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书通用3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书(精选3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书 篇1

今天有一位客户带他的妹妹来咨询方律师关于合伙合同的问题。正如方律师所说的,正是大家都是好朋友才会一起合伙做生意的。如果相互间都不是好朋友,才不会一起合伙做生意。但合伙问题涉嫌的不仅是生意问题,还是朋友关系的和谐。涉及到金钱,我总觉得朋友关系很脆弱——不知道是否因为我深受电视剧的毒害呢。先小人后君子成为了合伙的必要。签订合伙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避免合伙纠纷的发生。即使将来真的发生纠纷也可以拥有有力的证据。因此,签订合伙合同时要慎重注重合同的内容——想像我们处于最糟的情况下该如何保护自我的权益。

4-10至4-11周末律所公休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书 篇2

在这近两个月的实习里,我先后随同四位项目经理到武汉、十堰、孝感、北京、大连、沈阳参与了欧盟——中国教育项目(PMU)、十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孝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科技的子公司)、武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项目的年度审计。这段时间的经历,让我亲身经历了CPA的生活,不仅熟悉了审计业务,更看到了公司会计实务的许多内容,理论上实践上都有了较大的飞跃。为行文的方便,基本上按照项目的参与时间顺序叙述我的所见所感,客户的资料依照职业道德保密为宜,文中所述均为一个CPA新兵管窥,并不代表正式意见

欧盟——中国教育项目(PMU)

这是我参与的第一个审计项目,PMU为欧盟在中国的援助项目,资金雄厚,类似事业单位。我们遵照的审计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和欧盟提供的Term of Reference。既然是报告给欧盟委员会,那自然就要求使用中英双语,这Term of Reference首先就给我来了个下马威,项目经理随手将9页纸的材料交给我,要求“今天就先把它翻译一下”。虽然英文会计没有好好学,但是有书和文曲星在,还是比较好对付的。这时才记起那本大厚书的好处来,应该还不算晚。

星期一就出外勤了。欧盟的内控要求严格,我们的测试率必须达到95%以上。因为不涉及业务收入和利润,我的任务就是对大量频繁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测试,着重于控制性测试。经过几天的测试,我发现了许多问题,PMU的员工只有8个人,出纳由数据工程师兼任,部分支出没有出纳签字,PMU的中方人员的解释是出纳经常出差,所以就由会计一人负责财务方面的事宜,只要中欧两方主任批准就可通过。这样的架构对于内部人犯罪实在是太具鼓励性了。在现场我们也的确看到有在小副食店开具的大额办公用品发票。

另外,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PMU在组织各项培训时的咖啡茶饮开支大得惊人(虽然他们各项开支都非常巨大,一个翻译的周薪就折合人民币3750元),通过在网上查询受训人员名单我们得知,每个人(包括员工、教师、学员、助理服务人员)平均一天的咖啡茶饮就达30元。呵呵,难道每天都去星巴克?会计最后不得不说实话,由于预算额度的限制,支付给培训场地提供方的部分支出开列到咖啡的发票中,而这部分的内容中方主任是清楚的,欧方则毫不知情。虽然我已经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很清楚理论和实践有着巨大的差异,但当这差异暴露在我面前时,自己仍然显得手足无措……

周五下午接到所里领导的电话,第二天就动身去十堰。

十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五个小时火车的颠簸,我们一行三人来到了车城十堰。这家公司是所里的老客户了,是一家典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几年前和马来西亚一家著名的公司合资,但看的出来,外资的引入并没有给它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踏着厂区广播雄壮的进行曲声,我们来到了办公区。我的任务是长短期投资、三项费用、营业外利润等科目的审计,同时还要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常经理要求非常严格,工作底稿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书写,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结论一样都不能少。不可否认,这样的要求的确能使我们在繁杂的数据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而清醒的审计思路几乎决定了我们所有工作的质量。

审计过程中,我发现企业的会计实务和我们所学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是细一分析,很多处理从理论上来说又是行得通的,只不过出于某些具体的考虑,甚至是不正当的目的。例如应付工资的贷方有6000多万的余额一直挂在帐上,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一直欠着职工这么多钱不还。还有许多业务往来公司都记到其他应收应付款中,明细是业务员的名字,这样可能增加了业务员的压力,但却放松了对公司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极有可能出问题。另外,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直接划拨并不是很多,大量的是各种商业票据。我曾见一张背书了十几次的银行承兑汇票,几乎跑遍了大半个中国。同时公司还有大量的三方货物抵债协议。这说明国内企业还存在着现金周转不畅的严重问题,只好以实物或票据抵现。这些比现金的流动性差,当然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书 篇3

今天,方律师的大哥——也是一名律师——到方律师的办公室跟客户会面。席间这位方律师多次谈到不愿透露他们律师事务所上次接的同类型的案子实际所花费的具体数额。这让我感觉这里面有太多的猫腻!而且这位方律师在期间打了一通银行经理的电话查询案件被告的经济情况。银行不是应该保护客户的信息不被别人知道的吗?为何这位经理如此轻易地违反他的职业操守呢?甚而,这位方律师说这件案子我是约几们法官出来看谁更愿意接这个案子帮助他。这又让我更困惑——案件不是有它的管辖限制的吗,能如此轻易选择法官审判案件?越接触到一些事情,感觉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影响巨大,仿佛世上根本没有纯净的正义。人们不断在灰色地带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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