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论文精选8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法律论文精选8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知识产权法论文 篇1

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起步较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师资严重缺乏。

一方面,高校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师严重不足,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个,甚至存在由民法学教师兼任的现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涉及面宽,专业性强,对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要求较高,纯粹法律出身的教师无法胜任法学教育,因而无法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大责任。

(2)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过低。

目前,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很多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的现实压力。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基本的入职资格。而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迫于现实压力,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只能降低教学目标,法学教学目标层次过低,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使知识产权教学也被桎梏。

(3)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亟须变革。

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一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如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等,但这些教学方法也存在两种教学误区:纯理论化教学和纯实务化教学。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应将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让学生牢固掌握。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改革举措

(1)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质量和素质。

我国有十多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但存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师不足、其他法律专业教师兼任、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跟不上知识发展等问题,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招聘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教师,及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扩大知识面,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科技的发展。

(2)不断创新,使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与变革,使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新颖性。为此,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的讲授,使课程具有一定的底蕴,也要加入一定的案例分析,引入最新的理论成果,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完美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和知识产权的独特魅力。

(3)改进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当代的大学生生活在互联网发展、知识爆炸的时代,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优化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的创造力。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外,还应让学生走出校门,让学生到实验室参观,到科技创新的环境中学习锻炼,感受并领悟科技。现代互联网发达,学生喜欢自己动手下载学习资料,教师可适时引导学生,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将影、音、图、史料、文字融合,展示科技的优势,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论文 篇2

关键词:著作权;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知识产权法论文 篇3

1专利申请与授权与我省高校实力和数量存在一些不协调

第一,许多高校无专利。2012年湖北省大专院校申请专利总数为4,298件,有49家大专院校申请专利,平均每家申请专利数为件。2013年湖北省大专院校申请专利总数为6,320件,有56家大专院校申请专利,平均每家申请专利数为件。由以上数据来看,仍有高校没有申请过任何专利。第二,大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数量较少。第三,高职院校专利申请力量薄弱。

2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薄弱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等学校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薄弱,主要表现为:第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高校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侵犯高校的知识产权的侵权查处和利益保障不足;科研人员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随意支配,损害单位利益,同时对于损害自身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比较漠视,更不会主动搜集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第二,知识产权教育不够。除高校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还亟待加强外,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育力度也不够,尤其是研究生层次。他们当中许多是国家未来的科研人员,如果在校期间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教育,那么毕业后投入科技创新工作的他们就可能因为知识产权理念薄弱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给自己和单位带来困扰和麻烦,这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任务。

激励机制不健全

我国高校长期存在“重成果鉴定、重报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一些单位在科技创新成果利益分配中,偏重单位利益,忽视科技人员的个人利益[4],没有实现学校与发明人间利益的平衡。投入了巨大精力和智力劳动的高校科技人员到最后获得的是远小于投入的产出,其积极性和创新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另外目前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将科研人员的各种评比都直接与数量和奖励等级挂钩,所以基于对现实利益的考虑,科研人员往往基于职称评定和晋升等为目的来开展科研工作,缺少科技创新的主动性。

知识产权流失不同程度存在

知识产权因为其无形财产权的特性,使得其有了流失的可能性,且流失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主要形式有:第一,职务成果非职务化。有的高校教师避开学校用职务发明在校外办公司或者进行技术入股;有的高校教师将职务发明卖给企业;有的高校教师利用高校昂贵、高科技的实验室和设备私自为校外企业服务,获取报酬。第二,随人员流动而流失。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的人才资源流动频繁且自由,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才借机将在校的一些职务科技成果据为己有或者将其献给新单位,这些行为严重损害高校的利益。其他流失形式还包括外单位窃取而流失、随合同流失、科技人员公开成果内容而流失。

缺乏知识产权基金

有些高校只资助部分专利申请,不资助专利维护;有的高校还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专利申请的费用还是来源于课题经费或其他基金资助[5];有些高校虽然设立了知识产权基金,但随着专利数量的迅速增多,基金出现严重短缺。因此有些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因缺乏申请专利的经费,又不愿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干脆放弃专利申请而改为或成果鉴定。

知识产权管理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法律论文 篇4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根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学理论及保护机制,结合民族传统体育的内涵与发展规律,探寻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认为民族传统体育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一、保护途径

