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三(汇总三篇)

仓储合同三(通用3篇)

仓储合同三 篇1

合同雙方: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保稅倉儲有關規定, 甲、乙雙方就乙方委托甲方辦理乙方(或者乙方客戶)進出口貨物報關、報檢、運輸、倉儲等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保稅倉儲計劃:

乙方或乙方供應商將貨物在甲方的深圳坪山新區深圳出口加工區內保稅倉庫進行進出口貨物報關、報檢、運輸、倉儲等事宜。

二. 管理要求:

1. 乙方將貨物交由甲方驗收, 如因驗收發現異常, 須由乙方代理簽字確認.

2. 乙方如將倉儲貨物出倉至客戶時, 須由乙方指定人員簽署有效的出倉憑證, 經甲方負責人員確認後, 方可放行出倉.

3. 甲乙雙方定期就倉儲進出情況及存倉貨物保管情況進行核查.乙方存放倉庫的貨物,.

4. 乙方存放在甲方倉庫的貨物, 所有權屬乙方; 沒有乙方指示, 甲方不得擅自出貨. 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貨物的去向, 但必須符合海關,商檢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規定,如发生走私,夹带,假冒等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准確的報關,報檢單據, 如因提供的單證出錯或失實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及法律責任, 須由乙方承擔.

6. 對於貨物的進出報關,報檢甲方有責任提供協助服務。

7. 甲方在貨物保管期內, 不負責貨物的質量, 確由甲方原因而造成的貨物丟失, 被竊、甲方應按貨物的報關價格賠償. 發生不可抗力(如臺風、地震等)時, 甲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

8. 如發生人為的火災或者水災、人為之破壞而導致貨物受損壞,,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三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發生爭議, 其案交由甲方地區法院裁決. 未盡事宜由雙方另具補充合同.

四 本合約一式兩份, 經甲, 乙雙方簽字認可後, 於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正式生效, 有效期間至二○一二年

九月三十日止.

五 合同到期一個月前未對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的終止或者合同內容的變更的書面通知, 合同將視為自動延長一年。

甲方: 乙方:

20xx年09月30日 20xx年09月30日

仓储合同三 篇2

保管人____________仓库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物品寄托仓库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其所有列物品计____件愿付仓租寄托甲方仓库堆藏保管,而甲方允为保管并于本契约成立日如数受寄,同时发给仓单与乙方收执。

第二条 乙方对于寄仓应留存印鉴图样在甲方备提货或过户时核对,否则甲方不负意外之责。

第三条 仓单所记载的寄托物名称、种类、品质、价格等均系根据乙方原包入库,倘有货物与包装内容或价格不符合现象,甲方不负鉴定之责,又重量未经甲方过磅的,甲方亦不负其责,凡仓单的受让人或货物的保险人等欲审查检点寄托物时,须随带仓单或备具凭证受甲方允诺始得行之。

第四条 凡仓储物如混有违禁物品或危险品未经告知致触犯刑律或酿成灾害时,概归乙方负一切责任。

第五条 仓单的转让并非经乙方背书及甲方负责人员在仓单批注签名的,不生效力。

第六条 凡出仓凭仓单及印鉴为之,倘仓单或印鉴图章遗失时,应即报告甲方,未通知以前寄库物被出库提取甲方亦不负责。

第七条 甲方对于仓储物所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以确系于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为限。

第八条 前条损害赔偿金额如仓储物市价高于进库时,应依损害时市价计算。

第九条 仓储物如因天灾、地变、兵祸、盗劫、虫蚀、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霉、燥蚀、罢工、防疫、自然变质或因气候变迁而发生的自然损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现象致受损害的,甲方概不负责。其约定于仓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阳光雨露风沙以及其他仓房外或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损害,甲方亦不负责。

第十条 甲方因遇事机迫切或预防灾患可以先将仓储物移动而后通知乙方,因甲方并无为前项的义务,所以因此发生的损害甲方免负责任,如因不移动而致发生损害时甲方亦不负其责。

第十一条 甲方所发仓单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期满时应出仓,倘再继续寄托的,必须更换新仓单。

第十二条 仓租双方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应于前条规定出仓或更换新仓单时,一次缴清。

乙方如不照期缴清的,甲方可将乙方的仓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偿仓租或其他费用,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凡仓储物乙方须自行保足火险,否则如受损失时,甲方概不负责,关于仓储物的火险承保事宜为期迅速,须由甲方委托特约保险公司办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仓储合同三 篇3

保管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存货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冷库储藏种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提供的仓库在封库后必须满足“五无”、“三防”标准。五无即无虫害、无混杂、无霉变、无鼠害、无事故;三防即防水、防火、防盗。封库期间库温保持在-10℃以下;

第二条:储存数量:总储存数量约(牧草种子)吨。数量以过磅检斤为准,储藏种子合同期限为一年。储藏周期结束合同终止,如果乙方继续租用,按实际库存数量另行计算。

第三条:仓储时间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贮藏时间及贮藏费:入库时间由我方种子入库开始计算,制冷时间由乙方控制,制冷期间收取每月_______元/吨的储藏费。

第五条:费用支付时间为种子出库后,支付比例双方协商。

第六条:保管方如没有满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五无”、“三防”标准和/或库温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自然损耗超过2‰的部分,甲方按乙方出具的种子进价给予赔偿。

第七条:种子封库期间水分不得高于入库水分提高0.2%,芽率较入库时不得有明显下降。否则甲方应按种子成本价给予乙方赔偿, (因出库期间气候等原因造成水分增加除外)。

第八条:种子入库、出库时,甲、乙双方应有专人在场。做品种不混杂。

第九条:对乙方交付保管的包衣种子,甲方在管理等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因防护不当对人、畜等造成伤害等意外事故发生时,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保管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造成造成损失或不能按时出库时,甲方应将灾害情况提前通知乙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灾害损失,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月_____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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