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范本(通用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延迟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延迟部分价款%的违约金;延迟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延迟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延迟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
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卖方(章):
住所:住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3
供方:
需方:
根据供需双方协商,现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拟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供方向需方供应水钢集团生产的各类建筑用钢材,如出现水钢产品规格品种不齐,供方及时向需方告知,并提供该厂家的价格,得到需方同意后,可供应其它正规厂家的各类钢材,供方确保质量,并出具质量证明书。
二、钢材价格:按当日供货的市场最新价格每吨每月另加50元整为结算价。
三、供货方式:供方按需方提供的品种、规格、数量在三日内送达需方工地上,按电子磅单计重(上车费及运费由运方与需方协商,需方现场支付每吨 元)。
四、结算方式:当批钢材供、需双方以 吨计算,由供方在供货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原则上以一个月为限,供方无论是一次性供完或是分几批次供完,都计算在一个月,供方可向需方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该批次货款,需方在供方提供货物后,经验收检验合格在结算日后付款。需方不得以其他借口拖延付款。
五、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肆分,供需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生效。材料供货合同需方:
代表:
供方:
代表:
年 月 日
需方(甲方):北京贸
供方(乙方):北康装料经营部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价值为人民币 ¥1005000 元。
第二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法:货款在合同有效期内结清。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二月。
第三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技术指标),见附表。
第四条:验收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建材标准执行。
第五条:交货规定建
1.交货方式: 所有货物由供方送往供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2.交货日期:
3.交货地点:
4.运输费用:
第六条:经济责任
(一) 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 乙方产品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货或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影响工程进度,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果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又不能交货,那么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 产品交货时间不符本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 甲方应付的经济责任。
1. 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型号、等级。应提前3 天与乙方协商解决。
2. 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时,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30 %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收货。
3. 属甲方自提材料,甲方应在提货前3日内告知乙方。
4. 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提前告知,说明原因,取得对方谅解。如有问题协商解决。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双方协商,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前,乙方仍应按合同供货,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那么每延期交货一日,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三作为罚金交给甲方。
第八条: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某厂家产品、规格、型号、货物不全,要用另外厂家同规格、型号的产品顶替时,乙方必须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解决。否那么作为延期罚金。
第九条:本合同拟定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回绝供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并按照本合同《附加条款》实施。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那么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那么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号:
甲方(需货方):
乙方(供货方):签订地点: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和建设规章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建筑消石灰粉,每吨单价260元,数量以实际到货,经正规过磅,以磅单数据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乙方所卖物资的规格与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设计技术要求。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生产厂,需方安排车辆自行提货,过磅。
第五条付款方式:材料全部供完后按照实际发生数量一次性付清货款。供货方需提供相应发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条例:按《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不能按期提供合格产品;
(2)不能提供相关质保证书;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清货款。上述四种行为视为严重违约。严重违约将赔偿受损者全部损失。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按实际到货量进行结算,如以后因工程需要追加货物,均按本次报价进行追加,不再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条本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签约地点:
买方(甲方):
签订地点:
卖方(乙方):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定义
1.1“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订单、附件和补充规定。
1.2“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1.3“产品”指相关订单所列产品。
1.4“服务”指相关订单所列的服务。
1.5“订单”指甲方发给乙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条款、交货时间、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唯一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1.6“生效订单”指经甲、乙双方确认盖章后的订单。
二、合同组成长期供货合同
1、依据本合同所制定的订单、补充订单及相关修订书,与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价格条款
3.1价格:乙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生效订单中被甲方确认的价格是甲方应付给乙方货款的唯一凭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订单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3.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不能高于同条件下其提供给其他用户的产品价格。
3.3报价:乙方接到甲方询价单后,需尽快报价,尽量按照询价单中要求报价的日期之前向甲方报价,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报价。在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整产品的价格。乙方对甲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的`能够成交基础上。若乙方连续三个月的报价均未能成交一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应商的资格。
四、订单
4.1询价单下达: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下达询价单给乙方。
4.2询价单确认:收到甲方发出的询价单后,乙方应在当日确认是否收到订单,并应在收到询价单后的工作日内予以报价。乙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传回报价单,所报价格应为乙方可以履行价格,若在合同期内乙方所报价格应乙方原因两次以上能履行,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应商资格。
4.3签订订单:甲方认为乙方报价合理,双方签订该批订单。
4.4执行订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技术标准、检验标准等技术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供货。
4.5交货期: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乙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提前、迟延,否则,均视为乙方不按时交货,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提前收货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仓储费及其它费用。
4.6取消订单: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甲方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取消生效订单。在此情况下,双方将协商取消订单前产生的成品、半成品的处理方案以及对乙方可能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
五、交货
5.1交货:本合同下的交货指,乙方将产品运送到甲方在团风的工厂交付给甲方,或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其它交货地点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送货单和加盖乙方公章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式六份,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5.2乙方应按照生效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生效订单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的,乙方应当在该生效订单生效之日的第30日交货。
5.3交货前日,乙方应以通知甲方收货人员,该通知应包括订单号码、乙方名称、交货日期、产品、数量等内容。
5.4交货数量不能满足订单的,乙方应当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交货情况,决定取消或调整订单,由此造成乙方库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交货数量多于订单数量的,乙方应当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接收的,双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否则,甲方不承担接收多余产品的责任。
5.6收货数量、收货时间以货物经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的接收部门检验合格入库为准。
六、风险及所有权转移
