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经常看到作文的身影吧,借助作文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你写作文时总是无从下笔?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本文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14篇那件事告诉了我的相关文章,仅供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某日晚上,爸爸偶然提起:“你能爬上山顶吗?”我天真地望着爸爸,“不就是爬上山顶吗?”我抬起头,回忆着以前电视中的画面:一位登山者,站在山顶,张开双臂,敞开胸怀,迎着微风,目睹日出……啊,多么美妙的事情啊,不知不觉,我也想去登山。
第二天,我迷迷糊糊地睁开了眼,只听见卫生间里水哗哗地流。我知道,那是爸爸在洗脸,可外面天还是黑的呀,我就要闭上眼睛再睡,忽然听到爸爸说:“爬山去啦。”爸爸说这句话时,显得很精神,不过当时我好睡的心理已大大占据了我对爬山的向往,我没有回答,因为我差不多睡了。“山顶可以打乒乓的呦。”爸爸又发话了,就这一句话,彻底划破了我刚形成的梦境。我马上坐了起来,生怕爸爸走了,“马上就穿衣服。”
一路走来,终于到了山下,这时的我精神抖擞,我认为一鼓作气,一定很快就到山顶。我迫不及待地向上跑,一步两个阶梯。在一段时间内,我一直保持着这样的兴奋劲,所以始终没有慢下步来。慢慢地,我一步一个阶梯向上爬,因为我不仅腿酸,而且肩膀也麻木了。到后来,我连一个也迈不上去了,干脆坐了下来,打算等不喘气时,再冲上去。当我再站起的时候,已经是精疲力尽,再抬起头看上面的路时,心中已打了退堂鼓,甚至有回去的念头。这时,我看到了爸爸正一步步地向上走来,我不甘心,我要爬上山顶。我努力使自己打起精神向上爬,不让爸爸超过我。我绕过一个弯,向上走,再绕过一个弯……我看到前面的路越来越亮,我加快了步伐,我终于到山顶了!太阳光照在了我的身上,我感到无比兴奋和自豪。
我站在山顶,展开双臂,迎着微风,目睹日出……
从这以后,我做得每件事都不轻易放弃,我时刻记着:坚持就是胜利!
那件事,多亏了他
牟智通
那天,弟弟来看我新买的帽子。
这个帽子是红色的,中间有一条白线。我把帽子给了弟弟,他仔细看了一下,马上发现了一个问题。于是,他说:“我问你,你买的帽子戴过吗?”我回答:“没戴过。”弟弟一听,对我说:“你中计了,这个帽子后面有一个大洞!”我抢过帽子一看,果然,帽子后面有一个大洞。我以箭一般的速度,去把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妈妈和我一起去找卖帽子的人,正巧卖帽子人刚想走,我们把他拦住,让他给我们换一个帽子,我仔仔细细地将帽子的所有部位都看好,没发现一点问题,这时我们才放心地回去了。
那件事,多亏了他。要是没有他,我们就被商人给骗了。
指导教师 崔梅茹
那件事,一直定格在我的记忆里,无法磨灭。
那件事发生在一个夏天,一个炎热的夏天,一个对我来说意义非凡的夏天。那天天气酷热,走在马路上就如同漫步在滚烫的油锅里一般,世界仿佛变成了一个大蒸笼。我和同学小林买完书以后一是大汗淋漓。忽然,我惊喜的发现,在离我们不远处,有一个卖雪糕的小摊,我和小林以火箭般的速度冲到看摊的爷爷那里,挑起雪糕来。我和小林各挑了两根冰棍,有西瓜味,可乐味,苹果味和橙子味,每一根都冒着凉气,无疑是最好的解渴良方。爷爷说:“每根雪糕是5毛钱,四根的话,给2块。”我和小林翻遍全身也没找到零钱,我递过去10元钱。其实爷爷应该到给我8元,也许是天热的缘故吧,爷爷竟多倒给我们1元。我数了钱后脸上乐开了花,一溜烟就跑回了家。
妈妈看我回家时跑得气喘吁吁,便问我发生了什么。我骄傲的告诉了妈妈,并把“赚”来的钱交给了她。妈妈拿着钱问我:“这一元钱属于你吗?这是老爷爷在烈日下卖雪糕挣来的血汗钱。你的确是赚到了,可你丢掉的是多少钱也买不来的诚信。你是一个诚实的孩子,你知道该怎么做了吗?”我望着妈妈点了点头,拿过钱跑了出去。
现在回想起来,那件事我做的真棒,如果没有把钱还给老爷爷,我可能会后悔一辈子。还有,我知道了,诚实永远大于金钱!
