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监外执行思想汇报【优秀9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我打警察是不对的,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汇报人:
汇报时间: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各村(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配合、稳步推进,努力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镇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社区矫正试点指导思想及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社会力量,借鉴和学习其他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稳步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法矫正的原则;探索创新的原则;专门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互动的原则。
三、社区矫正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要求,我镇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本镇的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地区的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已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列支。
6、民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时间为两个月(月日—月日)
(一)准备阶段(月日至月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法律服务所、财政所、民政办、劳动社保所、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税务、教育的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政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政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软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图,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月日至月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月日至月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管理(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既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人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月日至月底)
1、总结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为全县面上铺开提供经验蓝本。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加强镇、工作片、村(居)单位三级矫正组织建设,特别是落实相应人员(包括镇、工作片专职人员,社区,派出所联络员,监管责任人即社会志愿者等),把与矫正人数相适应的社区矫正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镇、工作片两级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6、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矫工作全面的指导。
2、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3、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4、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5、结合本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6日——10月20日)
1、成立机构:(1)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王翠青任组长,乡分管综治工作李玉明武装部长和派出所教导员为副组长,乡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驻乡民警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2)各驻村指导员、村主职干部、村治、调主任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乡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接待室和档案室。按30:1的比例落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城北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村民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5+1”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村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村支部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突出重点,把握环节。攻克组织集中教育和集中公益劳动、季度评析等难点。牢牢把握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制订、质量评估、安全保证等重点环节。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建设“和谐”*,贡献力量。
一、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约束不力,容易引发重新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所执行的附加刑。从暴力型罪犯所被剥夺的四项政治权利看,对他们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对其约束显得较为苍白。执法人员对这些主观恶性深的罪犯监管作用无法体现。由于暴力型罪犯固有的自控力差,逞强好胜、文化偏低、法纪淡薄等特点,一旦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处于长期脱管的他们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加大对剥权罪犯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二) 行刑活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不严,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一方面,由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内部未设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警署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对罪犯的监督、管理,但后二者仅是起"配合"作用。另一方面,当前公安机关治安任务繁重,基层公安警力紧张,在人、财、物大流通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监禁刑"的暴力型服刑罪犯极易失控脱管,使行刑活动、监管组织形同虚设,刑罚效果无从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执法人员对罪犯监管实行"单线"联系,未按规定公开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执行期限及监管组织成员等。由于不具备公开性与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管不到,以致对罪犯的监管无法做到社会化,"配合"任务无法落到实处。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对假释罪犯仅要求每季度写一份思想汇报。二是个别监外执行的暴力型罪犯对基层组织人员(经调查,主要是所在地居委会成员)视而不见,或用言语相威胁或无理取闹,致使基层组织人员产生畏惧、厌烦心理,不敢管也不愿管。三是居委会承担繁重社区任务,精力分散,力不从心。
(三)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对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的制裁难上加难
1.假释犯"违反规定的行为"标准的认定问题
