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通用3篇)
中国工农红军第26军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组建起来的,是西北地区最早的由党中央授予正式番号的一支正规红军队伍。大革命失败后,党召开了“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指明了中国革命的发展方向。同年10月,在陕西党的领导下,发动了清涧起义,打响了西北地区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第一枪。5月爆发的渭华起义,在方圆200多平方公里的区域建立红色政权,实行武装割据。起义军民与“围剿”之敌进行了三月之久的英勇斗争,沉重打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成为继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和广州起义之后全国最有影响的起义之一。到1931年,西北地区先后爆发过清涧、渭华、旬邑等数十次武装起义、兵暴。虽然都失败了,但却促进了民众的觉醒,培养锻炼了一大批武装斗争的骨干,积累了斗争的经验,为后来创建红军和陕甘、陕北革命根据地打下了基础。
刘志丹等人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经过长期艰苦斗争,于1931年9月在陕甘边界的南梁地区建立了南梁游击队。10月下旬,晋西游击队渡黄河转战至南梁地区,两支游击队胜利会师。1932年初,部队改称“西北反帝同盟军”。2月12日,在正宁县三嘉塬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12月24日,部队开到陕西省旬邑县马栏镇转角村,正式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26军第2团。
1933年5月,在敌人向红2团和照金根据地进行“围剿”之际,左倾机会主义者领导人杜衡强令红2团南下渭华地区,遭敌重兵围追堵截,部队在终南山被打散。历经磨难,刘志丹、王世泰等幸存下来的红军领导人和骨干,终于在4个月后返回照金。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的第一支陕甘红军部队,就这样被“左”倾机会主义者断送了。
红二团南下渭华后,陕甘边的革命斗争又有新的发展。1933年11月3日,陕甘边特委和红军总指挥部召开包家寨会议,决定恢复红26军。8日正式宣布成立红26军第42师。下辖红3团和红4团(骑兵团),共500余人。随即进军南梁,扫除陕甘交界的反动地主武装。到1934年,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初具规模。
1934年2月至5月,陕甘宁三省军阀纠集1万余人的兵力对于南梁革命根据地策动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军事“围剿”。刘志丹率领红26军主力,在游击区赤军和游击队的配合下,转至外线,连战连捷,歼敌3000余人,粉碎敌人精心筹划的“围剿”。红26军也不断壮大,新组建了红1团、红2团和西北抗日义勇军,主力达到5个团3000余人。11月,陕甘边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南梁召开,宣告陕甘边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正式成立,各县区都接踵成立了红色政权。在陇东高原上诞生并成长起来的红26军和各路游击军汇集成了一支不成阻遏的红色铁流,严重动摇了反动派在西北的统治。
1935年春,国民党集合4万兵力,对陕甘边和陕北两块苏区策动了第二次大规模的军事“围剿”。面对十余倍于己之敌,红26军、红27军(1935年1月在陕北成立,即第84师)在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刘志丹的统一指挥下,先后在吴家寨子、马家坪歼敌高桂滋部两个营又一个连。至6月底,红军主力和游击队连战连捷,俘敌20xx余人,解放了延长、延川、安定、靖边、安塞、保安等6座县城,在陕甘20余县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游击区扩大到30余县,陕甘边和陕北两块根据地联成一片。敌人的第二次“围剿”被彻底粉。红军主力发展到5000余人,游击队4000人,革命力量空前壮大。
1935年7月,蒋介石调兵10万之众,亲任“西北剿匪”总司令,向陕甘边、陕北根据地发动了第三次大围剿。8月初,刘志丹率红26军、红27军北上吴堡,于幕家塬围点打援,首战告捷,歼敌600余人。随即隐蔽南下,到达绥德新店一带,再度围点打援,以游击队、赤卫军围困定仙墕守敌晋军一个营,红26军主力及红27军84师埋伏于敌必经之路。8月21日,一举全歼西渡黄河来援的晋军第3旅第6团1200余人,取得定仙墕大捷,首次一战歼灭敌人1个整团,狠煞了敌人的气焰,充分体现了刘志丹的指挥艺术和人民战争的巨大威力。
1935年9月,鄂豫皖红25长征到达陕北,与红26军和红27军胜利会师。9月18日,在永坪合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红15军团。红26军改编为红15军团78师。抗战暴发后,相继改编为八路军115师344旅第689团,八路军第2纵队344旅、第4纵队4旅,新四军第3师10旅,东北民主联军第2纵队5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9军116师,中国人民志愿军第39军116师。其建制一直完整地延续至今天。
红26军从诞生到编入红15军团,独立奋斗两年零九个月,大小战斗500余次,毙伤俘敌10000余人,缴长短枪6000余支,轻重机枪150余挺,迫击炮18门,击落敌机1架,以小的代价换取了大的胜利。经过艰苦战斗,开辟了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继而会同红27军,粉碎敌人的“围剿”,将陕甘边和陕北两块根据地连成一片。在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斗争失败后,全国各苏区几乎全部丧失,中国革命处于低潮的危难之际,保存了全国仅剩的一块红色根据地,使之成为党中央和各路红军的长征落脚点和抗日出发地,在中国革命史上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光辉业绩。
编入红15军团后,78师参加劳山、榆林桥战役,以战斗的胜利迎接党中央和中央红军长征陕北。此后,在党中央、毛主席的亲自指挥下,参加直罗镇战役,东征山西,西征宁夏、甘肃,实现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抗日战争时期,出师华北,首战平型关,打破日军不可战胜的神话。驰骋中原,血战长乐村,粉碎日军的“九路围攻”。南下华中,淮上反顽,东进苏北,巩固与发展淮海根据地,坚持敌后游击战争,拔据点,反“扫荡”,壮大人民武装,攻克苏北重镇淮阴。解放战争时期,挺进东北,参加四平保卫战。三下江南作战期间,二打靠山屯,师长钟伟打了一场违抗命令的胜仗,威名远扬。连续参加夏、秋、冬季攻势,聚歼大黑林子,激战昌图县,攻克彰武城,会战温家台,活捉国民党新5军军长陈林达,首开活捉东北敌军长先例。辽沈战役首战义县,创造新鲜战场经验;主攻锦州,率先突破,涌现出舍身炸地堡的英雄梁士英;会战辽西,解放沈阳。部队连续作战,不怕牺牲,受到东北野战军总部的表扬。参加平津战役,解放天津,率先打到金汤桥。进军华中南,参加衡宝和广西战役,解放南宁,从松花江一直打到中越边境。1949年东北军区将116师评为“东北部队中最有朝气的一个师。突击力最强,进步快,战斗经验丰富,攻、防兼备,能猛打、猛冲、猛追,三猛称著;善于运动野战,攻坚力亦很顽强,为东北部队中之头等主力师”。
1950年10月,116师首批入朝,连续参加志愿军一至五次战役和340天阵地防御。创造抗美援朝战场的“六个之最”:最先与美军交锋,最先击毁美军坦克和缴获美军飞机,最先迫使美军成建制投降,最先攻入平壤,最先攻入汉城,打到抗美援朝战场最南端。首战云山,打得美军王牌骑兵第1师溃不成军,取得了自八国联军侵占北京以来中美两国军队首次交锋的胜利。战场上迫使美军一个黑人连成建制投降,引起美军高层震动,从而改变黑人单独编制为黑白混编。突破临津江,7000余兵力、火器在敌人阵地前伪装隐蔽,一举突破江河天险,创造了战争史上的奇观。
