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律师为你提供“借条”【实用三篇】

济宁律师为你提供“借条”(通用3篇)

济宁律师为你提供“借条” 篇1

借条

李四为购车所用,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三借到人民币3万元整(大写:叁万圆整),月利率1%,借款期间为X个月。如李四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如李四在借款到期后出现违约,出借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李四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李四全部承担。

双方均认可,李四身份证载明的通讯地址(可以写身份证居住地址或其现在居住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有效地址,如李四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该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律师说法】??:目前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多从纠纷案由、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及利息约定、是否存在套路贷等进行综合审理。

??1、最好注明“借条”,因借条能直观反映双方系因借贷关系产生经济往来。若写成欠条,则根据现实生活中例子来看,欠条可能会基于买卖关系、劳资纠纷等,不一定指向借贷。

2款项交付问题:大额款项多根据银行转账交付,小额为求方便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付(在交付时亦可通过备注确定款项性质,如“给李四的借款”),注明款项交付方式和借款期限、利息等,能够直观反映双方借贷的具体过程,没有利息的可以不写利息。

3、减轻律师费损失:实务中特别多的情形是借款人逃避债务,拒不履行,出借人为追要合法债权而不得不支付律师费等费用起诉维权,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被告方败诉承担原告律师费的规定较为空白。一般来讲原告即便胜诉也要自担律师费,借条中如对此进行约定,一来是对借款人有效的制约,二是能较大程度的减轻个人负担。

4、身份信息应写全:如上所述,一旦借款人逃避债务,拒不履行,多会选择不应诉不出庭等方式。如果在借条出具时,出借人没有借款人具体的身份信息,将导致诉讼无门,此种情况比比皆是。如故意的同音不同名(李四VS李寺)、不写具体住址(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其应诉)、不写身份证号(如果具体住址不详,又不知身份证号,很有可能出现同名同姓又同村,无法确定被告的可能)等,因此最优的方案就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这里也提醒出借人确认身份证信息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的,即便碍于其他原因不便提供,也应在借条上或手机短信、微信记录写明其身份信息。

5、约定送达地址,方便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极大减少诉讼流程和诉讼时间,早日追回欠款。

济宁律师为你提供“借条” 篇2

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诉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济宁律师为你提供“借条” 篇3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制度》。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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