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报关代理合同(通用10篇)
协议编号:
日期:
委托方: 代理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 委托进口货物内容
二.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
1. 授权代理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进口合同主要条款与外商签约;
2. 授权代理方在委托方违约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货物(详细内容见本合同第五条);
3. 授权代理方特别权限,包括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事项;
4. 委托方怠于行使索赔、起诉或提交仲裁权利侵犯代理方利益时,代理方有权代为行使。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确保委托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不得利用代理方享有的条件和政策进行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代理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外商由委托方指定(或提供),委托方应自行对该外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无条件接受代理方根据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4. 自行承担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5. 委托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方无权要求代理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与此同时,委托方还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所有费用(含以月息%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等),支付违约金等,并承担代理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6. 委托方除按银行要求支付%开证保证金外,还应为代理方开证信用额度的%部份提供担保。
7.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可以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委托方应该和代理方一起与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代理方对外商的责任。如因此造成代理方损失,委托方应承担代理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损失。
8. 当外商违约时,如委托方提出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向代理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
预支付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方不承担索赔费用或不提供必要协助的,均视为委托方放弃索赔。
(二)代理方责任
1.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履行合同;
2. 在收到委托方%保证金后开出即期信用证(或者其它方式的付款);
3.若因外商或承运人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代理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表委托方对外索赔,并实时向委托方通报相关情况。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委托方须在信用证付款日到期日前五日内将其余%货款以付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将货款转入代理方指定账户,在此之前物权属于代理方;
2.在货物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关费、批文费、报检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并即时支付。如实际由代理方代垫的,委托方须在报关完毕后立即付还代理方;
3. 代理费按海关认可总金额的 %计算,委托方应在报关完毕立即支付。
五.违约责任
若委托方无法及时付款或不付款(含关税、增值税)而发生纠纷,或货物滞留码头(仓库)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委托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支付一切费用及赔偿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七.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代理方:
时间: 时间:
运输报关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进出境运输报关手续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货物进出境的运输报关手续,以及提货、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 乙方代理权限
乙方的代理权限仅限于办理清关或者转关运输、报关、报检、验放,将甲方货物安全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代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起至 20__ 年 月止。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报关时所需的有效合同、发票、提单、法律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2、甲方向乙方提交发票时应同时附中文译文;
3、甲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不存在伪报、低报、漏报等现象;
4、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报关手续,以及提货、送货所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5、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按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甲方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检验、检疫、提货、送货等手续;双方约定在甲方提供单据及时及齐全情况下按时将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地点。
如因海关及检疫原因造成的清关及派送等延误,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理解。
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在代理甲方办理报关、检验、检疫、提货、送货等手续过程中,有义务保证甲方货物完整、安全,不得损坏或丢失(货物由于进出境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破损除外);
3、乙方在代理报关过程中,应当为甲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技术资料、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和有关信息,也不得将该类信息用于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目的;
4、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只有经过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利用甲方的文件、资料或代理甲方行使权利;乙方应于履行完本协议项下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文件和资料;
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缺损或丢失,乙方有义务督促第三方出具书面证明;
6、乙方对所进口商品的质量等本身问题不承担责任。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其的服务进行转委托。
若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乙方应对其转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报关费用
报关费用见一报价单。
第七条 结算
乙方应将上月报关费用结算清单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结算清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无误后,乙方开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有义务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相关费用将根据日千分之5的违约金向甲方收取。
直至甲方付清所有费用为止。
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或对甲方所交付的文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欠款为止,由此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以及风险和损失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仲裁
