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精选26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非诉服务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为下列第项:
1、裁员方案设计:
2、特殊工时制申报,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
3、劳动合同拟订,共计个版本;
5、其它:
服务语言要求: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针对本项目,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务作为完成服务的标志:
就该项目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咨询服务:
10、服务时限要求: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务时除外。
11、乙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代理费
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
(二)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元(大写:圆)。
(三)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六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
1、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2、包干;
3、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特别约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案件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_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与_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非诉和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本协议委托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
第三条、权利变更
协议签订以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代理事项:经乙方电话或者书面催收,债务人付清上诉本金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即与债务人达成放弃或减少权利或利益的承诺。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本案的有关材料需要甲方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_,电话_。甲方联系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办律师个人。
6、甲方承诺,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达成意向代理本案的合同,且所达成的收费金额比本合同收费低。如其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_和 律师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与诉讼活动。
4、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冲突的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工作中对甲方提交的不可再产生原始证据不得收取,但应收取与原始证据一致的复印件。
6、乙方指派_律师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电话:_,邮箱_。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甲方联系人。
第六条、律师费用的计算、支付时间:
1、本金部分收取_万元(税后,乙方应付税收由甲方按税法规定代乙方支付)。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万元(市内交通等),其余_万元按实际收回本金数额的上述比例计算,并在3日内支付给乙方或其承办人。
2、收回的其他费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费用),甲方按实际收到金额数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按未付总额的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费用
1、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万元,此项收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费。
2、与本案需要通过法院、行政、鉴定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上述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承办律师对本案的任何解释和承诺仅供甲方参考,不能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一切均以乙方的书面文件和法院的文书为准。
2、本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内容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双方指定邮件,手机短信方式送达。一方如果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毕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泄露给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予协助,如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文书。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对所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为(供选择):_________________
□1、专项咨询意见;
□2、法律意见书;
□3、法律建议书;
□4、律师见证书;
□5、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6、调查获取的证据;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
十、乙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_________________
1、提交给甲方指定的联络人签收;
2、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3、传真至甲方指定的号码。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提交或发送,即为有效的交付。甲方改变接收方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律师服务费
1、律师服务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选择项打√为确定,打_____为否定):_________________
□A、定额收费。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计时收费。按照每小时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_____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_____分钟的,按_____分钟计算。具体见“特别约定”条款。
□C、风险收费。具体按“特别约定”条款执行。
2、甲方逾期付费的,应按逾期金额日息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收取律师服务服务费,应出具合法票据作为结算凭证。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方收取的有关费用: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办理受托事务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供选择):_________________
1、已包含在律师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差旅费用概算为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预付;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结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予以报销,多退少补。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他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并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报销,多退少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律师费的;
3、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十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二)乙方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或办案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逾期满五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十五、双方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十六、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终止。
十八、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已就本合同得的全部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理解并同意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主任(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篇三: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委托事项及要求
1、
2、 3、4、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 2、 3、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甲、乙双方如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号
受委托人: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工作证编号:)、(联系电话:,工作证编号:)为乙方就(与)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一审二审侦查审查起诉申诉(再)审执行仲裁劳动仲裁非诉讼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2、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分期付款风险代理
(2)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法律工作者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
(3)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元,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事务约需用小时,预收法律工作者费用(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万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余款在付清。
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以下称办案费)由乙方另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交通差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⑤办案费的支付:双方一致约定办案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案件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应缴金额超过元的项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包干制。据实报销制。
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先行支付元作为预交办案费用,其他实际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根据办案需要自预交办案费用中支出,待案件结案时凭合法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以先到为准:
⑴诉讼案件:
①受诉法院作出并已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撤销案件、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视为撤诉裁定、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甲方已经领取债权凭证或已经实际获得相关诉讼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请人放弃起诉或放弃申请或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⑵非诉讼案件:
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
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
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
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诚实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⑷按照约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和其他费用;
⑸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预付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⑶如果乙方违法本协议第5条第五项约定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⑷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乙方仍继续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工作者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 ) 第 号
受委托人: 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 (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联系电
话:,工作证编号: )、 (联系电话:,工作证编号:)为乙方 就(与) 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
□一审 □二审 □侦查 □审查起诉 □申诉(再)审 □执行 □仲裁 □劳动仲裁□非诉讼
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2、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 □分期付款 □风险代理
(2) 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法律工作者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
(3)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事务约需用 小时,预收法律工作者费用(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余款在 付清。
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 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以下称办案费)由乙方另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交通差
