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参考2篇

犯罪心理学是公安专业的专业课。从课程性质而言,它是犯罪学同心理学交叉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参考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犯罪心理学论文 篇1

浅谈犯罪心理学教学法的思考与探索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具体而言,它是研究犯罪心理与心理对策的学科。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将之作为一门大学课程却只有30多年的时间。当前,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已经普遍成为高等院校法学、公安、应用心理学等专业的专业课或者专业基础课。

但是,随着国内外犯罪心理学学科的进步与培养人才要求的提高,犯罪心理学的本科教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政法、公安、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用型、复合型要求:教师辛勤的讲授并没有充分实现学生理解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掌握实用的心理分析能力、技术之教学目标;教学者与学习者在付出自己的努力之后都不甚满意。

具体体现为:

其一,犯罪心理学作为以理论为基础的应用学科,但是学生们在学习了这门学科之后,虽然了解到了许多诸如精神分析、行为主义或认知学派关于犯罪行为、犯罪者的理论观点,却并不能很好地将这些理论与观点应用于真实的案件分析,更不能有效地应用于办案实践或罪犯改造活动中。反而,学习者普遍认为,其理论观点与司法实践运用的距离较远,其操作性技能更显得模糊不清。

其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向社会科学的边缘性学科,但是多数学习者在学习课程之后并没有体会到犯罪心理学的知识与技能对于从心理学的微观层面深刻解释、预测与控制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独特性,反而产生与犯罪现象学内容有类似或雷同的感觉。

其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的学科,学生在课程学习后没有得到系统的、实际的犯罪心理分析的能力训练,不能准确地进行犯罪人的思维观念、情绪情感、行为模式与个性特质的把握。导致犯罪心理学本科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除了学生不具有扎实的基础心理学(如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等)知识之外,更主要是由于教学者没有将教学内容与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没有采用以形象直观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法。因此,为提高高校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质量,有必要在学科体系内容发展的同时,对教学法进行新时代特征的思考与创新探索。

教学法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策略与具体方法,它对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由于犯罪心理学学科的交叉性、应用性与或然性,其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除了必须遵循一般的教学原则,如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渐进性原则等,还需要努力做到:

(1)以司法应用为教学导向。以学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教学的操作性目标,加强学生应用性的学习与思考。

(2)以分析能力培养为教学核心。即“学会思考”。犯罪心理学应用实现必须以学生犯罪心理分析能力的培养为根本;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深度的心理分析的模式与角度必然激发学生持续不断的学习兴趣、热情,以克服当前学科教学中普通存在的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同时也可以克服多数课堂教学中出现的课程初期学习兴趣热烈而中后期学习热情大减的情况。

(3)以学生积极参与为教学路径。即“积极地学”。这不仅是学生积极性的表现,也是保证学生主动性知识积累与能力发展的前提。对此,教学活动中灵活多样的激励、鼓励措施具有很好的强化作用。

(4)以具体的分析研究维度为教学手段。即“在做中学”。学生学习的核心就是习得教师分析犯罪者与犯罪行为的维度与具体方法,此为培养其分析研究能力的具体表现。(5)以真实的刑事案件为教学素材。即“真实地学”。真实的案件素材是促成学生日后将所学知识技能应用于真实司法活动的必要条件,这样既可以让学习者时刻感到本学科与 社会真实现实及犯罪现象的紧密 联系,又能激发他们努力掌握准确描述与预测犯罪人的 心理动力。

(6)以直观形象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以直观形象、灵活多样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不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便捷地提供大量的信息量,而且还能有效地进行多方式的师生交流沟通以及教学课堂外的有益补充。