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种途径。其中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首要途径,司法保护是前者的辅助手段,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助和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是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到目前为止,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并没有对保障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尊严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法规来,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我国现行的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上做出了具体的保护。我国成功取得奥运会举办权之后,由于奥运会的赛事级别较高,我国为了配合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制定此条例此前,北京市也曾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多项关于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别就奥林匹克的客体、主体、侵权行为及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样就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被他人非法利用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有权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甚至对侵权者作出处罚。针对我国公民体育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淡薄、文化层次较低的情况,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要想得到应有的保护,也应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一样,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等途径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二、保护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法可依

如果一项权利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该权利则不能称不上是真正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无救济即无权利。另外,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性使得其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同其他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更加依赖法律的保护[1]。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基础,在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己经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诸多的法律体系中,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法规文件却几乎没有。所以,我国各级立法部门都要认真研究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一旦制定出完善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有效保护措施,那么如果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后,权利主体就可以在申诉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应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新特点,出台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奥林匹知识产权。

(二)加紧发掘整理和发扬光大传统民族体育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各地重视不够,宣传不力,不能够最大程度发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现在全国各地大小规模的武馆如雨后春笋般的开了起来,各种拳法鱼目混珠,对于正宗的拳种权利主体人带来了一定的侵害,暴露出我国在民间体育项目管理上的漏洞。中国式摔跤,在许多国家很受欢迎发展很快,而我国却不重视,很少开展比赛,如果政府出面进行推广,配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很快对散发光芒。

(三)加快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研究的开展会为有关保护部门政策的制定、管理模式的确定提供有力的帮助,从而找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效途径。对体育知识产权中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诸如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保护客体的研究,国内重要体育组织与运动竞赛中的标志权与电视转播权归属问题等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立法提供事实依据。现阶段,我国乃至世界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理论观点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更应该从总体上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加快理论研究工作。

(四)从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的是单一的司法保护形式,相形之下,中国则实行“双轨制”保护,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管齐下[2],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每个环节都会涉及法律保护,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全方位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3]。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在其保护问题上也应该采取“双轨制”保护策略,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要有一个全面、科学和深入的理解,应从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五)完善组织管理机制,中央统一保护与地方个别保护相互配合

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当中,单纯依靠中央或单纯依靠地方的力量都是不够的,二者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通过制定层次不同但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三、结语

我国有着极其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应该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引起重视并制定完善的保护法律。既要列人著作权法、专利法,还要制定专项法律,尤其要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管理制度、注册制度、命名制度、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吴衍忠,张春燕。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07):887.

知识产权法律论文范文 篇5

篇幅不长,现译文如下:“宋国有一善于调制不皲手药物的人家,世世代代以漂洗丝絮为职业。有个游客听说了这件事,愿意用百金的高价收买他的药方。全家人聚集在一起商量:‘我们世世代代在河水里漂洗丝絮,所得不过数金,如今一下子就可卖得百金。还是把药方卖给他吧。’游客得到药方,来游说吴王。正巧越国发难,吴王派他统率部队,冬天跟越军在水上交战,大败越军,吴王划割土地封赏他。能使手不皲裂,药方是同样的,有的人用它来获得封赏,有的人却只能靠它在水中漂洗丝絮,这是使用的方法不同。”

这恐怕是中国最早的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了。讲完故事,庄子没有忘记加上自己的看法——同样的药方,仅仅是不同的人,不同的使用方法,使得通过药方所得到的财富也不相同。在感叹我们祖先睿智的哲学思想的同时,我们再次从古人那里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表达是“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译作“知识产权”。

郑成思先生给出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国内多数学者也将知识产权定性为“一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更是一种商业手段。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此话不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正如王瑜律师所说:“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都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知识产权法论文 篇6

(一)法务会计用于指出案件的侦查范围和方向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查证市场查询和举报线索后进行工作的。法务会计人员对查询出的或是得到举报的涉及侵权的线索相关的牵涉到的会计资料进行查证之前,要先全面详尽地分析和研究权利人自己发现或举报的侵权线索。法务会计主要从两种途径得到相关的会计资料:一是查证侵权嫌疑单位的会计资料;二是查证与案件相关的嫌疑单位或个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的会计资料。执法部门通过法务会计得出的这两方面就可以缩小范围,缩小查案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法务会计技术用于找到和解决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可以运用自己的技术手段判断涉嫌侵权赔偿的损失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内,然后得出结论来进行下一步。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利用鉴定技术从账面或是凭据上留下的客观证据,调查和分析嫌疑人实施侵权所采取的作案手段和方法。再次,法务会计人员运用鉴定技术可以查明法务会计鉴定账证查证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产权侵权案客观事实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嫌疑人知识产权侵权的起始时间和获利的时间以及损失金额。最后,法务会计人员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基础上,一直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分析,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应当负责任的一方进行确认,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应当负责任一方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鉴定结论用于为案件公诉、审判提供证据