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⑤ 办案费的支付:双方一致约定办案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案件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应缴金额超过 元的项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包干制。 □据实报销制。
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为预交办案费用,其他实际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根据办案需要自预交办案费用中支出,待案件结案时凭合法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以先到为准:
⑴诉讼案件:
①受诉法院作出并已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撤销案件、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视为撤诉裁定、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甲方已经领取债权凭证或已经实际获得相关诉讼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请人放弃起诉或放弃申请或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④ 。
⑵非诉讼案件:
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
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
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
要;
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
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⑨ 。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诚实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则所造成
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⑷按照约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和其他费用;
⑸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预付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⑶如果乙方违法本协议第5条第(5)项约定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⑷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乙方承诺仍继续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工作者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7、风险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向乙方送达《风险告知书》。甲方和法律工作者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甲方或法律工作者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8、协议的完整性和可分性:本协议作为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并应当予以履行。
9、 生效条件:本协议在双方签(章)署并由乙方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如分期,则为首期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之义务,但法律工作者在签订本合同前提供的法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请求乙方委派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约,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应恪守中国司法部门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尽职尽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为甲方办理本委托合同事项。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关证据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应协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证据,并根据证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合理安排诉讼时机或程序。
四,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所交律师费及其他已开支费用不予退还。除已付费用外,还约定有其他报酬的或有未付费用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及乙方代垫的其他费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如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1,律师费 元。
2,办案差旅交通费 元。
3,办案调查手续费 元。
4,打印、复制材料工本费 元。
5,其他费用 元。
七,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各方的赔偿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八,本合同签订后,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者签订与本合同相同委托事项的合同,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返还。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可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选择后在括弧内打“√”):
1、代为起诉、应诉、申请仲裁或裁决;( ) 2,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提起反诉、上诉;(
3,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 )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承认、放弃或变更执行请求、标的,进行执行和解和收取执行标的物。( )
5,其他: )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的约定,且所涉案件须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并须延长期限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申请或由甲方自行申请。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结束后失效。
十三,双方确认,本合同具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除非书面更正,均为委托事项必须的各项通知包括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因此无法通知或送达而导致的后果对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5.就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担保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并指导(或代为)办理根据债转股协议所设立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分两期支付:
首期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于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三日内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乙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银行______分理处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
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篇三: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下称“ 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
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3、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合同等有关文件;
4、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5、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的验收和审计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6、协助甲方对项目中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7、协助甲方对项目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8、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
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
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
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7、乙方律师应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
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
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仍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材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
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
6、对委托代理事务的判断和决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
理事务作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
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在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后确定了本协议涉及的律师费:(1) 耗
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2、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务,双方另
行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内容及代理费用。
第六条 其他费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鉴定费、检验费、评估
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可先行向甲方预收,
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如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甲方可
解除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
非诉字第号
委托方:XX市X村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XX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X万元的X%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X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_________________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____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_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_________%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补)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折价)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方: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_________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_________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___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_%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 关系。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聩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所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聩意见卡》的编号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时,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其提出申诉和控告。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应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3.在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时,应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提出法律意见和建,出庭参加诉讼。
4.乙方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调查取证。
5、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甲方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甲方或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7.乙方不得对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8.乙方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9.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10.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
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其中:
1.律师在侦工阶段担任法律帮助人的,委托事项于侦查机亲侦查终结时止。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帮助人的,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可或不起诉决定时止。
3.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时止。
4.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刑事申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于案外和解、不起诉、撤诉、调解结案、判决、终结审理的裁定、驳回申诉时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2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甲方为申请改组及上市发行股票,为使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项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的改制及上市发行股票之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中国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不子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双倍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1.订公司上市采取的方式及出具意见;