为此,新时代条件下犯罪心 理学的教学需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述为主导、学生相对被动的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 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此教学法的探索 实践在刑事学科类的课程教学中历来已久。它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中同样非常适用。它不仅可以让学习者真切了解真实的犯罪者与犯罪过程,而且激发学习者试图以专业的视角看待、分析犯罪者的心态与犯罪行为。对于社会上刚刚发生的或者正在审理的热点刑事案件,它还可以激发学习者尝试以所学习的理论与方法去预测、分析真正犯罪人的技能。在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典型的、代表性案件的选择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有代表的案件分析才能引导学习者加以模仿与深入地了解犯罪者。在选择典型案件时,需要注意区别典型案件与极端案件的差异,尤其是不能将典型案件与极端的、变态型的犯罪案件等同(因为变态型犯罪只是整个犯罪现象中的极少数),虽然极端的、变态案件可以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但它并不能代表其它类型的犯罪案件。

同时,深度地分析案例中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与犯罪行为特点更具有专业的价值,而不是一般的了解案情和犯罪人情况表面描述。所谓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分析就是分析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态度(如犯罪思维模式、犯罪合理化)、情绪情感特质、行为习惯与独特的犯罪人格特征,而犯罪行为特点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模式(如动力定型)、犯罪手段、犯罪习惯、犯罪惯技等。在具体的犯罪心理分析中,还要经常性地联系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及心理创伤、挫折事件。

将其过去经历与现时的事件综合考虑。在教学实践中,典型化的、各类型犯罪案件往往具有较好的分析示范作用,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刘涌和沈阳特大黑势力团伙案、“杨新海案”、“黄勇案”、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徐力杀母案、刘海洋伤熊案、周一超报复杀人案、陈正平投毒案、“九�一八”开封文物盗窃案、刘拴霞杀夫案、杜培武冤案、“张子强案”、“邱兴华案”、“罗刚案”、赵氏弗吉尼亚校园枪击案等,以及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社会与法》、《法制在线》等相关栏目报道的案件,都是近年来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它们典型地代表了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有 组织犯罪、变态人格犯罪的犯罪者心理与犯罪行为特征。教学实践证明,它们能较好地帮助学习者理解犯罪心理动力与犯罪行为模式。

(二)文献资料分析法

此教学法是将特定犯罪 心理学 专题的研究资料或学术 论文引入到教学活动中以加强学习者对相应理论观点理解掌握的方法 。这些文献资料(包括犯罪心理的专题调查报告与论著)多数是专题研究学术报告或学术综述资料,对于扩展与深化学习者的分析视野具有重要的激发作用。如《FBI校园枪击案件调查报告》、《西方刑事经典论著系列》(犯罪动机剖析系列)、《犯罪心理纲要》、《在证人席上》、《被暗示性》、《审讯心理手册》、《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罪犯矫正手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等等,都是适宜教学运用的较好研究文献资料。文献资料分析法可以采用课堂讨论式与报告式开展。课堂讨论式让学生课堂前对文献资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思考,在课堂上进行提问、回答(教师回应与学生之间回应、对质交流),以大大地深化基本理论观点。而报告式则是布置学习者在扩展学习相关文献资料后进行核心的书面报告、小组代表报告、课堂交流。此教学法对教师而言,关键在于选择好针对性强的研究文献资料(在后期也可以尝试提供专题或方向让学生自己搜索文献),而对于学生而言,关键在于认真阅读思考这些研究文献或论文,方能在课堂交流讨论中有大的收获。

(三)作品分析法

所谓犯罪心 理学课程中的作品分析法,就是将具有犯罪心理及行为分析特征的文艺作品作为素材的教学方法。文艺作品虽然是 艺术形式地表现了某些类型犯罪案件,有的还明显具有夸张、典型化或过分艺术化的痕迹,但其案件往往具有司法事件的原型,并在真实生活中有所体现,它对犯罪者、事件参与者以及犯罪事件有着不同程度的心理描写,这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者是一种很好的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机会。而且,好的犯罪心理体裁的作品,往往以犯罪心理学及人格心理学、病理心理学的基本原理、 应用技术为基础,艺术化地展开犯罪情节与犯罪者的心理历程,对于故事化、形象化地揭示犯罪心理具有独特的吸引力。因而,特定的作品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有益补充与延续。