请你原谅我
何婷,我要告诉你一件事,这件事我深深的埋藏在心里。
那是暑假的一天下午,我闲着无聊就走出了家门,出去玩了一会儿,走到张奶奶家的时候,我一看,一辆三轮车停在那里,心里就想出了一个坏主意:放胎气!想干就干,我走到三轮车的前面,蹲了下去,打开气孔。“刺……”一个轮胎里的气被我放完了,接着第二个,第三个当我刚刚把胎气都放完时,张奶奶来了,我连忙跑到一座房子后面躲着,等着看好戏!张奶奶坐到了三轮车上,正要骑走没想到却骑不动,她以为三轮车发生了什么故障,就从三轮车上下来,走到轮胎边,一瞅,胎气被人放了,她大发雷霆,骂道“哪个小畜生把我三轮车的胎气给放了?”这时候何婷你来了,张奶奶看见了你,以为是你把她的胎气给放了就冲着你大骂:“你这个小姑娘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你神经病啊?没事闲的放我三轮车了胎气……”这个时候你的爷爷也来了,他问张奶奶发生了什么事,张奶奶对你爷爷说:“你家的小姑娘把我三轮车的胎气给放了。”当时你爷爷狠狠的打了你一巴掌,又让你把张奶奶的车子的气给打足。顿时你哭了。我的心怦怦直跳,怎么办?不说吧,怎么对得起你?说吧,我就要遭罪受了……我想来想去最后还是决定不说了。
以后的几天,那件事就像一座大山一样的压在我的心头。不管我走到哪儿,那件事就像一双眼睛在盯着我,嘲笑我。这时我才觉的撒谎的心情是不好受的。我决心把这件事告诉你。何婷,你能原谅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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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训练对于从来都没有参加过体育运动、运动细胞不发达的我来说,简直像是登天,而让我们学校获得第一更是比登天还难。
在比赛开始之前,我们展开了紧张的训练——每天早上起来围着我们那长达200米的操场至少要跑八圈才行,所有的课外活动都用来训练。而且老师时刻在旁边“盯”着我们,一点儿偷懒的机会都没有。
不止这些,还有跟可怕的呢。
老师还让我们每天早上和下午都做锻炼筋骨的运动,比如芭蕾舞蹈演员要做的压腿,我们每次跑之前都要做这些。虽然是锻炼筋骨,可把我的筋骨可折腾得不轻快,由于我从来没有过这么激烈的运动,所以腿疼了好几天。对于娇生惯养的我,这简直是太艰苦了。
这是我心中出现了这样一个念头:要不,我退出比赛吧!反正少了我一个人,学校又不是不会取得好的成绩。所以,我去征求爸爸的同意。
我来到爸爸面前,结结巴巴的对爸爸说:“爸爸,我……我可不可以退出比赛啊?”爸爸严肃了起来,我又开始说原因:“这实在是太艰苦了,我实在是没法再坚持下去了。”爸爸皱起眉头,一本正经的对我说:“孩子,你应该知道坚持不懈和半途而废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吧!好了,我不再多说了这就要看你是要做个坚持不懈的人还是做一个半途而废的人了。”爸爸拍了拍我的肩膀,我认为这是爸爸给我的鼓励,鼓励我做一个坚持不懈的人。
听了爸爸的一席话,我受益匪浅,决心要做一个坚持不懈的人。
终于,我坚持到了运动会,同学们也同样坚持到了运动会。最后,通过努力,我们学校果然得了第一名。
坚持不懈的人就一定会成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一定会依然坚信——坚持就是胜利。
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经历很多事,而那些事都会告诉我们很多,在我的记忆中藏着这样一件事。
那是我第一次参加运动会,也是我第一次受到那样的打击。
那次运动会,我参加了垒球投远的项目。来到了操场,握起垒球,心里便多了几分紧张,心中想到:不能出现失误啊!
扔出垒球的那一刻,我就觉得不太对劲,球不见了,抬头一看,才发现球直接冲上云霄,又重重地砸在我面前,也是砸在了我的心中,唉,失败!
虽然我还有机会,但剩余的自信早已因大家的嘲笑声烟消云散、不知所踪。
第二次拿起垒球,心情十分复杂,过了许久才将它掷出,谁知它迫不及待地与大地来了个亲密接触,又是一次失败!
只剩下了最后的机会了,我不敢抬头,害怕别人记住我的模样,闭上眼,我看见“失败”阴险地笑着向我招手,使我忐忑不安,最终还是把垒球扔了出去,垒球带着希望向胜利冲去,却被“失败”的魔手牢牢拽住,最终跌落在地。
这下可是彻底输了。
迈着沉重的脚步,我回到了教室,输了,唉,输了……
当时的我无法平静,表面上这次失败是件坏事,但现在乐观地一想,这并不可怕啊,通往成功的路上本就会有很多关卡阻挡着我们,只要历经了一次挫折、一次失败,不就等于是闯过了一关吗?不就等于向成功又缩短了一段距离了吗?这难道不是好事吗?
看来,那件事并不是完全不好,不就是失败嘛,算得了什么呢?这件事使我明白:失败并不可怕,因为失败乃成功之母。
论文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现状分析 建立构想
一、公益诉讼的基本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和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息息相关,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它的主要内容有两个,即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这样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有两种,其中一个是由于被起诉的对象的不同或者是由于适用的程序法的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另外一个是由于提起诉讼的主体的不同而进行划分,而这一种又可以进行细分,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个人或者其他团体作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后者称为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二)我国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了各级检察官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令规定,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是,直至清政府被推翻,该法也未能实施。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查署试行组织条例》,在最高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中规定: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和一切行政诉讼,均有权代表国家参加。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及行使这些权利的程序做了规定。之后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被取消,文革后虽重建了检察院,但民事诉讼的起诉权未恢复。目前,依照我国现行的诉讼法规定,同样也仅仅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而并未涉及起诉权、上诉权。
二、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劳动法侵犯农民工权益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有许多典型的社会公益被侵犯的案例,这些案例的结果大都是原告方败诉,我们分析其中的共同点可以发现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导致的。这些案例的存在证明了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非常需要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在现代社会中,那些没有相关法律制度规制的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行政制裁,社会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我国建立相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现存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外国相比差距较大
仅从现存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对比,可能不足以说明我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迫切需求,而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却毫无保留的将其表现出来。1999年10月,美国两名东芝笔记本计算机用户起诉日本东芝公司,美国法院按照集团诉讼受理此案,两名东芝笔记本计算机用户一下子变成了50万名美国用户,最后,东芝公司在开庭前与美国消费者达成和解,总共支付赔偿10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 现实已向我们提出了建立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迫切需求。
2.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规范的问题所在
对于上面这个案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不可否认的较美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我国国民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与发达国家尚存在差距,因此面对这种侵权行为时不能及时的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在我国诉讼法中存在着可诉性缺陷。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可以得出,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必须要确保适格,即依据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案件提起诉讼,而那些与自身直接利益没有关系,仅仅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其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是不能被受理的。同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这个法条说明了个人可以对不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也没有规定个人在社会公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个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本质上是一样。这种情况造成了我国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脱节,使两者不能更好的结合起�
