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门市出售合同书(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 (即: )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售。该房建筑面积 ㎡,非住宅面积 ㎡。
第二条 委托出售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并附送a、固定装修 b、家私 c、家电 d、
第三条 房款结算:甲方同意乙方以高于或低于上述委托价格对外销售该房屋,但乙方应严格按照委托出售价格与甲方结算。
第四条 甲方承诺如下事项
1、保证上述委托房屋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否则甲方须向乙方及承购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补偿。
2、同意承购方(同意打“√”):a、一次性付款 b、按揭付款。
3、同意交易税费(同意打“√”):a、按国家规定各付 b、买方包税 c、卖方包税
4、同意该房屋交割前结清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使用费用,并迁出该房户口,以便承购方入户。
5、若该房仍在按揭,则自行清偿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指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并留存复印件。系产权共有人或委托他人还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内无人居住及无财物,须提供该房屋钥匙。
第六条 委托期限:自签定合同日起 个月,即至200 年 月 日止(若乙方已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售出,则委托期至产权及房屋转移到承购方完毕止)。
第七条 销售费用:销售上述房屋所产生的宣传广告费及劳务费,概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
第1种:该房未办产权证只需更名。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电话或信息)三天内为承购方办理好房屋更名手续; 乙方则在承购方取得更名后的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或发票)后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2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同乙方及承购方将权属变更资料交予市房地产登 记中心。交件的当日或次日,如果承购方是一次性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40%,余款在取得承购 方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付清;如果承购方是按揭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30% (以银行批准贷款须 交的首期为准),余款由银行直接划入甲方设立的帐号。
第3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但仍在银行抵押。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将银行所 欠款项清偿,并取得撤消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清偿后,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与“第2种”相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房款给付甲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超过15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须按委托价格的1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若所委托房屋产权有纠纷或甲方变卦以及不按通知时间内来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而导致承购方退购,则甲方须无条件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委托价格的15%的违约金给乙方。 3、承购方承诺购买房屋要求甲方清偿银行贷款后又不购买此房,则甲方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房屋交割:在承购方取得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甲方须将结清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使用费用,并已迁出户口的房屋交给承购方使用。甲方与承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佣金:该房屋成交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佣金,为出售价格的2%及高于委托价部分。
第十二条 委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该房屋为乙方独家销售,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与乙方介绍的买家发生交易,不得自行或再委托他人销售,否则,除按上述标准支付佣金外,同时应按出售价的1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均具同等效力。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乐山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门市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在 的门市(以下简称“门市”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门市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门市,对该门市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门市。
2、该门市的基本情况如下:
门市产权面积: ;土地证号: ;
产权证号: ; 门市用途: ;
3、门市所有人为甲方,甲方经门市共有人同意并授权签订本合同,如甲方及共有人不能到场,受托方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声明书。
第二条:成交价格
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大写) 元整
(小写:¥ 元整)。
第三条:税、费负担方式:
第五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均不计利息)
(1)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交付门市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给甲方,合同生效后该定金动转为门市款。
(2)一次性付款:
(4)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以前到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或办理委托公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收到定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门市价或无故不出售该门市否则甲方按定金双倍退还违约金。
(2)、甲方必须保证出售的上述门市权属真实无争议,如发生与甲方有关的该门市权属或债务经济纠纷以及甲方中途变更合同内容均属甲方违约,如因发生纠纷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门市,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门市款的0.3%作为滞纳金,逾期三天以上的属违约。
第七条:门市交付时间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2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如需办理银行由乙方向银行提供本合同原件,乙方保留本合同复印件。各种手续交接清楚后,本合同中止。
第九条:其它补充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甲方合同编码
乙方合同编码
丙方合同编码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
甲方(房屋出租人、出卖人):
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乙方(房屋承租人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登记住址: 邮编:
实际住址: 邮编:
丙方(房屋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登记住址: 邮编:
实际住址: 邮编: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编码为: ,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 【 行政号 】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约后乙方已实际支付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租金(以下称该期间为“实付租金覆盖期间”)。
2、甲、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编码: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卖标的房屋,丙方已于 年 月 日付清全部价款。
3、甲、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甲方已经通知并询问乙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乙方明确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不购买标的房屋。
4、标的房屋的基本信息:
(1)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 层 平方米, 层 平方米。
(2)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天
(3) ……
现甲、乙、丙三方就房屋交接、租赁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房屋交接
1、甲、乙、丙三方确认:
(1) 年 月 日[张1]为房屋交接日(以下称为“房屋交接日”);
(2)自房屋交接日起视为甲方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丙方,丙方同意按现状接受标的房屋;
(3)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由乙方继续承租标的房屋。
2、自房屋交接日起,原租赁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续享有和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甲方(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享有和承担。
3、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由乙方与丙方另行协商房屋租赁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丙方交付原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原件)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丙三方均有义务在复印件原租赁合同复印件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租金
1、甲、乙、丙三方同意, 年 月 日[张2](以下称为“租金权益分割日”)之前的租金权益归甲方享有, 之后的租金权益归丙方享有。
2、根据乙方实际支付租金情况,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租金权益分割日包含在实付租金覆盖期间之外的:截至租金权益分割日,乙方尚欠甲方租金 元及违约金 元,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逾期则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承担违约金;租金权益分割日之后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张 3]及违约金 元,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丙方支付,逾期则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承担违约金;其余租金由乙方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丙方支付。
【图1】
图片用于起草合同时参考使用。
(2)租金权益分割日在实付租金覆盖期间之内的:乙方实际已支付租金中包含应归属丙方的部分(即租金权益分割日之后的部分)为*元(甲方已向乙方发票),此部分租金由甲方支付给丙方,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
【图2】
图片用于起草合同时参考使用。
(3)其他方式:
三、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1、截至 年 月 日以前标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已经由 乙 / 甲 方已支付完毕。
2、房屋交接日以前标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 乙 / 甲 支付,并应于 年 月 日前向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张4]。 房屋交接日以后标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承担方继续执行。
3、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仍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电话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
四、履约担保
1、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 元履约保证金,已扣划 元,剩余 元。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 元返还给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向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丙方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2)甲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 元支付给丙方,由丙方向乙方另行开具收据,乙方所持有的甲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作废。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房屋交接日后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与返还事宜,按原租赁合同执行。
五、通知:
1、甲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email:
2、乙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email:
3、丙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email:
4、上述内容可以派员送达,传真,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电话通知的应及时补充书面文件。
5、派员送达的应当有签收文件。
6、采用传真方式的,以受送达方的传真机收到传真信号即视为送达。
7、采用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受送达方签字的回执为送达的证明。
8、采用派员送达、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的,收件人为受送达一方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员工或分支机构的,均视为双方的正式通讯函件,受送达一方拒收的亦视为已经成功送达。
9、如一方更改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此后再联络时应使用被通知的联系人或通讯方式。
10、如受送达一方电话或传真号码、邮寄地址有误(或号码、地址变更后未通知)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因本协议的生效、履行等事宜而产生争议时,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标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效力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附件(以“√”为准)
□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甲方印章
□甲方对签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乙方本人签字
□乙方对签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丙方本人签字
□丙方对签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 原租赁合同复印件,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