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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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篇1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2.4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029-03

一、黑龙江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如表1 所示。

虽然目前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与同期的其他省份比较,进展程度及覆盖面还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半数的省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而黑龙江省目前则只达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大致相同,在参保人数及管理模式等方便还在不断努力,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努力去解决。

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

黑龙江省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全国其他省份相比,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也已于2005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达到7.68%,比同期的全国平均老龄化水平低1.39%。2012年,黑龙江省的老年人口数(65岁以上)达到318.9万人,人口老龄化率达到8.32%;与2005年的数据相比,人口老龄化率上升了1.74%。黑龙江省老年人抚养比由1985年的5.9%上升至2012 年的11.2%,其间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稳步上升的,使劳动力人口负担加重。黑龙江省近几年老年人口情况如表2所示。

(二)养老保险基金待遇水平不均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分为三大支柱,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标准是由当地的村民集体会议通过民主合议的方式确定,当地政府的补贴标准和行动方案也由当地政府自主设定。以目前的缴费状况看,政府的财政补助主要来源于中央及上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县级区域的自主补贴比例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不同地区之间的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的金额差异很大,这是因为要受限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部分村民的参保积极性。

通过黑龙江省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地区条件限制,黑龙江省部分地区财政状况紧张,在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方面有一定难处,不能稳定维持基金的持续供给。以哈尔滨市为例,其市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为每人65元/月,高出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10元;而其辖区周边的11县(市)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则是每人55元/月。

(三)城居保与新农保政策衔接不畅

在国家审计署对全国范围内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状况的审计结果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范围内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2013年,黑龙江省清复参保人数2 314人,2014年清查1 289人。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年外出打工人数均超过100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省域的外出务工,其中就不乏有很多从外省转回黑龙江省社保的人员。

因为黑龙江省目前存在著城居保与新农保保障标准不同的情况,两种制度在转移衔接上有很大的问题。外出务工人员在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返乡时,只能将其个人账户金额转移,不能将统筹基金的部分转移,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状况存在,透露出两种制度在统筹上公平性、规范性及可持续发展上的缺失,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道路上必须要解决掉的阻碍。

想要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要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目前黑龙江省在执行2014年国家出台的《意见》上没有明晰的执行条例。许多标准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上缺乏参照标准。两种制度并轨上各自为政、地区色彩浓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标准,一线人员在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问题时没有标准可供参考,而且由于外部环境的限制,两种制度并轨工作上的权责划分不明晰,致使实际工作的统筹规划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

三、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居民参保,扩大参保覆盖面

想要扩大参保覆盖面,首先要做好引导宣传工作,讲明参加养老保险的利害,规避在制度统筹上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疏通参保人员对于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保障方式及基金领取等方面的疑虑。广泛应用多样式的传播媒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工作进行大范围的普及,引导城乡居民从强迫参保到自愿积极参保,转变参保人员的参保思想意识。其次,建立长期持续的参保反馈机制,对参保人员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疑虑进行解答,积累经验,以便对未来的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及时的改善。最后,建立长期走访参保人员工作机制,及时与群众沟通,仔细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传达上级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参保人员参保意识,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等性和效率性。

(二)发展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效率性为前提,针对不同经济状况人群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服务体系。打破区域内经济收入差距的限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理统筹规划和层次设计。确定明确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整体规划工作进行系统性的设计,整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导方案。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进行结构调整、制度优化,逐步从“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过渡到包括基础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即强制性企业年金)、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三)加强养老基金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最小的风险获取合理程度上最高的收益。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大多分为三种:一是如国债、银行存款这种稳定、风险小但是收益较低的投资方式;二是如金融债券、基金这种具备一定投资风险,但收益适中的投资方式;三是如股票、企业债券、企业投资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现在,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单一,政府决策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办法,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能力,以保证养老金的定期足额发放。在制定运营办法的过程中,应以基金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的状况下,合理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比例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手段进行投资,以尽可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疏导经办部门沟通,推进制度改革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不仅是制度的合并统筹,更是要求相关部门能够系统性管理。着眼黑龙江省的现实状况,对有关政策进行细致解读、区分,确保外出打工人员的参保转移能够有效地与黑龙江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会收到损害。为了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就行,应将相关部门进行职能划分,明晰权责,提高工作的经办效率。由于工作涉及的部门太多,各个部门应遵行统一领导、积极沟通、协调联动原则,减小一线工作人员的沟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2014年,在中央出台了《意见》后,为贯彻上级意见,黑龙江省已逐步开始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工作,这表示黑龙江省正积极突破城乡二元的结构,为缩小城乡差距而努力。今后,黑龙江还应当补充相关规定:对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纠正,从而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J].中国劳动,2014,(3).