3.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在一个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利益侵害提供救济,正是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天然本能。正如西方谚语所说:“没有救济那里会有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司法救济是保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是保障建立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基本手段,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诉讼被社会公认为是保护合法利益的一种有效和普遍的方式。然而,现在我国面对许多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不仅法律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制裁,而且对于那些敢于站出来为公共利益说话的“旁人”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甚至检察机关也只能望洋兴叹,却无能为力。同时,公共利益的受损,也许没有一个直接利害关系人,但不能否认,最终的利益受损的仍然是每一个与之相关的公民个体。而随着我国社会的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提高,人民意识也会逐步提升的,而法律意识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有长足的进步的。那么当人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到一定的高度的时候,显然每个人都不能容忍自己的利益因为法律无法解决公益问题而受损。因此,我国现在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的要求。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1.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可由民事公益诉讼来弥补
法律制度中人为的促成性是不可避免的,既然包涵人的因素,那么就会导致处理问题的时候带有一定的个人偏见和不全面性。而这种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我们在处理利益冲突时,不可能都方方面面都照顾到,那么就必然要进行选择,不管选择哪个方面,另外一面都难免受到损害。在法律面临这样的“岔路口”时,公益诉讼 比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在立案的时候一般都有进行参照,但是有些违法行为确实侵害了公共利益,同时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存在,法律的职责要求法律站出来停止这些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但法律却又无从下手,那么这个时候就只能依靠公益诉讼人的挺身而出替法律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外,法律虽然是调整社会的规范,但是也无法顾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那些法律达不到的“阴暗”的地方,法律照顾不到的地方,引入公益诉讼人,无疑是对执法机关有力的补充,对维护社会利益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是很有必要的。
2.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避免自身的缺陷
每一个制度在设计的时候都会存在缺陷,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公益诉讼也在所难免,其在订立的时候会有考虑不到的地方,在行使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不能预计的问题。权利并不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特有的问题,在其他的地方,权利滥用问题通过制度化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那么在这里,只要能够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一定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和遏制权利的滥用。另外,以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吃官司”终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另外现在的诉讼成本并不能被人们很好的接受,诉讼所需的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使很多人选择了其他的解决方式,因此,诉讼爆炸似乎并不是一个值得担心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构想
1.诉讼费用收费制度
公益诉讼一般涉及的问题大多是有关公共利益方面的,比如有关中小动物保护方面的诉讼,由于其涉及范围广,参加人数多,不可避免的导致诉讼标的额都是巨大的,根据一般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可能是巨大的,一般原告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在诉讼费上,不实行预收制度,待判决后,若被告败诉的由被告负担,若原告败诉的,免收原告的诉讼费,由国家承担,以体现诉讼成本的“公益诉讼公共负担”原则。而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证人的相关费用等,如果原告取得了最后的胜诉,那么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对上述费用进行承担,若原告败诉的,那么上述费用还是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制度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的专业性远远超过了其他民事案件,而且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还具有分散性的特点,这就更加加剧了原告举证的难度。如果是由原告举证,由于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专业知识的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其取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相反,被告在案件涉及的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对证据的占有具有相对的垄断地位,因此,被告在取得证据方面会更加容易。所以我国在制定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时候,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我的记忆长河里,有着数不清的童年往事,欢乐的,悲伤的,惊讶的,可笑的……它们就像一颗颗精致的贝壳,珍藏在我的脑海中。要说的是一个最值得思考与体会的贝壳,那便是这颗……
记得那是一个夏天的中午,我们在室外上体育课,这是一节体能训练课,老师要求我们每人跑操场5圈。跑完步后我们觉得口干舌燥。当我走在回教室的路上,忽然发前前面有一张5元的钞票,我顿时高兴极了,忙跑过去,瞧一个前后左右,幸好没人看见,便顺手拾起了那张钞票。怎么这么薄呢?于是,我断定这是一张***。我漫不经心的拿着***继续往前走,忽然传来“卖棒冰”,又好吃又便宜的棒冰,原来是小摊爷爷的叫卖声。这时一条锦囊妙计,计上心来,老爷爷也许认不出这张***,不如……想到这里,我便拿着这张***来到小摊前问:“老爷爷,这棒冰多少钱一支?老爷爷笑着对我说:“小朋友,5角一支,买一支解喝吧!”我“嗯”了一声便把***递给爷爷。我接过棒冰刚走几步,就听到爷爷在喊:“小朋友,快回来!”我想准是爷爷发现了***,想归想,我只好硬着头皮来到爷爷面前。“爷爷,什么事?”只见他从篮子里拿出2张二元和一张五角递给手,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没找钱就走了,差点儿被他吓了,我心里暗自高兴。
回到家后,我把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妈妈顿时拉下了脸对我说:“莹莹,你做了件什么错事?老师说捡到东西该怎么办?用假钱骗老人更是错上加错”。我惭愧地说:“妈,我错了,明天我去把那张假的撕毁,拿真5元和老爷爷换,并向老人道歉”
第二天,我早早起来来到昨天老爷爷摆小摊的地方,没见到他。一连几天也没找到他。就这样,我一直把那张5元珍藏着,他时时提醒我怎样做人。从这件事中我悟出了一个道理,一定要做一个守信用的人。
这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终身难忘。
我好奇心陡起,从门缝悄悄地看进去,原来是一个年轻的女子,穿戴时髦,一看就是大城市来的。
我慢慢地退回到走廊尽头,期望那个女子能早点离去。坐在长椅上,我想到了母亲,不知道该不该把这件事情告诉她。母亲是有权知道这件事的,可是告诉了母亲,无疑就是伤害了她。犹豫的结果,我决定为父亲保守秘密。
有几回走到病房的门口静静地听着,他们只是说着一些不相干的琐事,从谈话中听出,那女子是一个翻译。她比母亲年轻,她比母亲漂亮,她比母亲有作为,我不自觉地拿她跟母亲比较起来,心中有一丝丝的恨父亲,我隐约觉得,父亲正在背离我们。
那件事儿之后,我对父亲的态度有了改变,父亲喊我,我总是爱理不理;有时候吃饭,我趁父亲不注意,会迅速把父亲爱吃的东西挟到母亲的碗里,然后说,妈,你吃,爸爸的胃不好不能吃。父亲把伸在半空的筷子停了下来,尴尬地看着我,说:“这丫头最近怎么了?好像处处跟我作对似的。”听了父亲的话,眼泪迅速迷住了我的眼睛,我低着头只管往嘴里扒饭,不吭声。
我悄悄地观察着父亲的反应,我担心某一天早晨起来,父亲会突然提出和母亲离婚,然后离开我,离开这个家。事实上我的担心是多余的,父亲并没有什么异常的举动,对母亲体贴如旧。
有好几次,我静静地倚在门边,看母亲为我们忙里忙外,那件事便如骨梗在喉一般噎得我难受,我冲动地想把那件事告诉母亲,忍了又忍,终于没有说,因为我怕看到母亲的泪水,因为我怕这个家从此散掉。