2.审查或草拟发起人协议及有关董事会决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3.审查或草拟上市申请报告;
4.审查或草拟上市公司章程;
5.与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就重大问题进行磋商,若有必要得签署一项备忘录;
6.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
7.起草招股说明书中准备披露的事件的说明等。
六、如乙方在办理上述事项中违反事实作出明显错误的结论,致第三人对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方赔偿额度不超过乙方依本合同收取甲方律师费的叁倍。如在办理该事务中出现的`错误是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乙方完成本合同事项,甲方须于合同订立后________天内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订立之日起至招股说明书见报之日止。
附件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事诉讼、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因与 就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 。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
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3—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 —4—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
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乙 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
乙方:
签约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组织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因特网;建网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企业信息化工程、一卡通公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互联网业务,双方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甲方权利义务
1.1作为乙方的代理商,向直接客户和下级代理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企业信息化工程、一卡通公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互联网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作相应赔偿。
1.2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针对代理商的操作要求说明,
以确保在委托服务时,能按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
1.4乙方以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为有效联系依据,如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以传真方式(单位代理加盖公章、个人代理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知乙方予以更新。
1.5为保证乙方在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全能在线建站平台及其相关互联网业务的顺利发展,甲方应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及分销网点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1.6甲方代理乙方相关产品的代理价格、按照哦凯网络公司随着市场变动而制定的不同的代理商市场价格。
1.7甲方所代理乙方相关产品的款项应该及时通过银行转帐或其他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付清。
1.8甲方必须每个月都有和乙方发生业务联系并保持一定的量,从而取得更好的代理政策及代理价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以转发email方式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注册服务;保证该注册有效进行。
2.2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不限制甲方的传输量与FTP访问,并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服务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商务平台2个月内完成;网站建设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3在网站上及时公布代理价格信息和价格变动信息。非特殊情况上述信息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代理政策或价格表以文件或邮件的方式发给代理商。每月发送财务对账单。以便代理商了解财务状况和及时补充预付款,以免因预付款不足影响业务提交处理。
2.4乙方必配合甲方开展全方位的广告宣传工作,为甲方其开展业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公司最新业务动态、代理价格及相关的业务宣传资料。
2.5乙方保证甲方所发展的客户可享受到哦凯网络公司优良的服务和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2.6乙方应在甲方汇款底单传真至乙方公司后的当天内完成甲方所提交的任务要求设置,以确保甲方能及时地为客户服务(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
2.7乙方负责甲方经销地区的销售市场维护工作,并针对相关情况和行销进行指导工作。
2.8持续完善代理服务政策,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2.9乙方提供给甲方以下产品和代理价
3.付款/结算条款
3.1甲方所有款项的汇付均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3.2? 在委托首次代理业务之前,甲方汇款人民币600元或以上作为预付款,以使初期业务不因款项原因而影响乙方及时提供服务和支持。
3.3?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上详细说明。
4. 违约责任
4.1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被访问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但是,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的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10次,每次不得超过5个小时。甲方在与乙方的技术部门联系并获得证实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即可获得适当赔偿或退款。
4.2因甲方原因导致域名未能成功注册时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在甲方提交的域名被抢注时,乙方及时为甲方免费进行同等数量的域名注册或另行协商;因域名注册信息错误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
4.4如一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损害对方利益或形象时,另一方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4.6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条款,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终止其代理权。
5.其他条款:
5.1本协议所提及价格为本年内的一定时期的代理协商价格,乙方有权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等对该价格重新定价,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按新的代理价格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5.2本协议有效期1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须协商解决,或另做补充协议。
6.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乙双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不应视作违约,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本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 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 之间的 纠纷,现委托乙方为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由双方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甲方委派 参加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2.乙方及 律师声明,在本合同签约时,无任何与本代理产生冲突的事项和业务关系。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及律师不得承接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3.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更换,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费。
4.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委托事项为:【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履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本合同可继续履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履行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背景材料。
2.合乙方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
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4.如甲方认为乙方能力无法完成代理事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在解除通知达到乙方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不再支付剩余代理费。但甲方应补偿乙方在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以律师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权益,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迅速的办理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事务。
2.乙方保证对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了解到和获得的甲方未公开的资料或者情况承担保密义务,但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公布的除外。
3.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单独建立档案。应当保管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原件应交甲方保存,乙方保留复印件,如需使用原件,应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
1.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包括法律分析、证据准备情况、主要法律点分析、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处理思路,案件处理目标、需甲方提供的配合事项等。
2.代为起草和准备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书面代理意见、答辩意见、证据目录及说明、相关申请书等。
3.审阅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材料,就本案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4.代为出庭参加庭审,并就本案程序和实体问题向法院提出主张。
5.依甲方授权代为参加调解,但最终是否同意调解结果应由甲方决定。
6.代为签署、送交、接受及转送各种法律文书。具体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7.根据代理工作的进程,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案件代理词以及案件总结等书面材料。其中,首次开庭前向甲方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在开庭后三日内补充完善提供正式代理意见。收到判决书、调解书或执行完结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交案件总结,内容包括案件处理进程法律分析、管理建议。
五、代理方式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约定本合同涉及案件采取 普通/风险 代理方式,具体如下:
1.关于前期办案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①本合同签订后至本案终审前,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作为乙方前期办案费用。
2.案件处理过程中付费办法:
①经乙方努力,一审判决或仲裁裁决达 ,甲方应于收到判决书或裁决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
②经乙方努力,二审判决达到 ,甲方应于收到判决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
③经乙方努力,再审判决达到 ,甲方应于收到判决
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
④经乙方努力,从被告处取得执行款的,则甲方应于收到执行款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
3.其他情况:
如甲方与被告方在诉讼/仲裁期间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甲方应于收到调解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4.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代理事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诉讼费、仲裁费、查询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及外埠差旅费、住宿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其他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办公地区内发生的住宿、交通、通讯、通信、复印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隐瞒与诉讼相对方的关联关系;
③违反有关保密约定;
④丢失重要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原件;
⑤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⑥未按时参加开庭;
⑦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退还,甲方不再继续支付代理费:
①乙方未按时领取法律文书;
②未按时提交给甲方其起草的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各类法律文件;
③在没有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未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案相关的会议。
七、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寄送达的,挂号信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三地) 仲裁委员会对本合同争议享有管辖权。