第一,刑法第86条第3款中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对此,各地司法机关掌握标准不尽统一,极易造成执法混乱。如假释犯违反民事法律是否应当收监执行,违反地方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第二,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明确给执行刑法第86条第3款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如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监督机关批准,如有违法,根据86条第3款,应予以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执行。如罪犯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10月被法院裁定假释回沪。假释考验期间,郭未经监督机关批准,擅自离沪至新疆两月余,期间也未报告活动情况,经查确无其它不法行为。对于郭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分歧,原因就在于刑法84条未规定违法的具体标准,即假释罪犯未报告情况达几次,脱管达多长时间应收监执行。
2.假释犯收监执行的执行主体问题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刑法86条第3款规定之行为,应当收监执行。但是,是由其原服刑地有关部门执行,还是由其假释后居住地的有关部门执行,在法律上都无明确规定。如前述郭某,即使要对其收监,到底是由何地执法机关收监,尚需进一步讨论。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中的有关问题
修订后刑法对监外执行的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均规定了严格的制度,从而保证了司法机关对他们的监督和考察,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遵守哪些制度却没有相应规定。在保外就医中,由于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在法律中没有明确,造成担保纯属名义性质。司法实践中担保的虚无性往往使罪犯无所顾忌,司法部门又将其监督管理委于保证人,造成了法律空档。为此,《监狱法》一般回避保外就医的提法,一并于监外执行。但随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沿用了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并行的旧制,这样,毫无法律意义的担保依然是其法律程序。其实从技术上看,用监外执行涵盖保外就医是简便可行的,司法实践中它们适用同一程序,具有相同机制。
(四)生活无源、就业困难,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这从法律上保障罪犯刑满回归社会后,能够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对这部分人的安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他们过去长期处于同社会相隔离的状态之中,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二是他们普遍文化素质低下,又无一技之长,使就业难上加难。三是他们重返社会后,往往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比如家属和亲友嫌弃他们,某些怀有偏见的群众歧视他们,某些企事业单位不愿录用他们,而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又在不断地刺激和影响着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安置措施不落实,他们就会沦为无业游民,无所事事,生活无着落,到处游荡,甚至恶习不改,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介绍,有的罪犯一听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便断然回绝。有的工作几天,就半途而废。个别暴力型罪犯还经常至街道、居委会要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动辄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街道、居委会正常的工作。如罪犯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8月假释回沪。赵不断到所在居委会要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居委会根据其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情况,安排其打扫环境卫生,月工资300元,另加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200元(主要用于缴医疗保险金等)。但赵只干了几天,便以工作重、吃不消为由,放弃了自食其力的机会。
二、建议和对策
对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工作,即劳改机关的教育改造质量与社会对这部分罪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就有可能使改造所取效果前功尽弃。因此,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
1.加强与执行机关的配合协作,严格执法,将暴力型罪犯的监外执行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对这部分罪犯,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收监执行,构成犯罪的,予以坚决打击。
2.强化对暴力型罪犯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积极开展"三查"活动。即一查罪犯的监管组织和措施是否落实有效;二查近期罪犯在社区的思想动态和表现;三查罪犯有否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三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保证其深入性和针对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对该类罪犯的教育引导。采取集中座谈或逐个谈话相结合的方法,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生活来源等。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予以教育引导,促使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能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进一步制定、完善对监外罪犯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
1.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假释考察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标准的认定、假释犯收监执行主体等作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要规定应遵守的制度,对保证人要制定相应的保证制裁措施。可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没收其保证金或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撤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立即收监。
2.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国外刑事裁判的执行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一般均属司法部的权限。如在法国,司法部不仅对监狱设施、监管人员及其他狱政实施监督管理,还负责解决徒刑执行、缓刑、监外执行、犯人刑满后重返社会等一系列有关判决执行方面的问题。在瑞士,作为非监禁执行方面的公益劳动的组织和实施由各州司法局的社会服务处负责。因此,建议加强和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力量,使之逐步承担原由基层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执行方式的刑罚制度。
3.尽快制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法。《监狱法》的颁布,对我国改造罪犯、创造"人间奇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监狱法的颁布未能像1954年那样在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公布施行《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因此,要通过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对需要安置帮教、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的回归人员提供保护,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有利于促进在押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促进回归人员的再社会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现阶段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
做好对监外暴力型罪犯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是现阶段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完成对其再社会化的重要举措。帮教和就业安置在预防犯罪,确保他们回归社会过正常生活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的失业,就会使他们脱离社会群体而成为游民。以真诚的帮助、扶持来感化他们,有利于增强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坚持优质服务和监管并重,支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一)坚持优质服务,促进外汇资金有序流出
