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代理招商合同(热门三篇)

工程项目代理招商合同(精选3篇)

工程项目代理招商合同 篇1

代理招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甲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甲市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  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甲市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     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市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甲市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工程项目代理招商合同 篇2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南浔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南浔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 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南浔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 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南浔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某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南浔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工程项目代理招商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电话: ,

乙方: 佛山一秀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2座11楼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商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营销代理及总招商该项目具备《租赁登记证》之商业物业。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三)总建筑面积:

(四)写字楼:

(五)商铺:

(六)车库、车位:其中汽车位 个,摩托车位 个。

第二条:委托期限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工作与委托期分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 第一阶段为前期市场策划期: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合法公开租赁之日止;

(二) 第二阶段为租赁代理期:截止至该项目取得《租赁登记证》且公开租赁之日起计满12个月止(按自然月计)。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须全力做好该项目的营销及招商代理工作。

(三) 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甲乙双方如愿意延长合作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前期策划及招商代理服务内容

(一)进行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完成[项目市场态势研究报告]、[项目发展条件研究报告]、[项目市场策划及推广方案]及[招商前管理及筹备工作]

(二)进行策划招商代理工作:

1) 进行市场调查及分析:针对佛山市、该项目周边板块、竞争对手、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市场调查与分析报告,以及本项目应对措施及建议。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与分析报告。

2) 为甲方提供专题性市场分析及建议:包括建筑立面设计、户型及面积比例、户型设计、交楼标准、样板房装修、招商部装修、环境园林设计、会所及公共建筑配套设施、招商现场及招商环境设置。

3) 项目市场策划建议:包括整体及阶段性项目市场分析、市场定位、市场推广策略、招商对象、招商策略、招商渠道、租赁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围绕项目市场推广及招商各方面提出的专业策划建议。

4) 市场推广建议:包括广告宣传、新闻宣传、宣传渠道的选择、现场包装、招商部及示范单位卖场包装、公关活动、促销活动、宣传资料、招商资料、认租资料等,策划各项展销活动、公关活动等。

5) 招商组织与部署:为甲方统筹安排该项目招商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组织招商人员按照双方制定的招商策略,进行招商部署,包括招商人员项目培训、招商人员对外宣传制定、招商人员调动指引客户策略、展销会认租组织、促销组织执行、日常和阶段性现场招商组织等。

6) 招商信息管理:包括现场客户和招商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统计和分析,租后跟进工作。所有招商信息(包括客户档案)属甲乙双方共享。

7) 租后跟进工作:负责按甲方提供《认租书》、《租赁合同》文本与客户签署;协助甲方办理合同交楼等对商户的租后工作等。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一) 负责保证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招商的合法性。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租赁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等),及有关招商的全套资料(包括租赁付款方式、面积、租赁价格、认租书、合同等)。如甲方提供的招商资料有所变动,应提前以书面形通知乙方做好资料变更工作,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甲方须于200 年 月 日前免费提供招商场地(包括现场招商部)及招商所需办公设备、电脑、可使用的互联网络及其网络费用,提供招商固定电话及支付该电话费用,以及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招商事宜。

(三) 甲方负责该项目宣传招商过程中所有费用。甲方需按本项目总租赁金额的 %投入广告推广费用,甲方确保在本项目公开招商之日前开放至少三套样板房、开放部份的园林示范区、展示项目商业的外立面及提供招商部和办公设备供乙方使用,并派保安人员和清洁人员配合招商。

(四) 甲方同意认可在所有宣传媒体广告及宣传资料、招商推广现场、项目所在地、招商部处围板等位置上以“营销代理及总招商”的字样提及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及电话等资料以利招商。

(五)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资料及政府批文,并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 甲方有权派员监督乙方整个策划、宣传及代理招商过程,及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分析报告等工作文件、策略,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甲方签字或盖章形式认可为准执行。

(七)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准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八) 甲方提供《认租书》、《租赁合同》的文本,收取认租者所交付之临时租赁定金及全部租赁款。

(十) 甲方同意乙方保留一份《认租书》原件,以便双方核对。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围蔽及管理工作,以免出现因客户进入施工场发生伤亡事故。

(十一) 除甲方于本合同或另外书面委托乙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外,一切有关本项目之其它合同文件均须由甲方签署,任何个人或单位签订均属无效。

(十二) 委托期内由甲乙双方负责总销控,以免出现招商程序紊乱及重复的情况。 (十三) 甲方安排专职人员(必须为招商现场之管理人员)负责接收乙方所提交的文件,包括方案、计划、报告及来往函件等。甲方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将专职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若该人员发生变化时,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十四) 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工作力度、完成任务的情况等做全程监督管理,对乙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员工有权提出更换。

(十五) 所有为本项目举办的招商说明会、外地上门拓展、外地展销会等活动所产生的招商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差旅及住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一) 负责按期完成项目的包装和推广计划,包括项目的硬件配套、管理服务、招商计划及技巧、宣传包装方式、组织管理办法、风险规避等建议。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度的招商情况总结及计划,以确保策划方案有效的实施和调整。

