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这次为您整理了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精彩5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践中逐步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是一种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来提高管理的效果及效率。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建立的保障系统,它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及其沟通和内部控制监督等要素组成,并体现为与管理、财务和会计系统融为一体的组织管理结构、政策、程序和措施等,是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应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但是,现阶段在事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着不少漏洞,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也不是很完善。通过分析内部控制中出现的漏洞与问题,探讨加强与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对策措施。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好的,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事业单位的机制不像企业那么灵活,会计人员系统学习过专业技术的比较少。很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许多人对内控有片面的理解,认为所谓会计监督不过就是“照章办事”,就是“挑毛病”、“找别人的错”,是一件得罪人的事情,所以执行比较滞后。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事业单位不是以生产经营和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或赋予其行使某项职能,使其有稳定得收入来源。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最重要的特性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已来形成了事业单位重视公共服务的管理,不重视财务管理、经济管理的管理格局。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不相容职务未能分离等方面,存在管理死角。内部控制意识不强,是许多单位领导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不够,抱着有没有无所谓的态度比如,有的单位负责人简单地将财政的部门预算控制等同于内部控制,认为有了部门预算就无所谓内部控制体系了。在实际工作中,更有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乃至业务管理活动,对单位重要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
(二)、预算管理不完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财政申请资金的事业单位,受现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制约,使得有些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的执行有偏差。如财政预算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预算,完全按统一的定额进行核定,而不考虑不同事业单位、不同工作特点的经费需求。造成有些事业单位很难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同时,也影响其他项目资金按核定预算执行,进而制约了内部会计控制要求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考核等要求目前,大部分单位预算存在这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财政布置的部门预算与单位内部综合预算无论是编制时间还是编制范围都不一致,需做两次预算。二是预算的执行上,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各部门的各项预算经费难以做出准确、具体的分析评价,对资金的使用效益也难以正确、完整的评价,目前,基本上只进行基本的、总括的分析评价。三是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不强和预算执行不了的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困难重重,审计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先离后审,审任脱节”。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离任后,才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这种事后审计,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未经审计,照样可以升职。对查出的问题也不好处理,审计结论难以落实,审计容易走过场,起不到威慑作用,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显得无足轻重。二是经济责任划分困难,特别是任期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因此难以做出准确的审计评价。
二、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是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针对当地具体情况,在国家已经出台的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以单位会计管理制度为载体,统一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制度》,通过制定不同方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使单位在内控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有章可循,形成内部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权限划分明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通过该制度的全面实施,减少资产损失风险,切实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单位内部控制的成败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高低程度,其素质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工作人员具有忠诚、正直的品质和勤奋、有效的工作能力,从而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它对财会人员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专业技术性强,政策性、法制性强,并且还需要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培训,使行会计人员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更新、补充、拓展,进一步掌握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和财政政策,支持和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增强会计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正确行使会计人员的职责权利。
(二)加强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贯穿整个单位的业务活动,加强预算管理是确保业务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是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条件保障。在管理中,一是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要在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努力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特别是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从单位当年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核定具体支出额度,明确各项支出的方向和用途;二是在部门预算执行环节,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应在支付环节强化预算执行,防止随意超预算、扩大预算范围等行为的发生。
(三)领导重视在制定内部控制有关规定时,、要明确单位负责人应负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单位由上而下共同执行内部控制要求,从而推动内部控制的健康发展。还可以在事业单位内部推行法人经济责任制,将责任风险直接与决策层挂钩。经济责任制即按领导分工予以纵横监控,规定职责,相应授权,从而实现各尽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目的。同时,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约束。也应把内部控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可以把内部控制的好坏作为领导政绩的一个方面。
总之,单位的内部控制是一项不断推陈出新、任重道远的工作。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内部控制制度也要跟着不断的修改,以达到其有效性,切实控制各种漏洞的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除了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外,更要使内部控制适应时代发展,做到与时俱进。
