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和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并及时与法官交流。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所以在这向所有为我在法院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
实习期间我主要的法院实习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
1、诉讼文书的写作。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在我知道,举证通知书是发放给原告和被告的,而应诉通知书是发放给被告的。所有的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当事人,另一份法院保存。然后还负责了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使我更加清晰了法院工作的严谨和程序性,每一份打印的诉讼书,判决书等都要盖有“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章,并且要到办公室盖法院的公章。而在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在我们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2、联系当事人。在此期间我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开始很害怕自己的表达不清楚,当事人不能理解我的意图,所以打电话很胆怯,但是所谓孰能生巧,通过老师的指导和自己的体会,我慢慢掌握了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
3、整理卷宗,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我学会了整理卷宗。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顺序排列内部文书、填写封面、装订成册、张贴封条、书记员盖章等工作。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使我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4、旁听案件。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加了多次的旁听案件。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想象中的却是千差万别。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却与现实格格不入。并且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三小时。虽然事先没有看卷宗,但还是能听懂大概。我觉得,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很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
5、做案件的记录。多次的旁听,让我对庭审的流程有了很好的了解。因此我有幸担当了几起案件的记录,平时从没参加过速记方面的锻炼,开始的几次不仅记不下全部内容,写字涂改厉害,而且无法把握真正该记录的内容,最后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重新写了一遍,才让当事人双方签字的,经过几次的练习和老师的批改,后来几次慢慢掌握了庭审记录的技巧并能独立完成记录工作,但速度还是有点慢。准确听庭是书记员的基本功之一,而且打字也是个很大的问题,一定要快,准确,才能完全准确记录当事人的言语,通过这项工作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应该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更加培养自己实际性操作方面的能力。
在这次实习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点,感到自己不擅长与人交流和沟通,动手能力不强,做事情不够有条理,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指导之下,我不断努力,不断实践,不断提高。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称得上是很大。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
在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第一次走出学校,与社会打交道。每天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的完成书记员和法官交代的工作,身上的社会责任感更是增强了不少。,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美好的经历。除了学到了不少实用性很强的专业知识以外,更让我懂得了不少为人处世与人友好交往的必要。实习从学校到社会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上司,同学变成同事,相处方式也完全不同。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而也是在象牙塔里面的我平日非常缺失的。在一中院里实习的日子里,与书记员、法官亦师亦友的亲切关系更让懂得只有谦虚友善,别人才愿意把知识传授于你,只有勤奋,别人才乐意把知识传授于你。在法院的日子里,在法官和书记员的言传身教下,我豁然开朗地感受到原来法律的光辉和精神,离我不远。
短短一个月的实习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让我明白,所有的成功都不会从天而降,一定要靠自己的努力去争取。脚踏实地,一步一步的来,投机取巧都不是长久之计,唯有真本事才是看家本领。
再一次庆幸我有这样一次实习机会,让我学到这么多的知识。非常感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给我实习的机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一周
刚来到xx市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一人民法院,有点亢奋,在这里我即将度过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成人礼——实习。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写的志愿分配到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审经验的法官文姐。她的书记员是朱昉姐,一个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在这里做书记员满一年,主要是负责在办公室内处理各种文书工作,接待和联系当事人,我所在的办公室只有七个人,而这个办公室里唯一个男书记员强哥,也是跟着文姐做事,主要是负责跑外办公,一大早就开车出去,忙的时候要晚上七八点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说是里应外合的搭档组合。办公室的人里面还有另外一个南医科大的实习生阿钻,跟着另外一个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个书记员舒姐,又由于手头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尽管她只是在这里一个星期,就很熟悉这里的环境。能在一个办公室遇到一个实习生,我很高兴,有事情也会经常问她如何处理,偶尔还和她一起吃饭。
初来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书记员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个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让我归档以熟悉下民事诉讼程序。这几个文件袋材料鼓鼓,是关于建筑工程纠纷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许多建筑专业方面的术语,我拿处一堆材料却不知方向的浏览,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决,但是光看十几页的判决书就搞得我头晕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楼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缝啊,什么钢筋板梁啊,扫了一个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一个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晕倒过去。朱昉姐考虑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让我转移战场,去打传票,我才可以脱离苦海了。
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三周
来到法院已经有两个星期,我还没有外出办公一次,由于出去办公法定需要两个工作人员在现场,对于不是法院正式工作人员的我们来说,是没有必要出去外面,而且还浪费人力,办公室也很缺人去招待当事人,所以通常这边的实习生不怎么外出办公。一同来的舍友李小玉是执行局的,而她的书记员主要活动就是在外执行,所以她经常有机会跑出去外面协助办公,我心理特别羡慕同办公室的实习生阿钻能够经常跟她的书记员出去外面送达、现场勘查的办公活动,可能无意间流露出那种想法,被朱昉姐知道了,这周刚好强哥和舒姐需要出去外面送达、勘察现场和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朱昉姐就决定自己留守办公室,让我和强哥、舒姐出门去办公,我好不高兴啊!