法务会计主要是要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提供客观的、专业的意见。一般来说,法务会计调查研究最后的结论是对相关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说明、分析的报告书。而这份报告书也就是法务会计在帮助知识产权侵占案的法庭作证上的应用,为案件提供了专业的证据和建议。在协助查办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方面法务会计的鉴定技术起着特殊的作用,越发地受到关注和重视。而在协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案件的同时为了适应新案件新特点,法务会计要将一些侦查策略应用到协助案件中,这样就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在协助侦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要运用鉴定技术,将案件的证据证明和鉴定技术结合起来,对于对那些容易在证据上产生变化的具有明确线索的案件,要更加仔细的查证涉案的材料;而对于那些没有明确线索的举报,账务查证是首要进行的。其次,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活动越发变得跨部门、跨地域,遍布各个领域,甚至共同犯罪的情况也不断增加,各个行业人员也出现串通的“蜂窝煤”犯罪现象。现在的检察机关应该摒弃过去的那种只靠自己的单线的作战方式已经不能及时地将这些犯人绳之于法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该与其他各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例如,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运用自身独特的鉴定技术协助查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也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配合默契,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并且,由于现如今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有些时候不能直接从表面的账目或是资料上表现出来,变得越来越隐秘,很难发现漏洞,因此,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全面地检查和分析,重视从账外搜索或是捕捉信息,找到所查部门所做的假账存在的疑点,从而解决问题。

二、法务会计用于处理公益诉讼和会计假账问题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有财产而进行的国家检察机关、社会公益团体以及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的行为。公益诉讼主要划分为行政公益和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国家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并不存在行政或是民事诉讼功能而是代表公益权力惩治犯罪,并且其中的公益团体和个人仅停留在道德层次来关心公益而并不是从义务角度出发的,大多以私利为重,并且大多公益诉讼对于成本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由于公益诉讼需要一定的成本所以大多情况下,启动公益诉讼的人很少。而且由于公益诉讼是以维护国有资产为目的的,因此,只有既有会计背景又有法律背景的法务会计才能做这项工作,因此,对于法务会计这一公益诉讼的主体的重新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经济世界化以及全球化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企业利用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情况也日渐增多。这个时候,兼有会计和法律两种背景和能力的法务会计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假账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还需要改进很多有关结构治理方向的地方。会计假账问题可能会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产生商业贿赂和腐败是一个对于全社会都有公害性的政治法律问题,严重的甚至会成为金融危机的***。我国会计假账问题不仅涉及到了会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基于这两点因此与法务会计就有着紧密的联系。现阶段,国家机关对我国会计假账问题的治理都没能改变使用相对自由的行政治理的习惯,自始至终都没能形成系统化、严肃化的司法治理机制。因此,为了解决会计假账司法治理的自由化这一现有的缺陷,法务会计在面对现在的会计假账问题时要严肃认真的进行研究和思索,形成一套系统化、严谨的司法体统,有针对性的解决会计假账问题,拟定一些新的法律条款,法务会计人员也要努力建立一个真正的会计司法机构,为形成权威、专业、高效化的会计假账司法治理机制而努力。