1、认真做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进出口核销业务一方面是外汇局的基础工作,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时候我们都首先保证该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随着业务量的大幅增长和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我们适当安排力量坚持优质服务,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为运作规范的a类出口单位放宽审核标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a类以下的出口单位或“关注企业”严格审核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考虑到各涉外部门之间政策不协调的实际情况,我支局在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深受涉外企业的好评。
今年我支局向企业发50887单份,同比增长26.36%,共办理核销业务40344笔,同比增长29%,核销金额110227万美元,同比增长42%,核销率为99.8%。进口付汇825笔,金额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到货核销825笔,金额8408万美元,到货核销率为75%。
2、加强部门间协调与沟通,促进投资便利化。今年“促流出”是我支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我支局把境外投资和进口业务做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向政府、企业解释境外投资项目和进口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防止走弯路,减少无效工作。今年我支局审核办理4家境外投资企业,投资额达1954万美元,同比增加了1944万美元;办理进口付汇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今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0家,合同利用外资2502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453万美元。此外,加强与外经贸局的联系,在市中心支局的支持下,做好通领科技集团、凤凰科技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强化监管手段,控制外汇资金流入。
1、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支局于今年5月份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情况的检查工作,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下设检查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开展了检查,将外资流入作为阶段性管理重点,并在业务回访时把居民个人结汇情况和政策反馈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结合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台账,导出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形成第一阶段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汇总表”和“违规明细表”。第二阶段我支局对违规情况进行深入的跟踪检查,针对非现场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2个企业的资本金结汇存在违规问题,针对违规问题,我支局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立案查处。下一步将继续开展对企业的调查。该项目得到了省外管局巡视员的高度好评。
2、切实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改革,规范个人外汇管理。今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乐清日报》以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传达,要求全面理解、贯彻执行。二是举办业务培训,落实政策到位。我支局开展以会代训形式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传达、解释,强调新政策实施后日常业务操作的难点及风险点。三是召开个人外汇业务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工行温州市分行、农行温州市中山支行海坦分理处违规办理结汇情况,部署开展外汇指定银行个人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3、改进贸易外汇收支与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__〕49号)精神,实行分类管理。给绝大部分正常收汇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加强对“关注企业”管理,按月上报《辖内企业贸易项下收结汇情况和“关注企业”数量统计表》及《多收汇排名前五位“关注企业”情况表》,关注“关注企业”的变化情况。
二、健全监管手段,加强外汇管理监督
(一)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今年我支局把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申报质量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培训指导,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与银行工作人员点对点的沟通联系,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抓好非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对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今年我支局共进行非现场核查234次,发现错误信息509条,及时反馈给银行进行修改。三是坚持季度考核通报制度。及时分析各行在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核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紧抓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放松,引起各行领导的高度重视。四是做好现场核查,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全年检查
计划,今年对建行乐清市支行、工行乐清市支行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现场核查。从现场检查的结果反映申报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申报数据基本完整、准确、及时,但也发现了凭证要素不全、漏盖印章、漏申报、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今年上报市中心支局的数据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业务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无差错。(二)加强业务培训和部门沟通,顺利完成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我支局对该项工作十分重视,精心部署,落实专人做好外汇年检各方面工作,主要是:1、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网上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对有错误的及时反馈,保证上网数据的准确性;2、加强与相关涉外主管部门相互合作,召开联合年检工作会议,确定年检工作协作方法及自身的重点,通报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及碰到的问题;3、对网上公布的未参检企业逐个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参检。通过多方面努力,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截止6月底,全市已有131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全部通过,应检未检的有1家,主要原因是外方资金未到位,窃取中方的技术,现中方已向外方,把“年检未通过”作为1项索赔的条件,而不愿参检。参检率达99%,比上年增加7.5个百分点。
(三)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提高银行协同监管水平。
今年4月份,根据我支行的统一部署,对辖内的商业银行柳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派遣了两位业务骨干累计投入8个工作日参加了外汇业务的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支行能够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基本合规。今年7-9月份,对辖内的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工作,这是对我支局外汇业务人员的一次检验和外汇检查水平、政策把握能力提高的机会,累计投入了30个工作日,对其违规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并进行了处罚收缴罚,没款16万元人民币。同时,多次约见其行长和分管行长进行沟通,并找其分管行长和外汇部门负责人进行居民诫勉谈话。对新批准开办资本金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5家机构实施业务回访,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新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困难,提高管理实效。
