取了随意丢弃的粗放式处理模式,在进行农业生产的时候,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亦无法进行科学的把握。
(二)乡镇政府的错误发展观。
乡镇政府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选择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对于那些污染严重而又缺乏治污、排污能力的小型企业仍积极引进,并对其在政策上大开方便之门。
(三)资金有限,基层环保设施严重缺位。
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我国各类发展政策的制定都是严重向城市倾斜的。这使得城乡之间的差异不仅存在于经济发展上,生态环境保护亦是如此。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无论是在政策上、法律上、还是在资金上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而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长久以来都被国家有意抑或无意的忽视了。对于乡镇基层政府而言,搞基础经济建设的资金尚且不足,更遑论对环境保护的基层设施进行构建了。
(四)我国立法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缺位严重。
虽然我国业已制定了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六部环境污染防治法,十五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三部集自然资源与污染防治于一身的环保法。除此之外,政府机构还颁布了5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近200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00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政府规章。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更多的是针对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鲜有涉及,即使有,也只是散见于某些法律条文,规章制度之中,难成体系。
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应对策略
(一)重视并加大在乡镇地区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让农民认识到自己将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受害者,从而帮助农民形成并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自觉养成不乱扔垃圾,合理用药以及科学施肥的良好习惯。
(二)在资金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给予帮持
建设并不断完善农村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方面农民垃圾投放为前提,兴建垃圾投放点,集中处理厂,并安排专人来对垃圾进行定期、及时的清理,销毁。鼓励农民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变废为宝。
(三)应当树立长远的科学发展观
不应该只顾眼前利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的高增长。故而乡镇政府招商引资时,务必要把好环境关,对于那些不具备排污能力,污染严重的小型厂企,一定要坚决查处。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还应该做好规划,合理划分出生活区,工业区,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四)完善农村环境立法。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几乎可以说是一个空白区。为了给农民寻求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就需要针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专门的、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五)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执法。
对乡镇政府机构的职能进行详细划分,做到权责分明。对于违法不究行为,在发现之后应及时要求纠正,若拒不纠正,可给予相应处罚,后果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执法严了,民众才会相信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总之,农村地区环境问题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照搬城市模式,而应立足于农村自身实际,以法律为纲,制定出一套契合农村实际环境法律规章,从而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作者:赵亚星 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吴云.浅谈土壤污染与防治[J].现代农业,2010(6):30.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但骄人成绩的背后却是对环境的过度破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特别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一些大型乡镇企业的涌入和规模化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环境的负担,使本已污染严重的农村环境雪上加霜。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政府采取了多项农村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力度,为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特别是 2012 年,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并将“环境之美”视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而农村环境又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新一轮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随着人们对农村环境的普遍重视,如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然而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推进农村环境的政策与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很难达到政策规划的预期,被经济或其他利益所支配,不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鉴于此,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农村环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效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相互协调发展,农民和市民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是基本健康和稳定和谐的,但是一些局部地区破坏严重,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甚至还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在这种环境背景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普遍重视,农村环境问题也成为国内学术界探讨的焦点话题,在关于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问题上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
唐刚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分析现行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缘由的基础上,从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与环境监督机制、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以及建立政府驱动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途径;邹荣在《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从现阶段环境保护规划理念、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地方制度以及公民参与状况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对策。李彦玲和李延华在《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探索》一文中,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进行探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多渠道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加大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投入与普及力度等方面的建议。杨永芳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等文章也从如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可借鉴性资料。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迪新的硕士论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研究》中,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构想与建议。