本《代理报关协议书》中任一条款与《代理报关委托书》背面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为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代理报关协议书》而发生的分歧,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 终止或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终止或变更本《代理报关协议书》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终止或变更的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签定书面终止或变更协议书后,本协议书即可终止或变更。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效力
1、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代理报关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事宜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的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货品进出境运输报关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进出境运输报关手续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货物进出境的运输报关手续,以及提货、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 乙方代理权限
乙方的代理权限仅限于办理清关或者转关运输、报关、报检、验放,将甲方货物安全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代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起至 20__ 年 月止。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报关时所需的有效合同、发票、提单、法律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2、甲方向乙方提交发票时应同时附中文译文;
3、甲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不存在伪报、低报、漏报等现象;
4、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报关手续,以及提货、送货所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5、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按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甲方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检验、检疫、提货、送货等手续;双方约定在甲方提供单据及时及齐全情况下按时将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地点。
如因海关及检疫原因造成的清关及派送等延误,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理解。
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在代理甲方办理报关、检验、检疫、提货、送货等手续过程中,有义务保证甲方货物完整、安全,不得损坏或丢失(货物由于进出境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破损除外);
3、乙方在代理报关过程中,应当为甲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技术资料、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和有关信息,也不得将该类信息用于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目的;
4、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只有经过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利用甲方的文件、资料或代理甲方行使权利;乙方应于履行完本协议项下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文件和资料;
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缺损或丢失,乙方有义务督促第三方出具书面证明;
6、乙方对所进口商品的质量等本身问题不承担责任。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其的服务进行转委托。
若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乙方应对其转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报关费用
报关费用见一报价单。
第七条 结算
乙方应将上月报关费用结算清单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结算清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无误后,乙方开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有义务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相关费用将根据日千分之5的违约金向甲方收取。
直至甲方付清所有费用为止。
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或对甲方所交付的文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欠款为止,由此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以及风险和损失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仲裁
本《代理报关协议书》中任一条款与《代理报关委托书》背面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为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代理报关协议书》而发生的分歧,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 终止或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终止或变更本《代理报关协议书》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终止或变更的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签定书面终止或变更协议书后,本协议书即可终止或变更。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效力
1、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代理报关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事宜本《代理报关协议书》的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我单位现 (A逐票、B长期)委托贵公司代理 等通关事宜。(A、报关查验B、垫缴税款C、办理海关证明联D、审批手册E、核销手册F、申办减免税手续G、其他 )详见《委托报关协议》。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保证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单货相符。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的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 托 报 关 协 议
为明确委托报关具体事项和各自责任,双方经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委托方
被委托方
主要货物名称
*报关单编码
No.
HS编码
□□□□□□□□□□
收到单证日期
年 月 日
进出口日期
年 月 日
收到单证情况
合同□
发票□
提单号
装箱清单□
提(运)单□
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手册□
许可证件□
原产地/货源地
其他
传真电话
报关收费
人民币: 元
其他要求:
承诺说明:
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被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报关员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白联:海关留存、黄联:被委托方留存、红联:委托方留存) 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负责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其他进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的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他要求”栏)。
赔偿原则 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 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 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 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与《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委托报关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