6.1在甲方工厂将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或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此之后,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七、包装
7.1除甲方指定特殊包装方式外,包装物应由乙方提供并自负费用。包装产品标识应包含乙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材质、数量。
7.2乙方应采用合适的安全包装方案,要求包装单件的重量不超过15T。
八、品质控制
8.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
8.2甲方应在产品达到交货地点后权予以拒收。属于批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全部退货。
8.3生产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合格产品或退还相应价款,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4甲方产品投入流通后,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合格产品,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修理费在内的相关损失。
8.5乙方为其产品提供为期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包括甲方使用不当、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诺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
8.6针对每个交货批次的产品,乙方均应附上出厂常规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以供甲方质检部确认。
8.7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如甲方认为可让步接收的,甲方可采用折价方式接收,折价金额需经乙方确认。
九、付款
9.1具体结算方式以订单确认的结算方式为准,乙方订单履行完毕双方签署应付款确认书,或各自生成应付款、应收款数据。
9.2乙方应当在该付款日的
9.3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提前付款的的,甲方将按照其制定的经营政策中的利率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提前付款期间的利息。
9.4甲方的任何付款均将汇入乙方事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十、保证条款
10.1乙方做出下列陈述和担保:
10.1.1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
10.1.2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在这种要求下使用是安全的;
10.1.3遵守“价格条款”的有关规定,不进行欺诈性报价。
十一、合同解除
11.1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取消订单: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导致甲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经甲方催告后3天内仍不履行的;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丧失诚信信誉;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11.2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甲方提起损失赔偿的权利。
十二、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的事故)。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事件发生方应当在此等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
12.2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3在此条件下,乙方仍有义务竭尽全力尽快交货。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四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13.1乙方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退货、减少或者退还货款。甲方提出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补送新的合格品,超过合同交货期的,仍将判定为延期交货。
13.2对于不合格产品、多余产品及被取消订单下的`产品(即甲方可退还给乙方的产品),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取走;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取走的,甲方可为乙方办理退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发生产品丢失、损坏、减量、变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已预见到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可能作为部件被用于甲方制造的成品中,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论此类瑕疵发现于甲方生产其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过程中,乙方均应承担更换或维修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除扣除乙方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外,必要时,还要按照有问题产品的货值的200%对乙方处罚。
13.4甲方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甲方的成品过程中,因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5乙方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应将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立即通知甲方。在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货,每日按生效订单未交货(或未及时交货)部分金额的1%赔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由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所造成的采购差价损失,或赔偿甲方停产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13.6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合同期限
14.1本合同有效期自月日。
14.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此之前生效的、但未履行完毕的订单仍应得到继续履行。
14.3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希望继续合作的,双方将协商订立新的合同,在未订立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五、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六、纠纷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的,双方同意由团风县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团风县。
十七、一般条款
17.1修订:本合同的修订仅能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7.2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附属机构或第三方。
17.3乙方人员:乙方须确保其人员在甲方场所进行服务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17.4不正行为: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酬金、礼物、馈赠。甲方认为此类行为是试图不适当地影响甲方的员工,这将损害甲方与乙方间的业务关系。
17.5部分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7.6弃权:本合同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和对方确认;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但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17.7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17.8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或盖章生效。
17.9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经办人:
代理经办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日期:
甲(以下简称方):
乙(水泥厂):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价金总额(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 月 日前提(供)x吨。其中:x吨。
年 月 日前提(供)x吨。其中:x吨。
年 月 日前提(供)x吨。其中:x吨。
年 月 日前提x吨。其中:x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定金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年 月 日前电汇__元;
年 月 日前电汇__元;
年 月 日前电汇__元;
年 月 日前电汇__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日-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日期: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柒拾万零伍佰元整(700500元)。第二条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
第三条交货地点:山西省阳曲县城内(具体地址甲方指定)。第四条交货时间:20--年9月15日-20--年10月20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交货时间开始供货,并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收确认。(签收人:郭爱萍联系电话:)。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异议期限:
1、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材料的技术要求和国家(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执行,确保所供材料的质量。
2、甲方在收到货物后若有异议须在10日内以书面提出,如属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验收方法: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送货,货到现场后,在现场车上或场地堆放后由甲方按物品的特性及行业惯例进行验收。如甲方认为乙方送货的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不符的,则可以随时抽检,如数量超过误差范围的或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则必须向甲方赔偿即以少一赔十计算,如散体运输货物,抽检方数误差≤4%,亦可视为正常交货。
第八条损耗责任:乙方货物在未经甲方验收前仍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
第九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交付首付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余款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10%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10%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第十一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十二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30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三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北京米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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