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任何组织管理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任何组织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和程序。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也逐渐出台,对明确和规范企业的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和行为,提高管理效益,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其单位性质的特殊性,大都存在着管理松弛,内控弱化,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问题,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就显得尤其重要。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单位内部各个部门,贯穿于单位内部的各项工作,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建立适合的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应包括货币资金控制系统、收入支出预算控制系统、对外投资控制系统、固定资产控制系统、财会电子信息化系统、会计岗位设计控制、会计业务环节及核算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作用
(一)保护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宏观调控、投资决策、以及评价财务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内部控制程序实施职责分工、建立内部互相牵制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和制约,避免了工作有误时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健全、有效、严格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真实、完整的记录下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二)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安全、完整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和责任所在。通过对财产物资的验收、保管、领用、清查、记账等环节的控制,来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贯彻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素质低
内部控制制度是由人建立的,还要由人来执行,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如果员工在心理上、技能上、行为方式上未能达到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对控制制度、控制目标、控制程序、控制措施误解、误判。那么,即使内部控制制度再健全,恐怕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行政事业单位因为多年来积淀下来的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缺乏责任心、得过且过,往往造成制度执行的偏差、打折,造成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二)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目前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仍处于传统的管理方式,习惯于行政指挥,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轻视内部控制制度,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现象较为突出,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十分薄弱。在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往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部控制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即使单位内部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也只是制定了一些书面文件,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这主要是单位管理者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以及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等控制环境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起来力度不够,岗位职责、职权划分不够明确,起不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权利制约失衡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往往会出现一支笔现象。对领导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利制约机制要求出纳、会计、会计主管、事后监督要完全分离。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牵制、查错防弊和防范核算风险的作用。
但目前,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部门的会计人员不足或者业务水平较低,难以按岗位配置人员以达到有效制衡。如有的会计人员即从事出纳工作又从事记账,即掌控支票又掌控支票印鉴等。这是会计核算中经常发生案件的重要原因。
(四)缺乏评价、监督机制
目前,财政部门仅对企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还没有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就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体系,致使检查监督和评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条文,监督和检查就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在内控制度的涉及和评价上,往往各自为政、就事论事。同时,建立内控制度是一个涉及单位内部方方面面的大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但往往是领导说了算,制衡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决策层的约束监督。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措施
(一)提高人员素质
现代社会是人才竞争,服务的竞争,但归根结底还是人才。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创造出优质的服务。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因此,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员工各方面的素质是内部控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之所以内部控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主要原因往往是单位负责人没有带头执行。单位负责人没有充分认识内部会计控制在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单位经济目标等方面的重要性。或者内部控制只对下不对上。也有的负责人认为,内部控制不能创造效益,还占用人员,增加成本,因此,对内部控制不是十分重视。但是《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有执行《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提高单位负责人的内部控制意识,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就尤为重要。同时提高全体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立有效的相互制衡、激励、奖惩机制,形成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主要工作是监督本部门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内部审计部门的缺失,是造成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单位内部应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地行使监督权。要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立内审机构,使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然而,由于我国长久以来行政事业单位都不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互相兼任,使内审部门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想充分的发挥内审的作用,就必须使内审人员独立出来,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领导层负责。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人才、完善的制度,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出内审的作用。
(四)加强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是指对具体业务进行分工时,不能由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独立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在设计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时,要优先明确哪些是不相容的。内部牵制制度由不相容职务分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等环节组成,要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档案、保管、收入,费用、账务登记等;审批人员不得记账;银行印鉴不能有一个人保管等等。同时,对重要岗位建立轮换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的重要程度,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制度,通过换岗工作的交接,揭示出内部控制制度上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审人员的责任不再局限于监督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被执行,而是通过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活动,针对内部控制的缺陷、管理的漏洞,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管理当局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同时还应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外部审计力量对内部控制的双重监督。总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要综合运用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模式,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才能真正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前言
