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交易合同(精选3篇)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充分洽谈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内容及地点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供应各种石材至甲方工地内。
二、供货单价
价格随行就市的价格外,货到料场每方增加(5元10元)。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根据双方确认样板进行验收;
四、供货期限
从甲方发出材料需求单之日起计,乙方须在____日内将甲方需要的材料供应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如延期,乙方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人力不可抗拒除外)
五、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六、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1、材料共15万方,工程款每万元结算一次,第一次按80%支付(剩余工程款的20%待最后一次结算时付清)等料厂不用料时,____日内结清所有沙--料款;
2、材料到场后,甲方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送货单传回给乙方,以便乙方结算;
3、乙方提供有效收据和开户银行,甲方将结算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口。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地交货给甲方,甲方有权不支付材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无故不交货或甲方无故退货,(非质量因素)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不履行部份货款的50%作违约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笔名:_______________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在充分考虑个人选择意愿和我公司现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作品的版权合作达成如下解约协议:
第一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放弃其以笔名_________创作的.签约作品《_________》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线运营权、通过各类手持阅读终端进行复制、发行的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各项权利,繁体文字图书出版版权除外)及上述权利转授权,全部转交于乙方。且甲方不在保留签约作品的署名权,乙方享有该作品所有权益以及署名权。
第二条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将不再享有该作品任何权益以及署名权,如若违反,需退还乙方已支付稿酬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甲方若同意本协议,需将是本协议一式两份打印出来,在三份协议下方签名档处用钢笔(黑色签字笔)写下本人真实姓名、笔名及日期。乙方在同意解约后将双方签署完成的协议其中一份寄与甲方,作为乙方的回执信,甲方可凭此作为与乙方发生法律义务关系的凭证。
甲方真实姓名: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一般来说,不要式合同往往从交易习惯而成立,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续就可以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要式合同所涵盖的面特广,有相当一部份都是无名合同,无法穷举和归纳,它的优点是方便交易、即存即灭、简单快捷、容易被大多数人、大多数场合下采用。但是这类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对效力和责任认定上较之要式合同的法律关系反而显得复杂得多。
案例:20xx年10月22日中午12时20分许,原告江西波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简“设备公司”)员工吴某从以往惯例,在上饶市带湖路长途汽车站将一装有手机的纸箱(30cm左右见方)交给被告婺源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下简“汽运公司”)赣E50861号长运班车的随车售票员王某,委托王某随车托运到婺源县交给东方通讯店业主汪某。仍从惯例,吴某当时未付托运费,由收货人汪某收到货物后付运费。托运时吴某只告知王某箱内装的是手机,未告知数量、品牌及总价值。约30分钟后(车仍泊站未发),售票员王某发现纸箱丢失,立即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报案,经公安侦察未果,该车照常营运。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东方通讯店业主汪某照往常惯例前往婺源站接货,未得。一个小时后,赣E50861号班车开到了东方通讯店门口,该车驾驶员丁某(被告)告知汪某,说自己承运的装有手机的纸箱被偷走了。原告为证实该纸箱内有20部手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20xx年10月19日原告收取汪某20部手机25900元的收款凭证、与汪某进行该笔交易的手机通讯记录、20部手机的'出库单和编号等证据,主张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赔偿损失28900元。法院审理中,根据原告、被告之间紧密相关的证据链印证,认为托运合同成立,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判决由被告汽运公司赔偿原告设备公司损失费20000元整。
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因不要式合同而发生的习惯性托运纠纷,通过本案的审判,可以从因交易习惯而成立的不要式合同的效力、交易习惯与法律责任的承担、交易习惯与交易安全的法律后果等三个方面给人启迪。
一、因交易习惯而成立不要式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货物托运合同的成立,基于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该口头约定又缘于双方默守的交易习惯。原告发出要约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当面口头约定,要被告承运一个装有手机的纸箱交付给特定的“东方通讯店”业主汪某,托运费用交货后由收货人汪某给付。被告汽运公司的售票员当即接受了要约,收下了原告交付的装有手机的纸箱,非要式托运合同即成立。这种口头要约,是仅在受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显然,被告员工这种当即承诺的方式也符合要约的规定,具有合同约束力。承诺生效,表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这种口头要约和承诺,是自当事人双方都明白(了解)时生效。原告委托被告运送装有手机的纸箱,告知送达地点和收货人,言明运费给付方式,被告同意承运,这足见口头合同条款双方均了解和明确,该合同成立,依法有据。
现代社会交易频繁。为促进交易便捷,法律对合同的要式性要求日益减少和宽松,不要式合同逐渐成为简单交易的主角,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得到充分的体现。新合同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对合同形式鲜有规定,合同成立也自然有了相应的主观随意性。因此,从交易习惯就成了促成合同成立,进行便捷交易的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快车道。本案合同的成立和纠纷的形成,均因典型的重复的历年交易习惯所致。原告曾是多次托运小宗物品的托运人,被告又是多次承运的受托人,交货、送货、付运费都是以往的习惯做法,这种当面语言交流口头约定没有要式性的合同形式,因交易习惯而成立,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有效合同的不要式表现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就必须按口头形式的要约和承诺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合同法的自治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因交易习惯使不要式合同成立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还以上述案件为例,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纸箱内装有20部手机因被告未安全运抵目的地和收货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8900元的主张。被告即从三个方面进行辩解:1、原告事后提出纸箱内装有20部手机是一面之辞,无法认定手机具体数量;2、售票员的受托行为属非职务性行为,不能溯及汽运公司;3、赣E50861号客车是客运专线班车,原告没与汽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价托运和交费手续,汽运公司没有理由承担货物灭失赔偿责任。不难看出,诉辩之间显现出四个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