父亲退休以后,迷上了下棋,每逢我回到家里,必然要和我杀几盘。有一天正杀到兴头上,忽然接到一个电话,是个陌生的女人打来的,约父亲去参加一个聚会。父亲欣然答应了。
我问父亲是谁,父亲不说。母亲在旁边说:“是你父亲的红颜知己。”我疑惑不已,惊讶得合不拢嘴。我说:“妈妈,您可真够大度的,您不怕父亲跑了?”母亲说:“大道理我不懂,小道理倒是有一个,越是你爱的人你就越要相信他,给他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选择。一味的防范,只会适得其反。你父亲是个坦荡的人,这一点上我是相信他的。”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 协调 撤诉
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公权不可处分"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但调解毕竟是中国的一项优良传统,加上行政诉讼本身脱胎与民事诉讼,有些案件兼有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使得行政案件的承办人员在不知不觉中运用协调解决问题,总是尽力地做调解工作。虽然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与其同时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也在不断上升。在这些撤诉的案件中,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做出原告要求的行为,原告认为目的达到,申请人民法院撤诉,然后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从而诉讼就此了解。或在人民法院的默认乃至协调下解决,而使原告撤诉,从而获得法院的准许。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通过协调或用调解的方式来结案,使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不断上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讼诉法》施行至今,据有关资料显示,几乎没有哪个人民法院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过不准撤诉的裁定①.在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结案的方式中,原告撤诉的比例从27%上升到51%②.从一些行政法官的报告中,我国个别地区的撤诉率竟然高达81.7%③.那么,为什么在行政诉讼调解的问题上,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呢 行政诉讼以撤诉的方式结案为何如此高呢 显然高比例撤诉的背后是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动员息讼工作和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对撤诉进行审查的规定名存实亡。法律对有关撤诉的规定起不了什么作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作出撤诉的裁定。于是人民法院只有变相调解,进行庭外和解常被称为协商,庭外工作等;人民法院与原告,被告"合谋"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大量的行政诉讼,在撤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随意性很大,这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有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中的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解决途径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法律基础。
(一)发展的行政诉讼实务为行政诉讼调解奠定了基础
从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看,调解其实大量存在,基表现形式为和解既通过和解,行政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然后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进而案了事了,实践中这样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从客观上讲,行政诉讼适用调解虽有悖于立法规定,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取行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既然可用调解的方法促成原告和被告双方和解不违反,那么,讳言调解以及将调解结案的方式排斥于行政诉讼法大门之外,是不科学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其初衷主要是防止被告即行政机关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而迫使原告放弃其合理的请求。但是,诚如有学者言:事实上,允许调解未必损害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允许调解也不见得能能够保护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⑥.在实践中,我国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件是通过以撤诉的方式结案的,相当多的案件是通过原,被告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而结案,或者人民法院协调后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然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撤诉。倘若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那么撤诉率将会自然下降,人民法院可用"行政调解书"的方式或用其他的调解方式来结案,其诉讼功能就会显示出来。据此,一些司法工作实务者认为,由于上面的原因导致原告撤诉,实际上就是在行政诉讼中实施了调解⑦.也有一些学者以为当前由于前述原因导致的高撤诉率已使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成为必然⑧.
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展望
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大量运用调解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应适时把调解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确定,以避免我国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端,调解能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适用,相信也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诉讼当中,并会运用的很好。
注释:
①:何海波著:"行政诉讼撤诉的思考",《中外法学》, 2001年第2期。
②:参见杨海坤,朱忠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步履艰难的原因探析》,裁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③:孙林生,刑淑艳:"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④:参见罗应鹏《对行政诉讼中法官息讼行为的重新认识及评判》,裁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
⑤:胡肖华著:《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⑥:参见《完善行政诉讼法专家谈》,裁于《法律日报》2005年3月29日。 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⑦:王振清主编,吉罗洪副主编:《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322页。
⑧:申涛:《关于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探讨》,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6日。
⑨:王振清著:《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问题,思考,探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第323页。
参考文献:
徐静琳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李牧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胡锦光著:《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方时荣,石佐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题记
淅淅沥沥,望着窗外下着的小雨。回忆着以前和朋友一起玩耍的情景,是那么的美好,曾经的我们对待对方是那么的真诚。
书桌的那段柳枝,在枯萎直至死亡。
我曾有一个好朋友,她叫宝贝,以前的我们一起上学、一起做作业、一起回家
跟宝贝和小A的座位只隔一个走廊,她们的同桌。
“喂,你知道吗?”
没人回答,我的声音僵在了那里。我能看见她们的笑声很美,一个走廊的距离,一步就可以跨越,可是我却不再被她注意。
“我告诉你哦,刚才我跟XX说话,XX突然对我说了一句你知道么?笑死我了……还有安妮昨天被骂了一顿,我安慰了半天呢!”小A挽着宝贝的手臂,走在淅淅沥沥的雨中。我的身影慢慢被拉长,然后慢慢地,轻轻地走在她们的后面,不敢打扰。
雨下得更大了。刺骨的风吹在我的脸上涩涩地疼。打着雨伞出校门后,小A把最近有关宝贝的事告诉了我。我强忍着内心的痛苦听着小A的话,没有提出异议,而且还不时发出“痛苦”“后悔”一类的感叹。
从那件事后就没有了发言的余地,也无法捕捉那么多的事儿去说,瞎掰的,好难哦。
姐唱起了《因为有你》,小A笑着说:“又唱你和瑶共同的歌,太爱她了吧!”姐对我说过,瑶永远是她心中最重要的人,是她的天使,陪伴了她一年了。一定会陪伴下去的,而且是永远。而我和宝贝再也不能回到以前的那样了!