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专门从经济手段、行政监管、立法执行等视角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主张,对本文深入探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与农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农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联邦政府较早的将重视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较好的保护了农村环境。与之相对应的,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与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第一,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德国部分学者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肩负着环境管理的重任,以环境因子外部性的特点,要合理划分环境政策的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以此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上。韩国学者从国家新村建设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加快新村建设的途径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实现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同步进行,此外,韩国学者还主张通过环境相关政策与经济政策、农业发展政策、资源开发政策共同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循环模式。第三,在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上,日本学者从日本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出发,对健全农村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构建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农村环境的状况,从国家的发展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的建议,为各国的农村环境的治理与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 2 章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概述
加快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 ,只有明确涉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含义和主要内容,并从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化建设的建议。本章主要对本研究涉及的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与重要性进行系统阐述。
2.1 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含义与内容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
1.引言
新农村规划是党中央新农村建设战略决策提出后规划部门面临的新问题,农村与城市存在很多的不同点,如何促进农村社会、环境和发展的和谐统一,成为规划部门必须解决的难题。陈爽《城乡统筹背景下重庆市新农村规划编制体系的构建研究》一文中提出:“在进入新世纪以来,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加速推进,使得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加不平衡,“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障碍。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明了解决“三农”工作的方向。我国新农村规划的方法和编制体系尚处在探索阶段,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引导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十分紧迫的课题”。可见,立足于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新农村进行科学规划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又要对农村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保持新农村可持续发展态势。
2.推进新农村科学规划,实现“三个效益相统一”的规划原则
2.1新农村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农村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新农村的首要目标就是实现农村增产、农民增收,因此,新农村规划要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这个主线,为新农村建设构建产业发展的支撑,要立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调整产业结构,突出农村地方的发展特色,开展有特色的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特色农业经营。要拓展经营思路,协助农村遴选出龙头产业,规划出地方特色产业园,并给与这些地方特色产业园以政策扶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规划,全面促进土地流转、承包等规模经济,对农村土地实行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农林果养等产业带,促进农村特色产业的集约化经营,推广公司加农户等产业发展格局,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2.2新农村规划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新农村规划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是新农村规划的第二大原则。在新农村规划中,要充分注意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民族特色、、生活规律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群众喜欢不喜欢作为新农村规划的立足点和归宿,充分体现新农村规划的民生关怀,使新农村规划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在规划之初,就要充分征求当地人民群众对规划的设想和意见,在具体的规划中,充分尊重民意,关注民声,让群众自主选择建设方案,对建筑风格、建筑材料的使用、给排水的线路设计、规划区域的设置等方面都要充分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选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新农村规划的监督作用,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2.3新农村规划要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
新农村规划要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是新农村规划的第三大原则。无数的发展实践证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新农村规划也不例外。以前农村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很多农村生态环境状况不良,给农村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多数村落环境失调的现状促使新农村规划必须立足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对环境的保护,鼓励群众植树种草、退耕还林,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和林果业种植优势,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家庭农场的规划作为促进环境保护的基础,规划出大量的林地,促进农村植树造林事业的发展,将农村群众生活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处理好规划、经济发展、人居生活同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布局农、果、林、畜产业聚居区,以农家院、农家乐等形式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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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抽。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农村生态环垅恶化,加强农村环垅保护迫在尼捷。为此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张管理机构与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倡科学种田、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子。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强调不够,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往往被忽视,由此造成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盲点,这就造成农村的环境问题更加突出、更加严重。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迫切性