此类作品一般包括电影、电视作品、专题研究作品及探索纪录作品,传统而经典的犯罪心理电影《七宗罪》、《人骨拼图》、《爱德华大夫》、《沉默的羔羊》、《黄道十二宫》、《精神病患者》、《陌生人》、《少年命案十三宗》、《红蜘蛛》、《浪潮》、《死亡实验》,以及近年来欧美电视系列剧《犯罪心理》、《疑犯行为分析》等,具有较好的观赏性,又具有相当的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视角。专题研究及纪录作品,如以精神病理研究成果(“邪恶的等级”MOST EVIL一22)而制作的专题片《邪恶的犯罪》,以美国联邦调查局犯罪实战为背境的《全球重大案件侦破实录》、《邪教 组织的力量》、《世界十大悬案》,英国广播公司以真实案件为背景而制作的系列纪录片《重大罪犯》、《少年监狱》等等,由于其专业性突出、针对性强,在教学活动中具有良好的促进效果。

在采用作品分析法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有意识将作品特定内容与课程中相关理论或观点相 联系(避免作品成为了单纯一般消遣或欣赏的对象);强调作品中进行专业分析的维度与视角;提醒作品中所呈现案件的类型特征与特异性(避免学生将案件特征过分地泛化而无意识地混淆了各特定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与差异性)。为配合课程教学运用,有条件的应该将作品进行相应的编辑,删节某些纯粹的故事情节,以呈现与课堂内容紧密相关的作品部分。对于篇幅较长的作品,可以引导学生在课堂外的时间进行欣赏与分析,也可以采用集体组织形式或个体赏析形式进行。

(四)研究型教学法

此教学法是以专题或项目研究为切入点,让学习者在具体的研究活动中深化所学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具体的做法有利用心理学实验室的科研条件,让学习者真实地学习操作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脑电测试技术、记忆失真技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催眠技术、罪犯行为矫正技术、模拟的审讯技术、犯罪嫌疑人的访谈技术,以及特定人群的心理特征测量、实验技术等,加强其动手操作技能。还可以结合教师正在进行的科研活动、研究项目或者组织兴趣学习小组开展活动。(五)专家讲座

结合教学内容,邀请本学科的专家,对相应的 专题进行理论或 实践的讲座与 报告,以大大地扩展学生的视野,开拓其思考,领悟到所学理论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如以真实案件侦破与我国犯罪现象为基础的《刑事侦察中犯罪 心理测试技术》、《中国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现状与 发展》、《西方审讯技术中的问 题与对策》、《心理专家证人》、《文化差异与犯罪心理分析》、《实战中危机干预的策略》、《行为矫正技术在我国监狱改造中的运用》、《我国罪犯心理咨询技术与发展》、《警察的 工作压力与应对》等等讨论专题报告,由于其内容的现实性与专题性,学习者往往具有极大的热情,有些学生正是在专家报告的激发下决意进一步深造学习的。

(六)参观实习

由于大多数学生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生活经历,他们对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 经验印象往往来自影视作品等间接经验。为了让学生深入地理解所学知识与技能,可以让学生进入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实践部门,让学生接触不同的真实犯罪人,了解影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不同因素,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对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通过诸如结构性访谈或心理量表的测评等技术深入探讨和分析以深化课本上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及操作 应用。对于 社会需要强烈而应用性明显的犯罪心 理学学科来说,学习者到实践部门的参观实习应该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补充。

(七) 网络辅导法

现代学科具有快速激增的信息量,犯罪心理学观点与技术的发展同样具有日新月异的特点,而课堂教学仅仅是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知识与技术传授,其有限的时间与容量有必要通过当今日益成熟的信息技术来扩充。网络辅导法可以通过学校现有的教学网络平台进行,如提供文献资料、教学答疑、教学安排、作业传送与批改等教学信息,也可以实现及时快捷的教学问题及学术交流,并把问题教学与学术研究、学生品格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此教学法还可以通过教师专门设定的网络途径(如讨论平台、公共电子信箱等)实现高效率的个别化教学辅导与专题化交流。

