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工程钢材采购合同(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购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1.1 购买的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合同金额等:
货物名称
规格
材质
产地
数量(吨)
单价
(元/吨)
金额(元)
交货
方式
合计
以上数量为计划数量,实际金额以及数量已实际到货双方确认数量为准。
备注: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检验费等伴随性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记取。
1.2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建筑钢筋 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1.4 第1.1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实际供应量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所需货物数量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则由甲方通知乙方另行购买,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二、质量要求
2.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各类线材应符合GB1499.1-20__标准,Ⅱ、Ⅲ级螺纹钢应符合GB1499.2-20__标准以及现行行业标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设计的要求。
2.3 乙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通行的安全健康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三 质量保证期
3.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
3.2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乙方在 2 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冲抵补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3.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 1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
3.5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随每批次钢材随货附带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材质书)一式叁份,复印件均需加盖乙方红色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6 进场的钢材原则上需为整件或整捆,应附有厂家的标牌,且与出厂检验报告、钢花完全一致。
3.7 乙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货物不得有明显锈蚀,不得有泥土、油渍等污染物。
四、价格与支付
4.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 本合同货物单价为浮动价格,具体计价方式和单价细目详见本合同1.1条采购表格。
4.3 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 元(大写: 元整)。
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甲方在1.1条表格中明确的暂估数量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本合同单价为准。
4.4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运杂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货到工地卸车由乙方负责);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4.5 本合同供货范围为本工程指定部位所使用的钢筋,1.1条中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实际需用量及进场时间以甲方提供的书面《供货确认单》为准,并以甲方核实的实际收货数量结算。
4.6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整。甲方所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
4.7 乙方运抵工地现场由甲方签字确认并经检验试验合格后的货物数量,连续性分段供货的,于每月25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中间结算申请(须加盖乙方公章),由甲方项目部、经营部及相关人员按内部流程审核和审批。中间计量仅作为付款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4.8 支付条件:乙方将所需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 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批次的 %的货款,余款在
支付
4.9 最终结算方式:本合同项下货物供货完毕,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最终结算申请(须加盖乙方公章),由甲方项目部、经营部及相关人员按内部流程审核和审批,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的最终结算单方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10 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采购总金额不大于80万元,可提供等额普通发票。)
五、供货时间与交货地点
5.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讲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本合同所采购的货物乙方应与 年 月前完成供货,货物送至到甲方指定地点表面验收合格前货物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表面验收合格后货物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5.2 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或甲方指定点 施工现场,甲方派员与乙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由甲方收货员签署暂收货物数收条(此收条不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后,由乙方填署《工程物资采购供应表面验收合格清单》(附件)并提供随件(机)质量证明、技术说明等文件,在商定的时间内,由甲乙双方以及工程监理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进行表面验收,三方人员共同在该表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注:本合同所述“表面验收”指收货时甲方对货物的外观、数量、大小、重量等可以当场确定的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不代表认可货物不存在需要经过专业检查或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不因甲方收货时表面验收合格而免责,若乙方所供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处理。
5.3 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六、供货方式
6.1 采取连续性分段供货的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甲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甲方应在计划修订后3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甲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甲方应给予供应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6.2 除6.1款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乙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乙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6 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或
(2)甲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如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6.4 甲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乙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6.5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6 乙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6.7 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配合甲方在现场组织卸货、码堆的义务。
6.8 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6.9 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6.10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11 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双方负责代表
7.1 甲方指定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乙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甲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7.2 乙方指定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乙方代表与甲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8.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八、包装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行业内通用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九、检验
9.1 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乙方应当保证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已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
9.2 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甲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
9.3 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以下第14条。
十、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合法受委托的代理销售权。乙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权利瑕疵。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0.2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十一、保险
11.1 甲方建议(不做强制性要求)乙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1.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合同附随义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2.2 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12.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2.4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2.5 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12.6 甲方或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2.7 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十三、误期违约
13.1 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甲方确认乙方严重违约并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误期违约金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0.3 %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如果乙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
13.2 连续性采购中如果因乙方原因累计发生 批次延期一天及以上时间交付的,扣除履约保证金 万元。
十四、缺陷索赔
14.1 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索赔。
14.2 乙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3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4.4 质量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品牌、或出现瘦身钢筋、或经复试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应承担质量违约金:每出现一次,按本批次货物总价值的 1% 计算;质量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并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如果乙方在达到质量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5 如果因乙方原因累计发生 批次质量经检验不合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万元。
十五、合同变更
15.1 连续性供货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与需求,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甲方评价,甲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十七、不可抗力
1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7.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 15 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本合同实际履行地(即甲方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19.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
19.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19.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19.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二十、其他约定事项:
20.1 乙方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20.2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0.3 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20.4 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5 本合同甲方授权 作为采购人行使甲方部分/全部权利及义务,具体授权以甲方授权文件为准,另附采购授权文件。
附件一:采购人授权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采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编号:
鉴于甲方施工生产的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项目的钢材,依照《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进货时间:
物资
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
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约(大写):
备注:
二、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
2.1.交货时间: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根据计划要求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时供货。
2.2.交货地点及方式:按甲方计划送货至甲方项目施工现场的指定地点或甲方指定的集中加工地点。
2.3.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三、运输费用承担:
3.1.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车。
3.2.材料的装卸、运输、过磅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按元/吨(一般为30-40元,因不同项目情况有变化),与货款一并结算。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品牌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4.1.按国家标准执行:线材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T701-1997,螺纹钢材质符合国家标准GB1499-1998.