协商解决事项 变更、中止本协议或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因签约双方以外的原因产生的问题或报关业务需要修改协议条款,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代理报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办理下述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票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1)代理甲方办理约定货物的报关、报验;
(2)甲方其他的特别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具体见报关单)。
如委托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
如不一致,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6.甲方应在船抵港____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与单货一致:
(1)提单BILLOFLADING或者其他运输单证OTHERSHIPPINCDOCUMENTS
(2)商业发票INVOICE
(3)装箱单PACKINCLIST
(4)进口贸易合同CONTRACT
(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甲方应在船抵港后,乙方报关前及时提交提货单。
7.乙方应在船抵港_______天向甲方报告到货信息,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俟接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8.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
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账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
上述款项延期送达,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
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上述费用,除非双方有书面的约定。
9.费用
(1)代报关费:__________________
(2)代报验费: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连同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汇至乙方账户,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违约金、船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另行结算。
10.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11.需要变更的事项,甲方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
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12.由于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申报不实、单证不全、迟延缴纳费用、货物属于违禁物品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由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仅对甲方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甲方事先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出口运输报关等海关手续一事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公司内自理进出口运输报关等海关事务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双方无任何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2.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报关、报检、查验及国际国内(市内)运输等各种进出口手续,由于货物本身问题发生的滞报,滞纳以及产生的相应杂费由甲方负担。
3.由于乙方仅受甲方委托承办代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所以对所进出商品的质量等本身问题不承担责任。
4.甲方提供报关文件时须将外文品名翻译清楚,纳税货物须将归类税号提供给乙方。(或交乙方详细的清单以便乙方查找)乙方必须在遇到报关文件有问题、海关查验有问题、及耽误正常送货的其它问题时,立即通知甲方报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5.甲方需负担货物进出口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关税、检疫费港杂费、运输费用等
6.甲方应遵守海关法,并对所进出口的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7.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办理海关所需要的文件,在通关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告之甲方,并真实的反映给甲方海关检疫等部门对所进出货物的意见和问题,一起协商解决,尽快完成通关工作。
8.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货物正本提单或到货通知及相关报关文件后,空运货物三个工作日内,海运货物五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或仓库,如超过时间,未送到卸货地点,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及责任。(海关对货物申报有异议,甲方未及时缴纳税款及对货物查验有问题的情况除外。)
9.甲方可按合同情况选择货物国际运输及国内(市内)长短途保险,乙方所委托的承运人因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损失只负责赔偿车辆和人员的`经济损失。如因甲方未上保险而导致的货损由甲方承担。
10.通关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开出收费明晰单,在甲方确认费用无误后开出正式发票,甲方及时将费用支付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报关、报验及提货所需的全套资料,以便乙方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2. 甲方负责提前通知乙方货物的流向、数量;
3. 甲方负责及时支付乙方的代理包干费及实报实销的费用;
4. 如甲方需要乙方代办国内铁路或水路运输,需传真确认到货地点、收货人、件数等;
5. 甲方及时审核乙方开立的费用发票,在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支付。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港口货运代理人,代甲方办理报关、报检和接卸仓储工作;
2.乙方接到甲方的有关单据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船名从速办理报关、报检及发运、仓储工作,如因乙方的懈怠影响货物通关、装运等工作,乙方承担相应的压箱费、堆存费、滞港费等相关费用;
3. 在货物接卸期间,对第三方原因产生的溢短残损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
4. 乙方负责在海关结关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海关核退的进口付汇报关单及关税、增值税税单正本邮寄给甲方,若有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费用标准
1. 40英尺标准集装箱
1) 如应甲方要求,乙方只负责接货到港区提货为止,乙方负责掏箱、装车。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包干费:1100元/40尺。
2) 甲方指定仓库交货:港口至天津地区:包干费 1500元/40尺。港口至塘沽地区:包干费1200元/40尺。以上费用不包括关税,增值税,商检费。THC费用实报实销。
2.散货
港区提货:
1) 舱底交货:一次性包干费35元/吨+舱底交货费(实单转)。
2) 船边交货:一次性包干费35元/吨。
运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费:
1) 港口至天津地区:22元/吨。
2) 港口至塘沽地区:10元/吨。
铁路运费、铁路装车费根据乙方提供的铁路货运单据实报实销。 以上费用不包括关税,增值税,商检费。
3. 仓储费用:每天0.13元/空干吨,入库费6元/空干吨,出库费10元/空干吨,由提货方承担。出库时乙方凭甲方出库单并向甲方电话确认后方可放货。乙方负责妥善保管入库货物,严格做到按集装箱号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雨,严禁不盖篷布存放。仓储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将费用明细表及发票邮寄于甲方,甲方接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乙方。
四、 其它条款