犯罪心理学课程面对当前人才培养实用性、复合型的目标,教学法的创新成为了必然的要求。而教学法的探索需要教师求实态度与具体的科学方法的结合,也需要学习者主动积极地配合与潜心思考。犯罪心理学具有广泛发展的理论观点与学科本身具有的应用性,它对于学习者的吸引力与学习激发力只有在灵活多样、 联系司法实践而又直观形象、富有启发性教学方法的引导下才能转化为实际的学习成果,也才能充分发挥出该学科应有的知识力量与司法实践的实用价值。

犯罪心理学论文 篇2

浅析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视野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水平,就必须审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自身。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相关学科、学科联系等的理论分析,提出单学科视野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犯罪心理学应确立跨学科视野。心理学理论与刑事法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跨学科视野的两大主干。心理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的依托和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理论源头,目前如何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树立整体的心理观和发展的心理观明显存在着不足;同时,应加强社会心理学的元素。具体的应用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刑事法学对的重要性,这种跨学科视野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从应用领域的发展获得学科发展的动力。跨学科视野要求广阔的知识背景,包括来自生活和实践的经验或启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在跨学科视野下,不应该是划一的模式,可能会是多元的模式,具有多重选择和多重未来。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人是活生生的人,决不是只有犯罪心理的孤立的、抽象的人。试想,现实社会中的一个犯罪人,他可能是工人、农民、商人、教师、公务员等,或者有体育、文艺的兴趣爱好,甚至还会去玩股票。那么,能把这个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职业心理、体育心理、文艺心理、金融心理等等一个一个孤立地剥离开来吗?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 冲突明显,而且非主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鉴于上述情形,犯罪心理学领域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是在分歧、异议中进行的,特别需要犯罪心理学界的判断和选择。有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质量。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理解,犯罪心理学有效研究的空间还相当大。知难而进,可以把难处变成创

三、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

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社会背景中的行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重新创建来说,当时对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关注不够。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心理学的发展有过时代性的曲折,而其中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更是晚了一步。审视一下目前我国的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可能会发现其中的社会心理学元素还不够,对诸如交往、角色、群体、规范、制度、风俗、习惯、压力、舆论等研究较少。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联系,现在尚有明显差距。如有可能,应该有较好的犯罪社会心理学著作问世。

笔者过去一直主张要区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如今却有一个大胆的设想,犯罪心理学研究不仅要针对个体层面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可以扩大到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用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论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把社会心理看做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的低层次因素,实际上是主张研究产生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心理,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反社会心理因素,诸如反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等,还可以包括社会腐败心理、封建意识,整体上是指社会消极心理的总和。

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似乎在心理学发展史是不乏先例的。弗洛伊德早就用自己的精神分析理论去探讨人类早期社会及后来文明社会的犯罪,他把个体心理学看做同时也就是社会心理学,他在《图腾与禁忌》、《文明及不满》等著作中主张精神分析理论的原罪说,表明他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看法与对个体犯罪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后,弗洛姆和马斯洛都阐释了社会犯罪的心理,弗洛姆用异化、病态社会心理来诠释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而马斯洛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社会观来论述犯罪,使用了似本能、心理维生素、低协同等新颖概念。

据2009年4月2日的《社会科学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和京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举办学术高层会议,来自社会学、犯罪学、经济学、法学、媒体界等方面的多位学者,探讨了当前中国的社会冲突和社会情绪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对立情绪受到学界的关注是一件好事。社会对立情绪是社会冲突的表现,这是我国当前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从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视角观察,要正确认识社会对立情绪的性质,善于不断化解社会对立情绪,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情绪酿成犯罪的事例。要完全避免社会对立情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把社会对立情绪严重化或政治化不是明智的做法。犯罪心理学界对社会冲突和社会情