三、法务会计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

法务会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也起着重要的协助作用,法务会计人员利用他们特有的会计技术,在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之前的时间内,法务会计需要为诉讼做好准备写分析报告,对于案件产生的因果原因进行分析推导,收集事实资料,对于资料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进行翻译,将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然后要评估当前面临的诉讼的风险,最后要制定诉讼的策略。由于民事或是行政诉讼会需要大笔资金介入,如果己方败诉,当事人将会损失一大笔金钱,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要非常慎重地评估当事人要承受的诉讼的风险,把风险降至最低,还要在诉讼前估计一下诉讼可能会需要的成本和可能会获得的收益,看当事人是否可以承担风险,是否值得诉讼。如果在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或是已经把风险降至最低后依然提讼,那么法务会计人员就要借用专业知识对搜集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帮助当事人的代表律师或者是当事人分析已有的对己方有利的或是不利的地方,并判断的地点,的法律依据,的缘由,的赔偿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最完美的诉讼策略,为胜诉创造条件。在决定上诉之后,法务会计人员就要为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协助完成庭审要用到的法律文书。例如:法务会计人员要分析出通过诉讼后己方会获得多少的资金赔偿,并通过诉讼书体现出来,也可以在答辩的状书中对当事人所述事实和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议争辩,也可以在分析当前情况后有理有据的话,可以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其次,在法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法务会计人员的帮助,都互相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和其掌握的相关证据,这样就可能在双方当事人考虑到事实情况后达成庭前和解。近年来,由于法务会计的介入和调解,在不经过法庭这一步而是通过私下的调解而得到完美解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越来越多。再次,在到达法庭审理这一阶段时,由于法务会计人员本身具有着相当强的专业素质和财务技术以及在庭审前也做好了十分充足的应对准备,这使得法务会计人员在面对质询时可以对答如流,也可以对己方有好处。这阶段的法务会计人员要用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去解释和表达财务会计方面的事务,这也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是个挑战。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之处,这样一来既对案件的清查提供帮助,也为己方的胜诉提供了证据支持。在法庭审理这一阶段结束之后,法院会得出结论。如果遇到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情况的话,法务会计人员这时也要帮助分析和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上诉,再次上诉是否会对结果产生影响,是否会对己方当事人有利,在分析结束后,最后可以帮助当事人做决定。法务会计人员如果在再次的资料审查或是分析中发现出现了裁决证据不足,或是存在假证,或者是裁决不公这类问题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再次上诉来寻求司法救济。经济类的犯罪案件是带有“经济”这个独特的标签的,这就决定了这类犯罪案件如果违背了经济活动规律、财务会计制度和一些经营管理制度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在侦查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财务会计事实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内容正是法务会计人员在这些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原因。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依据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运用一些会计方面的技术等,对获取的线索进行分析和调查,帮助司法侦查人员通过分析出的结果更快地解决案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审判的核心就是事实证据,只有掌握犯案的证据才能进行或是侦查。法务会计人员在各类案件中主要担当的角色就是通过分析所获得的财会资料事实来分析是否有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财会资料是用来记账或是经济流通活动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来看,很少有资料可以直接、全面地证明案件的特定事实。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财务会计资料之间完整整理和分析使得资料之间能够得到相互印证就是十分重要的,以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在诉讼方面,公诉机关在审查经济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可忽视的财务会计的专业性问题,这时就需要利用法务会计人员的技术来帮助公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合法。

知识产权法律论文范文 篇7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创业和创新已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

今年,国务院先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重要政策,对于规范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要求。

在两个《意见》中,除提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外,还指出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见对于创新和创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而随着今后创新主体和创业者的不断投入,知识产权与产业的结合也会更加紧密,并将以全新的状态进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在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11月7日联合举办的“2015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指出:“创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因由之一,知识产权制度因创新而生,又伴随创新而获得深化发展及不断完善。”

作为置身于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浪潮中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利用好知识产权这一武器,保护好自身权利并获得更好的发展,已成为当下企业及创业者亟需探讨的话题。

经济发展绕不开创新

近期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在2020年时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作为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目标。

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意味着我国经济需要保持中高速的发展,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离不开创新,其中包括不断地提升引领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等。

王自强表示,从经济平稳发展和提升质量角度而言,我国所建立和完善的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仅以版权产业规模的最新统计来看,它在2012年为国民经济所做贡献达到了6.87%。

谈及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状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在论坛上表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四年居于世界第一,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更是连续十三年居世界第一。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我国已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呈不断完善趋势。

另据研究表明,在世界上四十个推进科技资源投入和知识产权产出较大的国家当中,我国知识产权排名居于世界中上游水平,并正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方向发展。

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杨旭日表示,创新是支撑创业的基础,只有创新才能使得创业不只是简单的模式上的变化,而知识产权也具有保护创新创业的基本职责。

但同时杨旭日也表示,虽然近些年尤其是2014年后,包括商标注册等方面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很快,但却没有形成很高的价值。

王自强也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和创新领域在今后发展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注意增强全民的创新意识以及提高民族创新能力等。

张志成则认为,在迎合服务大众创业,促进万众创新的浪潮时,还应构架好严格的知识产权体系并将世界发展水平作为坐标和参照,推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保驾护航。