战争年代,由红26军改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6师及其前身,纵横驰骋,南征北战,足迹遍及18个省、市、自治区和朝鲜半岛,征程10万余里,作战3600余次,歼敌16.4余万。
和平年代,部队保持发扬红军传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始终走在全军的前列。60年代开展群众性军事技术大比武活动,涌现出被国防部命名的“神枪手四连”。1969年率先组织冬季千里野营拉练,毛主席亲笔批示:“这样训练好”。1998年率先开展群众性科技练兵活动,成为全军科技练兵的发源地。危难之处显身手,先后参加了海城、唐山地区抗震救灾,抗洪抢险,戒严平暴等各种急难险重任务。80年来,广大官兵继承我军光荣传统,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忠实履行使命,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做为一支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它有着自己光荣的历史。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人民革命政权的需要,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就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如警卫营、警备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警卫队、政治保卫队、除奸团等,担负着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在这漫长的民主革命动岁月里,这支部队都是人民军队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人民军队一起成长壮大,在民族民主革命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和各级人民政权的相继建立,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也相应有了发展。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同时,存较大的城市中,已有由人民解放军为骨干组建而成的公安总队、公安大队、纠察总队,在省、地区和县组建了警卫营、警卫连、公安大队、保卫队、执法队等,在铁路沿线组建了铁路公安武装。此外,在解放较晚的边沿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在建立公安武装,当时,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一部分属于军队系统建制领导,主要执行警卫首长、机关,警备城市、剿匪肃特、看押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守护铁路等任务。
第一、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950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保障民主改革的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于一零年一至五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整编,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外,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第二、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0乍9月--1955年7月)。
随着形势的发展,从一零年起,公安部队进行了全国性的整编,逐渐将编制、番号、供给、装备等各不相同的公安武装,整编为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遵照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的电令,为了统一领导全国公安部队,于同年十一月八日成立了全国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构,并相继成立了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至一一年十月,按军委批准的总定额,接管和组建了二十个公安师另三个团。 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遵照军委、政务院一零年十二月十九日的联合命令,仍属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根据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迸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一一年九月,决定,将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于一二年上半年,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
第三、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根据国防部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七月十八日公布公安军番号,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这次整编,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央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一二年以前的形式,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将军区建制序列.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
第四、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
一七年一月,扩大会议为贯彻党的“八大”精神,决定裁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八月,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亦于三月至八月先后撤销,沈阳、北京、济南、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第五、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963年1月)。
一八年八月四日,党中央批准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一八年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担负中央、各行(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仍属军队序列。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各省公安厅以民警处为基础,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实行了以块块为主的领导关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队的领导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战斗力,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大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
