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人员受伤上诉状(精选3篇)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甲乙双方就雇请保镖事宜,经甲乙双方认真洽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合同以约束双方的行业。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保镖队员的选定
1、由乙方负责把培训合格的保镖队员推荐给甲方。
2、由甲方在所有保镖队员中自主择优选定。
第三条、雇请队员的薪酬
1、由乙方推荐,甲方志愿接收的合格保镖队员,每月薪酬不得低于_________元。由甲方自主择优选定的优秀保镖队员每月薪酬不得少于_________元。
2、雇主给予乙方保镖队员的其它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的员工。
3、乙方保镖队员做到:忠诚雇主、服从雇主、服务雇主、保卫雇主。
第四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甲方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意外保险。
第五条、乙方义务
1、按照甲方指令,较好完成交办工作。
2、无论何时何地把甲方利益放在第一位。
3、如遇危险事件,保镖队员按照甲方意图,尽力把政策性与策略性、原则性与灵活性、斗争性与妥协性结合起来,采取恰当方式,灵活多变的“有理、有利、有节”有处置事件。
4、熟悉甲方的生活和工作习惯,熟悉甲方的周边环境,既做好甲方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5、身处保镖位,时时有警惕。
6、乙方队员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不给甲方惹事生非,否则后果由队员自负。
第六条、伤害及责任
保镖队员为保护甲方及其家人的安全,或者为维护甲方的利益而受到伤害,甲方必须给予精神抚慰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相关责任。
第七条、保镖队员的管理及隶属关系
1、队员进入甲方单位之日起,甲方应负队员的全部管理责任。教育、引导队员合法做事,正派做人,走好正道。
2、保镖队员受雇,要对甲方负责。而对本公司每半年必须汇报一次工作(回公司汇报具体日期公司将另行通知),否则公司将注销其乙方所颁发的保镖队员相关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薪酬支付
合同生效当日,甲方须提前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以后每月_____号前必须将当月工作如数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保密义务
1、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因商业泄密造成对甲方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予以经济赔偿。
2、保密约定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客户名单、合作情况、价格、营销、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子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必须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若对乙方保镖队员的工作不满意或乙方队员无故离岗,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保镖人选,但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否则即是甲方违约。甲方应付违约金相当于乙方保镖队员____年的薪酬。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
在合同执行中,双方认为有不合理处,需作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附加条款,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形成共识后可作修改或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向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用车单位:(甲方)
车辆所有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目前甲方因业务需要,雇佣乙方的面包车;为保证甲方生产需要,甲方雇乙方的面包车(面包车2辆及以上并必须满足甲方生产需要,配备GPS定位设备及系统,车连保险强险必须齐全,商业险中必须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证甲方工作需求。
为确保双方责任明确及利益保障,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原则,特制订此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车辆必须具备完整的车辆相关手续,如:驾驶证、车辆保险、证照年检、维护保养等各项手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手续进行核查、备案、存档。
2、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使用安排,保证每天24小时随叫随到(24小时服务)。
3、协议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车辆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和保险;否则,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协议履行期间,燃料(柴油、汽油)价格随国际油价变动幅度在10%以内,则车辆雇用价不变;燃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时,双方可经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制订价格(以目前油价为基准,汽油价格:7.56元/公升,柴油价格:7.2元/公升)。
3、甲方在使用乙方车辆时,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员工受到伤害或影响甲方工作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承担甲方员工因此发生的所用费用。在用车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4、乙方必须以甲方事务为先,积极配合车辆调度者的安排。若乙方有事需要请假,则需提前安排好工作或安排代驾司机,保证不耽误甲方事务,如因此乙方发生事故产生损失,与甲方无关。
5、乙方必须注意维护公司形象,注重个人卫生及礼仪礼节,对待用车人时确保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三、用车结算
1、因公使用乙方车辆时,乙方必须做好《车辆行驶记录表》登记,以便于月底核算用车费用。
2、甲方使用乙方车辆费用按照招标价格执行: 元/公里;实际用车里程,甲方依据《派车单》及《车辆行驶记录表》登记之记录,计算公式为:实际行车公里数× 元/公里=实际发生费用。
3、所有用车记录甲方每月28日统计制单审核,由乙方出具正式发票,便于及时发放用车费用。根据公司报帐程序,用车费用时间延时一个月,因特殊原因最长延时不能超过两个月。
4、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押金5000元。
四、其他协议项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甲方无故解除合同,需补偿乙方3个月单月车辆费用。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前两个月车辆费用。
2、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协议期满后,双方可以友好协商继续签订协议。
5、本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开户行:
账号:
签章: 签章: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郑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郑州市某某路口1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某县五某某乡。系受害人刘某启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某县某某乡。系受害人刘某启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侯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商丘市某某路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遂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销(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并错误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文,上诉人对刘某启因交通事故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审判决认定刘某启经翟某某介绍到侯某某承包的工地上的从事炊事员工作,这一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撑,与事实不符。
侯某某出具书面证明,其跟本人不认识刘某启,也从未雇佣刘某启在工地上做饭,侯某某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王某,刘某启是不是王某雇佣的侯某某不知道,应由王某说明,但原审原告未举证证明刘某启系侯某某雇佣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实显然证据不足。
二、原审判决认定导致刘某启死亡的交通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侯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混淆事实,错误理解并适用有关法律条文。
1、交通事故是否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如果对于从事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交通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因为,该行业的企业以交通运输为生产经营内容,但本案中,上诉人和侯某某都是以建筑施工为生产经营内容的建筑行业,如在工地发生的因建筑施工导致的伤亡事故当然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发生在工地以外的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与建筑施工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不能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2、刘某启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证明当时刘某启所骑电动车上携带有蔬菜,但是否是出去买菜,以及为谁买菜无法证实。
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启是为工地买菜,但其从事的是炊事员工作,并不是建筑施工人员,雇佣炊事员做饭并没有哪部法律规范强制规定要求雇主需具备何种资质。
原审判决引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侯某某应当对刘某启死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则扩大了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三、原审判决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民法典明确了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刘某启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当然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而且,上诉人以及侯某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可能预见和控制,当然不应该承担刘某启死亡的侵权责任了。
2、况且,导致刘某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并非是从事劳务活动买菜做饭导致的死亡,买菜做饭的劳务活动本身不会引起交通事故,更不会导致死亡结果出现,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刘某启和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审判决不考虑因果关系,直接认定买菜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属于提供劳务活动,显然是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错误评价,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四、交通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启死亡的侵权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原审判决不应当再要求他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导致刘某启死亡的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被上诉人128000元。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代表双方自愿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愿,该纠纷对于双方而言已经按其真实意愿公平合理的解决,如再判决他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反了损失填平原则,刘某启近亲属便获得了重复赔偿。
五、原审判决对刘某启死亡损失的计算错误。
1、刘某启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当时是否为工地买菜无从证实,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启是为工地买菜,但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该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某启有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导致其死亡的损害结果,其自身也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原审判决不应按全部损失认定上诉人和侯某某的侵权责任。
2、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刘典启死亡的损失证据不足。
原审认定刘某启死亡的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证据是某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但上诉人认为除了该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刘某启在商贸公司工作,认定刘某启在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据不足。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刘某启居住在城镇。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刘某启受雇于侯某某的情况下,错误计算刘某启死亡的损失,对有关法律事实错误评价认定,并错误适用法律。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