4.2.乙方供货时随车必须提供乙方加盖公章的质量证明文件四份。
4.3.乙方必须保证所供钢材为合格产品。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六、钢材计量方法(在招标时明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6.1.盘圆、φ14以下螺纹钢按过磅计重,过磅单上必须由双方人员签字,φ14及以上螺纹钢按点支计重,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6.2.盘圆按过磅计重,螺纹钢点支,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6.3.盘圆、螺纹钢均按过磅计重,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甲方指定委派(甲方验收人员的更改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1名现场施工员和1名领导班子共同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开具收货单给乙方;同时对钢材质量文件进行签收。
螺纹钢9M或12M定尺交货(按甲方计划要求)。
甲方验收后对乙方钢材质量有异议时,可随时对所供钢材进行抽样送检,若发生质量问题除由乙方负责组织无条件退货外,乙方应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甲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抽样送检后,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10天内。
八、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一般为按月结算,根据项目情况亦可采用节点结算方式):
上月____日至当月____日为一个结算期,供需双方月底办理结算,乙方向甲方提供当批次全额有效税务发票,甲方在次月____日前支付本结算期货款的%.余款在甲方通知乙方完成供货后个月内分次付清。
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不接收供货方的委托付款。乙方必须出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
9.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钢材进场,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货款,若甲方资金暂时不能到位,双方可协商延期支付,如延期超过天,延期支付的资金,由甲方按贷款利率和延期时间向乙方支付利息。
9.3.乙方应在甲方送货计划指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每延迟一天乙方按货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0.1.乙方对运货物的车辆严格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对车辆尾气排放量超标的禁止使用,货运车辆出工地大门,必须经过清洗,确保车路整洁、轮胎无泥。如未按甲方要求清洗车辆,造成市内管理部门罚款,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甲方负责对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废气、噪音、扬尘、辐射等制订相应措施、确保进场作业人员符合劳动法规要求的作业环境。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1.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12.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供货能力和履约能力或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2.2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为合格产品,如验收不符合计划或合同要求或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2.3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给甲方,并加盖公章。
12.4如需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合同附件。
12.5本合同签订后,如甲乙双方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该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章)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邮编:邮编: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本项目质保期结束时止
一、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工程项目的材料主材的供货事宜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价格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上述金额为含 %税价格。具体分项价格参见附件1《采购设备或材料清单》。
2、本合同总价为货物运至甲方项目部指定地点价,包含货物价格、工厂监造、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现场安装指导费、调试费、质保期内维护费及相关税费。
三、技术质量标准
按国家标准并根据需方要求确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联合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指标。相关技术文件及图纸参见附件。
四、支付条款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货款,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按合同约定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一)每批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二)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
(三) 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需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六、货物的交付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
3、联系人: 电话:
4、发货时乙方要向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货物的安装和检验
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材料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乙方提供的证书中加以说明。
2、甲方在检验的过程中,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质量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要求乙方更换,并赔偿相关损失。
3、乙方根据甲方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有需要应安排专业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安装,并提供货物安装的一切技术支持,所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设备或材料清单单价中。
八、货物保修
1、质保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 年。
2、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无偿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A乙方承担对所供设备或材料系统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B乙方收到甲方报修电话,保证在三个小时内作出技术响应,如需现场维修,技术人员保证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质保期维护费;
C对甲方在系统硬件上提出的扩容和升级更新要求,乙方在技术、商务、人力等各方面全力提供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力求满足甲方需要。
3、保修期满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3个工作日派人至甲方现场,对设备或材料进行维修、更换,乙方可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
九、保证和责任
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规定的时间内产品质量符合行业要求。
2、缺陷责任期为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运行证书后的 个月,如果由于乙方产品所涉及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延长,乙方仍应承担免费更换、和改善的责任。
3、缺陷责任期满后,乙方仍须按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的响应时间等服务方式为其所提供的设备和系统提供终身的保修服务,服务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按时交货,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甲方应依约向乙方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3、若因乙方无法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或提供的设备及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严重不符,影响该项目的验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乙方超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7日后,仍未能依约向甲方交付齐其应交付的所有产品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乙方不能交货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签订后如,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将发生原因和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方的合同责任,双方亦可协商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交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双方认可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所达成的其他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身份: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身份: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