一大早,我们收拾好卷宗,就开着申请的车出门了。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一站是到住建局调查一建筑公司的员工资料,这个案子是一承包方因发包方接收发包工程但仍然未偿还工程款项的纠纷,发包方答辩称承包方没有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房,并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方的律师手头有发包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记录,现在申请法院协助调查相关签字人员的工作信息。由于该工程是招标工程,该工程的各种资料都在住建局有相关的记录,所以我们让他们协助拿出相关档案记录给我们查阅。调查并不是很顺利,因为验收记录上的签字时非常“艺术”,我们很难看得懂上面是什么字,只能根据住建局提供的资料按照笔迹来确定。几个档案袋翻了好几遍都没确定到底是何人。
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二站是东城的一个新建居民区,也是个建筑工程案件,发包方由于尚欠承包方工程款而被起诉,发包方不承认承包方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所以需要到现场勘查确认最终工程量并由造价公司作出最终的造价鉴定。这个案子已经审理一年多了,原告方是相当不耐烦,而被告方也死咬着原告并没有按照自己的实际工程量来计算,并夸大,双方各带数人,一谈不拢就大骂,场面十分“壮观”,还好舒姐已经见怪不怪了,从容的调解双方,告诫双方既然在现场就实事求是,一切证据说了算。我们就这样丈量了一个下午,已经是没有时间去送达文书了。只要回归法院了。
现在想想出去外面办公,其实也没什么,因为从法院开车到外面送达、勘查现场是要花很多时间在路上,出门在外诸多不便,经常不能马上查到要的资料,所以挺麻烦的,有了这次经历,我就没再开口说要出门了。
XX年7月23日,天气:晴
今天对于如何交换证据,安排人民陪审员,怎样联系人民陪审员,以及在开庭时如果陪审员没来时如何临时调取陪审员,这些工作我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原来在学民事诉讼法的时候一直没有深刻的理解,或者仅仅是生硬的记忆。而现在,实际开始联系和安排这些的时候,才有了更加深刻的印象,根本无需再去背诵。因为中级法院要求对案件有更精确的判断,所以中级法院的陪审员全部要求是审判员组成。
这就使得只有基层法院才存在人民陪审员,只有基层法院才有人民陪审员名单,这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也是有条件的,在他们担任陪审员的过程中其工作单位也是要发给其工资的,而基层在中级法院需要人民陪审员时,再从基层法院调配。剩下的整个下午除了打了两份开庭笔录外大部分时间都在看做交换证据,撤诉案件退受理费的活。一天过的很快,很辛苦。
第二周
xx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设立在镇上的法院,由此可见这边的案源数量非常庞大。总的来说,这里工作的人工作节奏是马不停蹄的,正如这里流传的一句话:“这里的女人被当男人,男人是被当成牲口。”办公室的人手有点不足,就连我这个来这里打酱油的人,也觉得自己相当的忙碌。除了要处理办公室内的各种诉讼程序流程,如盖各种章、打印、收发判决书、邮寄传票、发公告、送印版、归档、打码、送快递、破产结算计算、打判决头、打庭审笔录头、做笔录等事情,别的办公室一个电话,我也得跑过去帮忙,一天下来,真实连发呆的时间都没有,算是过得很充实。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归档,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是因为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数量繁多,搞得我头晕,但是多接触以后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决书内容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并了解证据排序,然后按照归档目录来分类各种材料,同时要留心各种文书内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开头,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还得有条理的按照举证顺序来分类。刚开始归档我很性子急,以为归档这种小事不需要太费脑神,做得很马虎,经常被庭内的内勤成哥退回来,搞得我不好意思,朱昉姐也脸上无光,我会去询问哪里出了错误,在下次避免犯同样的错。渐渐地,我发现整理档案其实可以学习到的东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经做出判决的完整一个案子材料,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可以了解不同经济案件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翻看开庭笔录,律师答辩状,问话笔录,我可以了解双方律师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观察案件;整理证据材料,我可以知道某类型的案件是需要什么证据材料才可以有力证明自己的诉求;对比不同的法院文书,按照顺序归档,可以培养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从这个角度想,我赫然发现归档也不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处理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学习到的东西是相当多的。
20xx年2月1号-20xx年2月8号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
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代理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代理人,是辩护人。"