突然发觉自己好傻,居然对宝贝说那件事,像是专门让她讨厌我似的。宝贝对我说,我在姐和瑶之间有点……我知道是有一点,但还是像以前那样继续在姐她们之间。宝贝看见我还是在她们之间就更加的讨厌我了。到今天,我才明白我不应该和姐她们在一起。我又不知道该怎样告诉宝贝,该解释什么,只得低下头来,不敢面对宝贝。
夏天到了,蝉鸣叫着,天又突然变了,下起了更大的雨。而我书桌上的那段柳枝已变得干枯,它枯萎了。它已经死亡了,我已无法将它复活!
打开电脑,登入QQ,看着她发来的一段话,眼泪滴答滴答地落在了键盘上。给她回复着我的想法,求着她,希望能回到以前。可是一切的一切都消失了。
到今天才发现,自己完全是自作自受。要是当初没有对宝贝说那件事,自己也不会沦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但现在相通了,何必让她真的那样做呢,何必要求别人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呢,何必让自己更加地痛苦呢!其实我才是最自私的,因为告诉她的那件事有没有想到现在会是这样的。
死去的柳枝是无法再复活的,就算给她再多的阳光、土壤和水,它也无法挺起它的身躯。就像我和宝贝的友谊一样!
或许我们大家都需要友善吧!用平常的心去对待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友善会让你和朋友之间的友谊更加地深厚……
犍为外国语实验学校初三 廖文嘉
小时候发生的一件事让我至今难忘,那件事告诉了我要坚持,只要坚持,就会有所收获,获得惊喜。
事情发生在四年级的暑假,我为了我的一个并不遥远的理想而努力奋斗。
妈妈告诉我,只要我学会了骑自行车,她就可以答应给我买一辆我自己满意的自行车。
我太想要自行车了,于是,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妈妈这个交换条件,并且每天缠着妈妈教我骑自行车,终于,妈妈投降了,她答应陪我去骑,我高兴得一蹦三尺高,飞奔下楼,从车库里拖出了那辆老式自行车,推到空地上,专等“教练”妈妈的到来。
在妈妈的协助下,我坐上了自行车,本想充英雄:把脚踩上踏板,可还没等我成功,自行车已经向一边歪去,我急忙调整姿势,可是,来不及了,我已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多亏左边是草地,摔下去也没什么事,只是,我趴在地上,车倒在我身上的狼狈样也够让人笑了。
在妈妈的帮助下,我站了起来,看看自行车,安然无恙,还不是有我这个人体软垫在下面垫着。再看看我,下有水泥地,上有自行车,我被夹在两者之中,也够受的了,手脚破皮出了血不说,连新衣新裤也脏了。
“别灰心,继续来。”我在心中这样鼓励自己,然后又坐上了自行车。在我摔倒第“N+1”次后,我终于会骑车了,不过,付出的代价也相当大,裤子破了一个小洞,衣服脏得看不出它是头一回穿的新衣,手脚大面积擦伤不说,还差点因“血流成河”而牺牲。
那一会,我不仅学会了骑自行车,还学会了一种可贵的品质——坚持!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 )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注:c.d.baker,tort(3rd edition),sweet & maxwell1981,p. 295.)一般而言,存在三种"法律诉讼的滥用"的情况, 因此也就存在三种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形式,具体而言,法律诉讼的滥用有这样三种形式:第一,恶意刑事起诉;第二,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其他的诉讼滥用。在这三种诉讼中,大量的诉讼是第一种形式,即恶意的刑事诉讼。 一、恶意刑事起诉 要构成恶意刑事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第一,对原告提起刑事诉讼;第二,恶意地;第三,没有合理或可能的理由;第四,未成功地;第五,导致对原告的损害。现在分述如下: 1.被告导致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 这个要件是要求,被告必须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诉讼,使原告可能遭受刑事的审判。被告不一定成为这个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所涉及的刑事审判,可以以英国国王的名义提起,也可以由检察官提起,也可以由警察局提起,不过,原告被交付刑事审判,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这里,被告必须是"个人地"和"积极地"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被告仅仅向警察或地方法官表明他所相信的事实,让他们开始刑事诉讼,那么就不是这里谈的问题。比如,在英国1880年danby v. beardsley(注:danby v.beardsley (1880)43 l.t. 603.)一案中,被告告诉警察,他的一宗财产被盗,而且已发现它在原告的手里。原告是被告的一位园林工,警察因此逮捕了原告。后来,原告以被告"恶意刑事起诉"状告被告。判决的结果是,被告没有积极地怂恿该诉讼,他不存在"恶意刑事起诉"的行为。 但是,如果原告遭受了损害,那么就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实际刑事起诉的阶段,这里只要求他证明,法律诉讼已经开始。在英国,1861年的fitzjohn v.mackinder(注:fitzjohn v.mackinder(1861)4 l.t.149.)一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在一份复制的文件中伪造了签名,被告对原告提起诉讼,法官将原告作为伪证罪的嫌疑犯交付审判。后来刑事起诉失败,原告因此控告被告恶意刑事起诉。结果:原告胜诉,因为被告不合理地和恶意地滥用了刑事诉讼。在美国,如下三种情况意味着刑事诉讼的开始:第一,原告被合法地逮捕;第二,原告受刑事审判的传票已经发出;第三,起诉状和通知已经发出。(注: g.christie sum & substance of tort,ces 1980,p.298.) 2.被告必须恶意地行为 所谓"恶意"是指被告主观上的一种不当的动机,没有恶意,就不存在滥用刑事诉讼。如果被告是诚实的,有适当的目的,只是存在过失,那么就不会产生责任。当然这里还要区分"诚实地相信"和"诚实的动机",前者涉及被告行为合适和合理的理由,而后者涉及被告的主观"恶意"。(注:salmond & henston,law of torts( 19th edition)sweet & maxwell 1987,p.469.)被告是否具有"恶意",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比如证明被告的动机是不当的,再比如被告试图通过刑事诉讼的形式阻止他人从事原告类似的行为,例如,商店将盗窃嫌疑犯送交刑事法庭,是想警告那些试图盗窃商品的顾客。 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被告必须以一种"非将一名罪犯送上法庭不可"的动机去行为,这就是"恶意动机"的定义。英国1854年的stevens v. midland counties railway co(注:stevens v. midland counties railway co (1854)10 ex.352.)一案确立,如果被告的主要目的 是阻止他人某种行为,那么起诉可能是恶意的。相反,如果原告的"主要"动机是寻求正义,那么被告对原告的个人恶意将不使刑事起诉成为恶意。 第二,在关于是否存在恶意的合理证据方面,法官决定"法律"的问题;在关于被告恶意行为方面,陪审员确定"事实"的问题。 