第六、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一九六三年一月二日,周恩来传达中央的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一月十六日,军委、公安部的电令指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业经中央批准,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自一九六三年二月一日起即启用新名称。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即继续实行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第七、整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82年6月)。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党中央、决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
第八、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党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几十年来,虽然这支部队的名称、番号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但实践证明,它是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支武俟力量。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这支部队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全体指战员的积极努力,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光辉业绩。
大调研工作开展8个多月来,我县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紧扣中心工作,立足自身职能,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积极探索务实管用的新举措、新机制,撰写形成了一批高质量、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县大调研办将精选部分调研报告进行刊登,供各单位学习参考。
本期刊发武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董三军同志撰写的《我县“民办公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
我县“民办公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武义县在省内素有“文物大县”的美誉,县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近年来,通过申请国保省保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县级财政资金开展重点文物修缮、采用“民办公助”筹措民间资金等方式,积极推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
“民办公助”是以群众为主体、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兴办各种社会事业的一种建设模式。以文物保护修缮工作为例,就是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以财政补助为辅,以文物所有人自筹资金为主,吸引民间资本,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用活用好财政资金,妥善解决修缮难题。
一、武义文物资源现状
我县现有国保3处,省保10处,县保67处,文保点78处,登录点1457,合计1615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处,浙江省历史文化村镇6处(包含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按标准规范登录的1615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古遗址40处,古墓葬25处,古建筑1155处,石窟寺及石刻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80处,其他文物6处。其中古建筑占总量分布的71.5%,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占总量分布23.5%,这两类建筑占总量95%,成为文物修缮的重点、难点。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这些建筑存在不同程度的残损情况,许多建筑甚至出于濒临损毁的境地,保存状况令人堪忧,亟需进行抢救保护。
为了加大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20xx年开始,我县尝试以“民办公助”形式对文物进行抢救性修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过数年的摸索,20xx年我县出台《武义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和《武义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我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和“民办公助”项目建设。十多年来,累计对我县260余处历史文物进行修缮补助,补助资金达650余万,吸引民间资金达3500余万。随着我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和“民办公助”项目实施,县内文物保护现状已有较大改善,许多修缮后的宗祠、古民居等辟为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廉政教育基地、文化礼堂及老年活动中心等文体活动场所,实现了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二、推广“民办公助”
保护历史文物面临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民办公助”的推广,我县历史文物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仍存在较大的阻力和难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文物工作调研,以在我县俞源、郭洞、山下鲍、陶村、履坦等古建筑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例,存在这样一些普遍的问题:
1、保护意识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村庄建设如火如荼。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历史文物被拆建、改建,导致古镇、古街、古建筑等历史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同时,人们对居住条件的改善愿望愈发迫切,不少古建筑已无法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已逐渐被拆改。由于忽视对文物资源保护,严重缺乏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缺乏“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受利益驱动,一些重要文物逐渐损毁或消亡。
