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中的风险规避(精选3篇)
合同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_________代表。
乙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_________代表。
目 次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可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它条件
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
甲方_________(供方)与乙方_________(购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_________。(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_________份。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_________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包装从_________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_________港。
自设备从船航运抵_________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_________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发货前_________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它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_________境内有关的开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_________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
(1)发货帐单(_________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所供设备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定后的_________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_________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_________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发货帐单(_________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_________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_________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它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
如有些情况延续_________个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八条仲裁
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_________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_________决定对于双方为终审,必须执行。
第九条通知
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语言
本合同用_________语书就。供方提供_________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
第十一条其它条件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
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在_________签署,一式_________份,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外贸合同书(易货)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售方)与________________(购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________国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所规定的办法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索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后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____________办理。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____、__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购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
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签定外贸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部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在合同中明显设置戍隐含许多“风险条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风险条款”,有效地规避风险,就成为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须慎之又慎的关键所在。
下面先举两个例子:
实例一:
1994年,某省粮*化工厂利用加拿大政府贷款通过蓝*公司分批从该国王牌公司引进28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在商订合同时,精*化工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过”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定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变求开始备货,在首批货物中,30%为外购货,70%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完成备货后,王牌公司向蓝*公司发出装运通知,但是,精*化工厂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
后经多次协商,精*化工厂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忖每年2万美元仓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鉴于当时当地化工市场的情况,为避免损失,精*化工厂不再同意接受后几批的货物。最后,该合同以精*化工厂另外找到新的买家,才得以继续执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力,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规定低,黄曲霉菌累超标为由,拒收拾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后经多次商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风险条款”,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风险条款的存在,但为促成交易成功,同时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而轻易跳进对方埋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住“风险条款”,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案例一中,“经买方同意卖方方可装运”的条款属于“风险条款”。但作为买方,在该条款订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观原因。确为协调各部分资金及工程建设情况,也被卖方接受。随时间的推移。在市场出现不利的情况下,该条款又使买方成功地减少了仓储费,推迟了合同执行时间,顺利地转卖给其他客户,从而规避、转移了风险,收到了当初没有预想到的结果。由此可见,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但该案例也慕露出买方的一些问题:一是买方前期调查不深入,市场预测不准,造成该顶贷款合同没成功。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自己的信誉,为以后的贸易带来了负面影响。相反,作为卖方,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合同实施时,也没有适时把握这条款,只把它作为贸易合同中一般的装运通知条款来看待,事前没有征得买方同意就开始备货,直到装运前才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拒收货物,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案例二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霉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这些都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风险性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在市场形势对其有利的情况下,往往都是以其它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该案便属典型的恶君利用“风险条款”的例子。
如何规避风防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好贸易伙伴。诚实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础,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
2.严格审查,把握好合同条款。实事求是地订立合同,做不到的条款坚决不订。
3.严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与条款不符的风险发生,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
4.适时地转嫁风险。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利用合同将其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的问题交给运输公司办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5.充分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走。
一个软条款带来4万美金的损失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支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以下案例中的一个软条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损失了四万美金。
新加坡某银行曾给中行开出过一份金额为USD382500.00的信用证。关于提单的NOTL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LATER BY MEANS 0F L /C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G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我方公司无奈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在提单的NOTIY PARTY-栏打上了APPL1CANT的名字。出单后开证行拒付。拒付原因桂: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AMEND-MENT HAS NOT BEEN EFFECTED意指L/C修改还未发出,B/L便显示了NOTIFY PARTY。中行虽多次反驳,几次电报电话来往,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并认为在修改未到的情况下不能交单议付。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四万美金才肯赎单,否则便要退货。我方公司迫于各方面压力不碍不接受了对方要求,以损失四万美金为代价了结此事。
出单前,中行曾就修改信用证的问题征询过公司的意见,并提示了其中蕴含的风险,但公司因急于发货坚持交单议忖。我方公司称这个问题在出单前已与申请人谈妥,对方同意赅单,没想到出单后对方变卦,以退货相威胁伺机压阶。可见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点交单才是收款的最佳保证。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落实的应尽快落实,不能落实的应及早删除,否则不要轻易发货。我行就这个软条款问题曾请教过新加坡国际商会的有关专家。该专家认为开证行的拒付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如果打起官司,我方公司很可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