近些年来,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有毒大米等一系列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一浪接一浪的爆发,城乡居民健康程度下降,医院每年出生的残疾孩子数量不断上涨,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许多地方只注重经济建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谋求经济发展,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迫在眉捷。
1.乡镇企业污染严重。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区竟相发展乡镇企业。然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农村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农村生态环魔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小化工厂、电镀厂、造纸厂、钢管厂等废水、废气、废渣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简单处理后排放,严重地污染了农村周围的土壤、大气和水体。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
2.有机物质污染严重。农村生猪屠宰的废物废水直接排人下水道、水渠、河流,悬浮物和含氮有机物分解使水质变黑、变奥,致使蚊蝇擎生,危害人们健康,水中BDD,COD严重超标,水体营养化,危害水生生物。农民放养家禽、猪、羊、牛牲畜任意在村中排泄粪尿;生物残体固体废物乱堆、乱放,雨水冲刷进人水体,生残体腐烂发酵,有害藻类草生,使小池塘营养化,严重影响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3.农用化学物质污染。长期使用化肥会使土坡板结,团粒结构破坏,土壤有机质降低,地力下降,化肥中没有被作物吸收的营养元家大部分通过地表径流和土镶淋失进人水体。在地表水中由于氮磷等营养元素的增加导致了水体富营养化。在地下水中,特别是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被硝态氮污染后,对人畜健康有潜在的危胁。我国农药品种较少,单一农药品种多年重复使用,导致农业害虫和病原菌抗药性增强,降低了农药使用效果,使农药用量一再增加,不仅污染了农作物还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浓缩最终危害人类。
4.生活垃圾污染。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塑料、玻璃、废旧电池、快餐盒等不可降解物正大举“人侵”农村,污染农村环境。伴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是生活垃圾的“飞速壮大”。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人粪尿年产生为2.6亿吨,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处理而随惫倾倒、随意排放。未收集和未处理的垃圾还会攀生传播疾病的害虫,如苍绳、蚊子、蜂螂及老鼠等。对农村垃圾的处理,我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提上日程,处于人管理的状态。“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已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农民,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与对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1.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把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位置来抓。要在环境保护上消除城乡差距、保障荃本的环境公平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和城市环保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全国环保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实施的重点,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抓紧制订(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制订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及农药、化肥使用规程等相关标准、法规以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符合生态要求的施肥和施药技术。
2.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与体系。要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基本体系建设。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管理体系,充实农村环保机构的力t。加大对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制止城市、工矿企业向农村排放“三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领导,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纳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贵“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人到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广,各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农业部门具体负贵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业投人品使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财政、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
3.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人。环境保护是一个纯粹消费金钱的事情,因为它在本质上是要纠正因不合理的发展造成的环境破坏。因此,要实现较好的环境效益就要加大资金的投人。尤其要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人,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人机制。还要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人制度。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只有使环保资金的来源固定化、制度化,才能确保农村环保的物质基础。
4.大力发展多模式的生态农业。发展多模式的生态农业是保护农村环境的基础。只有使农、林、牧、副、渔生产进入良性循环系统,才能改变资源浪费,废物污染的状况。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决不可盲目追求单一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要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农则农。发展农作物秸秆还田,杂草、人畜粪便制沼气的废物综合利用型生态农业建设,发展养鸡、养鱼等养殖型生态农业建设,发展以牧养农,以牧促农型生态农业,发展农林型,养、种、加一条龙型,以大栩种养型生态农业建设都是具有一定条件的。离开了生态农业模式的发展,必然会使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造成生态系统失衡。
5.科学种田,控制化学物质污染。推广科学合理的施肥方法,减少化肥损失和污染,提倡土中施肥,改变过去将化肥抛洒在土表,养分释放过快,损失较多的落后习惯。推广测土施肥,根据土坡供肥特性、降水、灌溉、气温和光照以及作物的需肥规律,因土、因作物适时、适量施肥。传授配方施肥技术,把氮肥、磷肥、钾肥、微肥配合使用,加强有机肥与化肥的结合使用,推广叶面肥、液体肥,开发各种专用肥和地域专用肥。对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在防病虫害的过程中不仅考虑害虫本身,还要对农田生态系统中各组分的调控来控制害虫数量与危害。通过宜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农药使用技术掌握适期用药,剂量标准和喷洒均匀,科学用药的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农药在生态环境和食物链中残留,富积和迁移的监侧,尤其要加强对饮用水源、蔬菜、粮食、畜产品的监测,并以监测为基础,建立预警系统,预防重大农药污染。
6.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在发展乡镇工业中,首先要因地制宜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行业,严禁建设能产生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在生物体内可蓄积的污染物的项目。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相结合。要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使对农业生产具有污染危险的企业尽快进驻工业小区,同时加强对企业污染源的管理,限期安装相应的治理设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尤其对处在上风向、居民密集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对农业生态建设有危害的工业企业都要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开发矿藏资源首先要制定矿藏开采计划,对于开采量、占地量等事先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制定扭土、还田、还林,恢复植被等治理工程计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开发评价,防止只注重矿藏资源开发效益而偏废农业生产效益和环境效益,对矿藏资源的开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实行矿产有偿开采,弥补由于矿藏开发而引发的其它资源损毁。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