内部控制工作依赖一系列制度规范,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实质是事业单位为了实现发展目标,促使决策最大程度的执行,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得到保障。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及行为的合规性,保证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鉴于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殊属性,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十分必要。在新时期,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致力于分析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二、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存在的几点问题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仍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思想认识不到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受重视、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控制存在漏洞、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缺乏力度、岗位分工不合规定等。
(1)思想认识明显不到位,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很多事业单位领导及财务部门对会计内部控制不重视,也有许多单位的“一把手”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了解,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重视。还有些单位领导认为会计内控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财务部门想实施会计内控但得不到领导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因而无法坚持。
(2)会计核算工作随处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财务控制漏洞很多。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单位原始凭证管理工作不规范的情况,同时其账务核算处理工作也缺乏标准,相关复核制度以及审批制度缺乏,直接影响记账以及对账工作。与此同时,还存在材料管理问题。
(3)内控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度不足。有的单位制定了一些会计内控制度和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制度陈旧,导致制度难以第一时间执行,甚至有些单位根本没有执行。或者,有些事业单位在结合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内控制度的建立,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会因为高层领导的意愿,就改变制度的执行,许多个重要环节执行的时候被省略办理,权责不清。这导致内控制度执行力力度缺乏,制定的制度以及相应的办法都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4)岗位分工不合规定,防范功能难以发挥。《会计法》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有明确的从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要求,有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辨别和拒绝能力,在执行会计制度、法规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些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没有得到执行,或是在机构和岗位设置上体现了相互分离的原则,但在实际运行中没有按照相互分离的原则实施;有些相关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不能按制度原则办事,导致内部控制的防范性功能不能得到充分运用。
三、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强化的措施
1.加强领导,增强内部控制意识
良好的内部控制既能纠错防弊,又能提高管理效率,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作用。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首先应将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与对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强化单位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和会计法规意识。使他们主动参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财会部门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建立健全会计内控的责任意识。再次,相关部门要强化内控意识,实施会计内控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有关经济业务涉及所有部门都是内控的范围。因此,单位内各部门都应具备内控理念,与财务部门共同承担内控责任。
2.日常管理工作需强化,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岗位之间存在相互牵制的作用,这个作用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系统来实现强化。防止错误以及弊端的存在,坚持防范于未然的原则,在上述的基础上加强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需遵守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运用标准化及规范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单位业务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健全,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改善
内部控制制度不尽完善,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利用情况、人员增减情况、开支水平等。在实际落实单位内控工作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对以往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实现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不断完善。所以,在完成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密切结合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4.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促使财政监督管理力度得到强化
审计部门要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对单位完成内控制度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价,及时发现内控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及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对症下药的整改,在强化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推动内控工作的不断完善。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指导力度及检查力度,从根本上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的質量以及效率。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财经制度、违反内控制度的单位,就要在分析其严重性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严罚处理,促使监督以及管理的力度得到有效的提升。
在实际工作中,要想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合法和合规、资产安全得到保障,就需要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总结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科技手段完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切实从根本上满足事业单位实际发展的需要。