“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待解

互联网与创新始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话题,如果说互联网成就了中国全新的大众创新局面,那么创新也是新兴互联网企业崛起的关键。无论对于传统企业还是新兴互联网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深化对于其平稳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不可忽视的。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以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为例,在面对互联网大浪潮时,难免会显得力不从心。

究其原因,360公司知识产权部副总监赵军表示: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虽然适应了工业革命的发展要求,但是其基于的技术、创新高度等方面还局限于过去的时代,而面对当今社会中“云计算”“云存储”等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时,过去的专利制度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这些不足源于互联网经济的几大特点。

首先,互联网经济是双边市场,不再像过去的销售模式,仅存在卖方与消费者,单纯以消费者购买完商品即为交易结束的单边市场。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一件商品,可能提供服务的平台是一家,而提供货物的是另外一家,因此一旦发生侵权问题,侵权主体如何认定便是个问题。此外,互联网最大的颠覆就是免费模式,以360公司最开始提出的杀毒软件免费概念为例,曾有人质疑如果免费靠什么盈利,而实际上一种产品能满足用户痛点,当用户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是会有其他营运模式的。比如企业可以收取在自身平台上投放广告的费用或与其合作的手游公司销售虚拟道具的盈利中分成等。

简而言之,通过提供免费的服务积累用户数量,再通过用户数量利用广告或增值服务等进行盈利,这是相当数量互联网公司的基本盈利模式。但在这种免费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侵权,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定难度。

在用户体验至上的“互联网+”时代,在免费服务作为用户积累的模式下,用户的转移成本也相对较低,对于用户而言,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没有吸引力,只需要换款软件或者换家公司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替代品。而这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在提升用户体验这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常的观点认为,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需要企业不断改进产品吸引用户,但这种改进频率很高、产品推出速度很快的情况和专利保护授权往往存在冲突,因为专利保护的授权时间较长,所以如何对产品进行快速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的问题。

另外,“互联网+”时代中很多创新与工业革命时代不同,可以称为微创新,以这种不断的微创新使得用户获得更加舒适的体验,但微创新的高度不高,所以如何衔接微创新与当前专利制度对于创造性高度的要求也成为尚待破局之处。

赵军同时指出,由于“互联网+”是互联网跟传统行业深度的融合,所以企业过去的商业模式也必将得到改变。在中国“互联网+”浪潮的中,出现大量的商业模式创新,但中国没有充分和专门的对于商业模式的保护,导致中国的中小互联网公司很难成长壮大起来。所以,将某种新的商业模式纳入到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中进行保护,也将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期望。

理智看待互联网中的竞争

当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形势后,毫不夸张地说互联网经济已成为了中国刺激消费和创造需求的引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在论坛上指出:“根据目前看到的数据显示,互联网经济营收规模在2014年攀升到了7000亿元左右,2018年应该会达到2万亿。”

在肯定互联网对于经济贡献的同时,王闯也指出,当互联网在各个产业和领域融合的趋势势不可挡时,“互联网+”下的企业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而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也会提出更多的挑战。

而在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对于一系列概念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改良,以此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浪潮。

在乐视法务部副总监史月阳看来,在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下,判断一个企业的产品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传统的竞争法思考存在一定的不足。

史月阳表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企业平台在做智能终端时,更多的会考虑终端硬件和互联网平台结合以后会形成怎样的衍生产品,因为其定位已提高到了完善服务型互联网生态的必要环节。

但在做终端硬件时,常常会发生一种怪现象,即经过企业的生态补贴后硬件价格低于成本定价,以近期乐视推出的一款手机为例,虽然手机从性能或是从硬件到原材料等方面成本很高,但经过企业补贴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价格依旧亲民。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是因为双边市场网络环境下造成的,而这种模式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并不会受损,相反这种做法还会使得那些对于价格敏感度很高的消费者不至于流失,而当用户数量和商家数量被不断吸引过来后,对于平台整体而言是盈利的,而这种定价策略就是倾斜式定价策略。

根据学者研究,从传统领域到现在的互联网领域,倾斜式定价相对普遍性地存在着。这也是在互联网双边模式下,互联网企业能够做到低于成本定价的经济学原理。但是这种原理放在当下的竞争法传统的逻辑框架下,两者就存在一定冲突。

比如在低于成本定价方面,受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约束,甚至有时这种低于定价的行为会被认作是企业的垄断行为或者价格被认定为是掠夺定价。这种认识也应随着“互联网+”双边市场创新的浪潮转变,而不能局限于法条本身的解释。

