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机项目安装协议书汇总3篇

主机项目安装协议书(通用3篇)

主机项目安装协议书 篇1

于__年__月__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合同

1.安装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甲方_________________港口

3.工程范围:本合同所附图纸及估价单

4.完工期限:本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在甲方港口建造工程完工后六十(60)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主机试验运行

5.安装工程总价格:____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

第1期:甲方在本合同开始实施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2期:甲方在港口造船工程开始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3期:在安装管路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0%,即_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4期:在主机的主要设备运抵工地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40%,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5期:在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6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10%,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7.违约罚款: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1%计算,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减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之单价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

9.监督进度: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1年

13.附带条款: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14.附件:本合同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

附件包括:(1)图样;(2)估价单

15.合同形式: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双方存档备查

16.附加条款: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免费及定期对其保养服务1年,每六(6)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

本合同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主机项目安装协议书 篇2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简称甲方),与_________(简称乙方),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合同。

1.安装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范围:本合同所有图纸及估价单。

4.完工期限:本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在_________建造工程完工后六十(60)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_________主机试验运行。

5.安装工程总价格: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

第1期:甲方在本合同开始实施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2期: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开始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3期:在安装管路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4期:在主机的主要设备运抵工地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4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5期:在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6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7.违约罚款: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1%计算,即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减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之单价。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

9.监督进度: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一(1)年。

13.附带条款: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14.附属文件:本合同附属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

15.合同形式: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双方存档备查。

16.附加条款: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免费及定期对_________主机保养服务一(1)年,每六(6)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

本合同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主机项目安装协议书 篇3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编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但不仅限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层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书面要求及委托书

3.4 来往函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编制阶段:

项目规模:

序号分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公顷)设计费(万元)

合计

说明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2

说明其他有关资料详见基础资料收集清单;

资料调查表格和清单由发包人提供;

项目编制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收集的资料,则在工作过程中补充增加。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2

说明各阶段成果实际提交日期以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日期为主,由于发包人原因使项目进度延缓或者停止,则设计人交付成果时间相应顺延。

完成期限原则上以发包人提交完整的资料之日开始起算。

发包人要求增加提交成果数量,超出部分打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条 费用

7.1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经商定,本合同的规划设计费为:

人民币 元整(¥ )(其中不含税设计费¥ ,税金合计¥ )。

7.2 编制期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另行签订收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进度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

130%(预付款)111,000.00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230%111,000.00

330%111,000.00

410%111,000.00

合计——

说明

8.1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2 非因设计人编制成果质量问题,发包人对编制文件不审批或缓慢审批超过半年的,发包人均应按照合同进度支付设计费。

8.3 设计人在收到设计费 10 日内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发票选择其中一种)给发包人。发包人必须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名、账号、开户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信息,并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提供能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形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指派 担任本项目的负责人。

9.2.2 设计人对规划设计文件在规划编制过程期间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2.3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单方原因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

9.2.4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即每逾期付款一天,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一天。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规划编制审批部门对规划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按9.1.3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10.2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但减收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即南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约定,双方的业务联系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双方所指定的工作联系人进行,具体为:

甲方指定的工作联系单位和联系人为:

姓名: 手 机:

传真: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乙方指定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

姓名: 手 机:

传真: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3.2 与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甲乙双方均应向上述指定联系人及地址送达。以专人送达的,由指定联系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以信件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发邮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一方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3.3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为双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13.4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3.5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4.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4.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伍 份。

14.5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2、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发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单位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月日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公司客服:

院客服: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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