三、完善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一)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内部管理。
在切实做好日常外汇管理工作的同时,支局上下统一思想认识,集中精力和时间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管理方式继续朝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前进,促进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一是安排业务骨干对业务操作流程、工作岗位职责、外汇管理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整理,做到岗位动态管理,力求今后以更规范的制度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汇业务操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月度程序性督察、季度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半年度的全面检查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为。对照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对支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进行完善,特别是对业务受理过程进行规范,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遗留隐患。
(二)认真开展内控制度全面检查,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今年第二季度,为加强和规范我支局内控检查工作,推进外汇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促进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能力提高,进一步提高乐清市支局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1次外汇管理业务的全面监督检查,制定了详细的《内控监督检查方案》,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抽调专职内审、老外管人员和我支局业务骨干共7人组成的检查小组,检查人员认真对照《方案》的分工进行检查,检查后制作《内控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局领导,并反馈外管股。外管股认真对照存在的问题,召开股室会议,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研究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的方法和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做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交《内控监督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跟踪检查的情况反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认真落实计算机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配置国际收支申报、进口核销业务备用服务器,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登记簿,定期制作备份,定期更换各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计算机安全。积极参加安全分析会,分析存在的隐患,提出解决的方案,逐步完善各类安全管理方法。
四、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调研和政策宣传力度
(一)加强对形势的分析研究,建立辖内外汇收支形势季度分析制度,并将外汇收支形势纳入人民银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体系中,实行本外币联动分析,更好地反映辖内经济金融运行态势。
(二)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目的,把握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管理对策和建议,准确反映当地外汇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上级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工作制度,安排
工作计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并在外汇收支分析上狠下功夫,坚持人人参与,努力提高调研水平和工作实效。今年我支局撰写的《新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币代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现状和发展对策》和《出口退赔外汇业务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5篇调研文章被上级局录用。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日趋旺盛,直接刺激了我市造船产业的迅速发展,预收货款大量流入,对我市国际收支平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于是我支局年初就把对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列入重点调研课题。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课题,在平时工作中收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出调查问卷,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汇率风险、融资困难、核销不及时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形成了《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和发展对策》调研文章,被《温州金融》第35期调研版和《温州外管》第26期录用。(三)加强对外汇政策法规宣传。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组织外汇指定银行业务负责人和业务操作人员学习外汇管理新政策,讲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演示了新政策的基本操作流程,解决执行政策和完善服务的矛盾。做好20__年《中国外汇》及外汇法规的征订工作,共征订了330份。同时充分利用《乐清日报》——资讯·金融与理财平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与银行联系,了解客户反映,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联合外经贸局、外汇指定银行,举办一次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深入分析当前外汇运行形势,宣传落实新形势下外汇管理政策,提出下阶段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会议邀请了分管外经贸副市长、涉外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企业代表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经理共80余人参加。对拓宽境外投资渠道,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五)加强外汇业务培训,缓解核销业务压力。针对当前涉外企业增长快,企业核销员紧缺的情况下,组织一期出口核销业务知识讲座,有120多位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听讲。讲座主要讲解出口核销业务基础知识、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以及网上核销业务等,随后解答企业核销员的有关提问,整个会场秩序井然,企业核销员听讲认真,提问积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另外,还举办了3期网上核销业务培训班,有84家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培训,大大减轻出口核销柜面核销工作量。
五、以人为本,加强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员工开展思政教育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廉政教育内容,不断增强自我监督、风险防范的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力争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群众满意的外汇管理队伍。积极参加上级局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上级局下发的各种新政策精神和《内部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内控督导和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外汇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回顾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组织员工系统学习不够,有时紧时松现象;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的实际效果不佳;金融机构监管手段创新不够;工作上向上级局的汇报、沟通不够等。
