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需要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问学必有师,讲习必有友,这里是编辑为大家整编的残联岗位工作职责精选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开发公益性成年残疾人就业岗位,全社会责无旁贷,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人力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劳动、妇联、教育、工会以及共青团等部门都应该联合起来,各司其责,共同研究和确定岗位设置。开发公益性成年残疾人就业岗位,要结合本地特点,因地制宜。如我们白城市,地广人稀,位于吉林省最贫困的大西部,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而成年残疾人又遍布全市各地,并且农村居多,他们农活都干不了,只能从事服务性工作。白城市还是农业大市,第三产业刚刚兴起。因此开发适合成年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就只能限制在服务行业,如社区服务(保洁、绿化等)、电脑维护与操作、汽车维修和洗车、居家养残、康复护理等等。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方面,适合成年残疾人上岗的如乡镇残疾人联合会专属干事、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人员、村部残疾人协会联络员等职务,这些岗位虽然只是聘用制或合同制,但是他们一旦有了这份工作,他们会乐此不彼,即有了固定的收入,又能给他们带来工作的快乐。
2开展职业技能指导和培训,提高成年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提高成年残疾人的就业能力,首先要对他们进行就业的系统指导。要深入到他们中间,通过面对面接触,让他们克服不正确的就业观念,克服不符合实际要求高工资的想法,克服不良的被动就业意识,克服靠政府救济过日子的依赖思想。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严峻的就业形势,使他们放正心态,发扬自强不息的精神,鼓起创造新生活的风帆,像健康人一样享受幸福的欢乐。提高成年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资源包括劳动就业培训基地、各级就业技能培训班、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等;培训方式可以实行定期培训、短期培训、分别指导、分类培训等;培训内容要具有实用性、针对性、技术性等;培训要务实创新,不走过场;邀请专业教师、专家和教授讲课。通过系统培训,要使成年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切实提高他们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成年残疾人上岗后,还可以以残联组织或福利企业为单位开展成年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展示他们的实际工作成果,调动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构建成年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工作于去年月份在全市铺开。于大家所知道的编制方面的原因,我们市残联机关改革至今没有进行,经会党组多次向市领导和编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已基本解决了我们机关的编制问题,现在我们机构改革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今天的动员会,标志着我会机关机构改革正式启动,经党组研究决定,拟于月上旬全面完成机构改革各项工作。下面,我就如何搞好这次机构改革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市这次机构改革,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政权建设,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和精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党委领导体制,运行机构和廉洁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精神,市残联为这次机构改革中保留的六个群体机构之一,市残联的机构改革是全市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一部分,既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精神,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加强残联自身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次机构改革工作
这次机构改革是残联的一件大事,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以职位设置为基础,坚持党组领导、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选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通过这些改革措施,逐步实现市残联机关转变职能、责权明确、结构优化、精干高效。在具体实施改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⒈明确范围和对象。这次机构改革政策性很强,我们要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按市委黄发⒐、号和市委组织部黄组发号有关文件执行。明确参与竞争上岗的范围和对象,本次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竞争上岗的范围是市直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内设科(部)室科级职位。经党组决定,我会机关个正科职位和个副科职位都将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年月底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者。
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竞争上岗是本次改革的重点,竞争上岗直接涉及到机关工作人员的进退留转,是一项社会关注,人人关心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是前提,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是基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是关键。市残联的定岗分流方案和竞争上岗方案已报市人事局审查通过了,等一会张理事长就要向大家传达。下一步就是要严格按方案实施,必须严格遵循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理论测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决定任命等七项工作程序,真正达到公开、公正、择优的目的。防止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的发生,确保改革平稳和顺利进行。
⒊发扬民主,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竞争上岗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在实施竞争上岗过程中,要做到程序与办法、职位与任职条件、候选人理论素质测试与演讲答辩成绩和竞争结果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上岗人选的确定要扩大民主,把群众测评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群众拥护的,原则上不能任用。
三、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⒈处理好竞争上岗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在机构改革期间,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参加竞岗的同志要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党组将在改革中对每个干部进行考察,在考察中任用。
⒉处理好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的关系。党组成员和机关支部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机关工作人员要服从分配,服从安排,对机构改革中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服务、管理”职能;**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 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残疾人事业的**、规划和计划,**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管理。
六、承担乡镇残联日常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协助******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
八、协助******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
九、**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十、承担*委、*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职工,凭《伤残***》或《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凡符合按比例安排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就业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就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合适的人员。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当年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承办。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列支、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一、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助*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和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残疾人的**和规定,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弘扬人道**,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建设贡献力量。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保障、无障碍建设、残疾预防、社会募捐和社会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做好残疾人*、*工作。
七、认真**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等活动,**好 “结对帮扶助残”以及适合当地特点的助残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促进扶残解困工作走向社会化。
八、准确**、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九、承担*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各村(居、社区)残协开展工作。
十、完成*委、*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我市劳动就业整体规划。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建立、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体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待业残疾人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管理和就业前培训。
各级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就业培训中心开设适应残疾人就业特点的专业和工种。对参加就业培训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民政、残联、街道、镇、居(村)委会、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
第六条 福利企业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
福利企业应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第七条 福利企业的经营权不得随意或变相转让。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和税后利润,必须提取规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事业。
第八条 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对达到录取分数线、有与残疾人自身条件相适应的工种(专业)的残疾青年,应予照顾录取。
第九条 各单位在录取大专、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时,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残疾学生。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改善劳动条件。对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进行转岗培训,安排其重新上岗或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报酬、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变经营形式时,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不得随意解聘。
第十三条 各县区、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安排残疾人参加公益性辅助工作,在生产资料、扶贫资金等供应和分配上给予必要照顾。
第十四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给予优先办理营业执照,适当放宽经营范围,酌情减免管理费和摊位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自谋职业,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应按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比例数不足一人的,按比例差额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特别困难的,经核准,可视情节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市残联发放的《厦门市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比例数。
第十八条 每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第十九条 单位独资、合资兴办福利企业,其集中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可分别计入本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数。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致残的在职职工,经市残联认可并发放《厦门市残疾人证》,可计入本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数。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成立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受同级民政、劳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由劳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交纳应缴基金和滞纳金,有关部门还可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可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也可从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可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使用范围为用于残联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贴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的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生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