会计核算中心是一项集服务、管理与监督为一体的新型管理模式,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不仅能深化财产收支改革、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操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还对公共资产的调控影响重大。但就目前而言,实务工作中的会计核算中心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完善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仍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作为一项集三位于一体的财产管理模式,会计核算中心的应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安全意义重大,但目前其内部控制制度上却依然存在着问题,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工作程序不合理等,都是造成会计核算中心在实务操作中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1.1人员上的问题
现如今,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层对会计核算中心和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视度不足,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基本知识与运行模式一无所知,甚至只重视业务范围的扩大,强调经费使用的审核,而忽视了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管理,这些因思想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偏颇行为直接阻碍了会计核算中心的进一步运用与发展。除了管理层之外,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均衡也是导致会计核算中心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人才是工作成功的根本与关键,这一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也不例外,高业务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财务工作人员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对保障财产支出的安全负有全责。然而,现在的财务工作者素质往往参差不齐。在职业道德上,不少会计目无法纪,为了自身利益对账目弄虚作假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核算中心的内控监督难以进行。在实务工作中,将工作重点仅局限于形式的规范上,对支出票据的完整填写、审批程序的合理合法、支出标准符合规定过度重视,却忽视了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有时即使发现内容不合规的异常票据也因担心工作繁琐而故意放任,这都导致了财务工作中不合理规的现象发生,白白造成了单位财产的流失。
1.2操作中的问题
除了财务工作者的认识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人员问题外,会计核算中心内控制度在实务操作中也问题不断。不少事业单位在核算移交后便松懈了资产管理的后续工作,甚至连材料明细单的检查、往来账目的核对和固定资产的台账备录等工作也相继取消,为集体财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在实务工作中,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常常身兼多职,既要处理报账与审核凭证,还要进行记账、结算等核算工作,并随时监控审核流程,工作任务繁重复杂。工作程序的繁多与严重不合理造成了财务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比如结算单位送来的会计报表本应进行相应的时间复核,却常常因工作时间太紧而被疏忽。而一人多职的混乱现象不仅降低了工作者的办事效率,还造成了监督机制的缺乏,极容易导致财务工作出现漏洞。此外,在执行部门预算中,会计核算中心仅仅控制总额,而未对款、项、目、节等进行分类细控,也是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只基于指标情况对项目支出与账务处理的总额进行控制管理,却忽视了与单位预算项目的衔接,造成了支出分类指标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经费混用、不合理费用报销、挤占公用经费的现象频繁发生。
2加强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针对目前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上的问题,我们应做到正确认识,不能因出现问题就裹足不前,而应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弥补措施,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2.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查报账系统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性质特殊,不但关系到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行,还关乎行政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除了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法则外,还必须完善合理的工作制度和查报账系统。对审核凭证进行抽查的传统制度造成了很多问题账务的遗漏,严重影响了会计审核部门公平、公正的形象。因此,建立全面的复核制度不但能有效减少会计处理中的错误率,还能避免传统侧重形式忽略内容的不合理监督方式,在确保财产资料真实准确的情况下,做到了形式与内容的双管齐下。基于财务人员工作任务的繁重复杂,施行定期的轮岗制度既有益于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保障岗位不会被空置,又有益于会计人员熟悉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财务状况和操作技能,在提升了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同时,避免了从业人员受金钱诱惑从而腐蚀堕落的现象发生,从而优化了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环境,提升了整体的内控水平。另外,在电算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完善远程查报账系统不仅能建立高效地工作运营机制,还能通过设置操作密码与权限,明确岗位职责,防止越级操作的现象发生。
2.2加强工作人员内部控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素质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正常施行的前提条件,而内控意识的增强与工作素质的提升与领导部门的宣传和专业性的培训是密不可分的。财会部门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可以调动起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而加强专业性培训不仅能巩固工作人员关于会计核算中心的相关知识,还能熟练其操作技巧,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要加强专业性培训,除了要定期展开学术知识讲座外,还要在实践中随时教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使从业人员的能力得要潜移默化的提升。在讲座中,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与其中,加强交流联系。讲座内容应涉及到核算中心内控工作的各项注意事项,而主讲人员可以是财务科的领导工作者,也可以是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讲座结束后,还可以组织讨论与交流,成员之间相互探讨工作经验与培训体会,以巩固所学知识。而在平常实践工作中对财务科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培训任务。部门内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能考核评比,使工作人员随时警惕会计核算中心内控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意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严格监控自己的行为,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以便将会计核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3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环境
配合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还可成立监督小组,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组长,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进行监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最终解决问题,以便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偏差与失误。通过统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对收支的相互监督,检查票据、备用金与固定资产及材料的实地情况等及时了解资金的入库情况,以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信息的真实安全。而想加强监督机制,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关键。会计核算中心对核算单位的监督控制都是在一定的控制环境中进行的,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核算中心的工作效果,良好的内控环境除了整体工作氛围的融洽外,还包括公正廉洁的财务工作作风。
3结束语
就现今情况而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中虽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工作程序不合理等问题,但笔者相信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和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环境,能够全面提高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水平,为促进财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__]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行为。 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