20__年,我支局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局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乐清实际,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外汇流入和结汇的管理力度,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通过贸易收汇、结汇新政策的落实,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监管力度,加强对贸易项下异常资金流入的管理;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提高对个人外汇流入和结汇监管效率;充分利用人民币汇率预期升值有利时机,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简化手续,放宽限制,提升审核效率等方式进一步疏导资本流出,从而促进资金跨境的双向流动和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2、坚持优质服务和监管并重,在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防范违规资金流动。不断优化进出口核销服务,继续在创新方面开拓新思路,推出新举措,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外资管理,加强短期外汇资金流动监测,防范外汇热钱和洗钱的冲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衍生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管,防范短期异常外汇资金流入。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内部数据核对表》和《非现场监管报表》,梳理出非现场监管需要关注的主要指标及指标之间的关系,加大各信息监管系统数据整合力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密切关注“关注企业”的变化情况。
4、继续加大外汇检查工作力度,争取大要案突破。结合乐清辖区的特点,继续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贸易收结汇、个人收结汇、资本金收结汇、外资房地产等外汇管理新政策的执行情况,检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继续密切关注异常资金和违规资金流入,密切联系公安部门,集中检查力量,积极查找违法违规线索,争取在大要案的查处上作突破。
5、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提高申报质量。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狠抓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不放松。加强考核和现场核查力度,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进一步提高。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国际收支新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充分挖掘其内在价值,为外汇检查和形势分析工作服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调研分析报告的质量。
一、社区矫正对象遗漏管缘由
(一)交付环节联接不畅。因为交付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联络与共同不够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缘由,交授予执行两大环节没有很好地联接上,形成执行机关“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皆不见”。首要显示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文书没有标准送达。交付执行机关不送达或许没有依照有关规则要求的时限、地址和方法送达司法文书,招致执行机关不能实时获知矫正对象状况,对矫正对象的底数把握不清,无法落实有用监管。另一方面,矫正对象没有依法交付。例如,依照有关规则,牢狱治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牢狱、看管所该当将矫正对象押送至寓居地,与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抄送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分、县级人民审查院监所审查部分。而在实践中,有决定机关让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持司法文书自行到执行机关报到,可有的矫正对象并没有在规则期限内报到,形成漏管。
(二)执行环节监管不力。一是有的法律人员受重打击、轻维护,严惩案、轻执行思想的影响,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工作的主要性及面对的严肃情势不足准确的认识,没有从思想上高度注重这项工作。二是有的法律人员营业上不通晓,对本身的职责没有明晰、精确的掌握,法律随意性大。三是还有的法律人员法律方法比较单一,监管办法不到位。显示在:调查工作没有常常化、准则化,回访准则没有落实到位;外出告假等准则没有获得很好的执行,对不假外出的矫正对象未能实时开展批判教育和采取必然办法查找;法律力度不够,关于服刑矫正对象违背规则、该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没有撤销,该当收监执行科罚的没有果断执行。四是基层力量单薄,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很多时分存在身兼数职的状况,较大水平上减弱了真正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力量。五是因为协管人员多由村(居)委会干部构成,少量协管人员没有尽到协管职责,对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状况治理脆弱松散,关怀不够,没有收到应有的帮教结果。
(三)矫正对象躲避监管。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认识淡漠,没有坚持在刑认识,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冲突,不顾全监管革新;有的矫正对象以为本人犯了罪,没有脸面继续在寓居地出头露面,想尽方法躲避监管;还有的矫正对象迫于生计,到外地打工,离开了执行机关的牵制,逐步放松对本人的要求,所以就没有严格依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按时报到申报活动状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假外出务工,私自离开监管,然后形成遗漏管。
(四)有关司法尚不完善。一是在立法层面存在规则纷歧致的景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调查,地点单位予以共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关于被判处缓刑的矫正对象由公安机关交地点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调查。单从上述法条来看,施行调查的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此外,我国自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详细从事调查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这与司法规则的公安机关存在必然收支。并且,本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八)》只明确规则对控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社区矫正,没有对掠夺政治权益和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这样的规则,这些纷歧致的规则给实务工作带来了必然影响。二是我国还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立法,关于这一领域的的司法很不健全,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中。虽然,这些标准性文件填补了当前司法规则的欠缺,然则,它们自身没有上升为司法,合用效能明显不及司法,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扬。
二、避免监外矫正对象遗漏管的对策