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或者经双方书面确认有效。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有两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非诉讼)_________市司法局_________市律师协会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_________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_________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_________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______________。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_________市区仅指_________区、_________区、_________区、_________区、_________区、_________区、_________区、_________区、_________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_________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发票),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
乙方:
地址:____,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并发送律师函(以下简称“项目”)中的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甲方向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付款的意思,已经违约,目前经甲方核算欠款总额为96100元,特此委托乙方出具并发送律师函。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出具并发出律师函一份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对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账单等);2、甲方需要提供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准确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可供邮寄到达的`联系信息。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及时完成律师函的起草、寄出工作,寄出前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寄出;2、甲方对其获悉的行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价格:二仟元(¥:20__元);
2、甲方应当在收到律师函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可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律师费支付至如下账户,乙方收款后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乙方户名: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项工作,逾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费用;2、甲方应当在收到律师函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逾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的情况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务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是根据甲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出具律师函,不对本次服务的结果做任何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决策的结果或责任,甲方也不得将律师函用于非法目的;2、乙方在签订合同签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全部阅读并知晓合同内容,本合同自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20__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
委托方:XX市X村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 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XX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X万元的X%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X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 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发票),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乙方:日期: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4、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的协议、章程等有关文件;
5、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6、协助甲方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甲方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8、协助或代理甲方申办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批准、许可和确认;
9、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
9、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
果;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
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认真、勤勉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2、乙方提供的咨询及法律意见和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尽乙方之最大可能维护甲方之合法权
益。除非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存在隐瞒、不真实或有误导;
3、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分 期支付。其中 元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于 时支付,余额于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付清。
2、乙方因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政府收费等的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无故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对甲方产生的损
失。
2、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已收的费用不退还,乙方应收的费用由双方根据
乙方的工作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甲方: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并发送律师函(以下简称“项目”)中的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甲方向四川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付款的意思,已经违约,目前经甲方核算欠款总额为96100元,特此委托乙方出具并发送律师函。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出具并发出律师函一份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对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账单等);2、甲方需要提供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准确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可供邮寄到达的联系信息。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及时完成律师函的起草、寄出工作,寄出前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寄出;2、甲方对其获悉的行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价格: 元(¥: 元);
2、甲方应当在收到律师函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可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律师费支付至如下账户,乙方收款后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项工作,逾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费用;2、甲方应当在收到律师函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逾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的情况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务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是根据甲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出具律师函,不对本次服务的结果做任何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决策的结果或责任,甲方也不得将律师函用于非法目的;2、乙方在签订合同签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全部阅读并知晓合同内容,本合同自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份制及证券法律顾问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及其助手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受托律师可与其他执业律师及其助理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事务如下:
1.协助甲方策划、制定公司改制重组方案并进行法律论证;
2.协助甲方策划、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并进行法律论证;起草、审查、修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章程、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并依法出具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验证甲方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业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务、公司的治理结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三会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审查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承销方案等文件;
5.在对全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无误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协助对参与公司股票发行工作中有关中介机关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7.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为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服务。
三、双方之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
2.甲方为乙方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合作,配合乙方使全部准备工作达到法律要求;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司法部的规定和律师工作惯例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查档、文印、通讯等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之内;
3.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甲方公司和社会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有关事项予以界定、审核、评价;
4.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隐瞒事实、重大遗漏和误导行为而导致乙方法律意见书错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对甲方或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6.对甲方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需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工作,乙方应予协助。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万元,在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万元,余款在甲方股票发行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收费 万元/年,顾问合同期限自从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1.开展法律顾问调研工作;组织顾问小组到甲方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甲方业务运作模式,审查甲方有关法律文书,关注甲方在合资过程中是否遗留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协助甲方妥善解决遗留法律问题。
2.接受甲方咨询,就甲方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及提出处理方法;
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有关法律文书、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提供各种完备且操作性强的合同文本样式,供甲方参考;
4.根据甲方日常业务运作模式及组织架构的特点,发现法律风险隐患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协助甲方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5.根据甲方要求,发出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或通过公开媒体发表律师声明,伸张甲方的合法权益;
6.以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帮助甲方追讨欠款;
7.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8.应甲方要求,对甲方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在甲方内部开办法律讲座;
9.为甲方办理律师见证、工商登记、协办公证等法律事务;
10.参与甲方重大投资、合作项目的谈判和决策,协助草拟谈判方案,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代为草拟文件;
11.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代理各种仲裁、诉讼案件;
12.办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担未完成约定义务的责任,所收费用不予返还,甲方并应当根据乙方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支付相应律师服务费。
六、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