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合同(通用三篇)

电力合同(通用3篇)

电力合同 篇1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由公司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建设档案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区供电公司110KV及以下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及上海市电力公司补充条文》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设计单位:

1.5、资金来源:自筹。

1.6、承包范围:

1.7、承包方式:专业承包

1.8、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开工,计划 年 月 日竣工,总日历工期 天。

1.9、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1.10、协议价款:

1.10.1、本合同总价暂估:元。

1.10.2、承包人必须加强做好对周边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线的保护,如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周边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线的损坏,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由此产生赔偿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1.10.3、在电气安装阶段,除因电气设计变更或电气施工图与土建施工图不相符外,承包人都应给予免费配合。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条款;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图纸

图纸提供套数:发包人应将全套施工图十二套、交承包人使用,其中三套施工图供承包人编制竣工图。

第四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 __职务:_

4.1.1检查建设各方落实履行各自职责,组织各类单位工程验收;

4.2发包人工作:

4.2.1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4.2.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2.3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

4.2.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2.5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工作。

4.3承包人现场负责人:

姓名:_ _职务:__项目负责人__

4.5承包人工作:

4.5.1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每月二十五日向发包人提供下月度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末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实物量的验工月报,开工前两天向发包人提供开工报告,竣工前五天发包人提供竣工通知书

4.5.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5.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5.4确保施工区域(包括生活区域)的安全、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的落实,保证机械设备和电气用具的安全可靠,并落实每天检查记录,备查;

4.5.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1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5.1.1承包人在开工前二周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开工前一周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5.1.2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二周完成,并提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审核。

5.1.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2工期延误

5.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5.3工程竣工

5.3.1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施工

6.1安全施工与检查

6.1.1发包人派驻工地现场代表为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人

1).按《工程安全施工评分表》、《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检查表》、《施工现场环境因素控制检查表》每二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凡违反安全施工,有权责令现场暂停施工;

6.1.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1).承包人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6.1.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危险范围;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识别及环境因素识别,落实相应的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4承包人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以及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6.1.5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各项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施工季节性特点,安排事故演习,做好演习记录。

6.2施工安全防护

6.2.1承包人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2.2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确立环境影响因素(附清单)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按施工进度有针对性落实;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本工程主要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7.2面砖、门窗、屋面卷材、水电安装设备等材料,须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对其认可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7.3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辅助材料及设备,并提供产品准用证、合格证明、质保书等,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第八条检查和返工

8.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返工、整改,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2分部工程完工前三天,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尽快进行验收。

8.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实施,待全部完成后经再次验收合格,该分项工程才算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再发现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质量等级

9.1本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

第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以下各部位均需分别进行中间验收:

⑴、基坑;⑵、基础;⑶、结构封顶(4)、安装隐蔽工程。

10.2分项工程的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本工程工程款及结算办法按下列条款执行:

11.1工程付款法: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付总工程款50%费用作为工程预付款。

⑵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结算出本工程的实际工程费。发包人除留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项一并结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余款。

11.2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做好工程结算资料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齐承包人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的30天内审核完毕。

11.3如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2.1、承包人应按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__)的规定编制竣工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同竣工验收报告一并提供给发包人。

12.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10天内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另签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一)。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另签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二)。

第十五条违约、争议

15.1、合同双方都应按合同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若有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清偿。

15.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5.3、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停止施工: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1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若发现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6.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6.4、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16.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做好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等保护移交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一十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第一十八条合同的份数

20.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2、本合同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发包方:承包方:上海

地址:地址:上海

法定(委托)代表人:法定(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电力合同 篇2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 ”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R”标记,不选用的用“S”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 用电容量:

1.3.1 变压器容量为 (其中分台容量为 )。

1.3.2 与供电电源直接接用(含通过隔离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

1.3.3 用电方自备电源容量为 。

1.3.4 用电保安电源为: □供电方提供;□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 。

1.3.5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2 供电电源:

2.1.2.1 第一路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 ,以 千伏电压,在 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用电方采取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点 。

2.1.3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 以上。

2.2.3供电方有权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电能质量进行检测,如用电方谐波、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或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情况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自动化终端、计量柜(计量表箱)、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试验接线盒及其二次回路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4.2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3 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4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 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电费结算方式

5.2.1 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单一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千伏安。

□最大需量计算,最大需量合同值为 千瓦。用电方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内(含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值收取基本电费,超过5%部份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约定的最大需量值调整时,按现行物价文件执行。

5.2.2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5.2.2.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5.2.2.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5.2.2.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5.2.2.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0元 ○1000元 ○5000元○10000元○50000元。

5.2.2.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5.2.2.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5000元○10000元 ○50000元 ○10000元,○50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3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 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校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

6.6 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6.7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9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10 用电方暂停、减容,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办理。

6.11 用电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

6.12 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电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

6.13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14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5预付费专项约定

6.15.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5.2 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5.3 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或跳闸机构损坏的,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5.4 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5.5 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5.6 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5.7 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5.8 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5.9 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5.10 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5.11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7.3 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用电方应保证己方电气设备的运维人员具有电工资质,并具备一定的电气设备运维技能,否则因用电设备运行维护不当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8.13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 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1.1用电方应保证其用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因用电方用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供电方的供电设备不能正常供电的,由用电方赔偿供电方的损失;在合同期内因用电方用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危及供电方供电设备达到2次的,用电方应按供电方的要求安装能自动隔离相间短路故障及接地故障的柱上负荷开关,否则供电方有权停电,造成用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11.2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电力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甲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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