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第一周
刚来到xx市第一人民法院,有点亢奋,在这里我即将度过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成人礼——实习。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写的志愿分配到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审经验的法官文姐。她的书记员是朱昉姐,一个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在这里做书记员满一年,主要是负责在办公室内处理各种文书工作,接待和联系当事人,我所在的办公室只有七个人,而这个办公室里唯一个男书记员强哥,也是跟着文姐做事,主要是负责跑外办公,一大早就开车出去,忙的时候要晚上七八点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说是里应外合的搭档组合。办公室的人里面还有另外一个南医科大的实习生阿钻,跟着另外一个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个书记员舒姐,又由于手头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尽管她只是在这里一个星期,就很熟悉这里的环境。能在一个办公室遇到一个实习生,我很高兴,有事情也会经常问她如何处理,偶尔还和她一起吃饭。
初来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书记员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个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让我归档以熟悉下民事诉讼程序。这几个文件袋材料鼓鼓,是关于建筑工程纠纷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许多建筑专业方面的术语,我拿处一堆材料却不知方向的浏览,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决,但是光看十几页的判决书就搞得我头晕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楼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缝啊,什么钢筋板梁啊,扫了一个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第一个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晕倒过去。朱昉姐考虑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让我转移战场,去打传票,我才可以脱离苦海了。
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二周
xx市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设立在镇上的法院,由此可见这边的案源数量非常庞大。总的来说,这里工作的人工作节奏是马不停蹄的,正如这里流传的一句话:“这里的女人被当男人,男人是被当成牲口。”办公室的人手有点不足,就连我这个来这里打酱油的人,也觉得自己相当的忙碌。除了要处理办公室内的各种诉讼程序流程,如盖各种章、打印、收发判决书、邮寄传票、发公告、送印版、归档、打码、送快递、破产结算计算、打判决头、打庭审笔录头、做笔录等事情,别的办公室一个电话,我也得跑过去帮忙,一天下来,真实连发呆的时间都没有,算是过得很充实。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归档,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是因为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数量繁多,搞得我头晕,但是多接触以后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决书内容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并了解证据排序,然后按照归档目录来分类各种材料,同时要留心各种文书内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开头,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还得有条理的按照举证顺序来分类。刚开始归档我很性子急,以为归档这种小事不需要太费脑神,做得很马虎,经常被庭内的内勤成哥退回来,搞得我不好意思,朱昉姐也脸上无光,我会去询问哪里出了错误,在下次避免犯同样的错。渐渐地,我发现整理档案其实可以学习到的东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经做出判决的完整一个案子材料,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可以了解不同经济案件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翻看开庭笔录,律师答辩状,问话笔录,我可以了解双方律师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观察案件;整理证据材料,我可以知道某类型的案件是需要什么证据材料才可以有力证明自己的诉求;对比不同的法院文书,按照顺序归档,可以培养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从这个角度想,我赫然发现归档也不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处理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学习到的东西是相当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