2、产权所有与保护修缮之间矛盾
从我县文物的产权分析来看,县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私人所有的占62.2%,属于集体所有的占29.6%,国有的占7.6%。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是按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实施,人们认为保护文物是政府的事,应由政府投入,不愿按照文物法有关规定投入资金维修。特别是私人所有的部分民居产权牵涉人员多,若无人牵头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修缮计划就被搁浅。属于集体所有的,很大一部分逐渐成为村民堆放杂物的公用建筑,无人对其展开保护、修缮,导致不少文物建筑损毁严重。
3、资金投入与修缮费用的矛盾
我县对历史文物修缮主要采用“财政投入”和“民办公助”两种形式,20xx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民办公助费用在100万元左右,相对于我县丰富的文物和历史建筑资源,财政资金缺口是巨大的,只能部分补助。大多数文物位于经济水平欠发达的山区,经济基础薄弱,无力承担日常养护和抢修修缮工作,与此同时,社会资金的投入渠道狭窄,依靠群众集资,资金量有限,众多文物面临“没钱修、没人修”的窘境。
4、开发利用与循环保护的矛盾
随着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项目建设力度的不断推进,不少历史文物已经得以修缮,但也面临一个难题,开展修缮保护后,因缺乏有效利用,没有旅游、资金输入,往往闲置下来,修缮效果不能得到长时间保持,容易形成不良循环,对于出资者并没有相应的回报,修缮融资渠道就越来越狭窄,只能依靠政府投入。
三、深入推进“民办公助”
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
“民办公助”是缓解历史文物保护难题的有力探索,针对前期推广中面临的难题,我们还需进一步细化、深化,使“民办公助”项目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
1、进一步推进项目落地实施
针对当前我县文物资源多,修缮难度大等难点,要加大推广民办公助项目力度,加强财政补助引导,利用杠杆效益,撬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优势,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引导农户做好日常养护和抢救性修缮。对于古建筑而言,若能做好日常养护,可以大大降低大面积漏雨、霉朽、倒塌等问题,可以延缓衰亡的速度。对于暂不具备全面修缮条件的古建筑而言,这样的抢修是非常有必要的。
2、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比修复一件文物重要的多,这也是贯彻其他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的重要前提。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借助文化遗产日、节庆活动等宣传平台,让文物工作见人、见物、见精神,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文物的保护仅仅靠政府是无法有效落实的,还需要带动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使老百姓充分认识到历史文物在展示形象、改善环境、提升品位、助推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带动作用,养成自觉保护意识,有效避免盗卖古建筑构件、对古建筑进行拆建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做到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3、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民办公助旨在通过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吸引民间资金投入,盘活文物资源。但面临古建筑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高的难题,按照目前的资金比例情况,支持的范围很有限,无法扩大覆盖面,无法调动积极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资金扶持力度,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文物抢救修缮资金和日常保护经费,更进一步扩大民办公助功效,通过花小钱,赚大钱、赚长远钱、赚绿色钱。同时,还要增强文物自身“造血功能”,积极动员和引导各部门单位、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到文物保护中。
4、进一步解决产权困扰
政府、村集体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古建筑和房屋产权,为古建筑最终进入市场提供可能,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解决原住居民因新建住房拆旧建新而造成古村落破坏,以化解受保护古村落与农民新建民居之间矛盾。如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允许和鼓励海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直管公房古民居,实现产权多元化,抢修保护社会化、运作市场化。如金华澧浦镇用“招赘”令形式,用30年使用权换百万元修缮费,这都是对产权困扰的一种尝试。
5、修缮保护要遵循相关原则
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文物、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必须遵守而不改变文物、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同历史时期的古建筑有其自身的特色和价值,一旦改变其样貌原状便失去自身特色,致使其科学研究价值大大降低。要在不改变其原样得到基础上达到修旧如旧效果。目前,对历史文物修缮查验情况来看,还是存在一部分修缮不合要求,就无法列入补助名单。在今后古建筑修缮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对古建筑的主体结构、部件造成破坏,要保持古建筑原有的时代风格和建造工艺。
6、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有效利用
随着时代发展进步,古建筑保护只是第一步,而如何将其合理利用,发挥最大的社会功能才是文物工作最终目的。利用好古建筑,不但需要充分发掘其历史文化内涵和观赏价值,还要合理凸显出其在物质功能上的作用,进而促进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民办公助修缮之后,积极探索修后利用,发挥文物社会功能,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可以用作民间博物馆、文化礼堂、参观游览场所等,另一方面也可以结合旅游开发,最为游赏纪念、经营服务等场所。通过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社会影响力、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赋予新功能,历久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