[2] 王树明,徐敬凯。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思路研究[J].理论探索,201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篇2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公平;转移接续

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之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于2011年7月10日下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

一、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意见》将参保对象设定为具有湖北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每年从100元至1000元共设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10元。养老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者在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二、政策实施前的环境

(一)全国碎片化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各地政府为了扩大覆盖面,通过降低费率、根据不同群体建立小制度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当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务农农民、失地农民等不同群体,而这使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呈现出城乡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

(二)“城居保”制度和“新农保”制度并存

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之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体中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100至5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分别为69.03、79.82、91.15、103.48、113.81元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试点推行,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三)湖北省的情况

2009年湖北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11年8月底,全省已参保人数达580万人,综合参保率达到94%,其中135万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时足额领取了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方面,在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湖北部分试点地区适当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武汉市的基础养老金为100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2007年起,湖北省获国务院批准建立武汉“1+8”城市圈,为了配合城市圈的建立,湖北省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要求,确定要建立和完善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衔接办法。

三、政策实施效果

2011年7月国家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湖北省政府率先出台的《意见》,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缴费、政府补贴和对特殊群体的优惠的“三个统一”:将个人年缴费档次统一为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政府的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残疾人均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对湖北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了所有农民和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

在实践中,湖北省根据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对老农保和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城乡公平。

2012年和2013年,湖北省城乡居民参保率均达98%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100%,截至2013年底,全省222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610万60周岁以上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待遇,是全国第一个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省份。

四、政策评价

(一)该政策的成功之处

1.政策制定比较科学合理

该政策考虑到新农保和城居保都是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在保险给付上都是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给付方式的特点,参考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发上将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个月的方式,比较好地利用各政策原有特征进行融合,使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出现较大的转制成本,政策设计得比较易于理解,不会引起参保者的反感。

2.有利于流动性参保者的解决转移接续

由于政策的制定考虑了原有政策的群体的流动性问题,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与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运营和给付比较相似,有利于解决参保者的在流动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

(二)该政策的不足之处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过低、缴费激励机制不足

当前湖北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偏低,大都为55元/人・月,并且自2009年试点到现在已经4年未实现调整,无法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激励机制不足,一方面导致16至44岁的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又导致人部分城乡居民都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使得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进而致使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不足。

2.“碎片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在合并了城乡居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湖北省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体系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组成,这种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社会保险办法带来了制度的“碎片化”,引起制度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保障项目进行制度整合仍然任重而道远。

3.统筹层次过低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项目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过低,使得风险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也不利于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

针对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以采用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行政推动、落实长缴多补政策等措施来解决。对于长缴多补政策,建议对于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参保者同样给予补贴,并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实行累进制的补助办法。同时在补助上,通过多缴多补的政策鼓励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

(二)整合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避免制度的“碎片化”和不公平

首先,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同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次,不单独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将农民工或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城镇居民,应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建立起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阳程文。差异与共性:地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与分析――基于对六城市试点方案的考察[J].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七辑2011),2012.

[2] 谭文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出路[J].学习月刊, 2012(24).