绪应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化解这种 社会对立情绪。来自实际的声音,同样表明了增加社会 心理学元素的意义。

四、与刑事 法学的融会贯通

前几年,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在国内倡导刑事一体化思想,强调刑事科学的整体化。作为犯罪心 理学 工作者的响应,笔者在2004年的《刑事一体化与犯罪心理学的 发展》一文中说过,刑事一体化倡导一种新的研究视野,对于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存在着忽视刑事科学的缺陷,没有很好从刑事科学中

吸取营养,存在“一头重,另一头轻”的偏向。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是规范性

学科,讲究的是法律规范。犯罪心理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一头扎在心理学领域,另一头跨入了刑事法学领域。学科的性质表明,犯罪心理学必须与刑事法学融会贯通,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注重刑事法律的规范性。笔者是一直主张“犯罪心理法定性”的观点:所谓犯罪心理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就意味着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可以说,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样,没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也是不存在的。对前一句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至于后一句,有人可能不同意:犯罪心理在先,犯罪行为在后,有时候某人有了犯罪心理,但结果并未实施犯罪行为,那不是只有犯罪心理而没有犯罪行为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

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触角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领域还明显不够,如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被害人研究等方面都需要心理学的协作。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既有利于刑事法学的发展,又能深化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这是学科之间加强联系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刑事领域出现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拓宽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借助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学科,不断形成新的学术亮点。

五、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调,就意味着不断开拓和加深犯罪心理学广阔的知识背景,把犯罪心理置于诸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中予以考察。除了心理学和刑事法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两大主干外,其实也很难断定哪一方面的学科知识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绝然无关的。单学科的研究模式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跨学科视野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转换、交叉、融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研究模式,它为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论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不少知名学者都谈到过学科的交叉点往往可能是创新的突破口。2002年诺贝尔 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丹尼尔�卡纳曼,把心理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为创立一个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由此笔者联想到跨学科视野倡导的广阔知识背景,酝酿着犯罪心理学未来创新的生长点。

心理学的发展史表明,不管今天的理论多么盛行并获得赞同,但明天新的研究肯定会改写原有的阐释或推翻旧的观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也应该如此。在广阔的知识背景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否应该有多种模式呢?有些争论的尖锐问题,是否可以有新的解读呢?是否一定是非此即彼?难道不能亦彼亦此吗?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强调多重未来、多重交叉和多重选择,强调历史依赖性,强调内在的和固有的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可能是亦彼亦此,可以有多种模式,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需要多元化。

2007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联名 发表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该历史文献指出:“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之上”。笔者的 体会是,广阔的知识背景还包括科学之外的来自生活和 经验的特殊知识。2008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报道了王蒙用生活经验与老子对话,这位大作家说:读老子不可能找出定解,我要做的是寻找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用生活经验和他对话,互证互文。无独有偶,汶川地震一周年时,心理学家讨论心理治疗,发现“沉默是金”挑战着“倾诉观点”,这是来自灾区生活的实证。笔者对这些是颇有感触的,认为犯罪心理学也要重视来自生活和经验中的知识。

在笔者看来,马斯洛和波兰尼倡导的“默会知识”,重视生活、 实践和经验中的知识,是很有价值的。马斯洛在《科学心理学》中说过,有胆识和创造力的科学家必须安于较低的或然性,必然认真对待每一种或然性,把它们看做一种线索,引导他怎样做,告诉他行进的方向。比如案例分析法对于犯罪心理学来说,是一种最常用、最典型的有效方法,有时候某案例中的一个情节或一句话,会深深触动研究者的思维。又比如,专家以外的智慧同样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不能说人人都是犯罪心理学家,但媒体的观点、公众的想法,也会时而闪射出知识的火花。因此,犯罪心理学还需要吸取来自学科之外的知识。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