电商平台如何解决商品侵权

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作为参与其中的电商平台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无法抛开的话题。当大型电商平台承担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时,在其平台上流通的商品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则成为企业监管和探讨的重点。

京东商城是国内第一大自营B2C电商,谈及京东商城是如何做好商品日常的知识产权维护时,京东集团法务部——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范艳伟表示,首先在“互联网+”的形势下,京东上的商品是海量的,因此对于商品是否侵权的鉴别和监控工作量也是巨大的,而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者,在不属于平台自身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目前法律上适用最多的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就是网络服务者在知情后要马上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亦提到平台还有通知——删除的基本义务。

从法律上而言,对于平台中销售的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电商平台做到通知——删除已算是履行义务了,但商誉是企业的生命,在法律之外还应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以保障平台上商品的清洁度。

范艳伟以京东为例介绍说,首先,对于平台内自营商品的供应商进行严格把关,在商家资质的审核中,京东对于即将入驻的商家所开店铺或者所销售品牌的商品需要哪些资质的划分非常详细,另外京东还有敏感词筛查系统,“原单高仿”等词汇是无法出现在京东平台上的。

此外,平台还有专门部门对平台上商品进行抽查,工作甚至会细化到从买家的评价中抽取数据。比如买家反应买到商品质量差、疑似假货等数据都会被京东平台抓取到,之后对于这种存在一定风险的商品进行处理。京东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合作,一旦消费者反应所购买商品存在问题,将由京东承担费用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进行鉴定。

范艳伟同时也指出了一些在平台日常运营中遇到的难题,比如对于专利权侵权投诉的处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工作人员并未接触过产品,而谈及仅凭工作人员的微薄之力去鉴定并判断出商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如此具有专业性的决断,更是难上加难。此外,对于商品的恶意投诉情况,投诉方追究商家较易,而商家反过来追究投诉方则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知识产权法论文 篇8

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趋势

表现

20世纪末,“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法律趋同化的一种形态,是各国通过缔结、加入国际条约而实现的法律趋同化。与法律趋同化的另一途径——法律移植不同,法律全球化表现为各国普遍的参与缔结、加入国际条约,使本国法律服从于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相互借鉴吸收,形成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法似乎早已开始了全球化。尽管第一部专利法在1474年才诞生,第一部版权法在1709年才出世,第一部商标法在1803年才萌芽,但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在19世纪末就开始了。据统计,到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之前,在版权领域签订的双边协定在欧洲已达30多个。及至19世纪后期,寻求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努力开始尝试,并取得成功。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先河。从此以后,多边国际条约不断涌现,日渐细密,如今已蔚然大观,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达到30个。这些条约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等广泛的领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推动下,以知识产权多边国际条约为指引,各国逐渐卷入了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历程。

动因

掐指算来,知识产权法历史只有短短几百年,却引导了法律全球化的潮流,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暂称为知识产品)具有内在的全球化特征。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得知识产品不能像有体物一样在空间上进行占有,从而排斥他人未经允许的利用。正是如此,各国才逐渐颁布知识产权法,以禁止非法使用他人的技术、作品、商标等知识产品。然而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性,可以在全球传播,而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使得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国外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品的行为,仍然望尘莫及。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观察,由于本国的知识产品在国外得不到适当保护,国外市场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丧失。为克服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内在动因,而国家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外在力量,而且是最具影响的力量。

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

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条约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调整内容和保护水平,是知识产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标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影响甚至决定着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甚至对非成员也有指引和参照作用。

自我演进

分析100多年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国际条约自我演进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修订已有的国际条约,如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从1896年至1971年进行了7次修订;二是制定新的国际条约,比如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条约在不断修订和全新制定的过程中,为适应各国经济交往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和规范内容上,不断的取得进展。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条约所涉及的范围由最初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号、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断扩及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视听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等。而1979年缔结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甚至涉及到了版权人的国际税收问题。

保护水平不断提高。100多年来,国际条约的保护水平不断提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延长权利保护期限,比如专利保护期限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被延长到20年;扩展权利保护内容,比如WCT增加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增加权利救济途径,比如TRIPS协议要求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应当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国际条约起初注重于规范知识产权的实体内容,比如受保护的客体、权利范围、权利期限等,表现为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不久又关注知识产权的程序内容,表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TRIPS协议甚至把触角伸进了知识产权国内执法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等,而在过去这一切领域被视为国内立法问题。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内容也越来越细密,1996年缔结的WCT和WPPT规定了版权人禁止他人规避其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的权利,即为其适例。

