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律知识:转租房子房东有权利收回吗?

转租房子房东有权利收回吗?转租房子房东有权利收回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住房保障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转租房子房东有权利收回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很显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只是承租人给转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转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讨。

  由此可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原租赁合同有效,不过此时房东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收回房屋;或者房东追认或默许转租行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二、房屋转租合同双方有什么权利义务

  当事人权利义务

  在房屋转租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房屋租赁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规定;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除房屋转租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房屋转租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还有其特殊内容。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在房屋转租合同关系中,出租人除了依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外,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请求承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房屋转租合同成立并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仍应当依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履行各项义务,且不得以次承租人违约或者不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向出租人履行义务。承租人不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或者次承租人对承租房屋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出租人是转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承租人转租该房屋获得收益的,出租人当然有权从中获取一定的比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这种收益的获取方式,既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提高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也可以约定从承租人收取的转租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出租人。

  3、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的权利

  在房屋转租合同关系中,原则上是承租人享有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的权利。但是,出租人毕竟是转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对其影响最大,因此,应当赋予出租人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情况的权利。这样,出租人不仅有权监督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还有权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当次承租人不正当或者非法地使用、收益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怠于行使监督权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要求承租人解除转租合同。

  4、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的权利

  当房屋转租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房屋;当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因此,当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转租合同都终止时,出租人有权选择向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房屋,尤其是承租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时,由出租人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租赁房屋返还请求权,有利于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非在转租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都终止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房屋。如,转租合同终止而房屋租赁合同未终止的,只有承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出租人无权请求返还。

  实际生活当中,租赁房屋居住需要注意房屋的所有权人到底是属于谁,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属于将房屋租给你的那个人,那么很有可能就会涉及到转租的问题,一旦房东发现的转租,那么他是可以收回房屋的,所以对于成都人来说,这一点是不利的,必须要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仔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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