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反担保合同(精选3篇)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居间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投资项目需要融资,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借款出资方,促成借款出资方以借款或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终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提供项目相关文件材料。
2、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合法及有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3、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方所介绍的借款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4、甲方与借款方达成合作意向签署协议后,借款到帐当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开据酬金现金支票。
5、甲方与借款方之间的.任何约定,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
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借款出资方签署合同提供联络、协助等服务。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
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
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4、若资金方与甲方发生业务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以及其所得的税后的佣金均不用承担一切任何形式和阶段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介绍促成有出资意向的
第三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以及甲方融资借款到账后,表为乙方酬金。以打入以下帐号为准。
2、促成后,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3、若乙方未能促成
第三方与甲方签署或履行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
4、乙方提供酬金收取凭证。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甲方与借款出资方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合同解除,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与借款出资方达成合作意向以及甲方融资借款到账后,并向乙方完成酬金支付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酬金全部支付完成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民法典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与股权质押的反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①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②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权万元占总股权的%,作价出质设立股权质押。
二、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最高额债权为_______元。
2、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保证反担保方式与期限
1、乙方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为从甲方享有追偿权开始五年。
五、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甲方在实现反担保质权时扣除。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馈赠、出质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质股权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偿还反担保债务,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对乙方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甲方公司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八、在股权质押期间,股权派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记载于乙方股权凭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甲方在实现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时,甲方可选择就乙方的保证反担保实现追偿权,也可选择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实现追偿权,即乙方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连带实现甲方的追偿权。
十一、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十二、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十三、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权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
资金
1、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质押自登记并记载股权凭证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协议与 年月日由以下各方在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作为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意投资于乙方(以下简称“本次合作”),且甲方拟就相关的投资事宜与乙方股东进行协商。甲乙双方拟就本次合作事宜进行评估和讨论。
2、甲乙双方在评估与讨论的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乙方也将了解甲方相关的状况。为此,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与本次合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将接触到对方某些未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双方愿以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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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解释如下:
“提供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接收方”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参与本次合作事宜而接触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不论纸质、电子、声像或其他形式,包括:
A 企业财务资料、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和数据;
B 甲乙双方进行接触、协商、谈判所涉及的有关股权融资数额、股权评估价格、股权融资条件等任何交易方案、计划而无论其是否被最终确定、采纳;
C 甲乙双方为本次合作事宜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识别
2.1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其他合法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的信息;
B 一方通过合法的行为获悉已经公之于众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责任
3.1 接收方在接收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A 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未经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B 接收方仅可为本次合作事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但应保证该类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C、若有权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将(i)及时通知提供方此要求;(ii)若接收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在不产生额外花费及成本的范围内,接收方可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协助提供方使披露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不侵权
4.1 提供方特此承诺其向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会侵权且不包含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且提供方特此同意:对于第三方就接收方接受或使用的保密信息提出任何主张、指控或要求接收方承担任何义务、损失、判决、诉讼、损害、成本、费用、裁决和律师费用,提供方应当对接收方进行补偿并使其不受上述损害,提供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后仍应存续。
第五条 保密信息专有权
5.1 双方承诺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外。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属于提供方所有,提供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收方转让、许可、允许或授予接收方享有对提供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接收方或有关人员违反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当向提供方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效力和期限
7.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且在本次合作期间和结束完成(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或提前终止之后 年内持续有效。
7.2 本次合作完成或被提前终止后,经提供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可选择退回或销毁其保存的保密信息载体。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含港澳台)
8.2 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 起诉。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才有效;
9.2 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