(二) 负责统筹协助广告公司编制工作计划,并指导检查其向甲方提交的广告媒体计划和广告预算,承担检验广告执行情况和效果,甲方审核认可才可实施。

(三) 根据市场分析结论, 甲乙双方协商制订“该项目”租赁价,乙方需按此标

准订立租赁价表及付款方式,经甲方审核签字可后进行租赁,若在租赁过程中需作出额外金额或超出招商资料中的条款之让步,乙方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作出修改。甲方有权调整价格或招商资料中的条款,须预先以书面形式知会乙方,才可向外发放。 负责向甲方提交该项目的价目表、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展览板、宣传单张、楼书、认租书、服务管理手册及租赁合同等宣传资料的建议;负责监督提供各媒体广告(包括新闻稿件)的创意和方案。以上宣传资料、广告方案和租赁资料必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由乙方负责监督制作和发布,费用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广告公司负担。 按甲方确认的《认租书》、《租赁合同》的文本、招商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进行客户接洽、租赁、签约等工作。未经甲方统一,不得更改任何有关规定和决议。因未严格执行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项目前期市场策划、招商策划代理工作,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按时、保质、准确完成。 乙方所做的前期及招商策划方案、相关建议方案、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文件,都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提交。 乙方提交之项目策划报告在工作例会中有责任向甲方及其建筑规划设计单位、园林设计单位、广告公司详细解释、解答报告及方案的有关内容,并针对项目提出相关建议。 如乙方对有关项目的前期市场策划、代理招商等方面的策略和执行决定有异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如甲方坚持其决定不变,应以甲方之决定为标准。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招商现场管理办法》、招商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规定安排有关现场接待、租赁等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任何有关规定或决议。 该项目配置 名经理级以上人员担任项目总负责人、 名专职策划人员参与前期及招商期策划顾问工作,选派 名招商主管及 名专职招商人员在现场负责项目的招商工作。招商人员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考试,

合格者方可上岗。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派驻该项目的人员。如需更换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因项目工程进度或甲方资金投入等问题导致招商进度缓滞、延误或中断,在缓滞、延误或中断期间,乙方可对策划及招商人员进行合理的调配。

(十二) 乙方负责建立有专业水平、称职的招商队伍在现场招商部和展销会场所全力推销本项目,对招商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并自行负责提供该项目之人员薪酬、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原则上乙方人员穿着乙方公司工作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则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三) 在招商过程中,乙方招商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

坚持文明销售,礼貌待客,对不具备专业水平的招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不得借故拒绝,并须在10天内按要求换人,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十四) 负责举办定期周例会,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与监督。

(十五)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租赁代理费用。

(十六) 乙方须支持和协助甲方品牌建设,为甲方品牌建设提供建议方案,负责

贯彻甲方的客户服务理念,维护甲方形象。

第六条:收费标准

(一)甲乙双方于该项目正式公开租赁前 月内确定该项目可租赁总金额和总面积。

(二)该项目招商代理期内,甲方须确保具备预租条件的可租货值不少于总货值的90%以上。在此基础上,除本合同之特别约定外,由任何人租出该项目之物业, 乙方均可按各类物业之累计总成交金额按本条第(三)1、款比例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

(三)租赁代理佣金收费标准

(四)其他约定

1、在招商代理期内,乙方所有的租赁价格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对外租赁,且甲方有权利根据租赁的情况对租赁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2、甲方同意在乙方独家代理委托期间,甲方只能通过乙方代理出租该项目之有关单位,以免租赁程序紊乱及重复。

3、由甲方全程跟进租赁的A类客户,甲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向乙方提交客户名单,以免租赁程序重复,并且该批租赁单位金额只计入乙方租赁业绩基数,但不计提代理佣金,但该部分单位须控制在本项目委托期内可租赁总面积的5%以内,超出本款规定以外的部份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本合同本条第(三)1、款标准收取代理佣金。

4、如遇认租者签署《认租书》后违约,其支付之定金由甲乙双方各占50%;如遇认租者签署《租赁合同》后违约,则视该单位已成交,认租者所付之所有租赁款归甲方所有,甲方必须按第六条第(三)1、款规定计算佣金给乙方。

(五)佣金结算时间以每月之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结算日,租赁代理佣金的计算以

正式与客户签署《租赁合同》为准,结算金额按认租者签署之《租赁合同》金额计算佣金,若甲方无合理书面原因拒绝按上述约定时间结算的,则视为按乙方提交的材料、报表在结算日成功结算。甲方须于每月10号前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当期应收之租赁佣金。

(六)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结算工作并签订《结算书》,并于结算日后10天内付清乙方之应收佣金。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拖延结算,任一方通知对方结算而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通知时间结算即属拖延,拖延方对对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七)所有有关该项目佣金结算的资料均须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

份。

第七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情报、资料、合同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及相关营销策略、策划方案、客户资料等均是商业机密文件,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过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否则,利益受损方保留向对方追讨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产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

决;如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双方人力资源保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委托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的壹年内不以本身公司、或其母公司、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作公司或其他聘用形式或名义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的任何员工或顾问团成员,以保障双方利益、人才资源的运用和稳定经营。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单方面的原因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提前中止履行本合同的,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违约金。

2、若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则每延迟一天按拖欠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延迟超过 30天,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提佣金及滞纳金外,还须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双方中如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违约时,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要求对方纠错10天内仍未改正造成守约方商誉受到影响或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属乙方违约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终止的5天内将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客户档案资料(包括潜在客户)和已形成的文本、工作资料、印制资料等移交还给甲方,以使项目的租赁工作不致中断;如属甲方违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终止的5天内结清乙方的租赁佣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终止合同条件

1、合同一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经对方书面警告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按规定履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受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双方应协商终止合同。

3、在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终止合同。

4、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条款履行完成合同,并结清双方有关手续后,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5、非因上述条件或对方原因,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另一方在书面警告通知未果的情况下,可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并可向对方追究违约金叁拾万元(¥300,000),及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的完整性及法律效力

1、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约定的方案、报告、通知、结算清单等书面文件可以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文件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对方,对方之工作人员确认并签收时,即视为已送达给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二零零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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