1. 乙方提供费用发生的票据抬头均按“绥芬河市三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如有特殊要求的,甲方以书面形式传真乙方为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更改的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代理进口协议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为甲方进口业务的唯一代理人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代理进口商品
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二. 合作方式及责任义务
(一)合作方式
1、 甲方自行与出口方(外方)协商确定甲方所需进口货物的品种,规格, 质量标准,价格和交货期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签订进口合同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及甲方认可的贸易条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方签订进口合同。
3、 进口商品到货后,乙方负责办理清关的各种手续。经乙方授权, 甲方也可以乙方的名义自行办理上述手续。
4、 甲方自行提货。
5、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双方责任义务
1. 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在货物进口之前应将必要的信息提供给乙方, 以便乙方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2)甲方应在进口商品到货后及时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提单,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检疫等相关报关文件,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3)甲方负责所进口商品的品种,质量和数量的核查验收。
(4)甲方承担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其它通关费用。
(5)甲方承担银行手续费,产生乙方代为支付的费用,甲方亦应承担。
(6)甲方须在 进口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进口所需付的全部货款,银行手续费等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7)甲方应在进口货物通关之前将所需的各种通关费用划入乙方账户,以备办理通关之用。
(8)货物通关后,甲方应及时提货。如发生滞港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甲方应自觉遵守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等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生海关对货物归类和申报价值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由甲方承担,即使货物通关放行后,如海关事后发现缺证、少证或漏征税收等情况,海关依法补征税收或补证,甲方仍须依法补税或补证。
2.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准确的与外方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并将合同副本给予甲方。
(2)乙方在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在接到进口通关所需全套单据后应及时办理通关手续。
(3)进口商品属于法定商检、检疫产品的,乙方应及时向商检、检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延误。
(4)甲方将通关所需费用汇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应及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其它各项费用。
(5)如需开具银行信用证,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准确的办理开证事宜。
(6)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合法、有效。
三. 甲乙双方的结算
(1) 甲方应随货款同时向乙方支付进口总货值百分之一的代理费,代理费不足RMB1000元按RMB1000元计。
(2) 支付货款金额依照实际支付当日的银行汇率牌价核算。
四. 其它约定条款
1. 进口合同一经签订,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自行就进口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也不能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口合同。
2. 凡甲方同意的进口合同条款,甲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
3.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应承担代理方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4. 因外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当外商违约时,如甲方提出索赔,应在索赔期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据,承担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6.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产生各种双方无法预料的问题(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双方将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合理调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或你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该补充协议也将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7. 甲乙双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且之前所签订对外及对内合同必须执行完毕。
8. 甲乙双方若发生单方违反本协议或产生争议和分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9.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制定补充协议。
1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受托方(以下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出口协议书代理出口的商品说明:
二、代理出口协议书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乙方指定的外方签订外销合同,该合同内容需要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同乙方指定的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或三方购货合同,该合同内容需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
3、按照乙方提供的货物数据及时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货运委托书、保险单等单据。
4、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需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受到乙方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及时取得有关单证,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5、货物若需甲方负责商检,甲方则应及时认真作好商品的商检通关工作,以免延误通关等后续工作的进行。
6、在甲方负责报关运输的方式下,积极联络货运代理公司进行定仓保险等事务,保证出口货物安全、及时顺利的出口清关,不延误指定装船日期,但对货物的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7、及时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同乙方进行结算并规定比例收取代理费。
8、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催促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收到外汇货款,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9、若货物需退税的,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按退税机关规定的完整的退税凭证后应及时完成退税工作,按协议的结算款项同乙方结算。
10、积极协助应由乙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三、代理出口协议书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同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2、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及时把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告诉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制作各种单据。