[3] 陈小萍。制度“碎片化”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发展研究[J].商业时代,2013(1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2-0147-0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随着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和人们对养老观念的逐步转变,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不断增强,截止2015年底,临县全县已经有36.5万人参保。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工作者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实惠,使我们距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越来越近。分析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完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无参保人员信息1、城乡居民长年外出务工,未曾参保。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青壮年务工人员流入城市打工,而农村未参保人员大部分都是举家在外打工者。这一群体由于其流动性较强,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参保、缴费,来回的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参保热情,已成为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参保、缴费的一块壁垒。加上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人手严重不足,使得政策宣传、信息送达都成问题,成为新农保参保部分的“真空”地带。2、村协办员素质不高。为了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社保有关政策规定,在全县各村社区设立了村级社会保障协办员。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村级的宣传和实施,建立健全村级参保人员档案资料,督促参保对象及时缴纳保费,为到龄人员及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而新农保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村协办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就会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身份证信息数据采集有误,导致信息错误或无参保人员信息,就会影响保费的收缴,也会影响养老金的具体发放。3、有极少数居民无户籍。实际工作中会发现有一些没有户籍的“黑人”,此类人员大部分属于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非婚生子女等原因,没有办理落户手续,上学、就业、就医、生活都存在很大不便,由于社保卡是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卡,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合法的“公民身份”办理不了参保手续,就不能够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无法对他们收缴保费,他们也不能在达到发放养老金年龄的时候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保险系统参保人员续交费信息不连续1、收缴期间参保人员不在本地区。现阶段,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户籍政策也更加灵活,整个社会处于一个动态的平衡中,人员的大流动,也带来户籍的迁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是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依据的,如果收缴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不在本地区,而发放养老金的时候却属于本地区居民,则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就没有此人的缴费记录,必然会影响该居民养老金的发放。2、村协办员工作的遗漏。村协办员的设置,就是方便农民足不出户办社保。如果村协办员的业务水平比较低,就会在为农民办理社保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旦出现缴费记录的遗漏,将会造成参保人员续交费信息的中断。3、本人身份证信息发生了变更,未及时更新信息,按新身份证重新参保。旧身份证和新身份证不是同一个号码或不是同一姓名的,本人身份证信息发生了变更后,如果未及时到相关机关更新身份证信息,而按新身份证重新参保,则会造成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缴费记录不连续的情况,必然会影响自己的缴费年限以及累计缴费金额,也会影响到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所以身份证变更后,必须尽快申请更新信息,才能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不受损害。

(三)年龄达到60岁,未能及时领取或中途中断1、银行卡信息发生变更,本人未及时到办事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参保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信息错误需修改的,申请人应携带变更材料到办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申报。如果年龄达到60岁,银行卡信息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变更登记的,将影响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出某年度欠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中断缴费,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申请年度补缴保费政府不予缴费补贴。据此,4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补缴中断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缴的年限予以认可。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如果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必须补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但政府对中断年限不予缴费补贴。

(四)职工进行两面参保1、宣传不到位。现在农民外出务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如果户口还在本县,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待遇,那就不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了。由于宣传不到位,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两面参保的,不仅给本人造成了经济负担,也违反了政策规定。2、由于老保险系统不能并轨,本地、异地参保不能被及时发现。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不能同时参加两项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清退,也可暂保留保险关系,但不再续缴保费,待国家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办事人员素质,选责任心强的村协办员为农民办理社保。村协办员要增强为村民服务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按要求加强培训,村协办员必须熟练掌握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补缴缴费、信息变更、待遇领取、注销登记、关系转移、资格认证等业务知识。在为村民办理社保各项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信息,发现错误的信息及时上报县、省有关部门修改。不能出现由于协办员素质低而致使到龄人员领取不到养老金的情况发生。对于少数文化水平低的足不出户的村民,可能连银行卡的类型都分不清楚,村协办员应该耐心讲解,指导村民正确用卡,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二)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发生变更,本人应及时到办事机构进行变更登记。身份证是确定公民身份的关键证件,如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身份证变更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础信息修改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配身份证信息读取设备,减少信息采集时的人为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能像银行一样,能和公安信息系统联网验证身份真伪,就能有效规避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风险。而银行卡是到龄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唯一账户,银行卡信息一旦发生变动,应立即到银行和社保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将影响本人按时领取养老金。

(三)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统一构建,实现数据共享。同一个人,如果本地、异地同一段时间内参加两项社保,就会比较容易被发现,及时提醒纠正,重复参加的,应选择参加其中一份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居民不得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定期社会养老待遇,重复领取的,应选择领取一份社会养老待遇,并退回其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金。对于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居民养老金的,应退回骗领、多领的养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边远地区的居民多做宣传,普及银行和养老保险知识。我国地域辽阔,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的新农保在基本政策、待遇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在边远地区,对新农保的宣传应该做到家喻户晓,方能统一群众思想,提高认识,才能更好地推进和完善边远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结束语: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当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点发展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但是如何真正解决和应对农村养老保障的问题,建立一个完善、稳定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仍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2]刘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J].商,2014,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篇4

0 引言

在2014年,我国首次建立起全国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根据人社部的数据,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49750万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缴纳保费正在以每年一千多亿的速度不断上涨,在新的历史时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健全[1]。在我国现阶段,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依然遇到了一些问题,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实现保费基金的增值保值,需要结合现实情况深入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做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举措。

