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屋赠与转移登记(精选3篇)
赠与人:受赠人:
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
身份证信息:__________
应对赠与财产进行详细约定,若内人未详细约定,赠与人可能随时转移、撤销或者改变赠与。受赠人无法拿到赠与物,也不能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一、甲方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风险提示:
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签字捺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要办“个人赠与二手房(住宅)过户”
一、适用情形
因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赠与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赠与方和受赠方双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赠与合同。
【身份证件】
赠与方:
1.若赠与方单身:
a.赠与方未婚,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b.若赠与方离婚未再婚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
c.若赠与方丧偶未再婚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d.若赠与方未成年,另需监护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
2.若赠与方已婚:
a.此房屋为婚内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b.此房屋为初婚前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c.此房屋为离婚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原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d.此房屋为丧偶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户口簿、原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提示:
1.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后离婚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原产权人的,可不析产;若归另一方,应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赠与方再按照实际情况准备上述材料。
2.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后丧偶的,应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赠与方再按实际情况准备上述材料。
受赠方:
1.若此房属于受赠方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提供:
(1)若受赠方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2)若受赠方未婚,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3)若受赠方离婚,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若受赠方丧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2.若此房属于受赠方及家庭两套以上住房的,提供受赠人身份证。
3.若受赠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相关文书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的,还需提供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准备其中一项即可:
(1)若赠与双方在同一户口薄(有“迁出”或“注销”等字样均可),则提供户口薄即可;
(2)若赠与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是本市户口的,则需要到派出所开具带有防伪标识的制式户籍证明;是外地户口的,则需到户口曾在一起时的派出所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或开具统一制式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户籍民警印章及户口专用章;
(3)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
(4)若无法提供以上材料,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则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取号→窗口受理→取证
五、收费标准
【征收税种及税率】
受赠方 税种 契税
90(含)平米以下
90-144(含)平米
144平米以上或计税价格300万元及以上
首套
1%
1.5%
1.5%
二套
1%
2%
2%
三套或三套以上
3%
3%
4%
赠与方 税种
税收优惠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及附加
购买不足两年全额征收
购买超过两年(含)全额减免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
5.6%
个人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二选一)
购买五年以上(含)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1、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
(查实征收)
20%
2、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核定征收)
1%
【产权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件数
登记费用(元)
产权登记费
1
80
土地出让金
1
纳税计税价1%
六、办理时限
完税后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河街88号)二楼1-32号窗口
八、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