3、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全权办理。但承担甲方不能及时取得该些单证的后果。
4、若由乙方负责货物的商检、订仓、保险及海关清关等工作,乙方应同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保证报关单据上的货物与实际装船出口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上的完全一致,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口报关后三个月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指定帐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和收汇晚于规定期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对于收汇超过三个月的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实际收汇金额低于报关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
6、按协议规定与甲方进行货款计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费(结算方式单独列项)。
7、在出口清关后的收回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核销联)并交于甲方。交于甲方的时间必须在出口报关(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时间为准)后90天内,以便甲方及时进行外汇核销。
8对于要出口退税的业务,乙方必须在出口后4个月内保证甲方完成出口核销。对于核销所需要单据遗失或修改的业务必须在4个月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延期手续;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必须在出口报关(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为准)后60天内交于甲方,对于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遗失或修改的业务必须60天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延期手续;应在该货物清关后(以出口报关单出口的时间为准)最迟60天内将出口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交于甲方,并且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在20天内。对于超出上述期限的,造成不能退税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各种退税单据由于有各种错误记录、未通过退税部门的验证及不符合税务机关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从而不能进行退税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必须退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退税款项。如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变动的,双方应另行协商。
9、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其他需甲方完成的工作,协调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况。
四、代理出口协议书结算约定条款:
1、纯代理方式:
(1)按货值的? %征收出口代理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元。
(2)乙方同时承担货款在结算中我方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
(3)对于外汇的折人民币汇率按甲方在银行结汇时提供的结汇汇率为准。
(4)具体资金支付:
A T/T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方的外汇货款后,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货款扣除代理费后汇入乙方的指定帐户。
B在L/C和托收方式下,甲方将全套准确有效的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扣除代理费后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甲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制作的必须通过乙方确认,同时乙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出口退税的方式下:
(1)对于外汇的折人民币汇率按甲方在银行结汇时银行提供的结算汇率为准
(2)乙方同时承担货款在结算中我方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
(3)甲方按照乙方出口货物价格RMB/USD收取代理费;在扣除双方约定的杂费后(如银行费用、利息、办证费等),甲方帐面余额凭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支付给乙方。
(4)甲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及时收到乙方开给甲方规定数额的经税务部门验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必须在货物出运清关后60天内收回)和在收到国外的外汇货款之后才能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货款。
(5)具体资金支付:
A.T/T 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方的外汇货款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在符合上述结算条件下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B在L/C和托收的方式下,甲方将全套准确有效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扣除代理费后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甲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制作的必须通过乙方确认,同时乙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不管何种结算,若需甲方返还利润部分的,乙方都必须开来合法的发票后,甲方才能返还利润部分。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报关、报验及提货所需的全套资料,以便乙方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2. 甲方负责提前通知乙方货物的流向、数量;
3. 甲方负责及时支付乙方的代理包干费及实报实销的费用;
4. 如甲方需要乙方代办国内铁路或水路运输,需传真确认到货地点、收货人、件数等;
5. 甲方及时审核乙方开立的费用发票,在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支付。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港口货运代理人,代甲方办理报关、报检和接卸仓储工作;
2. 乙方接到甲方的有关单据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船名从速办理报关、报检及发运、仓储工作,如因乙方的懈怠影响货物通关、装运等工作,乙方承担相应的压箱费、堆存费、滞港费等相关费用;
3. 在货物接卸期间,对第三方原因产生的溢短残损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
4. 乙方负责在海关结关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海关核退的进口付汇报关单及关税、增值税税单正本邮寄给甲方,若有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费用标准
1. 40英尺标准集装箱
1) 如应甲方要求,乙方只负责接货到港区提货为止,乙方负责掏箱、装车。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包干费:1100元/40尺。
2) 甲方指定仓库交货:
港口至天津地区:包干费 1500元/40尺。港口至塘沽地区:包干费 1200元/40尺。以上费用不包括关税,增值税,商检费。THC费用实报实销。
2.散货
港区提货:
1) 舱底交货:一次性包干费35元/吨+舱底交货费(实单转)。
2) 船边交货:一次性包干费35元/吨。运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费:
1) 港口至天津地区:22元/吨。
2) 港口至塘沽地区:10元/吨。铁路运费、铁路装车费根据乙方提供的铁路货运单据实报实销。 以上费用不包括关税,增值税,商检费。
3. 仓储费用: 每天0.13元/空干吨,入库费6元/空干吨,出库费10元/空干吨,由提货方承担。出库时乙方凭甲方出库单并向甲方电话确认后方可放货。乙方负责妥善保管入库货物,严格做到按集装箱号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雨,严禁不盖篷布存放。仓储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将费用明细表及发票邮寄于甲方,甲方接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乙方。
四、 其它条款
1. 乙方提供费用发生的票据抬头均按“绥芬河市三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如有特殊要求的,甲方以书面形式传真乙方为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更改的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