1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境

在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策宣传效果不明显、制度保障力度较小、激励性较弱、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小、经办水平不高、财政投入过少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这些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困境,严重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

1.1 基金的管理投资水平过低

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层次偏低和投资渠道过窄的问题导致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逐渐变大。目前,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暂由县级管理,但由于县级经办单位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等,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国债。银行存款和国债的信用风险较小,但是收益率偏低,在通货膨胀时代,其中存在的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依然不低,这些单一传统的投资渠道反而不利于基金投资风险的分散。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过低的国债和银行存款收益将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管理层次偏低、管理和风控体系不健全,这些现状已经成为制约新时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的障碍。

1.2 制度的政策宣传效果不明显

随着“新农保”、“城居保”的合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规模不断提升,但目前依旧有3亿人尚未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有待继续扩大。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中,养老保险补贴和保障的力度仍不高,尚未对部分城乡居民形成足够的吸引力。例如,养老金支付的标准不够高,对一些老年人来说,养老金尚不足够支付其日常开销,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度、覆盖面等也有待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势尚未被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导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1.3 经办人员能力不足

在参保人员缴纳保费的过程中,由于缴费环节过多,各地经办单位对缴费各个环节的截止日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再加上一些经办人员未及时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居民缴纳保费存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并导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的计息起始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经办水平的不足,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健全性。

2 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2.1 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提升基金保值增值空间

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权衡风险和收益,在保障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和方式。通过建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定科学的投资管理办法,并提高基金管理运作的监管力度,将投资方式多元化,才能更快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结合成熟资本市场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发展形式,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进行多元化投资时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采用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特点的传统投资渠道,例如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二是采用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点的投资渠道,例如企业债券、股票、期权期货、境外投资等;三是采用风险和收益处于中间水平的投资渠道,例如基金、金融债券等[3]。

2.2 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意识,才能有效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模,使更多群众受惠。在具体的宣传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传播工具,或者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单页,向广大城乡居民普及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吸引居民主动参保。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应当及时将当地城乡居民参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的动态予以公示,将参保和领取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透明化,并欢迎广大群众的咨询、投诉、监督等。

2.3建立健全养老金待遇的长效调整机制

综合城乡居保制度实施目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认为应将基础养老金与居民人均纯收入挂钩, 通过建立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动态投入机制,使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虽然国家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物价水平上涨适时调整,但对调整的办法并没有明确。应明确对各级政府的约束力,以企保待遇调整机制为参考,建立根据不同缴费档次予以待遇调整的长效机制,如此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又能极大地增强城乡居保制度的吸引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篇5

第一条为保障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所属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管理有关情况,协助开展农村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

(四)区宣传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编制部门: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七)区民政、农业、国土资源、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参保、业务管理工作,其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具体经办机构。

(九)村委会(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及参保档案的初审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健全区、乡镇街、村(社区)三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享受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统计工作;

(八)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各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信息员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其主要职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该表一式2份,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区农保中心各留存一份。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进行缴费。

(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区农保中心。城乡重度残疾居民由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依据重度残疾证书予以确认,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双女户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由区人口计生委予以确认。五保供养户由区民政局予以确认。

(三)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扣款明细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

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农保中心。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金额录入个人账户。

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时提示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提醒参保人及时足额缴费。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银行每月20日统一扣划。缴费期为每年1—12月。扣划时缴费存折金额不足选定缴费标准的,视同参保人员未缴费。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无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人,其子女符合参保条件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由区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补缴额为:本人选择缴费标准×应补缴年数。参保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凭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款,由金融机构每月20日统一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区残联、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所掌握的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传递到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村(社区)级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信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村(社区)级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区财政补贴等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跨区转移、失踪、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等;

(三)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四)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宣告死亡证明;

(五)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六)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的,本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村(社区)协办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乡镇街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应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金支付,除符合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可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认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区财政支付终身。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区财政支付部分由区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领取程序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月,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申领养老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村(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初审。

(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交至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

(三)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为参保人员核定待遇领取标准,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银行帐户,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资格认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每月开展一次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村(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上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实行零申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对已死亡人员,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办理养老金待遇享受手续。养老金自刑满和期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

第二十六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社区)协办员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超过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申报养老金待遇的,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参保人员实际申报享受养老金手续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而延误申办享受手续的,属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原因延误的,由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补发的标准按其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

