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租用场地及铺位安全防火协议(汇总3篇)

湖北省租用场地及铺位安全防火协议(精选3篇)

湖北省租用场地及铺位安全防火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为打井一眼,完工后负责清理现场。 为 确 保 施 工 过 程中一切人员、机 动 车 辆、用 电 的安全,经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安全施工协议:

1、乙方需遵守甲方有关厂纪厂规。

2、甲方负责无关人员,远离施工现场。

3、所有器械、设备等乙方自备、乙方自己看护。如有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划出施工区,树立安全警示牌,劝阻甲方员工不得擅自进入施工区,施工区内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施工人员也不得进入生产区。

5、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用电安全,器械设备安全,车辆交通安全等安全事故,完全由乙方独立承担,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

6、施工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明火,如需动火,需经甲方同意并开具相关动火票据且确认可动火时方可动火,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动火,视情节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后不得吸烟,违反一次处罚20xx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湖北省租用场地及铺位安全防火协议 篇2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安[20__]2号)和《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县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县安[ ] 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站的情况与餐饮用户鉴定安全用气合同:

一、餐饮用户必须在有省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气站加气。

二、餐饮用户必须购合格的灶具及其它液化气用具。

三、气具安装必须合格。

四、如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通风不好的地方必须安装大型通气设施。

五、气站必须定期检验钢瓶,不得超期使用,螺丝瓶必须报废。

六、减压阀使用2-3年要更换,管子1-2年必须更换,管与灶、阀的结头必须用紧箍扭紧。

七、停止用气时,必须关好钢瓶阀门。

八、经液化气站检查不合格的用户,气站不予供气。

签字: 餐饮用户签字:

年 月 日

湖北省租用场地及铺位安全防火协议 篇3

需方:

供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供、需双方安全责任,确保进、出需方厂区或在厂区内异地搬运、车载危险化学品等物资的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运输物资及起止地点

1.1 运输的主要货物:硫酸、盐酸,为危险化学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X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需方采购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2.1 需方发出运输指令。

2.2 供方回复认可书。

2.3 供方装货。

2.4 发往目的地交货。

2.5 需方收货单位验签。

第三条:需方的义务和责任

3.1 需方至少提前12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供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方在供方派出运输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 需方保证所采购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 需方负责对供方有关驾驶员和押车人员进行必要的入厂前安全教育。

3.4 需方负责审查供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3.5 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3.6 需方保证按物资采购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给供方。

第四条: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4.1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4.2 供方负责为需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安全由供方负责,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告知需方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及应急处理事项。

4.4 供方的运输车辆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按照需方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需方规定的要求停放,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时设立警示标示。

4.5 驾驶员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需方使用部门对该货物有任何意见,禁止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与使用部门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供方负责人联系,并将反馈信息及时告知需方物资部。

4.6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供方应及时与需方取得联系,向需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需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7 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泄漏、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4.8 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供方必须及时通知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4.9 若需方委托供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10 供方不得向需方员工赠送钱物,一经发现,需方将记录在案,并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继续作为需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并有权拒绝供方参加需方其他采购业务的投标。需方将按照供方赠送钱物的双倍价值扣减应支付供方的结算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因需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供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需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需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该损失由需方负责。否则损失由供方负责。

5.2 供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供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延期送达的,按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内容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供方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6.1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2本协议作为相关物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相关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由供、需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6.4本协议的实效与相关的物资采购合同相同。

6.5 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7.3 本协议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 若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2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需方: 供方: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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