(一)齐抓共管。预防和削减矫正对象遗漏管问题关于维护社会和谐不变,降低从新犯罪率有着极为主要的实际意义。因而,党委、县政府和政法部分都该当高度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并依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构成分工协作、权责清楚、环环相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着力将社区矫正工作抓紧抓好。一是县综治委要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结合联席大会、季度检查、审核评价等方法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工作指导。二是审查机关作为司法监督机关,要经过审查建议、改正违法、监督收监等法律方法,切实增强对交付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司法监督。三是政法部分应尽能够的完成信息共享。本县公检法司内部都各自构成了信息库,然则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完全坚持。建议今后各政法部分间横向坚持社区矫正信息软件系统,在提高各政法部分工作效率的还,便于审查机关开展动态监督,预防和改正遗漏管问题,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标准交付。一是在司法分析尚未出台的状况下,严格依照对相关部分具有约束力的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所确立的时限、方法、顺序严格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上述标准性文件没有确立的事项,可以由相关部分一起研讨必然的处理方案,运用会签文件的方式进行标准。别的,本能机能部分在工作中要增强联络、协作共同,保证交付执行落实到位。二是在交付执行工作中尽量做到交付执行人员与执行机关采取人员晤面、执行机关采取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晤面。三是高度注重异地交付执行工作,坚持司法文书与矫正对象均要交付到位,避免漏管。四是因为交付执行不到位招致交付执行环节脱节的,该当通报有关单位,实时查明是在哪个环节呈现问题。该当补齐相关手续的,迅速补齐相关手续;该当追查责任的,该当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监外矫正对象悉数纳入监管。
(三)增强监管。紧紧围绕教育矫正、监督治理、帮困扶持三大任务的要求,增强对各类矫正办法和办法的综合运用,从全体上提高矫正对象教育革新质量。
在教育矫正方面,在矫正对象入矫时,在深化分析矫正对象犯罪成因、性情特征、家庭状况等要素的状况下,设计特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结合公益劳动、心思引导等方式,协助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在刑认识,保证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落实到位。
在监督治理方面,一是调查小组采取常常性的开展调查工作、按期回访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开展监督调查,特别是对新交付、思想不不变、生活坚苦、严重变故、显示差、思想顽固等六种景遇的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六必访、六必谈”,进一步摸清底数,把握状况,增强对社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二是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迁居、外出请请假等监控制度的还,不断加大法律力度,特别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景遇曾经消逝的,缓刑、假释被撤销的,该当收监的果断收监;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未经同意私自分开所寓居的市、县,经正告拒不矫正,或许拒不申报行迹、下落不明的,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顺序上网追逃。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背司法、行政法律或许国务院公安部分有关监督治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第六十条的规则赐与治安治理处分。
在帮困扶持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在施矫时,必然要高度注重和着力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持工作。对没有经济起原的社区矫正对象,该当积极争夺在其家庭成员及亲朋的扶持,积极协调街道和社会力量,落实最低生活保证;对有必然学问或专业技能专长的矫正对象,该当经过协助联络单位和支持自谋出路等方法,努力发明就业前提;对曾经找到工作单位的矫正对象,要在支持和鼓舞他们就业的还,严格执行请请假准则、事前申报准则,避免他们借工作之故不认真承受教育矫正,而让他们在自给自足、服务与报答社会的还,坚持健康不变的心态,削减和消除消极、冲突心情,准确看待和共同矫正治理,保证矫正工作的司法结果和社会结果。
别的,针对基层事务繁复、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以及协管组织治理松散的实践,一方面,要逐渐选派专业才能强的人员加强基层力量,落实他们的职务待遇,提高他们干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另一方面,安排责任心强、本质较高的人员参加协管组织,不范围于村(居)委会以及原地点单位指导,可以思索如退休教员、大学生意愿者等人员,以充分社区矫正协管队伍。
关键词:外汇管理;管理改革;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一、当前外汇管理改革中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的问题
监管主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对货物贸易改革政策一知半解和外汇从业银行对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把握不准两个方面。由于企业对货物贸易改革政策一知半解方面:很多企业只了解到不需要用核销单了,但对核销单取消后的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的政策不了解,使改革政策不能有效执行。在外汇从业银行对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把握不准方面:一是银行忽视了对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能;二是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岗位更换频繁,交接不到位;三是银行内部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之间业务操作彼此不衔接;四是银行外汇管理政策宣传不到位;五是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培训不全面,做具体业务操作的学习机会却不多,使外汇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管理中的问题
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量核查掩盖了部分企业违规的行为,外汇管理滞后,使部分企业的违规行为被掩盖。二是资本项目监管系统相互间缺乏关联。目前外汇局简政放权,一部分交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为监管,简化了现有程序,促进了投资便利化,但直接外债还在监管之中。三是非现场核查系统较多和外汇检查程序繁琐。改革后外汇管理业务从前台逐笔审核审批,转向事后非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系统较多,非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程序繁琐。四是对企业违规行为缺乏法律处罚适用条款,外汇局在监管中对情节严重的无法可依。五是外汇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管理政策执行。
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外汇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
为拓宽宣传范围,提高外汇执业能力,加大外汇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外汇局要借助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新的外汇管理政策;二是要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把外汇局培训和银行内部培训有效的结合起来;三是要建立外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制度,要求无论外管局还是银行、企业的外汇从业人员,都要具备外汇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四是外汇局工作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新出台政策,熟练运用非现场监测系统,提高非现场核查能力;五是银行从业人员要转换好角色,尽快提高货物贸易改革和简政放权后监管职能的工作水平。
(二)建立非现场数据处理中心和整合资本项目监管系统
改革后非现场核查和外债监管是外汇局的工作重点,目前外汇局非现场核查数据来源系统较多,外资、外债监管系统脱离。如果能整合这些非现场核查数据和外资外债监管系统,搭建统一的数据来源库,建立全面的非现场监测和资本项目监管数据综合利用平台,编制非现场核查数据分类处理流程和具体操作指引,联通外资外债数据库,达到自动准确采集数据和筛选违规线索及统一监管的目的,充分发挥非现场核查系统功能和资本项目系统监管职能,提升非现场核查和资本项目监管工作的实际应用效果。
(三)提高初步核查效率和行政执法能力
由于非现场核查涉及的业务项目和数据较多,违规线索信息量较大,要提高非现场核查率,就要针对本地业务实际,按照企业业务量大小,划分几个档位,设置和设计合适细致的筛选和条件,才能准确及时的筛选出违规线索,才能提高初步核查效率。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方面,以外汇管理法规为准绳,以各类非现场核查数据库为主体,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和有目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监管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四)建立健全新政后的处罚条例
