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劳动合同(通用4篇)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 位。乙方应按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出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以满足单位第一线生产需要为条件提供全面服务。满足累计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超过工作时间每周累计不超过9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可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以下方式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200%的 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工资制。
乙方月工资为¥ 元(大写: )。
试用期月工资为¥ 元。(大写: )。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2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为乙方缴纳60%的养老保险费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在甲方单位进行了公示和组织学习。乙方对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已充分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执行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 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精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是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 全和身体健康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1、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补偿金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甲方违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在合同期限和解除或在终止合同2年内,乙方不得将其所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向其他同行泄漏。若乙方违反该条约定,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经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违反合同期限约定中途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是甲方培训乙方总的支出费用,扣除已经履行年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 位。乙方应按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出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以满足单位第一线生产需要为条件提供全面服务。满足累计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超过工作时间每周累计不超过9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可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以下方式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200%的 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工资制。
乙方月工资为¥ 元(大写: )。
试用期月工资为¥ 元。(大写: )。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2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为乙方缴纳60%的养老保险费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在甲方单位进行了公示和组织学习。乙方对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已充分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执行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 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精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是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 全和身体健康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1、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补偿金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甲方违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在合同期限和解除或在终止合同2年内,乙方不得将其所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向其他同行泄漏。若乙方违反该条约定,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经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违反合同期限约定中途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是甲方培训乙方总的支出费用,扣除已经履行年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别: 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本合同为一年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服务岗位从事 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对岗位的考核要求。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局机关统一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劳动报酬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实行月工资制。乙方工资为 元/月,电话费 元/月,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试用期不享受电话费。
第七条 合同期内,甲方安排乙方待工而未解除合同的,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为 元/月。
第八条 保险福利待遇 双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中,乙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范、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教育。乙方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等;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乙方予以遵守,若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应加付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宝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2、相关股室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若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可首先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内容与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已熟知本合同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应签章,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 壹 项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两 年,自 20xx 年 10月 17日起至 20xx 年 10月 16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 年/ 月/ 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安排乙方完成 / 工作任务止,该项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贰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20xx 年 10月 17日起至 20xx年12 月 16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环卫保洁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圩镇、村坡保洁工作 。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壹 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具体标准和办法为:以 (办文编号110620xx)文件规定的保洁员工资标准 元/月(如有变动,按青秀区相关文件执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 上个月 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镇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乙方不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乙方所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赔偿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环卫保洁员是根据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招聘的,工资报酬由区财政局划拨。如城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通知不再聘用环卫保洁员的,合同自行终止;如城区文件通知聘用减少环卫保洁员名额的,甲方则在对环卫保洁员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名额择优聘用,其他人员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责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环卫保洁员进行管理,对严重违反《镇环卫站环卫保洁人员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甲方认为乙方不再适合本镇环卫保洁员岗位工作的,由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3、环卫保洁员1年内无故旷工达5天以上(含5天),无故迟到、早退达15次以上(含15次)的,将在年终考评中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环卫保洁员在合同期内每年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有一次被
评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合同期满后将报镇政府审批后不再聘用。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