第三,"原告"必须表明,被告不仅是恶意的,而且还缺乏合理的和可能的原因。这两个方面都是重要的。 3.被告的行为缺少合理的合适的理由 这是这种侵权行为诉讼的一个难点,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两点,首先,缺少合理和合适理由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缺少合法的理由;其次,是否存在合理和合适的理由,由法官判定,而不是由陪审团判定,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合理和合适的理由"意味着基于合理的理由真实地相信刑事诉讼是正当的,"合理"和"合适"是同义词。(注:salmond & henston, law of torts,p. 446.)在hicks v.faulkner一案中,法官将"合理和合适的理由"定义为"基于充分的确信和合理的理由,一个文雅和谨慎的人可以认定,在当时的情况下,被指控的人可能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注:hicks v. faulkner(1878)8 q. b. 167, 171.)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决定"合理和适合的理由"是否存在: 第一,被告必须"诚实和合理地相信"原告有罪。 第二,"法官"决定合理和可能原因的存在问题。 第三,"陪审团"在这个问题上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1 )被告是否诚实地相信原告有罪?或者,(2 )被告是否诚实地相信他作出的指控? 4.刑事指控的结果有利于原告 这里是说,原告在刑事审判中,未被认定为罪犯。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如下内容: 第一,刑事指控的内容不应� 第二,一个已被确认为犯罪的人,不能对被确认为罪的恶意起诉提起诉讼。即使他能证明他是无辜的,他能证明所指控的行为是带有恶意的,情况也是如此。这是一个一般规则,即使刑事审判悬而未决,这个规则也同样适用。 这里,我们可以比较两个案例。在1867年的basebe v. mathews (注:basebe v. mathews(1867)l.r.2c.p.684;16 l. t.417.)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通过虚假和恶意的陈述使得地方法官错误地认定原告有罪。判决的结果是,诉讼失� 在1887年的boaler v. holder(注:boaler v.holder(1887)3t.l.r.546.)一案中,原告因为被告提供的信息,被诉诸刑事审判。在几种犯罪的指控中,原告被认定犯有其中的一种罪行,而在其他更严重的犯罪指控中,原告被宣判没有犯罪。后来,原告状告被告恶意刑事起诉。判决的结果是,原告有权就未认定犯罪的指控,提起恶意刑事诉讼的诉讼。 第三,基于任何理由,原告被宣告无罪,原告就有充分的理由提起这种诉讼。对恶意刑事起诉提起的诉讼, 这里是讲,提起这种侵权行为诉讼,并不要求"原告有罪"是基于原告在道德上具有美德而被认定为无罪。 第四,如果刑事指控不可能成立,那么"这种诉讼是不被禁止的"。 5.该刑事起诉必须损害了原告 在这一点上,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损害必须是"刑事诉讼的结果"。 在1915年的wiffen v. bailey co. romford udc (注: wiffen v.bailey co.romfored udc(1915)1k.b.600;112l.t.274.)一案中, 被告是一位地方的政府官员,他代表官方,在治安法庭上指控原告 未把房间彻底打扫干净。法官否定了该指控,而原告获得补偿。结果:虽然被告恶意地行为,而且没有合理或者可能的理由,但原告提出的恶意诉讼不会成功,因为对原告而言,不存在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必要或自然的损害。 第二,起诉可能以如下三种方式损害原告: (1)它可能使原告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比如, 他成功辩解的费用; (2)它可能使原告的自由受到伤害; (3)它可能损害了原告的好名声和名誉。 在恶意刑事诉讼的侵权中,被告有两种抗辩理由,第一,法官和检察官在其履行职务中享有绝对的特权,不过警察局的检察官有可能失去这种绝对特权;第二,即使被告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主观上具有恶意,即使最后原告被法庭宣布为无罪,被告也可以以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事实上的犯罪"作为抗辩。 如果原告在滥用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中获胜,那么他可以得到赔偿,其中包括他所受到的精神和人格的痛苦,他遭受的特殊损失、比如刑事诉讼成功抗辩所付出的费用,以及法院判定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 二、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这种民事诉讼缺乏合理的和可能的理由,那么受害人可以以"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提起侵权行为诉讼。 在英国早期的普通法中,滥用民事诉讼不被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诉讼,现在,当原告能够证明某种"特别损害"时,英国法确认存在一种民事诉讼的理由。所谓特别的损害,包括对于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实体性干涉。在美国,虽然相当数量的法院仍然保留了特别损害的要件,但是,美国大多数的法院现在已经取消了这种限制。(注:g.christie sum substance of tort,p.301.) 在构成要件上,恶意民事诉讼侵权接近于恶意刑事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提起和继续一种民事诉讼,他没有合适和合理的理由,他主观上具有恶意,民事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 在英国,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两种: 第一,指控原告破产的诉讼。如果一个人被指控为破产,那么他可以提起"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这时,他必须证明存在特别的损害。 第二,指控一家公司为资不抵债的诉讼。这种民事诉讼对原告的信誉有不利的影响,对于这种民事指控,原告可以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其构成要件与"恶意刑事起诉"的要件是一样的。 1967年英国"刑法法令"之前,还存在两种独特的恶意民事诉讼侵权,即"帮助诉讼"(maintenance)和"包揽诉讼"(champerty)。 "帮助诉讼"是指被告以其财力或其它方法,帮助另外一个人提起、实施或者抗辩一个民事诉讼,但是这种诉讼不具有合理性、不被证明为合法。包揽诉讼是帮助诉讼的一种形式,它指被告帮助另外一个人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这种诉讼获得一定的利益,即分享诉讼成功所带来的任何利益。