第二十八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金待遇注销、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区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与区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第三十条每年年初,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篇6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在纳入国家试点前,中央应负担的55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剩余的5元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有关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区负担。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篇7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已经有多年,以往传统城乡二元次的社保管理模式备受诟病,不能有效的适应当下城乡居民实际社保需求状态,因此要依据时展需求,打破传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U制度的隔阂,建立能够覆盖城乡居民双重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是当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衔接工作上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突破一定障碍来促成衔接工作的完成。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的常见问题

(一)制度本身缺乏成熟性

当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与摸索,然而制度仍旧存在一定不成熟性问题。首先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存在一定差异性,统筹区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性状态,在实际管理中缺乏统一性管理。过去新农保基金主要是在县市级单位做操作,但是县市级单位实际数量较多,导致基金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其次,城市化的推进日益变快,农村失地的农民数量逐步增多,但是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有效的覆盖到相关群体,进而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衔接上难以达到有效融合处理。其三,在保险制度的具体执行上无法达到有效统一效果。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工作者可以有效的确定劳动关系,而后参与到社保体系中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然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其中低收入人员与进城农民工缺乏对应的劳动关系合同签订,工作流动性大,灵活性就业情况较多,从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存在,农民自身与企业都不愿意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从而导致该群体参保率较低。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最初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待遇标准上都有较大的差异,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问题逐步凸显,同时也激化了城乡社会矛盾,其中城乡养老保险在待遇上的巨大差异是人们所诟病的重点,缺乏应有的公平性。

(三)商业保险占据了社会养老保险份额

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公益性不同,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一定营利性属性,但是两者均可以在被保人遭遇损害时提供对应的经济补助,从而保证人们生活的有序进行,同时两者都需要在专业的保险基金技术运作与原则下开展,要确保保险基金呈现增殖状态才能有效的确保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同时在风险的处理上,多属于不可知的偶然性的风险承担。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运作需要采用一定的商业化管理方式来达到管理效率的提升,同时也降低国家在此方面的财政压力,因此成为了国家所鼓励的保险类型。而商业保险可在一定积累之后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性,有效的弥补社会养老保险无法顾及的群体以及不能满足的养老保险缺口。部分农民工或者农村人口当下甚至愿意使用商业保险来替代国家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农村养老保险无法快速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效对策

(一)提升农民参保率

要促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避免保证农民较广范围的参保率,这样才能有效的将农村居民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需要积极的维护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对农民工的参保费用缴纳,采用更为弹性灵活的参保机制,可延长补缴时间,允许继续补缴,采用参保累计计算方式,减少因为季节性与工作流动性而产生的保险缴费中断问题。还可以依据农民工实际情况允许其年度、季度性的保费缴纳,这样可以有效的吸引农民群体参保,提升参保的便捷灵活性。对于失地农民,需要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等措施来达到农民有经济能力参保,同时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策来弥补无力承担社保参保费用的农民。部分土地承包可以有基层村级单位为农民缴纳一定的参保费用,从而达到城乡社保制度衔接。此外,要做好农民观念上的提升,让其明白参与社保的远期价值,改变传统单一的“养儿防老”等滞后养老观念。

(二)发挥政府统筹与财政措施

发挥政府应有的职能作用,依据现存情况适宜的调整保险基金统筹情况,通过县级转为省级而发挥出全国统筹的效果,从而改善当下社保资金所承受的支付压力与风险,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统筹资金所发挥的作用与实际应用范围提升。同时,可以运用政府财政收入来有效的调整弥补社保资金缺口,有效的拉近城乡之间所存在的保险待遇差距,改善以往农村社保所存在的局限性。此外,可以运用社保制度来达到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协调。

(三)完善社保制度宣传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稳定性等特点需要做好必要的宣传,要针对当下城乡居民信息接收渠道做多方面广泛覆盖性的宣传,无论是电视、网络还是其他媒体,需要做好参保价值的广泛宣教,尤其是农村人口的参保价值要更好的突出说明,同时要说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后所带来的利好价值,避免农民工群体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问题的持续严重化,改善全民对社保参保的价值认识状态。

三、结束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存在多种问题,甚至部分属于历史遗漏性问题所致。政府需要发挥自身智能作用,做好财政与管理制度层面的改善与投入,做好应有的社保宣教工作,让社会民众对社保制度有更高的信任度与依赖性,积极改善农民社保参保问题,及时的做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有助于稳定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对于城乡居民生活改善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伟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化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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