各国的适用

由于国家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利益衡量,来考虑是否加入某一际条约。因此,尽管WIPO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各国的承认和生效,但其管理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数目的增长上,总体上还是比较缓慢。甚至还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至今没有生效,比如1989年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及至于今,也仅仅一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但是,随着WTO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严重削弱了国家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自主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加入WTO,就难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而一旦加入WTO,就必须全部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所以TRIPS协议虽在1994年才缔结,但目前已在WTO的100多个成员中生效。而且在WTO框架下,其成员还必须承担原本并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保护义务。比如前述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其生效本来是遥遥无期,但TRIPS协议第35条却要求全体成员依照该条约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至使尚未生效的此条约却在WTO的100多个成员得到了实际执行。从这个意义上,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被迫参与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的。

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忧虑

对国家的限制

历史上,殖民国家对被占领地的法律移植(法律殖民)一直没有间断,香港的法律制度就是英国殖民产物的延续,我国清末的变法图强也渗透着西方国家压力下的被迫与无奈。法律全球化,似乎又给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带来了输出其法律模式的机会。在国际条约的修改和制定中,发达国家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国际条约中,而且由于其经济强权的压力,往往得以成功。如上所述,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其成员国的立法空间就相对压缩,特别是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去追求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所以,美国学者弗莱德·H·凯特认为:“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力量,与其说是在削弱国内法的效力和强制力,毋宁说是在通过另一种或更为基本的方式上对国家构成了挑战。”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对发达国家而言,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早就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而转化成为一种经济竞争的手段,因此发达国家总是寻求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除了在WIPO框架内继续争取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外,发达国家在WTO框架中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勾连起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其设计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已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例如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强化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以及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等等。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关心,并且对其有利的民间文学的保护,在TRIPS协议中则没有丝毫的提及。因此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协议的结果,只能是更多的保护发达国家的而非自己的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不费一枪一炮,就通过国际条约实现了其国家利益在全球的拓展,比近现代的法律殖民主义还来得容易,并且显得更加人道和隐蔽。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知识产权的弱势状态,经济利益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对国民观念的冲突

在国际知识产权权利膨胀的大环境下,中国出于种种现实因素的考虑,在立法上也不得不表现为与国际规则接轨。然而法律不仅是一种操作性规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是一种文化,因而它不能不顾及一个民族历史上形成的习惯与传统。而我国传统上并没有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习惯,尽管我国宋代《东都事略》一书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牌记,表明版权保护的观念已有萌芽,但整体上我国私法制度不发达,私权观念也因之淡薄,对国民而言,知识产权还是舶来品。这并不是宣扬我们不应当尊重知识产权,而是表明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加大。但是随着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蔓延,在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不紧跟国际条约确立的保护水准,在时间上并没有给国民一个心理上的缓冲期。

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适应

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但其全球化应当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来自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法律观念,注重国家利益的维护,反对保护标准不相适应的提高。否则,知识产权立法尽管在法律理论上恰当自如,但如果脱离了实际,就会丧失其合理性,蜕变为纸面上的逻辑符号,徒具美学的意义。

国际外交上的适应

首先在外交上应当加强团结,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一方面推动制定或修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上,发展中国家已经在WIPO框架中努力的争取。另一方面,反对发达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发展中国家不能接受的不合理的水平。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其努力就没有效果。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WTO第四次部长会议上专门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强调TRIPS协议应当有利于各成员维护公共健康,尤其是能够让所有人使用有关的药品。这都是发展中国家努力斗争的结果。

其次,在条约的加入上进行选择和取舍。尽管在WTO框架下,对国际条约的承认和遵守已经变得具有了相当的强迫性。但多数条约仍然是以自愿加入为原则,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各国可以根据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需要,做出加入或不加入某些条约的选择。即使加入了某一条约,也可以根据情况对一些允许保留的条款予以保留。国内立法上的适应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关涉到国家利益,因而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原则。知识产权问题上所体现的国家利益,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必须斟酌的。美国在联邦版权法颁布100多年后,才宣布在有限的条件下对4个国家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直到1989年才加入伯尔尼公约。因为在此之前,保护外国的版权对美国没有太多的利益。我国主要是知识产品的输入国,因此在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更要保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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