比如,英国1981年的trendex trading corporation andanother v.gredit suisse hl(注:trendex trading corporationand another v.gredit suisse hl(1981)q.b.629.)一案,依照当事人的合同,a公司将一份债权分派给b公司,b公司然后将此债权分派给c公司。按照英国法普通法,这似乎是一种包揽诉讼,因为它涉及到一个合同,依照该合同,有关当事人可以分享诉讼成功所发生的利益。 1967年英国"刑法法令"第14节取消了"帮助诉讼"和"包揽诉讼"两种形式,这两者不再是一种犯罪和侵权行为。 一般地讲,除了这两种恶意民事诉讼之外,不存在其他形式的恶意民事诉讼。但是,有的侵权法学者将"恶意导致执行原告的财产"作为一种恶意侵权诉讼。(注:salmond heuston,law of torts,p.463-464.)有的学者将"恶意和无根据的民事诉讼"作为恶意民事侵权诉讼。1981年英国最高法院法令的第42节授予法院权力,由它来限定这种"持久麻烦诉讼活动"的界限。(注:j.g.m.tyas, law of torts(4th edition ),macdonald and evans1982,p.207.)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恶意民事侵权诉讼包括对于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实际干涉,这里,需要有特别损害的证明。这种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原告的土地恶意征收和附加税收,对原告实施民事逮捕,对原告提起无效私生子诉讼和精神错乱诉讼,对原告财产非法地扣押,对原告提起破产的诉讼等等。 行政诉讼的滥用,比如取消营业许可证的不合理的行政诉讼,也可 美国的许多法院都认为,这种行政诉讼类似于刑事诉讼,因此允许原告提起一种恶意民事侵权诉讼。(注:g.christie sum substance of tort,p.302.) 另外,美国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可了这样一种恶意民事侵权诉讼:被告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就本质上同一性质的问题,对原告反复提起多种民事诉讼。在这种案件中,即使原告没有遭受到特别的实质性损害,他也可以提起恶意民事侵权诉讼,因为这种案件中被告的目的,就是想以连续性的不成功的民事诉讼来折磨原告。比如,出租者和承租者签订了一份长期的租赁合同,一段时间后,租金大大低于现行的财产租赁价格。出租者不断地提起原告违约诉讼,指控原告在细微未节上违反了租赁合同,出租者反复败诉但是反复起诉。这时,法官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是想通过诉讼给原告制造麻烦,让原告花费大量诉讼费用,最终达到被告的目的:要么废除租赁合同,要么提高租金。美国的这种诉讼类似于英国的"恶意和无根据的民事诉讼"。还有的侵权行为法学家把"恶意反诉"列为可以诉讼的恶意民事侵权诉讼。 三、其他诉讼滥用的情况 这里涉及的内容,是上述滥用诉讼程序侵权行为形式之外的规定。按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第674页和第682页的解释,任何一种不合理地采用法律诉讼行为都可以构成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在实际上,这种学术上的观点尚不能为法院所采用。 在英国,1838年的grainger v.hill(注:grainger v.hill(1838) 1arn.42.)一案确立了这种侵权行为诉讼,法官说,被告采用了法律诉讼,其目的不是为了达到诉讼本身的目的,而是实施了一种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了原告的损害。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诉讼,原告可以提起滥用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 在这种案件中,"为了一个不恰当的目的"是指,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提起这个诉讼的目的是不恰当的,即,这种诉讼的提起,不是被告因为失误,而是因为他具有一个不恰当的目的。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诉讼的滥用"不同于"恶意刑事起诉",其区别在于:前者不必定要求所提起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而后者要求诉讼必须有利于原告。 第二,1838年grainger v.hill一案确立, 原告不必定要表明被告缺乏"合理的或者合适的理由"。 第三,原告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或者暂时的损失, 就足以支持其诉讼。 在涉及法庭上的证据问题方面,就证据问题而提出的诉讼滥用的侵权行为诉讼,不能直� 英国1958 年的hargreaves v.bretherton(注:hargreaves v.bretherton (1959) 1q.b.45;( 1958) 3 all e.r.122.)一案确立,被判定为出具虚假证据而犯罪的人,没有这种诉讼的权利。 但是,如果被告存在恶意,那么情况就不同了。就是说,被告"恶意和无合理理由地"使原告被逮捕,即使涉及上述证据的问题,比如法院依照虚假的证据而发生诉讼,这也是一种法律诉讼滥用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提起滥用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因为在这里,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基于被告的恶意诉讼,而不是直接地基于证据的虚假性,这个原则是英国1971年的roy v.prior(注:roy v.prior(1971)a. c. 470;(1970)2all e.r.729.)一案所确立的原则。 这个案件是由贵族院判定的,所以"恶意和缺乏合理理由"现在似乎可 司法官员、地方法官错误滥用他的职务权力,也可以是一种侵权行为,比如1979年英国"治安法院法令"(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第44-45节所规定的"恶意地拒绝保释"条款。 四、其他的几个问题 1.恶意刑事诉讼侵权行为和其他相似侵权行为的界限 恶意刑事诉讼的侵权不同于非法拘禁,后者涉及对于原告的身体拘留,而前者是一种非直接的损害。在后一种诉讼中,原告只有证明他遭受到了一种他能意识到的故意拘禁,才可能起诉成功,被告只有肯定地出示逮捕命令或者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具有特权,他才可能抗辩成功。在前一种诉讼中,原告只有证明被告缺乏合理和合适的理由,被告主观具有恶意,他才可能起诉成功。另外,两者的赔偿也是不同的,非法拘禁的赔偿包括从拘禁到刑事审判期间的损害,而恶意刑事诉讼的赔偿是刑事诉讼开始之后的损害。在实际的案件中,原告经常同时提起这两种侵权行为诉讼,以获得全部的赔偿。 所有的恶意刑事诉讼的侵权都涉及一种名誉损害,因为它涉及对于一个人的犯罪的指控。在名誉损害案件中,诚实相信和报道犯罪及其相关事实具有一种特权,如果该报道导致了名誉损害,原告不能通过名誉损害诉讼获得赔偿,而在恶意刑事侵权诉讼中,则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则,原告可能获得赔偿,这些规则在保证真实的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同时,不阻止被告报道犯罪和可能的犯罪。