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诉状【合集3篇】

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诉状(精选3篇)

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诉状 篇1

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

了解。

出卖人:

买受人:

甲方欲将位于房产一套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安置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按3470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281000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将购房款贰拾伍万壹千元整交付给甲方,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叁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甲方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户名:000,账户:。乙方可现金支付给甲方也可将购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账户。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补偿费和建筑差价的享有和承担

1、根据甲方和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指挥部应给付给甲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个月10元,由乙方享有,并从首付款中预先扣除一年的安置补助费,超过一年的安置补助费由甲方再补给乙方,不足一年乙方应返还差价给甲方。

2、安置房应支付给指挥部的建筑差价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3、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6、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出证后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第九条、合同无效的特别约定:

若本合同无效,甲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确认无效的十日内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叁拾万元整。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的签署地泉州市福华商厦所辖地方法院----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时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另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

乙方:

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诉状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 __________ 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__幢_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二,乙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元。

三,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四,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共______套______间,______层______号,配有______等设备。

五,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六,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报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七,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诉状 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__岁,住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村。

被告: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_______区_______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年,_______区政府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_______区城乡建设交通局,该局全权委托被告进行_______路沿线的房屋拆迁事宜。被告在公布的相关拆迁通知中声称,为进行_______路改造工程,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应配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因被告属于政府机关,原告对被告的相关通知深信不疑,以为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应积极支持国家公益设施建设。因此,尽管面对极低的补偿条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还是签订了《_______区_______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现经过咨询律师才发现,该协议书系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要使用原告宅基地进行道路改造工程,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建设,否则,未经征收程序,属于违法建设,违法拆迁。但是,本案中,原告从委托的律师在其他相关案件的材料中的内容发现,原告的宅基地根本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告在未经法定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欺骗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_______区_______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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