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申请(通用3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公司工作。
住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_______路公交车行至_______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_______医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医鉴定机构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等。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现有,性别:,年龄:XX岁,住址:,身份证号码:。
因受伤程度等事宜,现委托你所进行法医鉴定:
01、损伤程度;
02、损伤与疾病关系;
03、交通事故致残程度;
04、工伤致残程度;
05、劳动能力;
06、听觉能力;
07、智商能力;
08、视觉功能;
09、性功能;
10、治疗康复时间;
11、致伤物推断;
12、致伤方式;
13、医疗损害赔偿(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
14、保外就医;
15、护理等级和期限;
16、后期治疗费;
17、残疾器具费用;
18、营养费。
鉴定事项用途:诉讼 仲裁 调处 其它其他要求:
委托单位(人):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董莉,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用荣镇白云寺村堰坝口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系车主。
申请人:苏光清,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1号,身份证号码:,系司机,与车主关系夫妻。
被鉴定人:陈大菊,女,196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89号,身份证号码:。系交通事故行人。受伤时间:20xx年8月14日19时30分,受伤地点:永川区红炉镇原永川煤矿电影院路段。
申请鉴定目的:
1:请求鉴定被鉴定人的伤情: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的诊断是否与8月14日的车祸伤有关。
2:如果上述伤情有关,请求鉴定:未通知保险公司、司机、车主及公安部门,擅自住大坪医院治疗韧带断裂有无必然性、合理性。
3:请求法医审查,其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市二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治疗伤情以外的费用:颈椎骨质增生,胸1椎间盘变性突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变性;该治疗费系车祸伤以外的费用。
事实经过:
20xx年8月14日19时30分,司机苏光清驾驶渝CVQ687正三轮驶至事发地点,刹车突然失灵,整车失控,侧翻造成陈大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即住入市二院治疗,入院做完相关检查,包括磁共振,8月16日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陈大菊没有左外踝关节撕脱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之后才有左外踝及距骨撕脱性骨折,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但出院时也未发现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
20xx年12月23日陈大菊已到永川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伤情中也没有其左膝韧带损伤,股骨骨折,颅底骨折;及后续医疗费用的鉴定;更谈不上韧带断裂。只有伤残等级十级的鉴定意见。
理由:被鉴定人:陈大菊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距车祸伤出院有5个月之久,距20xx年12月永川区司法鉴定意见也有3个月之久,这几个月有很多伤害发生的可能,不排除受到第二次伤害,或其他可能。
因此,车主、司机对3月29日治疗其韧带断裂不服,及其在市二院,大坪医院治疗自身病,其他伤害报车祸伤不服。特此申请上述鉴定。
申请人:董莉苏光清
20xx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