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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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分歧的法律分析 篇1

(1) 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大陆架划分的公平原则是所有划分方法的基本原则。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宣称:“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随后,许多国家也宣称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同邻国的大陆架边界,如1949年沙特阿拉伯声明和1955年伊朗大陆架法律等。[1]由于大陆架的划分与各个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维护海洋秩序,促进海洋资源的和平发展,大陆架的划分必须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在各种划分方式中,根据不同具体情形,择取最公平的方式。

(2) 中间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公平原则

中间线,又称“等距离原则”,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依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为分界的原则。

但是中间线原则仅仅是人为规定的一项简便处理原则,并不适用所有情况,国际问题的处理决不能“一刀切”,不加考虑地适用这一原则。如果所有问题都采用此原则,必定导致不公平。此原则适用的合理合法基础在于在某一情形下,其适用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公平原则才是最终且唯一标准。其他标准只是公平原则这一抽象原则具体化的方式,如果具体的方式与公平原则产生冲突,那么这一原则的适用就失去了正当性。因此,我认为中间线原则决不能被当做国际强制法规普遍适用,划分时,需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前文提到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也否认了等距离原则是普遍原则的地位,并说明,中间线规则只对《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有拘束力,并非习惯国际法。此外,法院并不否认此原则的简便可行性,其在适当情形下的适用价值不可否认。但是,法院认为,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变为法律规则,好像接受采用这种方法的后果,不论是在各当事国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还是在不能被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的条件下,都是理所当然的。国际法院指出,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中间线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2]

所以,等距离中间线法只有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使用。

(3) 中日采取自然延伸原则更符合公平原则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 海里,则扩展到 200 海里的距离。宽大陆架可以延伸至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的35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 篇2

(1) 东海概况

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 ,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 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 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屿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屿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

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 篇3

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冲绳海槽与挪威海槽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其地理区分效果更为明显。冲绳海槽两侧的地貌特征比挪威海槽两侧的相差更大,其两侧不属于同一大陆架更易证明,西侧是一个巨大的稳定的盆地,东侧地壳运动却十分活跃。再借鉴“北海大陆架案”,因此其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分界线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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