建立健全新政后的处罚条例,确保外汇管理职能有效履行。尽管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不断尽量减少企业压力和负担,许多违规行为都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一些违规情节较重的,还是要给予一定的处罚的,因此外汇管理处罚法则还是应该有较明确的规定,以此保障外汇管理的严肃性。
(五)加强调查研究,为外汇管理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外汇管理将从直接管理逐步过渡到间接管理,要想掌握一手信息就得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一是要健全调研机制,围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研;二是要在工作实际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开展调研。不断提炼调研主体思想,找准所调研事件的问题所在,提出有效的可行性对策和建议,切实把调研用在服务改革的刀刃上,为改革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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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区矫正参与参与部门配合不够的原因,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监督任务和工作职责,找准监督切入点 要做好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工作,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找准检察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实践中的新情况,做到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既符合原则性又体现灵活性。 (二)继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完善异地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时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的具体交接问题,跨地区的如何及时交付、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
2、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所的执法依据和权利,授权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强制处罚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检察机关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找准监督目标,分清责任。 3、明确社区矫正活动中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履行义务须承担的后果等。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好恶代替客观评价,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对那些违犯监管秩序不履行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和惩处。
②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作用,完善社区矫正责任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参与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等。 ③明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立功减刑制度、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到实处,做出成效。
(三)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当检察机关在检查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问题或存在违法情形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不整改,不能有效地解决所存在的违法问题。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并不强。
因此,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应有的执行力显的优为重要,在今后的相关规定中应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工作 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监督就必须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个步骤和程序中去,包括刑罚确定过程的监督、执行过程的监督、执行后的监督,保证判、交、送、接、帮、罚等各执法环节实现无缝衔接,进行全程监督。
(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法 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改变目前事后监督的机制,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试点,将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判决非监禁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是正常而且非常必要的,虽然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尊敬的xx:
一年年时光飞逝,转瞬间又是岁末临近。一年多前发生的事故犹如昨日的场景历历在目,让我久久不能忘却。此刻一切后悔都晚了,因为时间不可逆,生命是不可挽回,我只能用我的后半生来偿还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同时我也要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政府,能给我一个赎罪的机会,不然我也会在自责中煎熬我的余生。
在这一年多中,首先我要感谢公安局某同志对于我的关心和监督,是他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教育我,为了摆明了前面的道路使我不再迷茫,也不断警示我,让我不再犯错。我也透过他的教导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并一向在关注社会上大大小小的`法律事件,提高了个人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其次,我要感谢单位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是他们对我不离不弃,始终没有把我当成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来避而远之,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我自身端正态度,改正自身行为的基础上。他们的关心和劝导,使我能够慢慢走出事故的阴影,重新敢应对他们,应对自己,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道路,让我有信心在经历一场重大交通事故之后,重新拥有活下去的勇气。在单位期间,我也经常参加工会和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聆听群众们用心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洗礼我之前不成熟和独断的思想意识。
由于不断的参加学习,我的群众意识也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也提升到了新的层次,个性是在最近,我提出了申请,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虽然我明白这是一种奢望,我还离成为党员的标准差的很远,但是我却是用这些标准来时刻督促自己,警示自己,提高自己,不断修正自己的人生目标。最后我要感谢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从事故刚开始在医院的悉心照料,到我思想出现波动时对我的理解和关怀,都让我有力量重新应对自己的人生,没有自暴自弃。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
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于衷是我们抵抗罪恶和人生意外的最好武器。我经过一年多监外执行,遇见了很多人和事情,但是我在经历那一场事故之后,对待他们的态度和想法和之前完全不同,我学会了用法律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科学的认识去看待客观事物,用用心的态度去应对挫折与失败。我想这一年多来的学习是对我今后的人生起到了更用心的作用,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政府。从今以后,我会用一个全新的面貌来迎接我今后的人生。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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