(注:dan b.dobbs, torts compensa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3,p.977-978.) 2.法官和检察官的豁免权 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法官和检察官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种绝对的特权,其行为不能被提起"滥用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公共检察官是一种公的官员,其职责是代表政府提起刑事诉讼,类似地,审判法官和治安法官的职务行为具有绝对的特权。但是这种特权不及于治安官员和健康检查员,虽然他们会涉及法律的实施,但是他们不被认为是公共检察官,也不被认为是从事司法和准司法的人员。 在英国,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履行其职务的活动中,享有绝对的特权,他豁免于任何民事责任。这种豁免权"不仅扩展至法律和事实的错误,而且扩展至恶意的、腐败的或者压迫性的司法行为"。 (注:salmond heuston,law of torts,p.458.)这种规则的理由是,宁愿造成失望的诉讼当事人不公正和不予补偿,也要保证司法的独立和保证司法活动的力量,否则的话,"除了乞丐或者傻瓜之外,没有人可以当法官了。"(注:arenson v.casson, reckman rutley co.(1977)a.c.405,as p.440.)对于司法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向更高级的法院上诉; 对于司法压迫和司法腐败的法律救济,是刑事救济或者将法官撤职。但是,他们不能因为其判决而陷入民事赔偿的诉讼,而且英国政府也不为他们承担转承责 不过,要注意的是,按照"欧洲人公约"的规定,司法错误可能产生一种责任。但是,如果高等法院的法官超出了他的管辖权,那么他可能因其越权承担民事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受害人要成功证明法官越权存在许多困难,因为高等法院一般有权决定管辖权。 一般而言,低等法院的法官如果不超越其管辖权,就享有与高等法院法官相同的豁免权,但是也存在例外。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低等法院的法官超越其管辖权,或者对于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了不法侵害,或者造成了原告的损害,那么他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要区分"超越管辖权"和"在管辖权内的不当行为",一般而言,法官超越管辖权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他无权审理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比如县法院的法官不能审理应该由高等法院审理的诽谤案件;第二,他无权审理特定人的案件,比如被告不是该法院辖区内的居民;第三,虽然他对事对人都有管辖权,但是他作出了他无权作出的判决,比如他只能判处罚金,但是他判定了拘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他超越了管辖权,法官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仅仅是法律或者事实的错误,或者是程序上的不规范,那么法官不承担责 3.行政官员的地位 在英美法系里,行政官员的地位是微妙的,因为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行政官员的地位与普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接受普通法院的审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他们不是公共检察官,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他们所从事的一些工作非常接近于公共检察官的工作,比如撤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按照一般规则,如果行政官员实施一种准司法行为,而且他的行为不超出他的职责范围,那么他享有绝对的豁免权。美国最高法院在1978年的一个案件中主张,在联邦法院涉及公民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的职责行为是一种履行检察官和司法的行为,他享受绝对的豁免权。这项判决被认为对于州法院在处理滥用诉讼侵权诉讼中具有劝告力。(注:g.christie sum substance of tort,p.300.)
――题记
“叮铃……”预备铃响了,教室里立刻变得鸦雀无声。这节课就要公布成绩了,我的心狂跳起来。双手合十,放在嘴边,轻闭双眼,嘴里念念有词:“老天保佑,老天保佑保佑我考个好成绩,老天保佑……”走廊里,“噔、噔、噔”的高跟鞋的声音响起,紧接着风华正茂的语文老师挺立在教室讲桌旁。
面对教室里同学们翘首盼望成绩的表情,她不紧不慢地说:“同学们,成绩出来了。”我心跳得更厉害了,两只手紧紧攥在一起,手心不断地冒汗,汗珠也不断地从额头上渗出。“第一名,100分,是我们班的小鑫同学。”我如释重负,长吁了一口气,随即在同学们的羡慕声和掌声中蹦蹦跳跳地上讲台领我的试卷。
哈哈,哈哈,今天真是个好日子啊,此时我尽情享受着幸福和成功的感觉。可等我随手翻看卷子反面时,我顿时如霜打的茄子一样,全然没有了刚才的喜气。试卷上躺着的一个并不起眼的叉号,清醒地告诉我――老师算错分了。此时思绪在我心里翻江倒海般地奔涌着,庆幸、矛盾、失望、焦急……各种感觉如海浪般冲击着我的心灵,让我心乱如麻。“如果告诉老师,我的第一名就泡汤了。如果我不告诉老师,万一真相大白,我岂不成了骗子?这样大家都会讨厌我,排斥我,我到底该怎么办呢?”终于,理智让我放下虚伪,我勇敢地走上讲台,将那鲜红的100分改成了90分。同学们先是一脸惊愕,随后,掌声经久不息。
虽然那100分被改成了90分,虽然我不再是第一名,但我不为那件事后悔,因为我战胜了自己,赢得了老师对我的信任,赢得了大家对我的尊重,我变得更加成熟。
我不为那件事后悔,那件事时刻提醒着我:诚信是金,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弃。我真的不为那件事后悔,难道不是吗?
亮点点评
情感真挚,感人肺腑。本文选材内容虽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但作者的高明之处是写出了真挚独特的情感体验。本文以语文老师“宣布成绩”为切入点,写出了自己一系列的情感体验。如宣布成绩前的紧张期盼,得知考第一时的如释重负,明白老师算错分时的内心波动,战胜自己时的释然成熟。本文洋溢着的细腻真情,时刻拨动阅卷老师的心弦,引起阅卷老师的强烈共鸣。
巧妙剪裁,详略得当。本文作者对材料的剪辑处理能力是较高明的。文章叙事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既有粗线条的勾勒,如写老师走廊里 “噔、噔、噔”的鞋声,“我”蹦蹦跳跳地上讲台领试卷的情景,“我”勇敢改成绩后同学们的真实反应等;又有细致的描写,如老师公布成绩前“我”内心的狂跳、嘴里的默念,知道老师算错分数时的复杂微妙的心理体验等。总之,详略得当的叙述描写让文章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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